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政策发展的历史轨迹与时代特征_国家民委论文

新中国民族政策发展的历史轨迹与时代特征_国家民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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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多民族国情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和国家为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事务所制定的各项规定、措施的总和。建国以来,我国的民族工作取得了辉煌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的民族政策也逐步发展和完善,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认真研究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历程和时代特点,对做好跨世纪的民族工作是很有益处的。

中国实施民族政策的历史非常悠久,从秦皇汉武到宋元明清直至中华民国,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先后出现过不同形式的民族政策。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民族政策,都有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的一面,都不可能真正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才赋予民族政策以崭新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初期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提出了许多民族政策主张,如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等等,这些政策主张和实践,为新中国建立民族政策体系奠定了基础。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翻开了我国民族政策发展历史的新篇章。在半个世纪的不平凡历程中,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果,也遭受过严重挫折。大体经历了在五六十年代开创并形成体系、“文革”中受到干扰破坏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恢复并取得很大发展的三个历史时期。每个历史时期,根据时代特点和民族政策发展的特点,还可分为若干个不同的阶段。

(一)民族政策开创并初步形成体系时期(1949.10—1966.4)

新中国制定的民族政策是真正民族平等的政策,这些政策不论从性质还是内容来说都与以往的政策完全不同,因而具有开拓创新的性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1949年到1966年,我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1.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奠基阶段。

这一时期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非常正确的,出台了大量开创性的、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因此民族工作成就辉煌。在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形成的民族政策主要有:(1)消除民族隔阂,疏通民族关系。 如将历史遗留下来的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和收管。通过派慰问团,组织参观团和访问团,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等形式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增进民族团结。(2)大规模地开展民族识别和民族地区社会历史调查。 民族识别没有照搬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和外国的经验,而是采取了科学研究与“名从主人”相结合的原则,不论人口多少、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高低,凡符合条件的人们共同体都认定为单一民族。(3 )在民族聚居地区广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组成、类型、区域界限、行政地位、名称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从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4)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949 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就规定杂居的少数民族在当地政权中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保障散居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5)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0 年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决定采取开办政治训练班、创办政治学校和民族学院等办法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6 )对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在民主改革中,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少数民族农牧区采取了“和平协商”的办法。如在云南等边疆地区实行“和平赎买,直接过渡”,在牧区实行了“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对牧区牧主经济的改造,则采取了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赎买政策。(7 )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当时采取贸易先行、卫生先行等办法,派遣大批民族贸易队、卫生工作队深入少数民族村寨,通过公平贸易甚至补贴的办法和为少数民族群众送医上门的办法,来促进生产和改善民族关系。在一些地方,还通过免费发放种子、农具等办法,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8)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通过办民族学校、 民族训练班、 在招生中适当放宽条件等办法扩大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机会。 (9 )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尊重各民族保持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开展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开展民族文化的调查、研究工作,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10)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对这种自由别人不得干涉,要予以尊重和照顾。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日期。对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肉食供应,必须做到单独宰杀、存储和销售;在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职工较多的单位,要设立清真灶等等。(11)开展民族政策教育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在民族院校中,开设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程。对派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普遍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在1952年和1956年,针对当时存在的大汉族主义倾向和忽视民族特点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12)确立民族工作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民族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上述这些政策,构成了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初步框架,为以后民族政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从1957年至1966年“文革”开始,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曲折发展阶段。

1957年以后,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我国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受到严重干扰。反右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误伤了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一些地方刮起了“民族融合风”,忽视民族特点,取消优惠政策,照搬汉族地区作法的“一刀切”现象严重泛滥起来。民族自治地方被随意撤消或合并,有的地方强行改变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使民族关系遭受了很大损害。1961年和1962年,中央分别批转了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议报告和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报告,对这些错误倾向进行了纠正,使民族政策在遭受挫折后有了新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民族政策发展的新内容主要有:1958年以后进行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强调不要乱改,要群众自愿,由本民族群众自己进行,别人不要包办代替。1963年对民族地区实行在机动金、预备费、民族地区补助费方面给予照顾的财政“三项照顾”政策,同年还实行在利润留成、自有资金和价格补贴方面给予照顾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新中国的民族政策经过“文革”前17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同志和民族工作杰出领导人李维汉同志,为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二)民族政策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5—1976.9)

