从监狱到社区——新加坡罪犯改造理论及实践介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加坡论文,罪犯论文,监狱论文,理论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56(2007)02-0075-08
从1825年关押200名印度罪犯的简陋羁押场所到包括女皇镇押候监狱、樟宜监狱及青年感化训练所、三巴旺戒毒所等15所监狱,发展到现在的高度现代化、功能齐全的樟宜监狱中心(Changi Prison Center,简称CPC),新加坡不仅在罪犯改造场所、设施上有着巨大的变化,其罪犯改造理念也经历了很大的一个转变,可简单概括为由惩罚向改造的转变,监狱的职能由简单的关押、惩罚罪犯向帮助罪犯改造、重返社会转变,且改造形式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逐步过渡,社区在罪犯矫正中的作用不断得到强化。笔者通过在新加坡的学习和观察,对其罪犯改造实践有所了解,在此对其作一个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罪犯改造改革有些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监狱概况
新加坡最早的监狱可追溯至1825年,200个印度罪犯被流放到这里,当时关押在勿拉士巴沙路(Bras Brasah Road)和斯坦福路(Stamfor Road)交界一带建在沼泽地上的小房子,其生活条件远不能跟现在的监狱相比。
1847年新加坡第一个正式的监狱由囚犯在珍珠山建成。1882年扩建成欧南监狱(Outram Prison)①,直至1968年因住房建设发展需要而被拆除。同时,“海外流放”刑罚也在1873年停止使用,新的监狱制度被引进。随后,新加坡监狱制度随着世界(特别是英联邦国家)的刑罚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目前新加坡的监狱有:女皇镇押候监狱(Queenstown Remand Prison)、樟宜监狱(Changi Prison)、丹那美拉监狱(Tanah Merah Prison)、樟宜女子监狱(Changi Women's Prison)、明月湾监狱(Moon Crescent Prison)、樟宜青年感化训练所(Changi Reformative Training Centre)、惹兰亚湾监狱(Julan Awan Prison)、海军部西监狱(Admiralty West Prison)、淡滨尼监狱(Tampines Prison)、波斯陶监狱(Portsdown Prison)、加基武吉中心(Kaki Bukit Centre)。另外还有三巴旺戒毒所(Sembawang Drug Rehabilitation)、卡沙湾戒毒所(Khalsa Crescent Drag Rehabilitation、史拉兰公园戒毒所(Selarang Park Drug Rehabilitation)、菜益园工作释放营(Lloyd Leas Work Release Camp),共15处。
其中最重要的是建于1936年的樟宜监狱,当时,它是新加坡模范监狱,除了在二战时间曾被用来关押战俘外②,一直承担着新加坡罪犯关押改造的机能。为了合并监狱局分布在全岛各处的中高级保安设施,新加坡在2000年将樟宜监狱拆除,在原址上重建高标准的樟宜监狱中心,重建时将关押在樟宜监狱的罪犯移到了1994年启用的丹那美拉监狱和樟宜女子监狱。新建的樟宜监狱中心共分A、B、C、D四个集管区(Cluster),占地47.9公顷,总面积65万平方米,收押容量为23000个犯人,该工程耗资10.9亿新元(约54,5亿人民币)。[1]根据目前工程进展情况,整个工程要到2012年以后才能竣工。[2]其中A集管区已于2004年4月投入使用,可收押囚犯5357名。4个集管区全部建成后,届时分散在15所小型监狱的囚犯基本上都可集中到樟宜监狱中心来。
二、罪犯改造理念由惩罚向改造的转变及尝试
长期以来,新加坡监狱罪犯改造都是在传统的刑罚威吓主义思想指导下,以辛苦的劳动、艰苦的生活条件对囚犯进行惩罚。
然而,随着现代刑罚理论的发展,这种惩罚性的威吓的封闭式罪犯改造模式被认为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及重犯率,反而只是加深囚犯的怨恨,使其更加顽固。在1948年新加坡监狱局的一个报告中就提到:“我们认为,在刑罚报应理论下作为一种惩罚来关押罪犯,其效果很不明显,我们要让罪犯能经过教育改造重新回到社会做一个负责的公民,对改造方法进行积极有效的改进是唯一的出路。”[3]22
监狱调查委员会(Prison Inquiry Commission)在1960年又重申了这一点,并得到新加坡政府的认同:“对罪犯来说由于坐牢失去自由和社会地位就是惩罚,因此不能再将关押期间的生活条件弄得很差,以此作为对罪犯的羞辱。”[4]paragraph39
因此,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新加坡在罪犯改造方面以改造罪犯为核心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改进和尝试。
(一)取消监禁判决分类
