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约束与中国高技术产业政策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政策论文,高技术论文,中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WTO规则对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约束
WTO协议中直接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文件有《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投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等。加入WTO后,这些协议将直接影响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一)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冲击不会太大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完全是一个关税减让机制。根据该协定,中国应在2005年将协议所列200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少为零,而且其它税和收费项目也必须减少至零。1999年,中国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优惠税率为17%,普通税率为53%。因此,加入WTO同时也就意味着外国相关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将不会因为关税问题而抬高价格,因而势必对中国信息技术产品构成巨大的市场压力。有学者根据CGE模型计算中国加入WTO以后电子通讯设备的产出将下降4.7%,减少产值434亿元人民币;进口提高5.3%,增加129亿元人民币,出口下降5.2%,减少132亿美元。但是,由于以下三方面因素的作用,我们对于这种负面影响也不宜高估。
1.据有关机构调查,中国信息产品的平均关税实际上只有大约4%左右,因为有大量的计算机类产品包括软件产品通过灰色通道流入国内,所以,降低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对目前价格水平的影响并没有理论数据那么大。这一点可以从国内计算机CPU产品的市场价格与打击走私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得到清楚证明。
2.由于中国的信息技术产品中绝大部分属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产品,降低关税实际上意味着中国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这对中国高技术企业实际上是有利的。有资料表明,1997年中国的信息技术产品出口总额中,来料加工占20%,进料加工占70%,而一般贸易仅占8%。按1998年中国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总额236亿美元推算,则签署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将使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企业因为关税降低而节省成本36亿美元左右。这无疑有利于降低中国信息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从而增强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中国的信息技术产业还将更加紧密地融入到世界信息技术产品的生产网络之中,并沿着产业价值链向上攀升。
3.虽然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对于中国政府来说是一种税收净损失,但是,由于降低关税以后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中国作为高技术产品加工组装区的低成本区位优势无疑将会进一步突现出来,从而增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并相应地提高中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信息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这种关税损失。
由此可见,加入WTO对中国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影响虽然基本上是负面的,但是,对这种影响的严重性也不应该估计得过高。事实上,国内许多信息技术产品生产商对于中国加入WTO更多地持一种冷静对待的态度,认为对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影响不大。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国企业面临巨大的研究开发压力
知识产权问题原本由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和保护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确定,并且由联合国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协调。但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坚持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谈判范围,并且于1994年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从而使WTO成为又一个管辖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组织。根据该协议,WTO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135个成员国,同时还对协议规则的实施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该协议只是规定了成员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义务及最低标准,但并不排除成员国间签订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协定。由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供应主要源自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事实上也就是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供应方面已经占有的垄断权,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就是增强发达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方面的讨价还价地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对于中国的高技术企业、特别是生物制药和计算机程序所产生的影响基本上是负面的。
1.在世界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独占权将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为市场垄断权,因而在技术转移方面将出现更多的限制性商业做法,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高的成本以获得外国先进技术供应,从而失去价格竞争优势。与此相适应,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移步伐将明显放慢。有学者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使信息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大增强,因为在该领域中所授予的专利既阻止了发展中国家独立地重复开发功能相同的软件产品,也阻止了反向工程,同时又增强了发达国家相关企业的市场力量,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更难获得有关技术,或者是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以获取有关技术产品。因此,强化对信息技术以及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限制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因而对计算机用户产生负面影响。