始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对全国人民是一场灾难,对民族工作也是一场空前的浩劫。在十年内乱中,民族工作部门被撤消,许多民族政策被取消或者名存实亡。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搞阶级斗争扩大化,混淆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的界限,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伤害了大批少数民族群众和干部;他们还否认民族问题,忽视民族特点,在政策上强行搞“一刀切”,肆意歪曲和践踏党的民族政策,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损害了各族人民的利益。1972年,毛泽东同志针对当时许多地区违反民族政策的情况指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此后,国务院派出调查组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民族政策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恢复。如在经济上,重申了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在教育上,成立八省、区中小学蒙文教材协作组,还就少数民族语文和汉文教学及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建设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三)民族政策大发展时期(1976.10至今)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冲破长期以来“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以这次会议为标志,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改革开放的进程和民族工作发展的特点,我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1.从1978年到1984年,是民族政策的恢复发展阶段。

十年内乱使我国的民族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当时的首要任务就是拨乱反正。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既有的各项民族政策得到全面恢复和落实,并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有所发展。1978年恢复各级民族工作机构,1979年4月中央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 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讨论新时期的民族工作。会后中央批转了乌兰夫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这个报告是粉碎“四人帮”后第一个系统地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工作方面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文件。1980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成立后,先后讨论了西藏、新疆、云南、内蒙古、青海、海南岛等地区的工作,产生了一系列文件,对民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在理论上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对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进行了全面恢复,并为适应新的情况赋予了新的内容。

197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古1969年前的区划,到1984年新建2个自治州, 19个自治县。1982年颁布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并增加了新的内容。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和国家对民族地方应给予的帮助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1979年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就帮助其发展经济文化、保障其平等权利、尊重其风俗习惯提出要求。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就建立民族乡和民族乡的有关政策问题作了规定。在民族地区大专院校普遍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强调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观念。在80年代初,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等自治区先后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我国形成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奠定了基础。为了推动民族政策宣传、落实工作,1980年春节前后在全国开展了一次广泛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并公开发表了周恩来同志1957年在青岛民族工作会议所作的《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在这一时期,还进行了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的工作。

这一时期落实了干部政策,摘掉了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197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文要求尽快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机关的第一把手,1982年颁布的《宪法》增加了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由过去的轮训为主转向正规培训,增加了学历教育、专业知识教育的比重。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民委等部门加强边远地区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形成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央强调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政策要比其他地区更宽”,如对牧区普遍推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生产责任制。这一时期,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轻负担、休养生息的政策。如对西藏免征农业税和农牧区个体、集体工商税,对云南的怒族、独龙族、基诺族等聚居地区的农民免除农业税,对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以下集体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1980 年实行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政策后,将民族地区财政“三项照顾”纳入基数,定额补贴每年递增10%(至1988年停止执行)。还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80年)和“支援三西农业建设资金”(1983年)。1981年召开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农牧土特产品收购,积极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坚持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和积极发展商业网点等八项措施。会后,有关部门对边销茶收购、少数民族金银用品供应指标、银行对民贸企业的优惠贷款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1983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研究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一些紧迫问题,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放宽政策。从1984年起,国家对尚未解决温饱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给予重点扶持,决定扩大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同时开放集市贸易和边境贸易。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也全面展开,1984年决定全国支援西藏,无偿援助西藏43项工程。

“文革”中被撤销的民族表演艺术团体和民族文化出版单位得到恢复,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民族特点,深受群众喜爱的作品。1979年,有关部门开始进行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修订、出版工作,后来又开展了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出版工作。民族文字出版工作受到进一步重视,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明确了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方针任务,对民族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编译队伍建设、发行渠道和出版经费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1980年举行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第二年在内蒙古举办了第二届全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从此定期举办全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形成了制度。

复办和创办了一批民族学院、民族师范学校和民族中小学校,恢复了民族语文教学、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在校生享受助学金等政策。1982年开始在重点大学开设民族班。恢复招生中的民族政策并逐步加以完善,如考试可以用民族语文答卷,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考生降分录取,散居地方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这些政策从普通高校扩展到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加强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从1979年开始将边境地区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