在1954年前新加坡刑法中规定监禁分为刑事劳役(Penal Servitude)、严厉关押(rigorous imprisonment)和简单关押(simple imprisonment)3种。这种规定是以惩罚为核心的传统的罪犯改造理论在具体刑罚种类上的体现:因监禁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故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将犯罪分子置于艰苦条件不同的关押场所,从而有以上3种监禁方式。
为了使新加坡刑罚体系符合现代实践,1954年新加坡刑事法③取消了以上监禁的区分,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监禁判决。监禁的目的不再是惩罚,而是改造。因此,法官一旦判决罪犯在监狱监禁之后,则完全由监狱根据罪犯情况来决定如何对其进行改造。
(二)建立少年感化院
早在1948年,新加坡监狱委员会曾考虑以英国少年感化院(BORSTAL)④为模型设立一个专门改造16岁以上21岁以下罪犯的场所,然而,考虑到法院和警署可能会因容易导致少年犯逃跑而提出反对,最后只是建议对少年犯进行分类区别关押。但这一议题在1951年的另一个监狱委员会又被重新提起,立法终于在1956年得以修订,规定16岁以上21岁以下未成年罪犯可以被送到改造训练中心(Reformative Training Centre)进行改造。这也就是新加坡本地的少年感化院。
从刑事罚理论上讲,少年感化院就是把对少年犯的监禁转为在一种“公开”或“半公开”的、较宽松的管制环境下对少年犯进行感化教育。少年犯被分在不同的房子里,以便于管理员实行个性化的改造方案,提供多样的职业培训、文化教育和娱乐。
适用对象为被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16岁以上21岁以下的罪犯,而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16岁以上21岁以下的罪犯仍是必须关押在监狱的未成年人犯部。1960年监狱委员会曾建议放宽这一条件,但政府却认为把那些犯了较重罪行的未成年犯放入改造训练中心可能会有失公正,从而未放宽此项政策。[4]pangraph17
改造训练中心训练计划全程时间为4年,罪犯在改造训练中心的时间不超过3年(从判决之日起算),且通常会在18个月后有条件地获准释放,释放后罪犯处于狱后观察期,如果罪犯在释放后至判决之日起4年时间内有什么不当或违法行为的话,会被重新召回训练中心。
改造训练计划的第一批改造对象首先是被送到珍珠山上的老罗曼德监狱(Remand Prison),然后在1958年转到一个开放的训练中心樟宜训练营(Changi Camp)。从1961年至1968年,改造对象被送到勿洛改造训练中心(Bedok Reformative Training Center),这是一个专门建造的中等规模的半开放训练中心。
但从1998年5月开始,中心搬迁到以前的明月湾2号,改名为“樟宜改造训练中心”,从此,对改造对象的保安、控制和管理被加强。改造对象被关押在囚室里,以减少更严重的囚犯对其他囚犯的负面影响以及囚犯间的帮派、种族冲突等。[5]至此,少年感化院最初的“通过建立与罪犯个人关系、信任和责任来改造训练罪犯”的概念已经荡然无存。
(三)实南岛试验(Pulau Senang Experiment)
在新加坡罪犯改造中曾进行过一个大胆的尝试,即实南岛实验,但由于其历时较短,现在鲜有人提及,几为人们所忘却。
在20世纪50和60年代,秘密社会成员因触犯刑法(临时)而被关押的人数急剧上升,他们占监狱人数的很大一部分,因过度拥挤、违反纪律、区别关押等而引发的问题不断增多。当时,对囚犯的人格几乎没什么补救措施。由于这些刑事拘押犯是未决犯,因此不能要求他们去做工,他们只能每天18小时都呆在囚室里。由于缺乏有建设性的工作和娱乐,他们的健康受到了损害。另外,一伙一伙的分别关押使得他们帮派结伙意识更强烈,帮派头领有更多机会凌驾于新成员之上,从而帮派冲突和暴乱在监狱内时常发生,且随着关押人数的增多,生活条件不断恶化。
1960年监狱委员会的三个成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处理刑事拘押犯的改造问题。他们建议实施一个促进改造计划,即实南岛试验计划。该计划由4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所有罪犯被送到樟宜监狱,在最严厉的环境下关押1年;第二阶段,罪犯被送到实南岛(Pulau Senang),安顿下来后即开始正常的改造计划。在那里,罪犯生活在一个独立的半自足的社区里。罪犯自己建造住处,并逐步负担起给他们自己提供食物及其他设施的责任。整个改造计划意在通过给他们一种自豪感和成就感,使他们认识到诚实劳作的好处;在第三个阶段,罪犯被转回到中心社区,生活在一个开放的安全营里,受雇于新加坡工作组(Singapore Work Brigade),在其建设工程中工作;最后一个阶段,他们将回到社会,受狱后管理官员(aftercare officer)或警察的监督。
这个建议方案被采用。1960年6月1日,第一批51名罪犯及几名监狱工作人员来到实南岛。到1962年,这些罪犯已经将热带雨林的杂树清除,建起了能容纳500名囚犯的监舍,并开始种地、饲养猪和家禽。到1963年底,他们的蔬菜水果和肉都能自给了。
