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过程中的几个政治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过程中论文,少数民族地区论文,政治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12个省、市、自治区构成的广大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就有48个聚居于西部(注:其中,有46个少数民族的第一聚居地在西部,只有两个民族在西部的聚居地为第二聚居地。),少数民族人口的72.32%生活于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绝大多数也集中于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占整个西部面积的86%左右。少数民族地区是西部的主体,西部就是我国主要的少数民族地区。所以,我国西部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时也强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注:朱镕基在1999年召开的全国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引自李德洙:《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工作》,载《黑龙江民族丛刊》(哈尔滨),2000年第1期。)
少数民族地区在大开发中获得发展的机遇,必将在大开发中迅速崛起,进一步走向繁荣、走向富裕。但是,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开发开始后的一定阶段,也会出现若干值得注意的政治问题。
一、民族关系问题
目前要开发的少数民族地区不仅生活着几十个少数民族,也生活着大量的汉族,具有明显的多民族社会的特征。在这样一种特定的区域内,民族关系既是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重要的政治关系。大开发的过程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关系格局将被触动,甚至可能受到冲击。
在历史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问题非常复杂,相当敏感,有时还会造成重大的破坏性后果。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党和政府大量艰苦卓绝的梳理和协调工作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逐步落实,这里的民族关系逐步趋向于和谐。当前的民族关系的基本类型有:(一)少数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这是各个少数民族与现行国家政权的关系,核心是各个少数民族在现行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利问题;(二)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这是各个少数民族与居住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之间的关系,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在聚居区内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与该区域内的汉族的关系,主要涉及到各个民族的地位、影响力和利益保障问题;(三)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这是各个少数民族单位(注:我国将聚居在一起的同一族体的人数达到4000人的人群共同体确定为一个少数民族单位。)之间的关系,尤为突出的是聚居民族与散居于该区域内的其他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涉及的同样是各个民族的地位、影响力和利益保障问题。(注: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第49-59页,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帮助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整和协调工作以及各个少数民族自身随着环境变化所作的自我调适,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达成了一定的平衡,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格局。这种平衡也是各民族间的一种利益关系格局,它的主题是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的不和谐状态。这种局面的形成是来之不易的,是数十年长期努力的结果。这种平衡对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开发都是极为重要的,它提供了必要的先决条件。
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过程可能将对现行的民族关系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大开发造成的巨大的社会变迁势可能影响到现行民族关系格局的社会和心理基础。在开发过程中,多民族社会必将在经济、社会、思想观念等层面都发生深刻的变化。开发过程中全面推行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仅会改变各民族现有的社会分工格局,也将促使各民族的经济生活发生深刻的变化,少数民族中沿袭千百年的谋生手段可能变得无用武之地;开发过程中的市场化进程,将有力地冲击少数民族中长期存在的自然经济状态,促使其向商品经济转变,使各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依赖于市场;开发过程促成的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将引起少数民族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开发过程中伴随着资金、技术、信息流动将会形成前所未有的人员流动过程,不仅外地的其他民族的成员流入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也会流向其他地区,这将大大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构成和民族构成;在多民族社会发生经济、社会变化的同时,新的思想文化的流入也是不可避免的,多民族社会在变迁的过程中还会生成以新的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新文化,这将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发生碰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会受到挑战。这种巨大而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不仅可能会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结构而使原有的民族关系格局的社会基础发生动摇,也可能会使多民族社会的成员发生心理失衡而动摇原有民族关系格局的心理基础。
其次,开发过程中的利益调整可能会改变各民族现行的利益关系,进而可能影响现行的民族关系格局。西部的各个民族都将在开发过程得到发展,在开发中受益。然而,开发过程所带来的新增利益可能既不会按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分配,也不会在各个民族间进行平均分配。在大开发中,各个民族所能分享到的利益可能并不均等。在不改变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改变新增利益分配,仍然可能会导致现行利益关系的变动和调整,并引起各民族成员相应的心理反应。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是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中的非均衡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在开发中,在广泛的社会动员的作用下,各个民族都会形成对新增利益分配的社会预期。这种预期是促成西部各民族人民参与开发不可缺少的心理动力。但在大开发中,各民族生活的地域所能提供的开发条件有较大的差异,政府投资不可能作均衡分布,市场自发的投资更是一种非均衡分布,因此在开发的一定阶段上,各地区开发的进程是不均衡的,各民族的实际受益有较大的差别。受益较少的群体,其利益的增长不仅达不到预期目标,甚至还会低于增长的平均水平,因此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被剥夺感;受益较多的一方,较大的满足也会激起更大的预期,过高的预期目标达不到,也会产生被剥夺感。新增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的影响往往是连锁式的。这些都会对现行的民族关系格局产生消极的影响。
再次,开发过程有可能促使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增强,而这种增强在各个民族间的分布往往又是非均衡的,旺盛而不均衡的民族意识会促成对现有的民族关系格局的不同要求。随着开发过程向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的发展,少数民族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化程度都相应地提高,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交往日益增多,少数民族所获得的比较利益也在发生着变化,如此等等的情况都促使各个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步地觉醒和增强,各个民族发展的不平衡又使这种增强呈现出非均衡的状态。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过程中,这种状况在一些民族中已经出现。在开发过程中,这种状况将成较为普遍的现象。民族意识的核心是民族认同意识和民族分界意识,归根到底是民族的利益意识。民族意识的增强往往强化民族内部的认同以及民族间的差异,并引导民族成员关心、注重和维护本民族的利益,为民族的振兴而努力。但另一方面,旺盛的民族意识也可能会促成少数民族在现行利益格局中的利益争夺,要求改变现行的各民族间的利益分配和民族关系格局,产生利益磨擦从而形成对现行民族关系格局的挑战。