2.1984年至1992年,是民族政策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过渡阶段。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由农村发展到城市。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提出了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多项政策措施。在这一时期,突出强调改革开放,除了继续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外,也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民族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补充和发展。

1988年4月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全国各地举办了类似的活动,这项活动从此形成了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优惠政策、扶贫、教育文化事业等各方面提出11条具体措施。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法律中,也增加了一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研究体制改革中民族地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是这一时期民族经济政策发展的新特点。1988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民委三定方案,其中,给民族工作增加了“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制定有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内容。国家民委在1989年召开的全国民委主任工作会议上,专门研究了民族地区体制改革的特殊性问题,提出了十个方面的政策性建议。在这一时期,民族工作部门还主动参与了国民经济发展“七五”和“八五”计划的制定,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改革问题和计划中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利益的有关问题,如国家项目的安排、民族地区小烟厂调整等问题,都积极主动参与了意见。为了深入研究民族地区的改革问题,还先后召开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1987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考察座谈会议(1987年)、全民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1989年)和民族地区改革座谈会议(1991年)。1989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还就民族地区财政补助、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民族地区科学普及、对口支援等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发了文件。

举办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片、民族语言电视片及少数民族文学的评奖活动都形成了制度。为扶持民族文字出版事业,1984年期刊出版实行自负盈亏后,国家仍明确规定对少数民族文字印刷的期刊实行必要的经费补贴,还规定对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的,对原著作者按标准支付60%的稿酬;而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则不付稿酬。1991年召开了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措施。

在这一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强,各民族之间在扩大联系和交往的同时,在经济利益和风俗习惯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摩擦和矛盾,有些影响了民族关系。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国家民委和有关部门相继发出《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在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提出了宣传中需要把握的若干重要原则,明确了岗位责任制和审查把关制度。在有关文化宣传的文件和法律中,也增加了禁止“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对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给予政策倾斜。1990年新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基础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按进程一般分为三到四类地区,对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分为五类或六类地区,个别地区还可在保证办好重点寄宿学校的前提下,进行扫盲、脱盲或以培养合格小学毕业生为重点。民族院校的学科调整取得显著的成果,在保持民族学科优势的同时增设了大量经济建设需要的应用类专业。教育援藏采取重大措施,从1985年开始在内地16个省市开设西藏中学和设立西藏班。建立了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和为新疆培养人才的协作关系,1987和1990年两度召开会议,落实了对口支援的计划和措施。这一时期分别设立了藏文、朝鲜文、蒙古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建立了民族教材审定制度,还总结了举办民族班和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办学经验。

3.1992年以后,民族政策进入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视察谈话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迈出了更大的步伐,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成功经验,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方针和主要任务。1994年中央政治局常委听取了国家民委党组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全国各地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指示,使民族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在这一时期,民族政策发展变化的内容十分丰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除采取集中表彰的形式外,还采取了发现一个表彰一个的办法。1994年召开了第二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各地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院”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涌现了孔繁森、赛尔江、彭楚政、吴登云等一大批献身于边疆建设、献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楷模。中共中央制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都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中增加了民族团结、民族知识的教育,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从民族地区扩展到全国各地。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1993年颁布施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并规定了量刑标准。对维护各民族的平等权益,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突发事件,各地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一些省区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1992年我国实行沿边开放战略,国务院批准将吉林珲春,内蒙古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凭祥、东兴,云南畹町、瑞丽、河口,新疆伊宁、塔城、博乐等列为沿边开放城市,后又批准乌鲁木齐、南宁、昆明等为内陆开放城市。1994年,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和乌海市、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七个地州作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形成民族地区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对外开放也体现在民族工作的国际交流方面,这一时期打开了对外交流的官方渠道,在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同时也开始研究、借鉴国外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和经验。