这是个大胆的社会实践,到1963年6月,394名罪犯成功地得到了改造。实南岛的实践受到了高度评价。但由于1963年7月12日下午发生的一起囚犯暴乱,该实验夭折了。在那场暴乱中,4名狱警、包括一名警察长被杀,最后59名囚犯被送上法庭,18名被判谋杀罪处死刑。直到现在,对其失败的原因并无一致意见:是因为该计划本身太不切实际、挑选囚犯时不够审慎?还是因为岛上缺少枪支不能及时地制止暴乱?抑或是由于雇用以前的囚犯作为监管人员,从而埋下隐患?还有人说可能是秘密社会头领蓄意制造的一个事件,以证明他们的成员就是在关押期间也仍处于秘密社会的控制之中。但至今尚无定论,以后肯定也不会有结论。
(四)成立新加坡复员技训企业管理局(Singapore Corporation of Rehabilitative Enterprises)
随着对监狱改造(而不是惩罚)功能的认识,1955年新加坡在监狱部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监狱工厂分部,负责在押囚犯的劳动改造。到1974年,由于员工不足及设施不全,监狱工厂不能与私人企业竞争,于是1974年监狱改组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法定委员会,以解决这些问题。之后在1976年4月1日根据议会的提案成立了新加坡复员技训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SCORE),由其负责给在狱囚犯及戒毒犯提供职业训练及工作机会。同时为了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还对囚犯工作给予一定报酬,以建立囚犯工作激励机制,囚犯也可籍此为自己出狱生活积累一些资金。
作为新加坡改造系统的一部分,SCORE在提高囚犯的就业能力及为囚犯回归社会提供一个了完善的关怀环境,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SCORE的社区及改造处(Community &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Divison)下设有3个小组:职业技能训练组(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Unit,VRU),居住服务组(Residential Services Unit,RSU),就业帮助组(Employment Assistant Unit,EAU)。
VRU主要向罪犯提供相应的技能训练,以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重新回到工作环境。
RSU则致力于监狱的过渡训练所计划(Halfway House Scheme),该计划始于1995年,主要是让程度较轻的戒毒人员及没有家庭支持的囚犯在过渡训练所里渡过监禁的最后一个阶段,让其在过渡训练所为重新走向社会做准备。从2003年起在工作释放计划(work release scheme)中的囚犯也放到过渡训练所来。在自愿福利组织的管理下,过渡训练所不仅为不能找到住处或没有家庭的人提供吃、住,还提供咨询、道德或宗教支持。2003年和2004年全新加坡11个过渡训练所里共有351名囚犯。
EAU主要对刑满释放的囚犯提供就业帮助,2002年帮助了1955名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由于开始施行家庭监禁计划,2003年和2004年该组帮助就业人数分别上升至3103人和3529人。[6]
三、为加强社区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而采取的措施
罪犯改造的最终目的仍是重返社会,而为让罪犯经改造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一是需要改造过程不能太脱离社会,改造时的环境应尽量与出狱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一致,如果改造时是在农场学习农业种植,而其出狱后却要在城市生活,那么其在改造中所习得的劳动技能便无丝毫用处,其改造对其重返社会的作用将微乎其微;二是需要社会对改造后的罪犯能给予理解及接纳,如果社会对改造后的罪犯进行排斥、孤立,罪犯尽力改过积极向上的努力不能得到认同,则易于促使其产生破罐破摔情绪,从而再次走向犯罪。
因此,新加坡一方面通过适用缓刑引进社区矫正概念,实行家庭监禁计划、过渡训练所计划、工作释放计划等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计划;另一方面开展黄丝带活动、合作吸收计划等,鼓励社会理解和接受出狱罪犯,为出狱罪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缓刑(Probation)的引进和应用
1948年监狱局认为建立一个缓刑制度对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必须的,因此它建议对初犯和轻微罪犯广泛施用缓刑,同时认为这亦可减轻监狱的负担。这个建议被政府采纳,1951年罪犯缓刑法出台,该法以英联邦既有制度为模板。
缓刑的引进和应用使新加坡刑罚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引进了社区矫正概念:不用监狱,通过社区的协助,对罪犯进行改造。与在监狱关押相比,缓刑能减轻对罪犯正常家庭生活及其工作的负面影响,也可避免因监禁而引起的羞耻。缓刑同时也是一个很灵活的措施,比如从1996年后,还可要求缓刑犯给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服务。