上述这些情况的出现,会使这里的民族关系处于某种紧张状态,从而使得生成民族问题的可能性迅速增大,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现实的民族矛盾甚至民族冲突。就其性质而言,这种冲突仍然是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冲突。就其程度而言,这种冲突的程度又各不相同。在不破坏现行民族关系的基本格局,不破坏社会和政治稳定的情况下,这样的冲突是可控制的,并有可能转化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动力。但如果冲突的程度增加,就可能突破一定的度,成为破坏性的力量。
因此,在开发中协调好民族关系,解决好可能发生的民族问题,就成为关系到大开发能否顺利推进的根本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处理好这样几方面的问题:(一)在开发中,政府要充分考虑各民族的利益状况和利益要求,通过各种措施,适时地对利益分配进行调节,使各民族都能在开发中受益;(二)对民族关系中已经出现的磨擦和冲突进行必要的协调,可供选择的方式有政治协调、行政协调、法律协调、社会舆论协调和传统习惯协调;(注: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第75-76页,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三)寻找新的平衡点,采取各种手段来重建新形势下民族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必须是动态的平衡,能够随着形势的变化随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民族区域自治问题
我国的西部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集中地,全国的5个自治区全部在西部,30个自治州中的27个在西部,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4个在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将会有力地推动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会对这里的民族区域自治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为了在由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保证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体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构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由少数民族在聚居区内实行区域自治的方式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满足少数民族的政治要求。这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这种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式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国家要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二是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民族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该项权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诸多方面。从西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给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大量的支持和帮助,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这些地区迅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大开发的进行,将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的问题进一步突现出来。在开发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不仅要求国家在政策、财政、技术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可能会要求获得更多的自主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并通过这种自主权来增强自治机关的动员、组织和协调能力,有效地推进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开发,需要调动自治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需要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需要少数民族群众积极地参与和投入,实现这些目标都与自治权的实现是联系在一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获得和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能够充分行使现行制度范围内的特殊权力,不仅是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需要,更是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开发、全面发展并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大开发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族自治权的全面落实。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大开发逐渐推进的过程中,问题的另一方面即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自治民族的权利问题也会逐步显露出来。在广大的西部,除西藏的藏族占全区人口的96.91%,基本上是一个民族的聚居区外,其他地区都是多个民族的聚居区。但从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自治地方是由一个当地的主体民族来实行自治,只有少数几个自治地方是由几个民族联合实行区域自治的。不过,参与这种联合自治的少数民族至多也就是4个,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在许多的民族自治地方内,除实行自治的民族外,还生活着其他民族。但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等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依法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成员担任,其他各种领导职务也多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成员担任,此外,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还获得了许多的政策照顾。这样一来,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自治民族所具有的影响力及所获得的利益保障等,都无法与实行自治的民族相比,存在一种不公平竞争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这种情形会随着开发中自治权的进一步实现以及开发过程中社会机会的增多而变得更加突出,这就容易使非自治民族产生失落感和“不平等感”,从而挫伤它们的积极性。国家提倡要照顾自治地方的非自治民族的利益,但目前在这方面尚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因此,如何将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非自治民族的利益的要求变成一种具体的制度规定,鼓励非自治民族积极参与大开发,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是值得注意的。在开发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将得到增强,社会发展水平将得到有效的提升,经济实力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与此同时有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有所增强。在这样的情况下,个别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成员可能会不满足于本民族在现行的国家政治权利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不满足于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来实现民族的政治权利的现状,从而要求改变现行的国家政治权利分配格局,要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并将这种要求诉诸行动。类似的情况在别的国家已经发生过,我国不仅存在出现这种问题的可能性,个别的地区还出现一些苗头。事实上,民族政治问题不仅会产生于一些民族落后于其他民族因而存在民族发展程度悬殊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在落后的民族发展起来,增强了实力,并缩小了与其他民族的差距的情况下。因此,不仅需要关注这方面的情况,同时还需要在预见性的基础上未雨绸缪。在这点上,引导和控制民族意识显得十分重要。民族意识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常常是一把双刃剑,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民族意识既是天使又是恶魔,关键是看它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场合出现和怎样发挥作用。”(注: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第12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引导和控制,在促进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努力将其消极作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政治发展问题
