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认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理论_认识论论文

生成认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理论_认识论论文

论发生认识论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识论论文,客体论文,主体论文,理论论文,发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是现代任何一种认识论都必须回答和说明的问题。对主体与客体以及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看法,是研究和解决认识论问题的基石。发生认识论之所以能够在当代心理学和认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及对心理学和认识论的发展作出突出的贡献,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皮亚杰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有着独到的深刻的认识。用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研究发生认识论在主体与客体关系上的理论,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个现代认识论的最重要的问题。

关于主体与客体的概念,一般认为,主体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客观世界。

皮亚杰对主体与客体的理解与上述主体与客体的概念是基本一致的。但是,皮亚杰通过对儿童心理发展的研究,对主体与客体的概念,还提出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观点。

皮亚杰指出,“在心理进化的开始,自我和外在世界还没有明确地分化开来,这就是说,婴儿所体验到的和所感知到的印象还没有涉及到所谓自我这样一种个人意识,也没有涉及到一些被认为自我之外的客体。”①“儿童最初的世界是完全以他自己的身体和动作为中心的‘自我中心主义(egocentrism)’,它完全是无意识的(因为还不能意识到自己)。但是,在儿童头18个月的过程中,发生一种好比‘哥白尼式’的革命,或者更简单地说,发生一种普遍的‘脱离自我中心’的过程,使儿童把自己看作是由许多永久客体(即以空间——时间状态组成的永久客体)组成的世界中的一个客体。”②即在儿童心理发展的初期,有一个从主体客体不分的“非二元论的(adualistical)”状态到形成主体和客体观念的过程。

皮亚杰发现,在儿童心理发展的过程中,活动的协调是使儿童逐渐去除“自我中心”,形成主体和客体观念的动力和原因。当儿童发展到一定智力阶段(18到24个月)时,儿童通过在物体的位置改变后仍然能够找到这个物体的活动,知道物体从一个地方消失时并非不存在,开始意识到自身是活动的来源,于是儿童的活动得到了协调。这样,客体就获得了一定的时空永久性,这又引起了因果关系本身的空间化和客观化,主体和客体的观念就逐渐分化出来了。“当年幼儿童不再把一切事情都归于自己的状态和自己的行动时,他开始以一个永久客体的世界(这个世界是按照它本身的空间——时间位移群[group of displacement]并按照客观化的与空间化的因果关系所构成的)来代替一个变动不居的‘动画片’般的世界(这世界既无空间——时间的一致性又无外部物质的因果性)。”③皮亚杰指出,主体只是“通过自由地调节自己的活动来肯定其自身的存在,而客体则只是在它顺应或违抗主体在一个连贯的系统的活动或位置的协调作用时才被建构成的。”④所以,主体活动的协调,“既是主客体之间发生分化的根源,也是在实物动作水平消除自身中心化过程的根源”⑤,“主体的解除自身中心化和客体的建构是同一个整合活动的两个方面。”⑥

皮亚杰认为,他的这一发现的意义并不限于儿童的心理发展,这一发现对于科学认识论,对于正确地理解主体和客体的特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皮亚杰看来,认识论意义上的真正主体,是具有自我意识即有认识能力并能以动作作用于客体的人。主体的第一个特性是具有自我意识。然而,不是一切人都是主体,新生婴儿是人,但是没有自我意识,不能把自己同周围世界区分开来,还不是主体。只有具有自我意识的人,才能成为认识关系的主体。主体的第二个特性是能够发生动作。主体要与客体建立认识关系,认识客体,必须作用于客体,与客体形成相互作用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主体是认识活动的能动者。皮亚杰指出,“主体是功能作用的中心。”⑦“主体只是作用于客体的多种动作的集合,这些动作依照客体的性质进行改造,也改造了主体。”⑧

在皮亚杰的思想中,客体既是主体认识和作用的对象,也是主体认识活动产物,又是主体认识的极限。客体的第一个特性是主体认识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与主体相对而言的,“客体只有在其与主体发生关系时才存在”⑨,只有当主体作用于某个对象时,这个对象才成为主体动作和认识的客体。客体的第二个特性是主体认识活动的产物。在客体成为主体的认识和动作的对象之前,“客体肯定是存在的,客体又具有结构,客体的结构也是独立于我们之外的。”⑩但是,“客体首先只是通过主体的活动才被认识的”(11),“客体只是通过被建构才被发现的”(12),主体正是通过自己不断地活动和建构,来丰富自己对客体的认识和形成对于客体的观念的。客体的第三个特性是主体认识的极限。正因为客体是通过主体的活动和建构被不断地认识和发现的,所以主体的认识活动,就是一个不断地由少到多,由片面到全面,由表层到深层把握客体的过程。因此,主体只能逐步地接近客体,“客体只是由不断的接近而达到,也就是说,客体代表着一个其本身永远不会被达到的极限。”(13)