通过对1995年执行缓刑后的罪犯的调查发现,成年人缓刑犯较未成年人缓刑犯有着更高的完成率和更低的重犯(累犯)率,这可能是由于成年缓刑犯的更成熟,且因为缓刑仅用于部分被挑选出来的成年犯,而对未成年犯而言,缓刑是作为一种可选择的适用的刑罚措施,对所有的未成年人都适用。
(二)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计划
1.社区改造计划(Community Based Rehabilitation["CBR"] Programmes)
(1)住家计划(Residential Scheme)
该计划主要适用于在戒毒所的戒毒人员。在这个计划中戒毒人员戴上一个电子监视器,可以在自己家里(住处)进行改造,时间为6-12个月。[6]在这期间他们白天去工作,晚上必须按规定准时回到家里(住处),并不得随意外出。
(2)过渡训练所计划
该计划开始于1995年4月,用于对情节较轻、真心愿意改好或没有家庭支持的戒毒所戒毒人员,供他们渡过监禁的最后一个阶段。到2002年,该计划扩大到适用于被判处长期监禁的罪犯,而且2003年开始接收在工作释放计划(Work Released Scheme)中的刑事罪犯。2003年和2004年底,在所有11个过渡训练所里共有351名被改造人员。[6]按照该计划,被改造人员在所选的训练所里接受该训练所安排的改造计划,期限一般6-12个月。如果按计划要求去工作,也要严格按作息时间回到训练所。
2.家庭监禁计划(Home Detention Scheme)
为帮助罪犯改造后回归社会,新加坡在2000年5月开始施行家庭监禁计划。即让罪犯在家里服刑。这个计划实际上是让家庭和社会参与对罪犯的改造。鉴于此项计划的成功,从2004年10月起其适用范围得到扩大。2003年进入此项计划的有883人,2004年增至1 361人。[6]
目前该计划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4个星期以上监禁的罪犯,且此计划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⑤。对已经在监狱服完一半以上刑期的罪犯,颁发一个临时释放证,让其在家里服完剩余的刑期。对那些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及有越狱记录的人不得适用此项计划。罪犯是否适用此项计划主要看其改造期间的表现和进步状况,以及他的家庭能够给予他的支持程度。
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分类委员会(Institutional Classification Committee)评估后提交给家庭监禁顾问委员会,由其最后确定进入此项计划的名单。被选中的人员首先被转到预备释放中心,接受简要指示及出狱前指导,同时会指定一个监狱督导官负责对其进行出狱后的监督管理。
出狱后,被改造人员可乘车去上班或学习,被改造人员要戴上一个电子监视器(一个略大于手表的装置,绑在改造人员的脚腕上),以便有效地对其进行作息时间控制。有的还需要定期接受咨询,定期汇报,如果有任何违反监管纪律的行为,将被召回监狱。
目前有建议删除必须在监狱服满一定期限这一条件,让符合条件的罪犯从判决一开始就在家里服刑而不需到监狱去呆一段时间,这样能使罪犯的生活和学习不被打断,罪犯与家庭及社会的联系也能继续。[8]
3.工作释放计划
该计划是让罪犯在一个工作释放营或过渡训练所服完最后1个月的刑期。这个计划特别适用于那些没有家庭支持的罪犯。他们将得到工作释放营或过渡训练所工作人员的详细指导。
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安排罪犯从事一定的工作,让他们在监狱内的监禁到释放后的完全自由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平缓的过渡。同时,由于这个计划给了罪犯创造财富的机会,从而有助于增强其自尊心。另外也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对家庭的责任感。
(三)动员全社会为犯罪人员营造良好环境
1.黄丝带工程(Yellow Ribbon Project)
1987年SCORE的角色范围扩大到对囚犯出狱后的管理。[9]在2003年,SCORE又从新加坡监狱局接过CARE Network⑥秘书处的职位。
“SCORE承担CARE NETWORK秘书处角色后第一个任务便是创建一个“全国出狱后管理框架”(National Aftercare Framework,NAF),致力于对已经释放罪犯的回归社会工作。在有关机构及自愿福利组织的合作下,SCORE正在组建一个充分利用国内现有资源的多单位协调合作的改造总体规划,并侧重于加强狱后改造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提高效率。“狱内改造及出狱后管理计划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和家庭,但罪犯能否真正回归社会,最重要的还是社会环境”,[6]因此,在SCORE主持下由有关机构和自愿福利组织合作于2004年起开展了黄丝带工程。