2.某些长期以来以仿制为主的部门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以制药工业为例,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99%的是仿制的;近年来生产的873种西药中,97.4%是仿制的;在146个农药品种中,仿制率达到95%;3600个精细化工产品中,仿制或低档产品达97%。加入WTO以后,虽然协议规定那些目前在食品、化工产品以及医药领域只对生产工艺而不对产品提供保护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推迟到2005年1月1日适用协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但由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该产品未经其同意而进入该国,因此,相当一部分西药制品和化工制品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在这些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将基本上丧失殆尽。
3.中国企业将面临着巨大的研究开发压力。在生物制药领域,到1998年年底,美国已经有56种生物技术药品进入市场,另有350种生物技术药物处于不同的临床研究阶段,而中国在1998年只有15种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获准进入市场,而且较美国同种基因药品的上市时间平均晚5~10年。由于中国企业已经无法采用仿制战略来获得外国技术供应,因而不得不在购买外国专利技术或者自己进行研究开发之间进行选择,而该领域中的专利基本上掌握在美欧日三驾马车手中。到1997年为止,美国拥有生物工程该领域世界专利的59%,欧洲拥有19%,日本拥有17%,其它国家仅拥有5%;在药物生产领域,美国拥有51%的专利,欧洲拥有33%,日本拥有12%,其它国家仅拥有4%;在人类DNA排序方面,美国拥有40%的专利,欧洲拥有24%,日本拥有33%,其它国家仅拥有3%。这种情况表明,至少在未来的20年之内,中国企业在进入这些技术领域时将面临着严厉的专利约束。购买外国专利的高昂代价将迫使中国企业独立进行研究开发。然而,从美国的情况来看,一种新药从研究开发到投放市场需要耗资2.5亿美元,开发周期长达12年,而且新药淘汰率高达77%。中国企业能否承受得起如此巨大的资金压力和市场风险是很值得怀疑的。
有学者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而且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以及有关许可贸易中反竞争行为的规定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该协定在生物技术领域中获得一定的潜在利益。对此,我们认为,任何技术收益的获得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技术基础之上的。在发达国家控制了生物技术领域95%以上的世界专利的情况下,任何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最终都只会加强而不是削弱其技术垄断地位。中国的生物技术水平虽然在世界上居于中等偏上的地位,但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来说,中国的生物技术产业简直弱小得不成比例。
(三)基础电信协议:电信业面临很大冲击与挑战
《基础电信协议》要求各签约国取消政府垄断,开放电信服务市场,包括电话、电传以及以电缆、光纤、电磁波或卫星等各种手段进行的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等。该协议于1998年1月起在欧美等多数国家开始实施。协议也给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时间上一定的灵活性,即在签约后3至5年内分阶段实现“零关税”和对电信“市场的所有环节”,包括地区的、长途的和国际的通信开放。
根据《基础电信协议》,中国将在加入WTO后的3至5年内开放国内电信市场,电信设备关税将在今后三年内降到零。目前中国传呼机关税为20%,电池为18%,蜂窝电话为12%。由此可见,入世后,随着外国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我国市场门槛的降低,电信业发展将面临很大的冲击。中国电信长期受政府政策保护,实行垄断经营,企业运作效率低,缺乏竞争意识,尚未形成竞争局面,在资金实力、技术实力、管理体制、市场运作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均有很大的差距。而入世后,电信服务市场要向外企开放,打破垄断经营,采取成本竞价和互联互通竞争,电信资费将会大幅度下降,这对中国电信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市场换技术的思路受到挑战
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国投资时大都附加一些限制措施,比如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而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这些附加措施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1.当地成份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当地购买或者当地生产的。该措施由于不符合1994年关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而不得继续实施。
2.外汇平衡要求,即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进口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该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之内。该措施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
3.国内销售要求,即外商投资企业只能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该要求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
4.贸易平衡要求,即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规模,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的出口量或者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该要求违背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十一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开放技术市场,减少或取消对技术转让的要求,保证平等对待国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所有商业活动。具体要求是:(1)同意落实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消除和停止实施对贸易和外汇收支平衡的要求,取消地域限制和生产本地化的要求;(2)在技术转让方面,只颁布或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相一致的法规或其他条文;(3)在批准投资、发放许可证以及其他进口等方面不再附带具体地域性、技术转让、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国不得继续使用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以及技术转移条款作为外商投资的先决条件,中国在促进外商对华技术转移和投资方面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长远来看,中国将不仅仅是跨国公司高技术产品的组装基地,而且也将迅速演变为世界上最大的高技术产品销售市场,中国的高技术产业势必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这主要表现在:
1.取消当地成份要求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将更多地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和零部件,而仅仅将中国作为一个高技术产品的组装和分装车间。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外资对中国民族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溢出效应和产业关联效应也将相应地减弱,外商对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也将随之下降。从某种意义上说,或许除了加工费以外,我们什么也得不到,而我们付出的却是整个庞大的国内市场。