对于皮亚杰的主体和客体的观点,有不少学者做过细致的研究。对于皮亚杰关于主体的观点,研究者们议论不多,基本上持同意的态度。然而对于皮亚杰关于客体的观点,议论就比较多了。其中一个较有共同性的看法是,皮亚杰的客体概念具有两种意义:一种意义上的客体是指实际存在的客观实体;另一种意义上的客体是认识论的客体,即客体是由主体建构而成的。有的学者认为,皮亚杰是从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不同侧面来论述客体的。

实际上,皮亚杰的客体概念并没有两种意义,他从来没有考虑过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讨论客体,他所理解和说明的客体完全是认识论意义的。在这个问题上,皮亚杰的观点与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认为,认识论意义上的同主体相对的客体概念,是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就是说,是把那些在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同主体一起构成活动的两极,形成相互作用的关系的外部客观事物叫做客体。因此,客体范畴并不等于物质、物质世界、客观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客体与物质、客观实在的根本区别在于:物质、客观实在是不以任何主体的意识和活动为转移而独立存在的,而客体则恰恰是与主体的意识和活动相联系的。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把客体的概念严格地限制在认识论的范围内,坚决反对从本体论的意义上理解和解释客体概念。

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指出,客体之所以能够同主体形成现实的相互作用的关系,首要的前提是客体必须是不依赖于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不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是既无法也不能成为主体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对象的客体的。客体必须有客观存在的承担者。但是,一事物要成为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客体,它的客观存在仅仅是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在它与主体形成实践和认识的关系时,才能成为与主体相对的客体。客观事物在什么范围和什么程度上能够成为客体,取决于主体在什么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与客观事物形成相互作用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承认和肯定客体是由主体建立或建构的。

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看到,在任何一个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任何具体的、从事现实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主体,都不可能把整个物质世界当作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客体。作为与主体相对的客体,只能是物质世界中同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关系,对主体有现实意义的那一部分事物,因而,客体又标志着主体的认识所能达到的范围和极限。然而,这一范围和极限,是随着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延伸着的,主体在达到了先前的范围和极限之后,又会面临着新的范围和极限。所以,客体不是一个实体性概念,而是与主体的能力和活动相关联的对象性概念。我们只能从认识论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说明主体与客体的概念。任何试图从本体论方面来理解和说明主体和客体概念的观点,都只会导向错误和混乱。对于这一点,皮亚杰和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都是坚信不疑的。

认识论研究主体与客体,最重要的是要揭示它们之间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核心问题,在皮亚杰看来,就是“要确定认识如何才能与现实相一致”(14),即“主体如何能够递进地和恰当地认识客体,也就是主体如何能具有客观性的问题。客观性并不是经验主义者所认为的一种初始的属性,而对它的赢得却包括为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构造,直到最后接近完成。”(15)皮亚杰关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理论,具体地说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主体与客体既作为相互作用关系的两极而对立,又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不可分割地相互依赖和相互规定。皮亚杰指出,“客体只有通过主体才能被认知,而主体只在物质上和心理上对客体施加动作时,才能认识自己。”(16)离开客体就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也无所谓客体,主体和客体都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条件。

认识既不发生于主体,也不发生于客体,而发生于主体与客体之间同化和顺应的相互作用之中。皮亚杰说:“最初的认识决不是物体加之于感官的纯粹印象的产物,而只能是主体积极同化的结果。主体把物体纳入到他的感知运动图式之中,即纳入到他自己的动作图式之中,这些图式能够自我再生和自我组合。因此,学习作为一种经验机能,不能归因于主体被动经受的压力,而应归因于对他的同化图式的调节。于是,客体之同化于主体的活动与这种活动之顺应于客体,这二者之间的某种平衡就构成了一切认识的出发点,这种平衡从一开始就表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关系。”(17)“因此,知识在本原上既不是从客体发生的,也不是从主体发生的,而是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最初便是纠缠的不可分的——中发生的。”(18)这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皮亚杰称之为相互作用论(interactionism)。以相互作用论的观点来理解认识活动,同化就是主体把客体纳入已有的认识结构中去,顺应就是主体改变原有的认识结构以适应客体,同化与顺应的平衡就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平衡,表现为人的智力和认识。这样,主体建构客体,客体改变主体,从而主体也改变自身,主体也就具有了客观性。主体的阅历越广,被认识的客体越多越复杂,主体的认识水平也就越高级。认识就是这样发生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之中的。