大开发在极大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同时,也将给该地区的政治发展注入巨大的活力,有力地推动该地区的政治发展,从而使这里的政治发展的速度明显加快。
政治发展的综合表现是社会政治关系的变化,是政治关系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变迁。政治发展是一种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相伴而生的现象,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总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只是有的时候发展得较为迅速和显著,有的时候发展得较为缓慢和不明显。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发展十分显著,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发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其主要表现是:(一)新的国家政权全面地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彻底改变了这一地区的政治结构。此前,在统一的国家的范围内还存在着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次级政治体系,对于一些少数民族政治体系来说,国家政权还难以全面深入其间;(二)将各种民族的政治体系纳入到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中,建立了各级人民民主政权;(三)逐步建立了有利于新政权运转的各项制度,巩固了新型的政治关系;(四)有力地冲击了各民族的传统政治文化,开始了重新塑造统一政治文化的过程。第二次高潮发生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其主要表现是:(一)国家主导的政治体制改革对体制内的政治关系尤其是权力配置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体制内的权力关系趋向于合理;(二)通过调整,各项政治制度得到巩固和逐步完善;(三)在社会进步基础上生成的新政治因素逐步进入了政治体系,丰富了政治体系的内涵,增加了政治体系的复杂性。显然,这两次政治发展都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政治关系的合理化以及全面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根本性的影响。
在大开发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发展也将全面展开,有可能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政治发展高潮。一方面,大开发本身就要求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理顺政治权力关系,增强地方政府的能力;另一方面,大开发促成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步,尤其是社会结构的变迁,不仅会对少数民族地区现有的政治关系尤其是基层政治关系形成冲击,也会生成更多的新政治因素加入到政治体系之中,重构政治资源分布和配置的方式,改变既存的政治关系状况。我们已经看到,在改革开放中先行一步的东部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这种迅猛的发展又成为一种巨大的动力,有力地推进了这些地区的政治发展,使这些地区的政治关系发生了变动,政治生活中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程度有所提高。现在,获得了良好机遇的西部少数民族也将在大开发中实现大发展,这将有力地推动该地区的政治发展。这种发展将突出地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理顺权力关系,完善各项政治制度。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中,要根据开发的要求,针对开发过程中凸现出来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政关系、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尤其是要理顺民族自治地方内的党政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与自治机关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各项政治制度。
第二,有效提高政府能力。提高政府能力,既是少数民族地区开发的要求,也是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既要从有效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开发的角度,也要从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和加强政府能力的开发和建设。
第三,有效推进农村基层政治一体化进程,提高政治整合度。毫无疑问,我国的整个政治生活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都要在统一的国家政治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基层政治中,政治运作的具体状况却往往具有不同程度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我国西部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都曾建立过自己民族的政治体系,有过自己民族的政治生活。在这些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被纳入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后,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却或多或少地保留了民族特色,其突出表现是民族村社中在党支部、村委会等国家法定的体制内权威之外仍然存在着其他权威类型,如村社长老等传统权威、宗教权威和精英权威等,它们并未取得法定资格,但却在实际的基层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一种典型的体制外权威。在一些地区,它们的作用甚至超过了体制内的权威。这种体制外的权威在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时曾一度遭到扼制,但在近年又在一些地区得到恢复。这种体制外权威的形式各不相同,它生存于民族村社中各具特色的传统经济、社会结构和民族文化传统的复杂环境中,并因此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然而,随着大开发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社会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市场经济和外部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冲击的情况下,体制外权威生存的土壤将会发生根本改变,这里的体制外权威也会因失去生存条件而逐步削弱,从而增强这些地区的政治与内地的政治和整个国家政治的一体化。
第四,大众政治参与的发展。在开发的过程中,少数民族群众或者由于政府的动员而主动地参与或者由于开发过程的推进而被动地卷入到开发中来。在此过程中的每个人无不对在开发过程中获得利益的满足具有较高的心理预期,人们也将在开发所推动的社会变革中由传统社会的成员向现代社会成员转变,由缺乏权利意识的法定公民向具有权利意识并能够将这种意识转变为行动的事实公民转变,民族意识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增强,民族关系也会发生许多新变动,如此等等,都将促成人们通过能够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政治过程的参与来获得个人的和民族的利益,从而使大众政治参与在开发过程中变得更加活跃。
第五,政治文化的变迁。政治文化是人们对政治的主观取向,这种取向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并将随着这种条件的改变而变动。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必将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巨大的改变,这种改变还可能成为衡量开发成效的重要指标。在这样的条件下,作为次级政治文化存在的少数民族政治文化也将随之变化,形成一个政治文化显著变化的过程。