增加支援民族地区的力度。1989年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增加民族地区扶贫力度。1991年设立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的乡镇企业都可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1994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对加快西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安排支援西藏62项工程。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并提出了五项政策措施。1997年国务院对“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作出批复,确定了优惠利率、减免税收和专项贷款的优惠政策。东西部对口支援继续发展,出现了“西电东送”、“东锭西移”的新局面。在此期间,国家对中西部的投资加大,1996年西部地区投资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地方项目投资增幅首次超过东部。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完善民族政策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湖南省和湖北省都提出要像全国支援西藏那样,举全省之力支援民族地区。如湖南省1994年连续下发了三个专门文件,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给予民族地区相当优惠的政策。中央有关部门也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缩小地区差距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如财政部在1994年实行新的财税体制后,在中央财政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除按客观因素计算一般转移支付数额外,还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逐步增强了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民族地区,可减征农业税。国家民委于1996年4 月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全国民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学习湖南、湖北两省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民族工作分类指导的意见。

培养民族干部采取了新措施,在继续增加数量的同时,重视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特别加强对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1993年国家民委和中组部、中央统战部联合召开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许多地方制定了培养选拔办法和工作规划,除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大专院校学习、办培训班外,还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挂职锻炼。

扶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更加完备。1996年1月,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和新闻出版署在京召开“全国民族出版工作会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民族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任务,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民族出版工作的政策措施,如对民族出版系统减收、免收一部分费用,设立全国优秀民族图书出版基金,举办中国民族图书奖评奖活动等;另外,还开展了民族语文术语标准化制订工作。

国家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族文化,一些地方纷纷修建民族文化村,举办民族文化展演,开展民族风情旅游,既保存、发展了民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1992年在昆明举办了以少数民族艺术为主的第三届中国艺术节,展示了各民族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云南还提出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构想。通过评奖等方式促进民族文化发展逐渐成为制度,这期间先后举办了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骏马奖”、首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腾龙奖”评选活动,还举办了中国少数民族艺术“孔雀奖”声乐大赛、舞蹈比赛。

1992年召开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任务,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强调发展民族教育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1993年国家民委下发文件,提出了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对民族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和招生办法改革等提出了指导意见。在这一时期,开展了对民族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制定了教育援藏的一些制度、办法,制定了高等学校民族类教材建设、民族预科教材建设的制度和办法,还制定了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评奖办法。

通过以上简要回顾,我们可以粗略地看出新中国民族政策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可以说走过的道路光辉而又曲折。我们将新时期与“文革”前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这两个时期的民族政策既有许多共同点,也有一些显著差异。共同点反映出两个时期的民族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很大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差异之处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新的发展,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些特点可以从理论、内容、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理论上的发展变化

制定任何政策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指导民族政策的理论是邓小平民族理论,这一理论包涵着对我们党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毛泽东民族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邓小平民族理论指导下,我们党对民族问题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和观点,这些观点对制定新时期的民族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1.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在四个方面有所突破。

(1)对民族问题的性质作出了正确判断。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性质。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民族歧视和压迫。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消灭剥削阶级之后,民族问题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但过去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不分历史条件地提出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用处理阶级矛盾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对民族关系造成很大伤害。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明确了我国的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内部的关系,民族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根据这一判断,我国对民族问题的处理采取了更为慎重的原则。一是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民族关系中的人民内部矛盾,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原则,耐心疏导,及时处理;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分裂中华民族的活动,不论是谁参与的,他出自于哪个民族,都要严厉打击,毫不含糊。二是要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旗帜。对各民族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就事论事,不扣帽子。民族分裂活动违背各族人民利益,不论打着什么旗号,都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认识上的发展带来了处理民族问题方式的根本转变,就是不能用阶级斗争的方法,而是要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处理民族问题。

(2)对民族问题的涵义赋予了新的内容。 过去一般认为民族问题是不同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生的矛盾和问题。1992年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根据这一新的认识,人们在解决民族问题时,除了注意协调民族之间的关系外,还更加关注民族的自身发展问题。

(3)提高了对民族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党一贯重视民族问题,毛泽东同志就把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党的十二大强调,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江泽民总书记讲“民族、宗教无小事”。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民族问题是关系到国家统一、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边防巩固、关系到全民素质提高、关系到挫败国际敌对势力图谋的重大问题。对民族问题重要性认识的提高,带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民族工作,为民族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4)增加了对新时期民族问题特点的认识。 准确地把握民族特点,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五六十年代,我们党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的特点,认为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有的进入了封建社会,有的处在奴隶制或封建农奴制阶段,有的还保持着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根据这些特点,当时的民族工作实行了“慎重稳进”的方针,这是非常成功的。经过50年的发展,目前各民族在社会经济形态上已没有太大的差别了,这时该如何分析和把握民族问题的特点呢?1987年中央批准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提出了要“切实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产业特点和民族特点”。这一观点扩展了观察的视野和范围,其指导意义在于:新时期民族工作确定以经济建设为根本任务,我们分析民族特点不仅要考虑政治领域,还要考虑经济领域和自然环境,因为这些都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92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新时期民族问题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发展差距、文化差异等许多方面,与国内外的环境也有一定的联系。把握这些特点,是我们在新时期处理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的依据。