新加坡每年有11000多名人员从监狱及戒毒所重新走向社会。该活动意在通过让人们认识到给刑满释放人员第二次机会的重要性,从观念上接受这些人员及其家庭,让社区行动起来帮助他们重返社会,⑦为这些改造后的罪犯及其家庭重新开始生活创造一个平稳的社会平台。
2.合作吸收计划(Corporate Adoption Scheme)
SCORE认识到“就业能力的提高是降低再犯率的关键,有报酬的工作能给出狱后的囚犯谋生及养家机会,使他们生活得充实而有意义。SCORE的目标是通过授予他们必要的知识、就业技能和良好的工作态度,并鼓励教育更多的雇主雇用已释放的罪犯。”[10]基于这个理念,SCORE从1992年起开始实施合作吸收计划,鼓励公司企业参与罪犯改造活动,接受罪犯实习。公司为实习的罪犯指定导师,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及个人行为指导。截至2004年底已有137个公司参与此项计划。
四、结论
随着现代刑罚理论的发展,新加坡逐步摒弃监禁刑的惩罚、威吓观念,强调罪犯服刑过程是一个接受教育的过程而不是受惩罚受羞辱的过程,以劳动技能培训、社区参与为核心加以实行,对罪犯改造方法进行积极有效的改进:取消惩罚模式下对监禁判决的分类,建立改造训练中心、即新加坡本地的少年感化院,在60年代初开展实南岛试验,成立SCORE让罪犯有着与社会不脱节的改造场所,开展诸如家庭监禁、过渡训练所(中途之家)、工作释放计划等一系列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计划,并开展黄丝带工程、合作吸收计划等动员社会成员、企业理解接受出狱人员,为出狱人员重返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如何改造罪犯,使其重返社会自食其力,是各国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对罪犯改造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率的高低、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新加坡在罪犯改造理念上的发展,其理论并不新颖,诸如劳动改造、社区矫正等概念对我们来说也并不陌生,但实践中具体如何做,如何形成一个符合我们当代国情的更有效的罪犯改造体系,我们还在摸索,包括近年来我国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都是在摸索。
新加坡虽是个多民族国家,但毕竟是华人占四分之三的东方国家,其民众的道德伦理观念有着浓厚的东方色彩,中华文化对新加坡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新加坡与我国有着此种自然的联系,其做法较之欧美国家或许有更多的东西可供我们借鉴。希望以上论述能对我国的罪犯改造实践有一些启发。
收稿日期:2007-03-10
注释:
①文中地名及机构名称的翻译均采用“新加坡华文媒介统一译名委员会”的译名,该委员会是1990年成立的一个自愿性组织,其网址为http://chineseterms.zaobao.com/chineseterms.html。
②二战中樟宜监狱曾被日本军队用来关押盟军战俘。1942年,5万盟军战俘从新加坡各个地方被押解到樟宜监狱。盟军战俘主要是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军人。
③新加坡《刑法(刑罚——补充)法》,法案号:20,1954。
④英国的博斯特感化院(Borstal)为收容15~21岁犯有应受监禁处罚之罪的青少年之场所,始于1908年,以矫正、训练青少年,鼓励青少年的主动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为主要内容。
⑤2004年10月以前其适用对象是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罪犯。
⑥CARE Network全称为“刑满释放人员改造社区行动网络”(the Community Action for the Rehabilitation of Exoffenders Network),发起于2002年1月29日。其宗旨为“给刑满释放人员以希望、自信与机会”。该组织是各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机构一起对罪犯改造承担起责任,其成员有内政部代表、新加坡监狱管理局、新加坡复员技训企业管理局、新加坡工业与服务业合作社会有限公司、新加坡安置协会、新加坡肃毒协会、国家福利理事会。
⑦即黄丝带活动的目标:Create Awareness of giving second chances to ex-offenders,Generate Acceptance of ex-offenders and their families into the community,Inspire community Action to support the rehabilitation and reintegration of ex-offenders.简称the 3' A' S.见SCORE网页:http://www.channelnewsasia.com/cna/advertorial/yribbon/index,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