2.取消外汇平衡和贸易平衡的要求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受外汇限制地进口所有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或者零部件,而取消国内销售要求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不必将其产品的一部分或者绝大部分出口到国外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开拓重点将越来越多地从国外转向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将大幅度提高,它们在国内高技术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将进一步提高。
3.由于中国的高技术产业主要控制在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手中,集成电路、移动通信、程控交换机、数控机床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高技术产业部门2/3以上的国内市场为合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掌握,因此,中国在加入WTO以后很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即引进的外资越多,高技术产品的生产设备和零部件进口规模也就越大,中国的贸易逆差也就越高,人民币汇率承受的压力也就越大,高技术产业对外国技术的依附性质也就越强。
4.在投资和其它进口方面不再附加技术转移和在中国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等要求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再有效地执行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了,中国高技术产业的技术供应要么需要按照商业条件来从国外获得,要么需要独立进行研究开发,而这两者都会大幅度增加中国高技术产业的生产成本。
(五)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政策面临重大调整
为维护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多边贸易秩序,WTO《补贴反补贴措施协定》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对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将政府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控告补贴和不可控告补贴共三种类型,通常用交通灯模式中的“红灯”、“黄灯”和“绿灯”来描述。
WTO《补贴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补贴和反补贴问题的规定主要是:
1.如果在成员的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援助、而且这些援助涉及到直接的资金转移、税收豁免、政府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此类货物或服务,则视为政府提供了补贴。如果补贴的接受者仅限于某些企业,则这种补贴为专向性补贴。
2.专向补贴可以分为三大类:其一为禁止性补贴,即除《农业协定》有规定以外,法律上和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它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以及“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此类补贴应予禁止;其二为可起诉补贴,即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或者使其它成员根据GATT 1994年项下获得的直接间接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补贴;其三是不可起诉的补贴,即不属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的专向补贴、或者虽属第二条的专向补贴但属于对企业或高校或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动的资助或对成员领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的补贴。
3.如果所涉及的补贴涉及到禁止性补贴,则WTO有权要求有关政府立刻撤销该项补贴;如果属于可起诉补贴,而且该补贴对一产品从价补贴的总额超过5%、用于弥补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直接债务免除、补贴的影响在于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进入或在第三国市场中达成类似效果,由有关受害成员有权要求与提供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解决;如果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尽管并没有违犯该协定的有关规定,但如果某成员认为这种补贴计划已经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则该成员可以请示与提供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
4.如果提供补贴的成员在有关专家已经确认其补贴对另一成员造成危害之后,仍然没有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受害方可以对提供补贴的成员出口到另一成员的相关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应自加入时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而不是“可在5年或8年时间内(并可申请延长)逐步取消此类补贴”(即发展中国家的待遇)。这就意味着,我国必须对目前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从现有政策看,我国一些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和税收政策支持的是高技术产业化阶段,即产品的生产。由于我国高技术产业主要以组装加工为主,高技术产品出口占高技术产业的产值比较大。因此这些计划和税收政策容易涉嫌“可诉性补贴”,从而引起贸易纠纷。当然,从目前看,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还比较低,在高技术产业国际分工中处于较低层次,暂时对发达国家构不成很大威胁,但是随着我国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引起贸易诉讼的可能性就会加大。因此,我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有关要求,一方面对现有的各种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补贴全面进行整理公布,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有悖于《SCM协定》的补贴方式进行调整。
(六)国营贸易企业规则与国民待遇原则:WTO挑战中国公司治理结构
WTO中存在国营贸易企业的概念,所谓“国营贸易企业”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企业(state enterprises)、也包括政府控制或给予特权的私营企业,只要这些企业有能力通过其购销而影响进出口水平或方向。为防止国营贸易企业扰乱世界市场,WTO对维持和使用国营贸易企业的成员国规定了三项基本义务:一是这些企业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适用性、适销性、运输和其它购销条件)作为贸易决策的根据,并按照商业惯例为其它WTO成员国的企业参与购销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二是WTO认为国营贸易企业的操作可能形成严重的贸易障碍,因此成员国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减少这种障碍。三是公开国营贸易资料,WTO成员国应将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的产品通知WTO。