2.关于少数民族社会发展阶段的理论。

正确判断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前提。过去我们曾在民族问题的认识上犯过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错误,从而造成了民族工作的失误。如1958年刮起的“民族融合风”,就忽视了民族间的差别性,过快地估计了民族必然要消亡的历史进程,把很遥远的未来当作了现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根据这一理论来分析,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看,还只能说我国相当多的少数民族才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民族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我们处理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由于各个少数民族脱胎于不同的母体,历史遗留下来的痕迹还影响着他们现时的发育程度,再加上现实发展水平的差异,这就必然会给跨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少数民族带来许多特殊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因此,我们处理民族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特殊性,要避免制定政策“一般化”和“一刀切”。

3.关于民族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论。

民族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在阶级社会存在民族压迫制度下,中心任务是推翻剥削制度,使各民族获得解放和实现政治平等。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其中心任务应该是加快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要解决民族问题,首要的问题是发展问题。发展是少数民族繁荣进步的根本途径,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早在1956年,周恩来同志就指出:“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刘先照主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123页)但遗憾的是, 后来没有坚持这一方针,发生了十年内乱的严重失误。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全党工作的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民族工作的重心也实行了转变。明确了当前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方面,把少数民族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作为衡量民族工作得失、民族政策成败的标准。在1979年国家民委召开的委员扩大会议上,提出了民族工作要把重心“转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后来又明确指出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求各级民委把经济工作放在首位。

4.关于使各个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的理论。

新时期最大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抓革命,促生产”的社会发展模式不同,改革开放的侧重点是在经济基础,核心是发展生产力。改革开放是国家富强的必由之路,也是各民族实现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这一时期,提出了改革开放有利于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要使各个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奋发进取的民族。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要因地制宜,一是实行双向开放,既向内地和沿海发达地区开放,也向沿边和海外开放;二是强调更新观念,提倡树立开放、改革的观念,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讲效益、讲竞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勤劳致富的观念;三是采取耐心疏导、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方法,由群众自愿逐步改变阻碍进步的旧思想、旧习俗。

5.关于“两个大局”的理论。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但是在实现目标的战略步骤上,不同时期有明显的差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讲“平均发展”,这样看起来很公平,但大家都吃国家的大锅饭,结果谁也不能富裕。新时期实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他同时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构想,即从战略上看,沿海地区先发展起来并继续发挥优势,这是一个大局,这时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发展到一定时候沿海多做一些贡献支持内地发展,这也是大局,到时候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邓小平的这一理论虽然不是专指民族地区,但民族地区大多在西部地区,因此这一战略构想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前些年,全国各族人民服从“第一个大局”的需要,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这一战略是非常正确的。在东部地区加快发展的同时,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发展始终受到人们的热情关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要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使之与全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又提出要加大解决地区差距问题的力度,并提出了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五项具体措施。最近,江泽民总书记提出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指出从现在起,这要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摆在更突出的位置。因此可以预计,随着国家发展战略的逐步转移,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加大,在各族人民的自力更生、艰苦努力下,民族地区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二)内容上的丰富发展

在前一个时期,民族政策初步构成了体系,但内容上还很不完善。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与现在有很大的不同。当时历史遗留的民族隔阂还很深,建立和巩固革命政权的任务很艰巨,少数民族盼望的首先是消除剥削制度,实行民族平等和当家作主。因此在过渡时期,民族政策的发展主要是围绕着疏通民族关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实行民主改革等重大任务展开的。1956年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虽然也制定了一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政策,但覆盖面还不够宽,由于国际环境的变化和认识上的偏差,这些政策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因此在前一个时期,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发展偏重于政治领域,强调“平等、团结”,在其他领域显得比较薄弱。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出了“团结、进步”的主题,因此民族政策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得到全方位的发展。可以说,目前的民族政策与过去相比,体系更趋于成熟了。但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也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挑战,如原有的某些政策失效或部分失效、原有政策如何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等。

