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改革开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改革开放论文,法律制度论文,国际商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我国的一个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的重要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对外开放十余年来,我国从扩大对外贸易量着手,对外经济交往逐步扩大。进出口贸易额从1979年的293亿美元,增至1994年的2,000亿美元,交往的领域也从单一的进出口贸易幅射至投资、金融、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劳务合作、旅游、教育等各个领域。方式包括了物资设备的进出口、技术引进、来料加工、合作制造、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合作开发资源、补偿贸易、租赁业务、人员培训、对外工程承包等,可以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各种灵活的贸易方式和经济合作方式,我国都已采用并开展了业务。在国内经济体制上,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已经从传统的、单纯的计划经济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经济体制正在国际化并进一步与国际经济体制接轨,我国正在稳步进入世界经济市场。
一、国际商贸法律制度概况及发展趋势
国际商贸法律制度是调整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经济单位之间商业贸易关系的法律制度之总称。国际商贸法律的最初形态是15世纪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人之间进行海上贸易交往的习惯。由于交易数量不多、方式单一,所以习惯规则的内容也很简单。至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力迅速提高,当有限的一国市场容纳不了迅速增长起来的商品和资本时,它们要向国外寻找市场,于是商品和资本开始大量地在国际间流动。随着流动的商品和资金在数量上的增加,流动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国际商贸的领域随之拓宽,过去简单的货物买卖又衍生出把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以及劳务等作为对象的国际交易,资金的输出入也划分出国际投资、国际借贷等形式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跨国税收。与这种国际商贸关系的变化相适应,国际商贸法律的内容也逐渐行业化、具体化、规范化,以致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商贸法律制度,实际上包括了调整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劳务合作、国际金融、国际税收、以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等领域的法律规范。今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方式的增多,调整这些经济关系的国际商贸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也必将扩大,如现在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旅游法律制度。
国际商贸法律的渊源问题,是指国际商贸法律的形式,也就是说,国际商贸法律规范是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的。由于国际商贸法律调整的领域是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很广,涉及各个国家和企业、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情况很复杂,所以其规范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或两重性——既有国际立法,也有国内立法。具体讲,它既包括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也包括了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一种明示协议,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国际商贸条约又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分,双边条约只约束两个国家之间的商贸关系,比如《中美贸易协定》;多边条约则可约束数个国家之间的商贸关系,比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协议》。世界性的多边条约其影响可扩及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当前的国际商贸关系中,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税收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即主要是以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表现出来。
国际惯例主要是一些有明确、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或一般做法。国际惯例作为国际商贸法律的渊源,与国际条约有所不同。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国际条约则在一国签订或加入后即对该国所有的人都有约束力。在当前的国际商贸实践中,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支付,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大量或主要地是采用国际惯例这种形式。
国内的涉及外经济立法是指各国所制定的有关调整本国涉外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具体包括法律、条例、决议、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各国政府对本国人的对外商贸活动有管理职能,同时,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也总是要遵守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世界各国都有许多调整本国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尤以调整有关对外贸易关系、外国资本在本国投资的法律为数最多。比如我国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93 年《对外贸易法》, 1992 年《海商法》, 1986年《外资企业法》,1990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等。统观各国涉外经济立法,其内容和具体做法一般均与世界性商贸条约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概括当今的国际商贸法律,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或发展趋势。
一个是它的国际性,即它是各国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一特点是当代商品经济国际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反映。国际商贸法律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适合商品经济规律要求的,并使各个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受到制约和调节、从而使经济活动得以规范运转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适用的范围,当然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从地区扩展到全国,进而突破国家界限而扩展至某个国际区域,进而整个世界。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订立时成员国仅23个,到1994 年成员国已达105个,成员国之间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总额95%以上,而其实际影响还远不止成员国。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解释通则》,到90年其间经过5次修订,现已为国际上90 %以上的贸易合同所采用。正由于这些规则反映了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才使得国际商贸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才得以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一个经济活动主体,无论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工商企业或是个人,要想参与当今的国际商贸活动,都必须熟悉和遵循这些规则。