众所周知,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享受“皇帝女儿”的特殊角色和待遇,得到了政府的很大的支持。加入WTO之后,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必须取消。WTO关于补贴和倾销问题的一般性规则,均是针对私营企业的,WTO根本不存在关于国有企业补贴问题的规则。从实践中看,许多WTO成员国也把我国的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构,认为无法根据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衡量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并回避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反补贴调查,而用特殊的反倾销规则衡量我国的商品出口是否构成倾销。这种特殊的反倾销规则主要特点是:一是不把我国的国内价格作为商品正常价格,而是用一个替代国价格作为商品正常价格,只要我国的出口商品价格低于替代国的同类商品价格,就被判定为倾销,而征收反倾销税。二是把我国的国有企业看成一个整体,裁定一个国有企业倾销,则对全部国有企业的出口征收反倾销税。由此使我国的出口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一旦出口增长较快就很容易遭受反倾销指控。此外,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入世”后要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产品、外国服务等国民待遇,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之间待遇平等,公平竞争,这对国有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总之,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加入WTO对中国高技术门产业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主要对信息产业产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不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主要对生物技术、制药以及计算机软件产业等发挥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短期内基本上是负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它对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影响基本上是负面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和国营贸易企业规则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方式必须改变,对国有企业发展将产生负面影响。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再加上中国高技术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弱势地位,应该说,从短期看,加入WTO对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影响在总体上以负面影响为主,挑战大于机遇。但是,必须看到,加入WTO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分工体系,通过参与国际分工来加速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实践证明,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才能不断增强企业的压力、动力和能力,离开了竞争就无国际竞争力可言;有利于我国充分发挥劳动力便宜、市场空间广阔的比较优势,大力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把我国变成为世界高技术产业的出口加工基地。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主要是将其作为制造基地,这使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港口地区、经济特区等的发展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投资,这些地区有可能实现跨越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国高技术产业体制创新、观念创新,加速与国际接轨的进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及由此带来的科技活动的全球化,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速生产关系的变革,改革现有的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生产力发展新要求的高技术产业宏观管理体制和企业微观机制。因此,从长远看是机遇大于挑战。
二、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调整
(一)计划体系调整:由直接支持产业化向支持研究开发、创新阶段转变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科技计划都是一国政府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高技术产业发展阶段、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政府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方式不一样。总体上看,发达国家主要是支持产业化环境建设和研究开发阶段,因此我国高技术发展计划的调整总体上应由目前的重点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向支持营造高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和研究开发阶段转变,要由直接支持企业产业化向间接支持企业转变,比如:加大对高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的支持力度,以及对专利和其他软技术购买的补贴,支持产学研合作,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或技术联盟,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等。
(二)税收政策体系调整:从直接生产环节、生产贸易企业优惠向研究开发环节、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优惠转移
加入WTO,我国现行各种补贴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将受到《协议》的约束和影响。为此,必须抓紧研究《协议》的有关规则,依此确定下一步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取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有关现行政策措施,建立起符合WTO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1.逐步调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政策。按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的条款,我国现行的针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的税收、折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旨在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发展的进口替代政策属于禁止性补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方向是在贫困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完善这项政策,或设置技术规则给以支持;如果条件许可也可以考虑使用出口补贴政策普遍化。
2.调整和完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这些政策似都有悖于《协议》禁止“政府针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等原则,属于可控告补贴。这些政策有可能引起贸易诉讼,可视我国加入WTO情况及时予以适当调整。此外,目前国家对鼓励及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即投资项目总额内的进口设备和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税。按照WTO反补贴协议规定,这项政策属于专项性补贴。建议予以取消或改为以审批或以技术政策为手续,对产业政策导向进行把关;或者实行非专项性普遍补贴,各类企业投资项目总额内的进口设备和物料均可免征进口环节税。
