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印图书的著作权_著作权法论文

论重印图书的著作权_著作权法论文

从再版书的著作权问题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版书论文,著作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也许有同志认为这一命题是不成问题的问题,有些小题大作。其实,笔者以为这是当前图书出版如何贯彻著作权法所面临的障碍,也是著作权保护有待解决的深层面问题之一。

自从1991年我国实施著作权法以来,出版社普遍与著译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调整了出版社与作者的关系。合同制的建立,改变了过去一些以出版社为中心,忽视著译者正当权益的现象,使图书出版工作步入有序的法制化轨道,成绩是可喜的。

但是,初版书签了合同,出版再版书怎么办?这一领域大多被忽略,出现了执法中的时间差,留下大片误区。好书要再版,是出版工作的常规,因为再版书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是每一出版社的保留节目和看家书。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激烈竞争中,它又是为出版社创收的重要支柱,所以圈内人士热衷于追求书籍的再版。

在这些书中,如按合同办理的,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我们透视的焦点是在既未签过合同,又没有获得作者授权的书籍,出版社是否有权再版和如何再版的议题上。

对于大批在法律上尚未领过“出生证”的图书,是否有权再版?回答是简单的,否。早在10年前颁布实施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明确,出版图书须与作者签订合同。又规定,出版社对其在本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出版的作品,继续享有5年的专有出版权。5年以后出版权回归作者,如出版社希望继续出版,应补签出版合同。可惜,过去大多数出版社著作权观念淡薄,忽视了与作者签订合同或者补签合同从而获得专有出版权的重要性。时过境迁,出版社曾为之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悉心编辑加工而成的精品,其专有出版权早已依法回归作者。换言之,原出版社已无权再处理和支配这些图书。如果擅自再版,就构成侵权,在法律上与盗版无异。这些未签合同的图书,其出版时间跨度之长,数量之多,令人咋舌。因此,理应认真探讨,寻找最佳的处理方案,否则对当前工作的影响甚大。

时下出版单位处置再版图书,大概有两种问题。其一,我行我素,坚持认为:这是我出版的书,我有权再版。这些同志无视出书权是作者的,出版社的权利是通过一定方式由作者授与;实际上对著作权法不理解,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不甚了了。若是一意孤行,在侵权的道路上滑下去,终将受到作者的控告和法律制裁。此类案例全国已有多起,而且呈上升趋势。其二,明知故犯,将法律搁置一旁,贪图信手可得的经济效益和自身的奖金。只要捕捉到图书市场的信息,赶紧再版供应,大打“擦边球”。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这些同志的意图是得人心的。然而打“擦边球”与上述侵权行为并无二致,毕竟是冒风险的行为,“擦边球”打得越多风险就越大。

那么,面对现实,出路何在?再版书的出版如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而又简便可行?

一、解铃还需系铃人。抓紧对过去出版的重要图书补签合同,把失去的权利追回来,这是最好的办法。诚然,工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不少作者了解著作权法的要点,提高了自身保护意识,在补签合同时往往要价过高。上海有位畅销书作者,出版社请他补签合同时,额外支付了数万元,他还是扭着不肯签字。所以这笔“学费”相当昂贵。为此,建议筛选一部分再版可能性大的图书,运用各种方式与作者签约,而且尽量抓紧。一旦书店大量需要时,再去做工作,即使顺利,也会延误出版时间,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知己知彼。再版出书毕竟是作者和出版社的共同利益所在,大前提上并不矛盾。如作者不肯补签合同,不妨变个法子,请他修改重版,或者出修订本。在新版本出版之前,依法签一份合同,如此绕道而行,撇开原版,抓住新版,从而获得专有出版权。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出再版书就合法了,不愁了。

三、采取变通的办法。由于需要补签合同的图书,有的出版时间已相当长,作者本身发生了变化,也有出国的,客观上为完成签约程序增添了困难。然而不得到作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的认可,出版社还是无权出书。对于诸如此类的障碍,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只要取得授权书或认可的信件,也可以出书。不过一定要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避免日后横生枝节发生纠纷。

在执行著作权法的4年中,除再版书外, 还有两类图书的著作权问题往往混淆。如多作者的汇编书(包括会议文集、语录等等),编者大多强调自己有权编书,并拥有对汇编本的著作权,可以签合同出版。然而,《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者要设法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不能任意汇编其作品。对于此类侵权作品,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书是出版社出的,对社会负有责任,必然与编者一起坐上被告席,成了双被告之一。若是合同上订明,侵权责任由编者承担,那也要在原作者提起的诉讼败诉后(此类侵权行为,必然败诉),再据此状告编者,追回部分经济损失。如此二上法庭,花费的精力、财力未免得不偿失。由于汇编作品常能应时,适应图书市场需要,经济上收效好,如中小学生的作文选、歌曲集等。如果单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把关,后果堪忧。其次,对于照片、插图之类的作品,编者往往随心所欲,拿来主义盛行。目前各类刊物中,这一问题更突出,擅自选用国外的作品也不少。许多同志认为小东西不成问题,这是认识的误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只有类别的区分,没有作品大小之别。凡是列入保护范围的创作作品,再小也受保护。长沙法院就判决过抄袭9 个字(一行诗)的案子。上海法院也判决过8 个字(一条广告语)的案子。至于对摄影作品的侵权,国外的赔偿额是相当可观的。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图书出版界普遍提高了保护著作权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可是著作权涉及的面既广且深,知识有待普及,观念更新也有一个过程,是渐进的。合同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合同内外有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从观念上看,主要有:

一、出版单位在文化事业中的法律定位问题。出版工作肩负着为社会主义、为人民、为党的中心工作出版图书、期刊、录音录像等作品,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军。在法律上,它是作品的传播者,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无权出版,因为著作权属于作品的作者。但是获得授权的,有权不出版,因为党和政府赋予出版单位制止出版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质量低下的、黄色淫秽的……作品。所以出版单位与著作者的关系在文化事业中平起平坐,以出版单位的意志凌驾一切的做法理应画上句号。出版或不出版,不仅制约于作者的意愿,而且利益分配,出版形式,发行地域或其他事项,也应该经由双方协商。

二、编辑有个口头禅:你放心,我和作者是好朋友,不会出问题。甚至合同不经作者过目而由编辑包办,模拟作者签名来搪塞的(已发现多起)。殊不知,事物是在不断变化中,人际关系亦然。今天是好朋友,没有问题,明天一翻脸就不认帐的例子层出不穷。合同的有效期10年、8年,在漫长的岁月中,编辑可能离去而合同还继续生效, 一旦闹纠纷,法人代表首当其冲。何况作者方面也在变化中。我国首例著作权纷争案《十六号病房》就是合作者之间发生的。作者逝世后继承人提起诉讼的则更多,从《我的前半生》到《我的后半生》就是继承人打了多年的官司。在著作权纠纷方面,国内外的案例给人们的启示是,在合作者、亲朋好友、老师学生之间发生的居多。有的是当事人之间,有的是继承人对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因此,不能大大咧咧地掉以轻心,还是严格依法办事,防患于未然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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