主体具有客观性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皮亚杰说:“客观性是通过逐步接近而困难地达到的,它必须满足下面两个要求:第一,因为主体只是通过自己的活动(不仅仅是通过知觉)来认识现实的,达到客观性要以解除自身中心化为先决条件。……客观性的第二个要求就是通过逐步接近而这样地建构客体。……主体的解除自身中心化和客体的建构是同一整合活动的两个方面。”(19)皮亚杰认为,认识的本质就是主体把握客体,也就是使主体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作为一种过程而不是作为一种状态开始的。”(20)这就是说,人的认识是一个过程,它要以主体和客体的不断分化为形式,主体对客体的把握是随着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而发生和发展的。因此,主体具有客观性的过程,也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

主体把握客体是一个逐渐接近而又永远不会达到的辩证过程。皮亚杰说:“客体首先只是通过主体的活动才被认识的,因此客体本身一定是被主体建构成的。因为这个缘故,客体就具有永远被接近,但又永远不能达到的极限性质。”(21)在皮亚杰看来,客体是随着主体的认识活动的发展而不断扩展着,主体的认识每前进一步,接近客体一步,又会由主体的认识活动建构出新的客体,认识的发展是同客体的发展同步进行的。所以客体只是不断地接近而被达到而又永远不会被达到。皮亚杰认为,这就是人的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他指出:“如果说每个进步都在使认识的主体接近于客体,客体就会后退一个距离,就在这个距离的绝对值减少的同时,这个距离是永远并不就此消灭的;而且主体先后继续作出的模型尽管有了种种改进,但却不能在他仍然还不认识的那些性质方面就达到被客体所构成的那个限度,这个距离使得这些主体先后作出的模型只能归于近似的行列。”(22)因此,主体只能通过逐步接近客体的过程来把握客体,人的认识活动是一个永远没有终点的过程。

皮亚杰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论,由于准确地抓住了“主体如何能够具有客观性”这个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核心问题,从主体与客体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上来认识和理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并且通过对儿童的观察与实验,来概括和提出对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认识,所以,皮亚杰对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看法,真实地反映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实际关系,在不少方面都有独到的、深刻的见解,对现代认识论研究的深化和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认识既不起因于主体,也不起因于客体,而是起因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的观点,更是现代认识论的重大成果。

皮亚杰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论的深刻之处,在于皮亚杰自觉地运用辩证法来研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看作是主体与客体之间辩证的运动。皮亚杰说:“主体×客体这个关系(即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就等于要把主体所需要的种种形式的自我组建过程,同在客体里发现的种种内容的再建构过程一起,进行一种辩证的综合。就这样,总起来看,就有三种辩证运动要加以考虑了:(Ⅰ)把各种同化活动所必需的那些形式建立为相互依存关系;(Ⅱ)把赋予给客体的种种性质建立为相互依存关系;(Ⅲ)把这些形式和这些内容作出综合,于是得出‘模型’的功能;而正是这些模型它们同时既决定在近似地认识客体中获得的一切进步、又决定由于这些进步引起的种种新问题而发生了这个客体的那些后退。”(23)皮亚杰关于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各主要观点,无不体现和贯彻了皮亚杰在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上的这个辩证法思想。正是这个辩证法思想,才使得皮亚杰能够抓住“主体如何能具有客观性”这个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核心问题,正确地理解和说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

所以,辩证唯物主义论赞同我们在前面介绍过的那些皮亚杰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论。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在皮亚杰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论中的重视主体能动性的观点、主体把握客体是一个不断接近而又永远不会结束的观点的重要理论价值和意义,不少学者已做了深入的论述,对此我们就不再多加论述了。然而,有必要指出和强调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认识能够达到目前的高度和水平,与吸收和借鉴发生认识论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研究成果是分不开的。在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上,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以它的研究问题和研究成果,启发了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推动了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发展。

皮亚杰论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时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他为了把认识论建立在科学的、实证的基础上而不谈本体论。皮亚杰认为,本体论是人的意识建构起来的,本体论实际上是理论研究的结论。研究认识论问题的真正出发点是人、人的意识、人的动作和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由此出发,通过实证的研究,完全可以建立起科学的认识论。没有本体论,也可以有科学的认识论。