3.调整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关税、所得税、增值税及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带有直接间接的出口补贴特征,与《协议》要求明显不符,属于禁止性补贴,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修改调整,或将其取消或将其普遍化。根据WTO反补贴协议的要求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对明显违反WTO有关条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取消或加紧时间修改完善之外,最重要的是需要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和着力点向前、向外推移,一是从直接生产环节优惠向研究开发环节优惠转移;二是从生产贸易企业优惠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优惠转移,逐步建立起对商业化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创新孵育体系的税收优惠体系。
(三)投融资政策体系调整:从政府直接投资转为建立新型投融资体制
1.调整政府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大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国家投入要侧重支持战略性、关键共性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技术企业创业期的引导资金,以及利用高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产品更新换代的补助资金等。要完善相应的决策程序和监督评价机制。保证基础研究,国防安全研究的必要投入。通过政府对高技术产品的采购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启动和结构升级。
2.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创业投资机制。通过拓宽资金渠道,发展资本构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公司,规范创业投资企业产权制度,健全创业投资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证券市场创业板等多种资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3.加强鼓励和引导,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定期发布《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利用税收优惠、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改善融资和服务环境。培育投资主体,通过税收,研究开发联盟等方式鼓励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
4.建立和完善高技术产品出口融资体系。对企业的高技术产品出口和高技术境外投资项目,在流动资金贷款和出口信贷方面给予政策性金融支持。建立担保基金,为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服务。建立风险规避机制,为到境外从事高技术产业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四)区域政策调整:营造开发区新的优势
加入WTO之后,我国现行各类开发区的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将会明显减弱。作为驱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三驾马车之一的优惠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进行调整,将会直接影响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为此,必须抓紧研究制订适合WTO规则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新优势。
1.体制要有创新。当前一些园区出现“退化倾向”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园区的管理还停留在过去的行政管理阶段,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创业服务机制,这已成为当前影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最大瓶颈。当前一些地方对园区的考核还普遍停留在招商引资、土地开发、技工贸收入等旧的指标体系上,因此应尽快建立反映成果转化的新考核指标体系,例如将发明专利数、专利实施率、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等列为主要指标。此外,要注意创新氛围的营造,高技术企业的股份化试点,获得民间资本支持、技术国际联盟等方面走在其它企业的前面。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对非绿灯条款范围的资助及其形式
名称
非绿灯范围 资助对象 资助方式
863计划
目标产品、科研企业、研究国家拨款
成果的市场导入、
开发机构、
产业化及进口替大学
代补贴
火炬计划
科研成果产业化科研院所、银行贷款
企业
和自筹
攻关计划
重大技术及产 科研院所、国家拨款、
品攻关企业
银行贷款
和企业自筹
技术改 产品扩大
企业
财政
造计划* 规模 贴息
科技型中中试、成果
科技
贷款
小企业技的商业化和
型中
贴息、
术创新基产品生产
小企
无偿
金*
业
资助
国家重中间试验、工
国有
国家拨
点工业业示范性生产
大中
款与自
性试验线、工业试验
型企
筹相结
计划* 基地
业合
国家重 科研成果
科研
税收
点新产 的市场导
院所、
优惠、
品试产 入和新产
企业
财政
计划* 品开发 补贴
科技成 科研成 国家
果重点 果的市企业
贷款
推广计 场导入 和自筹
划
为主
国家重科研成果的市
企业
财政专项
点新产场导入、出口
与科
补贴拨款、
品计划*
补贴、进口替
研机
贴息与税
代补贴 构
收优惠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发展研究报告2000》,*表示受到红灯条款严重制约的计划
国家高技术产业税收政策支持的非绿灯范围及方式
名称非绿灯保护范围资助方式
《国家高新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
技术产业开 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
发区税收政 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策的规定》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发【19 高新技术开发区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91】12号) 内企业税收优惠,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
;《财政部 出口补贴。有悖 年企业所得税;高
、国家税务 于补贴专项性限 新区内的高新技术
总局关于企 制原则。企业出口产品产值
业所得税若 达到当年总产值70%
干优惠政策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
的通知》( 核定,减按10%的税
财税【1994 率征收企业所得
】001)*
税。
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区设立
外商投资高新
的被认定为高新技
《关于高新 技术企业税收
术企业的外商投资
技术企业如 优惠。有悖于
企业,自被认定之
何适用税收 禁止“政府针
日起减按15%税率缴
优惠政策问 对几个特定企
纳企业所得税;对
题的通知》 业进行补贴”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国税发【 、“放弃税收
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1994】151 或变相不征税” 企业,生产经营期在
)* 的原则和WTO国 10年以上的,可从获
民待遇原则,
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
可能面临黄灯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条款约束,引
第三至第五年减半
起贸易诉讼。
征收。
财政部、国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
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产品
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
关于贯彻落 ,软件企业。
费用,在计算企业所
实《中共中 有悖于“政府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央国务院关 针对几个特定
