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的制度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治论文,制度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家这样的层次上,无一定的制度保障,任何治国理念都难以实施。道德规范的组织化、制度化,是德治方略能产生应有效用的保证,这是德治制度存在的基础。
一德治制度的价值
作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的手段,道德规范与法律、规章等都符合“社会规范”或“行为约束”这样一种对于“制度”的定义,都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某种约束。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德治,特别在管理国家层次上,决非仅仅是道德规范的宣教化服,还应包括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因为如果把一定的道德要求完全当作个人的选择,不受任何制度的监督制约,就会使这一道德要求的目标和价值尺度因制度体制、社会环境、内外约束程度、个人心理、道德意识结构和素质的差异而改变。道德主体的自律行为的内在逻辑所引起的道德实践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就是制度创设的理由。制度限定了什么是可以做和必须做的,制度决定了人的偏好和选择,在适宜的制度体系中,社会主体的行为才会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形成合乎道德的行为。例如利用制度对诸如“不可贪污”的道德进行教化而且对实施贪污者进行处罚,才有助于强化人们对这种物质欲求合理限度的认识,迫使有抗拒道德教化倾向的人接受这一道德律条。这样,在道德教化之外,适当的制度安排加强了对于自然本性节制的合理限度的维护。二者合作,才能构筑起阻止人的本性欲求中不道德行为极度膨胀的坚固防线,促进良好道德的生成。因此,不论是从道德发展的内在要求,还是从道德实现的手段来看,德治不能仅仅通过一个个社会主体的内在体认去自发完成,而确实需要一定的制度条件,一个有效的制度是必需的。
事实上,当我们提出以德治国这个概念时,就已承认道德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也可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强制达到效果,就已内在地包含了要把制度设计和安排作为道德化服的基础。这是因为,制度是人类社会思想借以实现的各种手段,它不过是一种“思想习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是有形的制度社会,任何治国理念都要通过这个制度去实现,制度成为了实现思想的手段。德治,不仅仅把社会倡导的道德精神作为个人或社会团体的自律准则,而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使之成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的手段,形成对人们行为的某种约束。特别地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对于德治来说,制度出现于道德发展的全过程,对于社会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的道德实践有着根本性的意义,能直接影响到道德活动的意义和效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肯定,如果一个德治过程没有一种理性的制度体系作为基础,它将无法寻找到自身运作的动力源泉,那么德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它存在的合理性也会遭到质疑。
在提倡德治时,不能不提到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是人类进步的标志。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治国方略上,法治取得的成果明显超过德治,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经过多年努力,法治有着较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庞大而强有力的制度体系已经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忽视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相比之下,认为德治只是个人的选择还是社会上根深蒂固的思想,它严重影响了德治的制度建设进程,使得德治的制度建设不是被忽视就是被有意无意地压制,德治的制度建设在夹缝中艰难地生存。从制度对法治的巨大功效可看出,制度对于德治也具有根本性意义,深入探讨制度对于法治作用,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德治制度的重要性。
从历史上德治的经验教训亦可看出德治固有的制度要求。如在古代中国,德治是以“人治”的方式来进行。尽管这种本质上是强人政治的德治制度必然造成一治一乱动荡的社会后果,但也促使我们谋求建立一个制度体系,来保证德治方略的实施。特别是当代,以制度的合理性谋求道德的社会认同,来提高人们遵循道德规范的自觉性,这一方式得到了相当的重视,成为各国加强道德建设的一种主要手段。堪称“亚洲花园”之国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设上一条成功经验,便是道德立法。对于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法庭很快依法作出判决,加以执行。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使新加坡的道德建设有了强大的后盾和有力的保证,不仅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法治环境,也大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再如欧美一些国家中,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规范人们的行为。美国法律早已把某些人“不救助危难”、“不报告危难”的行为,定为犯罪;而把向慈善机构捐助不仅当作一种德行,而且可当成免税依据,鼓励人们更多地参与。法国、德国、瑞士、波兰、挪威等国家不仅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有很缜密措施。道德的制度建设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各国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这些国家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事实上,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用制度来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就有着一整套工作机制和制度,所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思想,是把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到了更高的地位,因此,把德治方略的制度基础创设好,并巩固下来,是把当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向前进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二、德治制度的功能