另一个特点是它的行业性,或叫职业性。国际商贸交易发展到今天,其交易对象涉及到众多的领域。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在各个领域中几乎都有它自己的一套交易规则,比如国际贸易,有国际商会编纂的惯例《国际贸易价格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货物运输,有1924年的《海关规则》;运输保险,有集中了国际通行做法的“劳氏保单”;国际工程承包,有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FIDIC)拟定的《土木建筑(国际)合同文件》;还有包括投资、技术转让、国际经济合作等各种行业的格式合同等等,以致于我们要从事某一行业的交易,都有一套符合该行业交易特性的惯例可沿用、可依从。由于交易对象的特性不同,所以是无法用其它行业的规则可替代的。尽管这些惯例没有法律上的当然强制力,而是要通过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才形成约束力,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广泛的当今世界,这些惯例被当事人广泛采用的场合也是空前的,也就是说,它们对国际商贸活动的规范能力越来越强。
从未来的发展看,国际商贸法律的世界化、行业化也是趋势,这两个特点既是对过去国际商贸活动规则发展的总结,随着国际商贸领域的扩大和深化,未来也会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下去。
二、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商贸法律的关系
世界市场从形成到现在,经历了几个世纪。在其长期运作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的运行规则,这套规则是国际化的商品经济内在规律的总结和反映,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一个国家经济上的对外开放,意味着他对世界市场和世界资源的利用,意味着他对国际化商品经济活动的卷入。这种经济活动,无论是表现为贸易和营销,还是表现为投资和金融,都是按照国际上所认同、所遵循的并被称之为“国际商贸法律”的规矩办事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外开放就是要按国际商贸法律办事,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懂得它,熟悉它,还要会运用它。
学习、掌握国际商贸法律,对于我国对外开放、发展经济建设来讲,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可以从法律上保证有效地利用外资
资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底子薄,国民收入用于积累的部分不可能太多,因此,利用外资对于加快我国的建设步伐十分必要。我们研究掌握关于国际信贷、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以及国际结算与支付等法律制度,制定好有关立法,签好合同,就可以为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创造有利的法律保证。
2.可以从法律上保障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
为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尽快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这就需要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引进一些外国的先进技术。掌握和运用国际商贸法律这个武器,可以保障技术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引进技术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及有关制度,如果我们不了解,不熟悉这些概念和制度,在与国外垄断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吃亏上当。
3.可以从法律上保障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掌握熟悉国际商贸法律,保证我国出口贸易、加工装配、工程承包等业务的顺利发展,就可以为我国赢得外汇收入;保证对外贸易、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和国际租赁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可以输入或提供我国建设急需的设备和物质。
4.可以为我们及时、合理地处理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准绳
当今的世界,国际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密切,国际商贸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金融借贷、技术引进、租赁业务、对外贸易合同等方面,由于各方利益不同,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争议。这不足为怪,关键是要有法可依,使各种争议和纠纷能得到合理迅速的解决,使我国的对外开放能稳定、持续地发展下去,而国际商贸法律则为解决各种国际经济纠纷提供了共同准则。
可以预言,在世界经济领域两极格局已经终结,新秩序正在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凡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国际商贸新秩序都会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形成国际社会的新规范。因此,国际商贸法律的调整范围还会扩大,其作用也将进一步加强。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称总协定),是目前影响最广,牵涉领域最多的国际商贸法律文件。可以说,将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要贸易大国,为了促进全球自由贸易而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1948年成立时,只有23个缔约国。经过半个世纪的运行和发展,现在已有缔约国105个。总协定既是一个法律文件,同时又是一个国际组织, 从今年1月1日起,组织名称改为“世界贸易组织”。
关贸总协定的指导思想就是促进全球自由贸易。自由贸易,各国都有其相对优势,把这些优势因素在国际市场上相交换,对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利。因此,各国政府都应敞开本国大门,公开市场,让各国产品在各国市场上相互任意流动,只受价值规律调整,不受行政干预。(一个外国产品到国内市场来,要与国内的同类产品自由竞争,就不能由国内政府人为地抬高外国产品价格,压低国内产品价格,因为这样不公平。)所以,它要求所有缔约国必须是市场经济。正是这个原因,过去一系列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是总协定缔约国。
为达到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目的,总协定采取的基本方法,就是组织全球的多边贸易谈判,通过这种谈判,解决每一个缔约国降低关税的问题,以便让产品在各国市场自由流动。同时,也要让各缔约国减少诸如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计划审批、外汇管制等非关税壁垒,因为这些制度也是妨碍自由贸易的。从1948年总协定成立以来,这种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已举行过八次,最近的一次是94年底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
总协定共分四个部分、三十八个条款,主要是规定关贸总协定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运行规则及方法。这些规则中最基本的是两个待遇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进口产品时,对某一国家实行了某一种关税税率,那么,对其他国家也只能实行同样的税率。这就是说,某一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关税优惠,也必须同样地给予总协定其他缔约国。例如,瑞士对美国某种产品减税,那么这一减税优惠必须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缔约国。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外国产品在征收了关税之后,进入自己国家的市场就应该把它看成和本国生产的产品一样,在运输、销售和分配的时候,不能再增收与国内产品不同的附加税。比如从日本进口的松下彩电,在我们征收了100 %的关税之后,在国内市场上就应把它视作如同我国生产的长虹、黄河等彩电一样,不能再单独对它征收其它费用,除非国内产品都要征收。总协定通过这两个待遇原则,使得外国产品进入内国市场有了可靠的保证,有了平等竞争的机会。所以说,这两个待遇原则是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基石。
联系到我国,一旦复关申请得到批准,即意味着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与外国的商业贸易交往会空前增多,适用国际商贸法律的场合必然大量增加。从现在的情况看,中国入关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可以说,在不远的将来,这是我国无论政府、还是企业的各级领导必然面临的新问题。如果我们现在不能及时转换观念,学习掌握国际商贸法律的基本知识,就有可能不能适应急剧变化的新情况,新形势,甚至在与外商打交道的过程中,吃大亏、上大当。这种情况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