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政策更新了部分内容,制定了一些新的政策。因为任何政策都有时效性,因此也没有永恒不变的民族政策。如今,民主改革时期实行的“和平改革”政策已成为历史,50年代实行的“慎重稳进”方针除在改革开放之初被人提起外,现已被加快改革开放的政策所取代了。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对少数民族优惠调拨物资、优惠凭票供应商品等政策,也因市场商品丰富而过时。随着民族识别工作和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工作的基本完成,相关的政策也在逐步减弱它的作用。在一部分原有的政策作用逐步减弱或消失的同时,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制定了一些新政策。如沿边开放政策、对口支援政策、民族地区扶贫政策、在内地举办西藏班的政策、开展民族文艺作品评奖等等,都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和发展起来的。新政策丰富了民族政策的体系和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表明,不仅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要发展,民族政策也要发展,政策只有适时更新和发展才更具有生命力。

(三)方法、手段上的创新

新时期民族政策发展的最大特点是方法、手段上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体化。过去有些政策规定得不大具体,在操作上弹性较大。现在强调管理科学化,因此政策制定得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合理。如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就对如何定点、如何计算优惠比率、如何申报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再如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就由过去笼统规定的“从宽录取”发展到对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而且降低分数的幅度在各个省区都有明确的、不同的规定。

二是市场化。市场经济讲究效益,鼓励竞争。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落后,需要国家的帮助和兄弟民族的支援才能实现共同繁荣。竞争与照顾、效率与平等是对立统一的矛盾。新中国建立之初,针对当时民族隔阂较深、少数民族贫困落后程度较深的情况,国家比较多地强调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这样做无疑是必须的。但在计划经济年代,这些照顾带有不计成本和平均主义的色彩,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一如既往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照顾少数民族利益。但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这些帮助和照顾在机制和方法上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变。比如照顾不能不计成本,国家帮助也要讲究效益;支援也不能全是无偿援助,对口支援的原则是“支援为主,互惠互利”。因此在这一时期,强调民族政策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国家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帮助照顾与鼓励竞争相结合。强调要正确处理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公平竞争与政策扶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等关系。总之,这时期的照顾一改过去大包大揽的做法,力图做到既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又利于提高少数民族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是制度化。在新时期,一些活动定期举办,持续开展,并形成了制度。如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及一些民族文化的评奖活动等制度化使民族工作具有规范性和连续性,由此形成的一些政策法规文件充实了民族政策的内容。

四是法制化。过去民族工作主要靠行政手段调整,由于法制不健全,在贯彻执行中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就较大。新时期加强了民族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有了法律保证。一些成熟的民族政策也及时上升到法律,充实了民族法规的内容。目前,一个以《宪法》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乡行政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规章,地方、部门法规,一系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五是多样化。第一,政策调整的手段多样化了,除了继续运用行政手段外,还重视运用法律、财政金融等多种手段。除了继续运用直接手段外,也重视间接手段的调控,如进行经济项目执行情况评估,举办民族教育、科技成果评奖,举办民族文化艺术评奖等等。第二,适应不同对象的政策多样化了,如计划生育政策对各少数民族就有所不同。第三,地区之间政策多样化了。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各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不同,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民族政策不可能全国采取一个模式。如1980年开始对西藏实行的休养生息等一系列特殊政策,当时只有特区政策可以与之相提并论。全国支援西藏的政策力度也是空前的,两次援藏支援了105项工程,都是无偿援助。 这些政策不仅别的少数民族省区不能完全照搬,就是相邻的藏区也不能与之攀比。二是改革开放扩大了地方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依法制定有关政策或变通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因此民族政策的地区性差异就显得明显起来。如有的优惠政策在一些省区执行,在另外一些地方就停止执行了;有的执行的力度大些,有的小些。这些变化表明,我国民族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民族政策需要实行分类指导和分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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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族政策发展的历史轨迹与时代特征_国家民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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