尽管皮亚杰对本体论不感兴趣,但是他对世界的本质还是有自己的看法的。在皮亚杰看来,世界是物质世界或客观实在的世界是不言而喻的和毫无疑义的。他坚持进化论的观点,认为心理是有机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机能,反对先验论和天赋论。作为一名严肃的学者,他坚持从实验和事实中得出观点,主张理论应该是对客观现实的概括和总结。对于认识论的实质,皮亚杰说:“认识论问题并不是纯粹的形式问题,而是要确定认识如何才能与现实相一致,从而确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24)“所谓认识就是转变客观实在以便了解某个状态是怎样产生的。”(25)这表明,在皮亚杰的心目中,现实或客观实在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物质世界和人作用于对象的活动是心理和认识发生、发展的基础。从这些方面来看,虽然皮亚杰不说自己是唯物主义者,但是他的哲学立场是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边的。

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物质实体,都属于物质世界。如果硬要在本体论意义上区分主体和客体,就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创世说和唯心主义。(26)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皮亚杰之所以对本体论不感兴趣,正是为了避免在本体论意义上讨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倒向唯心主义。

皮亚杰为了避免在本体论上讨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甚至不愿表明自己对哲学基本问题的态度。不对哲学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造成了他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理论的不彻底性。这种不彻底性集中地表现在他反对把主体的认识结构看作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主张主体的认识结构是主体作用于客体动作的内化。皮亚杰认为,说具体的知识即物理的知识是从客体中抽取出来的,这是对的。但是抽象的知识即关于逻辑与数学的结构的知识,就不能说是从客体中抽取出来的,它们是从主体对客体的动作中抽取出来的,动作的内化是逻辑抽象和数学抽象即主体的认识结构的基础。(27)这样,皮亚杰就把动作的内化看作是与对客体的认识有着明显区别的活动和过程。

在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看来,人的一切认识都是反映,皮亚杰所谓的动作的内化也是一种反映活动和过程。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承认,关于逻辑抽象和数学抽象的认识确实要通过主体的活动才能够被认识,才能够转化为主体的认识结构。然而,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指出,这些认识在本质上是主体对于事物之间关系的认识。对于关系的认识只有在客观事物之间形成关系时才有可能。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活动正是使客观事物形成关系的基础。主体通过活动使客观事物之间形成关系,从而使这些关系成为主体认识的客体。因此,主体对逻辑抽象和数学抽象的认识也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主体对逻辑抽象和数学抽象的认识不是主体对推、拉、摆弄和实验等动作的内化,而是对通过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活动建构起来的关系客体的反映。这种关系客体也是客观的,唯此,主体对关系的认识才能具有客观性。所以,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以彻底的唯物主义立场,认为无论是具体的知识还是抽象的知识,都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自觉地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立场,是正确地解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说明“主体如何能具有客观性的问题”的基础。皮亚杰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理论上的不彻底性和缺陷,根源于他在哲学基本问题上的模糊态度。

注释:

①皮亚杰:《儿童的心理发展》,山东教育出版社1982年版,第31页。

②皮亚杰、英海尔德:《儿童心理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页。

③皮亚杰、英海尔德:《儿童心理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页。

④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页。

⑤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页。

⑥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3页。

⑦皮亚杰:《结构主义》,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9页。

⑧皮亚杰:《动作在思维发展中的作用》;贝奥弗敦、格拉格尔:《知识与发展》,1979年英文版,第1卷,第30-31页。

⑨皮亚杰:《儿童智力的起源》,教育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4页。

⑩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第103页。

(11)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第93页。

(12)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第95页。

(13)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第103页。

(14)皮亚杰:《心理学与认识论》,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15)皮亚杰:《皮亚杰的理论》,见左任侠、李其维主编:《皮亚杰发生认识论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16)皮亚杰:《心理学是什么》;见左任侠、李其维主编:《皮亚杰发生认识论文选》,第169-170页。

(17)皮亚杰:《心理学与认识论》,第93页。

(18)皮亚杰:《皮亚杰的理论》;见左任侠,李其维主编:《皮亚杰发生认识论文选》,第3页。

(19)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第92-93页。

(20)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第92页。

(21)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第93页。

(22)皮亚杰:《辩证法的初级形式》,巴黎1980年法文版,第221-222页。

(23) 皮亚杰:《辩证法的初级形式》,巴黎1980年法文版,第223页。

(24)皮亚杰:《心理学与认识论》,第10页。

(25)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页。

(26)夏甄陶:《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

(27)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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