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过程中的政治发展主要通过三种基本的方式来实现:一是政治体制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过程中仍然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是形成与开发过程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相适应的政治关系结构和政治秩序的重要条件;二是新政治因素和政治关系的生成。在大开发促成的社会大变动的过程中生成的社会力量介入政治生活就会成为新的政治因素,并因此而形成新的政治关系,同时也会导致原有政治关系的改变;三是构建新的政治机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政治体系必须构建起能够适应新的政治因素、政治力量和政治要求的机制,如权力监督机制、政治参与机制、利益表达和综合机制等,实现制度创新。
这是一种全面的政治发展,它不仅体现于现行的政治体制之内,也体现于体制之外,既有由国家政治体系主动推进的自为的发展,也有尚未或不能进入自觉控制范围的自发的发展。如果能够对其具有明确的认识,就能使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主动适应这种发展的要求,通过深入改革来积极地加以推进。同时,对发生于体制外的政治发展加以积极的引导,尽力将其导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轨道,使其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政治建设重要的切入点和契机。如果听任这种政治发展自发地展开,其积极意义就会减弱,甚至还有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后果。
四、政治稳定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在大开发中实现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方面的发展,从根本上说,都能为该地区政治稳定提供条件,能够促进政治稳定。但是,少数民族地区在大开发开始后的一定阶段,也会产生一些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使政治稳定的问题变得突出起来。
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是我国整体政治格局中的一种区域形态,是一种区域政治体系。如果内部的政治关系协调,整个体系运行有序,这种区域政治就处于稳定状态。反之,就是政治不稳定。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是稳定的。尽管这里也存在着某些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在某些极个别的时空条件下这些因素的作用结合在一起甚至还会超过一定的度而酿成现实的政治不稳定,但就总体面貌而言,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是稳定的。这样一种政治稳定的形成有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环境条件的支持。在少数民族地区,作为与政治相联系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状况,尤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经济的运行方式、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控制机制,以及相应的文化协调机制等,是支持当前这种政治体系的,它们构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现行政治稳定的有力支撑;二是少数民族地区政治自身的调适。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在与环境的互动中,以及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环境的变化对自身进行了必要的调适,适应了环境的要求,建立起了与环境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了政治稳定。就总体而言,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是与这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相适应的。
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将在大开发中发生显著而深刻的变化,原有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形态都将发生重大的改变,一些新的结构和相应的运行机制将逐步取代旧的东西。从根本上说,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这里的政治发展,也有利于这里的政治稳定。但是,在此过程中,政治生活中旧有的平衡毕竟受到了冲击,甚至会被打破,新的因素和问题又不断地出现,这就不仅需要建立新的机制来对新的因素进行整合,还需要适时协调逐渐瓦解的旧因素与新因素、旧机制与新机制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平衡来取而代之。但是,这些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在新的平衡建立之前,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就在所难免。
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有可能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较突出的有这样一些:一是政治参与的膨胀。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必然要对现行的产业结构进行全面的调整。在此过程中,不仅城市中会出现大量的工人转岗、下岗,农村中还会使许多农民改变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生产方式,实现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这样一种深刻的变动以及在此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种种矛盾,都有可能促使有关的人员通过介入政治过程来寻求利益保障,使政治参与迅速膨胀,甚至有可能出现某种制度外的政治参与,从而影响政治稳定;二是社会失范。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分化的加速进行,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流动的加强,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都会对多民族社会中原有的社会规范形成巨大的冲击,使旧有的制度和规范越来越不适用,而新的制度和规范的形成又有某种滞后,由此形成的社会失范会使这里的社会控制和政治控制的能力下降;三是民族冲突。开发过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入,不仅会使各个民族间的交往增多,也会使各个民族以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为基础的利益争夺明显化,另外,在开发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各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将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如此等等,都将使族际冲突有可能发生。一旦形成较大规模的冲突,就会危及到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四是基层政权的控制力弱化。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要求政府去面对,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来说,都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受到冲击最大的将是这里的地方政府,这不仅是因为这里的地方政府的能力本来就比较弱,而且,因为地方政府长期以来所适应的传统社会在大开发中的变化将最为突出。如果地方政府不能迅速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将会出现社会控制的危机,直接危及政治稳定。
诸多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的存在表明,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过程中出现政治不稳定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政治不稳定一旦形成就会影响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因此,必须从大开发总体战略的角度来关注这个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有可能危及政治稳定的问题,将政治不稳定的因素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避免酿成现实的政治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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