准予扣除;对企业为
于加强技术 部门进行补贴” 生产《国家高新技术
创新,发展 、“放弃税收
产品目录》的产品而
高科技,实 或变相不征税” 进口的设备及配件,
现产业化的 的原则,是所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决定》有关 禁止的补贴。
增值税。对企业引进
税收问题的 属于《国家高新技术
通知(财税 产品目录》所列的先
【1999】27 进技术及规定向境外
3)*支付的软件费,免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
国务院关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印发《鼓励 集成电路、软件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
软件产业和 企业。有悖于补 的软件产品,2010年
集成电路产 贴专项性限制原 前按17%的法定税率
业发展的若 则,如果涉及产 征收增值税,对实际
干政策》的 品出口,面临黄 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
通知(国发 灯条款的约束。 征即退。新创办软件
【2000】18 企业经认定后,自获
)* 利年度起,享受企业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政策。对软件
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
设备,以及按合同随
设备进口的技术(含
软件)及配套件、备
件,免征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资料来源:同上。*表示受红灯严重制约的条款
2.择优扶强,实现高新区的优胜劣汰。我国现有53个高新区是在我们对高新区发展的规律认识不清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现在看来,在我国有限的资金和高技术供应资源下,要想使53个高新区都有一个较强的国际竞争力非常困难。因此,国家应实施分类管理的方法,重点支持一些高技术源供应好,管理水平高的园区,提高他们的国际竞争力。而让一些条件不好的园区放手给地区或一些大公司来经营,或者被淘汰。
3.实现高新区发展的特色化和产业群聚。高新区发展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产业趋同,特色产业不明确。在我国高新区内企业技术不高的前提下,发展特色高技术产业是一条出路。可以借鉴浙江搞块状经济的经验,在一些园区,只搞一两个产业,形成产业的集群。
4.全方位、多层次建立与国外科技园区的联系。一是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和留学生建立与硅谷、新竹等园区的紧密联系,通过加入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体系,来促进我国高新区的发展。尤其是要利用当前世界跨国公司大规模裁员的契机,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海外华侨和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二是要通过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建立合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方式,充分利用国外的科技资源。三是要建立与一些发达科技园区的高层对话机制。如定期举办中关村与硅谷、新竹的高层论坛。四是要在高新区大力加强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五)企业政策调整:对高技术产业不同主体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整合
“入世”意味着国门大开,竞争更充分,中国的企业将融入世界性的购并大潮,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会有一批被淘汰出局。必须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在人才、资金方面均有优势,应该是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主要力量。但由于多数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没有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追求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机制,加入WTO之后受的冲击最大,因此改革的任务最为迫切。
2.民营科技企业。这类企业是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近年来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由于民营科技企业有比较好的机制,市场开拓能力强,易于吸纳高新技术成果,并经受了市场竞争的洗礼,因此加入WTO总体上看对民营科技企业有利。但是,由于受人才、资金制约,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往往是层次低、周期短的技术。
3.大学、科研院所。大学、科研院所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有“近水楼台”的优势,许多科研人员既搞研究,也搞产业化,大学、科研院所下面出现了许多公司,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清华、北大现象”。科技人员自己搞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衔接,但由于许多技术专家不擅长经营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差,往往造成好的科技成果不能形成规模,企业难以做大、做强。同时,加入WTO后,这种大学、科研院所混为一体的现象有悖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可能引起贸易诉讼。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在我国现阶段,推进高技术产业化必须对现有四类主体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整合,应强化大学、科研院所以及民营科技企业的主体地位。要推进大学、科研院所直接向企业转移,使科技成果和开发人员一起进入企业;要鼓励科技成果持有人直接离开母体创办企业。同时,要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把科技型企业做强做大,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六)人才政策调整:建立以人为本的人才激励机制
人才特别是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经理)是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核心,入世后对我国的冲击最大。为此,我们建议,应以目前正在开展的企业产权激励试点工作为起点,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产权激励工作,完善员工认股、购股、期权等激励制度,全面推进产权激励在我国的法制化、规范化。否则这方面的问题会越积越多,对高技术产业化产生负面影响;应把用好人才、调动人的积极性作为出发点,努力把科技工作转移到坚持以人为本的轨道上来。应在分配体制上突破,贯彻知识参与分配的原则。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海外留学生回国发展的进程,尤其是要把吸引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华人专家作为一项事关国家大计的战略性工作来实施。要站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高度,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总体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实施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重点支持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的专业技术孵化器和留学生创业园,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多元化、国际化,提升其专业化、综合性服务水平,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产业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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