从德治制度的内在要求出发,可看出德治制度有如下作用:
(一)给社会主体提供道德规范
德治制度能把道德的力量源源不断地注入社会,使现实中道德的力量得到强化,社会释放出来的道德力量得到肯定和维护,使社会所潜涵的道德的力量得到充分的开发和有效的运用,使社会道德的力量渗透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使道德真正成为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客观力量,使人们对道德产生由衷的信赖感。德治制度的这种功能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道德内容的供给。德治制度应内在地包含了一套约束道德主体行为的道德规范。制度同时还应能够或多或少地发挥出一定的职能,参与对道德规范的塑造,提升,使某一个道德规范朝着有利于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和谐发展的方向发展。其二是道德标准的供给。通过对道德主体诸多思想、信仰的共同性提炼,从中确定一个标准,使得道德主体选择的每一个具体的道德规范都可以从这一标准中找到自己的现实存在,使得道德主体中的多种道德规范认识及其实践都不过是这个标准的具体存在。它是一种规范行为,是德治制度最为基本的功能。通常,政府参与对德治制度中文化道德规范的塑造,政府积极的舆论导向则是道德规范供给不可缺少的条件。
(二)创造德治环境
在这方面,实际上是要求德治制度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合适的生长条件和生长点。它包括:(1)创设一整套有利于施行德治的制度环境。德治方略有自己的运行规则,因而它必须也有一系列制度体系来支撑。特别是社会制度建立的基本规则支配着德治制度根本方向。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极大地依赖于党和国家制度所体现的道德要求,依赖于社会制度的日臻完善,创造有利于德治的大环境。(2)众多、良好的道德楷模。德治制度的一个功能就是要为本身提供越多越好的德治施行者,抑制和预防在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先天性不利因素。(3)创设德治所需的社会环境。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最终要诉诸民众道德品性的提高及其实现;德治的真正实行,最后必然要归结为道德教化的昌明。行之有效的教化,良风美俗的兴起,国民素质的提升,是德治真正实现的保证。
(三)法律供给
尽管大多数道德规范不可能由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但作为当代治国的最为重要的方式,法律是和德治密不可分的,而且应当是德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德治制度要求法律发挥以下作用:第一,确立道德内容的合法性。以立法的形式对德治的思想原则、主导内容作出明文规定,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从而确立道德规范的权威性。第二,保障道德实践的合法性。法律对道德主体一视同仁地赋予各种权利,并规定统一的行权秩序,以形成有利于道德主体展开社会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社会道德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确立道德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确立德治施行者的权力合法性,同时对具体权力的授予也标明明确的范围,严格禁止越权行为和滥用权力的行为。第四,确立德治程序的合法性。第五,对不合法的道德行为实行校正。德治制度对行为秩序的规范和权利实现的保障作用正在于对不道德行为的排除与否定,以法律权威支持并保障被侵权主体的权利实现或不受侵害。总之,法律通过其保障、强制作用,使遵守道德规范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这种保障作用加大了道德建设的速度与效率,是道德建设机制自身不能产生的。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明确规定,不仅仅表明德治需要法律保护,也说明德治的制度化要求。法律制度对道德建设的强力保障,以及法治的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必然推动道德建设的进步与发展,确保德治方略的顺利实施。
(四)政策供给
道德政策是国家或政府有意识地去解决各种道德问题和矛盾的具体措施。在德治中,可通过政策来调整道德规范,填补制度上的空白和缺陷,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调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的发展。通过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干预道德建设,把社会目标和鼓励道德主体追求自身提高的自主决策结合起来,是德治制度的一个功能。
三、德治方略的制度推进
德治方略的显效,在于德治有坚实的制度基础。从过去我们道德建设的经验上看,创设一个有利于以德治国方略实施的制度体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端正对德治制度建设的认识
在道德建设问题上,历来存在的争论相当多,仅在德治是否需要制度推进问题上,人们还在争论不休。因此,我们必须形成这样的共识:无论在社会管理上或是政治操作上,通过制度使道德形成个人与社会的上下互动过程,才能有利于道德建设。正如法治方略一样,德治方略同样不寄希望于国家、社会生出一个伟大的、圣明的圣人,而寄希望于有一整套能够正常运行的完善的制度,使得执政者即使只有普通人的才华,只要他认真地执行现成的制度,也能够把国家治理得很好。这里特别需要澄清的是,提出德治的制度推进,不是使德治制度成为现代社会至高无上的控制工具,对道德主体进行外在的器具性的操纵,并且成为其他一切社会规范能否存在的根据。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行不通的,这早已被实践所证明。理想的德治制度绝非那种剥夺个人自由权利的家长主义式的关怀,德治制度化只不过是把通过制度激扬积淀在人们心底的道德理念,将社会道德律令内化为人们自己的观念和规律,升华为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而不是利用制度的震慑力,强制人们接受既定的道德规范。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德治制度规范的只是社会道德的底线。然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制度不可能给人的道德提供面面俱到的准绳。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的、大量的事情并不是靠制度来调节的,而要靠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熏陶等非制度手段来调节。
(二)建立一个与时俱进的道德评价体系
道德评价体系是以道德建设目标、内容以及相应的措施、手段构成一定可操作的系统,把社会道德现象及个人道德行为纳入其中,使之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和可行化。道德评价体系是多样化的,比如前不久《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已形成的职业道德、公民守则等等都属于它的内容,德治制度的功能就是把它们在一定层次上确定下来,并督促道德主体切实遵守。道德评价的本质是确立一个现时代需要的道德导向、道德目标,以引导社会和个人向既定方向前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道德建设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很难说已经确立了一个科学的道德评价体系。而且由于科学技术日益发展,人们的社会道德生活和风俗时尚、个人的道德信念以及情操和道德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传统的方式进行考察评估难免会产生困惑。因此,不断总结道德建设实践的经验教训,紧贴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与社会制度创新相联结,建立一个适应现代化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道德评价体系,对于德治的制度推进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三)加强道德规范生成机制建设
德治制度的存在,要有雄厚的资源支持,这就要求它通过完善和加强一整套机制来促进道德规范的产生与成长,还要求它注重借助制度约束,实施制裁,加强监察监督的方式来限制、遏制和防范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和扩展。从多年来我们道德建设经验来看,要促进道德规范生成机制的建设,就要建立起能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包括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一整套德治制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一要切实加强对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维护党在道德建设上的权威;二要努力建立一个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负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备的思想道德体系。现实中我们可看到,几乎所有国家都拥有有目的地配置道德资源以实现社会目标的制度;三要坚持经常性的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努力使广大干部群众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使全社会树立起浓厚的德治意识。在这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努力扭转各种不利于道德规范生成的制度状况。道德的个人与社会的互动作用,提醒我们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时不能忽视广泛、全面、深入的非制度参与。道德规范成长的活力来源于道德主体的非制度参与,来源于道德主体对社会精神的多层次开发,制度只是道德在社会与个人之间运行的中介与桥梁,要求建立起一整套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道德生成制度,这是极为不现实的。因此有必要为道德的非制度参与留下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使道德生成机制更加充满活力。
(四)加强道德立法
要发挥德治制度的规范和强制作用,就必须进行道德立法,使社会所必需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其目的是促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遵守和履行道德规范,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它是实施以德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在这方面,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道德立法观。要端正在道德建设中进行道德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克服促使道德与法律相脱离的错误认识;其次,要加大道德立法和司法的力度。要把各个道德领域中一些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尽快上升为法律规范,依法推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基本秩序。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反映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并切实可行的关于道德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那么,以德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再次,要强化道德法规执法的监督机制。这是实现道德立法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法律本身难以得到普遍的遵守,这些道德规范也不能实现。
尽管道德立法对于德治方略的实现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在道德立法工作上,必须注意到,道德和法律是两种在社会生活中同时起作用的规范现象,二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我们强调进行道德立法,目的是想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通过法律的基础功能,增加人们的道德意识,遏制不道德的行为,并逐步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化,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是在搞相互代替。
(五)以德行政,促进德治制度的良性运转
高效运转是所有制度的共同要求,要确保德治制度的良性运转,以德行政是关键。在德治的制度推进过程中,特别强调当政者的道德修养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治国的关键在于治政,以德治国的方略能否得到落实,起关键作用的是当政者。当政者本身就是德治制度的一个部分,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德治施行者,只有当政者能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道德威信,不仅是德治制度的维护者,还是高尚道德的努力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其言行堪作社会的楷模,才能确保德治制度的良性运行,进而把国家治理好,实现以德治国的目标。在这方面,首先,要突出制度道德的内容,即在制度设计、体制转型和制度再造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道德的因素,使制度和体制包含着道德化的内容,并使制度为德治施行者的道德意识的成长提供充分的空间。其次,要加强德治施行者的道德素质培养和督察,在德治施行者的选拔、使用、晋升等各个环节上都引进科学评价的手段,建立起一整套行政道德评价体系,使德治施行者的总体道德素质实现全面的提升。第三,推动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要把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法制来促进行政的科学和公正,同时通过道德化来促进行政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