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兰州军区69026部队卫生队 新疆乌鲁木齐市 830092;2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710032
摘要:个人与家庭遵循着并行发展的逻辑关系,当女性军人有足够的能力在事业上打造出自己的一块天地时,往往会忽略自己所必须承担的另一半责任。本文从女军人“职业—家庭”平衡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平衡计划三个方面对我国女军人的“职业—家庭”问题进行了探讨,以帮助女军人恰当处理职业与家庭平衡,获得职业和家庭的共同提升。
关键词:女军人;婚恋现状;思考与应对
1??基层女军人婚恋问题的主要成因
1.1??大龄未婚。常言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军人到了一定的年龄,都会面临恋爱和婚姻问题。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婚姻恋爱观念,结婚年龄大大后延,独身人群、丁克家庭大量出现。受此影响,部队官兵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一线官兵大龄未婚的问题日益凸显[1]。在婚龄调查中发现,超过28周岁的未婚女官兵,所占比例普遍较高。
1.1.1 择偶观念变化。目前,我国社会贫富悬殊明显,行业、地域、阶层收入不公平问题比较严重,社会主流价值观歧变,过分注重了房、车、金钱等物质尺度,生活质量、快乐指数、竞争压力等名词经常出现在官兵嘴边,“宁在宝马车里哭,不在自行车后笑”等思想也浸润到部分官兵头脑中,官兵的婚恋观念日趋功利化。谈话发现,半数未婚青年官兵认为择偶时“配偶的工作、收入和家庭背景是首要考虑因素”,“找一个能有助于自身事业发展的配偶很重要”。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女官兵理想择偶条件的‘富二代”凤毛麟角。
1.1.2?择偶渠道少。多数大龄未婚女官兵的家不在驻地,驻地没有同学和朋友基础,又缺少亲友介绍。加上驻地艰苦偏远,地方适龄未婚优秀男青年相对较少,使有意在驻地择偶的青年女官兵可选择性小。
1.1.3??家庭干预多。多数女官兵父母不希望女儿在异地成家,想在当地为她们物色婚恋对象,但是,由于官兵工作繁忙、探亲休假时间有限,没有足够的时间回老家相亲;部分官兵虽然在父母安排下相亲了,也有了通信、电话等联系,但成婚比例很低。虽然如此,父母对未婚女官兵婚姻的干预力度,并未减少。
1.1.4??个人定位高。近年来,军人社会地位提高,工资待遇提升,女官兵的自身优越感增强,女官兵们不同程度地存在“高估”自己的现象,择偶标准过高,可是,并不是所有男表年都符合“高、富、帅”的要求,这就人为缩小了择偶范围。
1.2??两地分居
1.2.1??距离产生分歧。按照规定,两地分居的女军人,可以利用年度休假与家属团聚;本地区内两地分居的官兵,每月可享受调整假。但是,基层一线官兵工作量大、突发任务多,无法保证每月都能休上调整假,忙起来常常是几个月才休一次;年度休假,又往往在1个月的夫妻团圆后,是11个月的漫长等待。两地分居的高比例,给官兵的婚后生活带来诸多困难,为埋下了家庭矛盾的隐患。
1.2.2??个人原因。部分女军人的丈夫,是入伍前谈的男朋友,结婚后两地分居;部分女军人的家长不希望孩子在异地成家,在家乡为女儿选择了男朋友,结婚后两地分居;因为,边境地区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艰苦,教育、医疗相对落后,不论是自由恋爱还是亲友介绍结合,女官兵的丈夫很少选择到驻地发展;部分女官兵的丈夫有意到驻地发展,但是,通过组织协调帮助调动工作的力量有限,导致了家属随军不随队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女官兵向往大城市的繁华生活,主观上不愿在驻地安家,想着转业后到经济发达、环境优越的地区生活,无意让丈夫调入部队驻地,形成了两地分居;部分女军人依托父母,已经在自己喜欢的地方购房,她们不想在部队有较大发展,期待转业或自主择业后到购房地生活,不考虑丈夫调入部队驻地,开成两地分居。
1.2.3??组织需要。近年来,部队交流轮岗力度的加大,许多营连岗位干部任职提拔都需要异地交流;而且,军人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职业,很少有官兵一直守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建设现代化军队,培育综合型的高素质人才,也需要在不同的岗位上经受历练。可是,即使军官的配偶也是军人,也不大可能同时调整,这是军人特殊的岗位需求决定的;如果军官的配偶不是军人,同步调整到同一驻地的可能性就更小了。这也是官兵与配偶两地分居的重要原因[2]。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两地分居,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女官兵的生活质量,使她们很难专心致志地安心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部队的发展建设。
1.3 追求“闪婚”。现在,部队官兵中也出现了“闪婚族”,正式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就仓促申请结婚。“闪婚”,往往又直接导致“闪离”。
1.3.1 受不良婚恋观影响,选择“闪婚”。当前,部队各项工作繁重,官兵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大,大部分官兵最关注的就是效率[3]。恋爱,是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只有在相互尊重、帮助、了解的交往过程中,才能加深感情,步入婚姻殿堂。但是,“试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等现象,几乎完全颠覆了“恋爱守贞”“婚姻神圣”的传统,很多人追求婚姻上的“短、平、快”,说什么以“只求曾经拥有”,这种婚姻观与两性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离婚率的直线串升。这,也必然影响到部队官兵。某些青年官兵抱着先结婚后恋爱的心态,选择了“闪婚”。
1.3.2 受选择空间限制,选择“闪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受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的限制,部队官兵的择偶空间相对狭小。由于驻地艰苦偏远,有意在驻地择偶的官兵,适龄未婚优秀青年相对较少,可选择性小,一旦有适合的对象彼此看好,多数都会很快结婚;部分官兵只能利用每年的休假时间回家相亲,受休假时间和两地相隔的限制,没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实地接触相互了解,交往不久后就会在父母的催促下迅速结婚。
1.3.3? 社会和心理环境相对宽松,也促成了部分官兵“闪婚”。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自由化思潮涌动,女军人的自主意识也在提升,有些青年官兵甚至认可、接受“只求一朝拥有不图天长地久”等颓废观念,淡化了婚姻里的责任意识。同时,社会对待恋爱、结婚、离婚的态度和观念也变的宽松了,婚姻越来越成为成为个人行为,离婚也不再像以往那样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这些,也使得某些官兵选择“闪婚”。
2??对解决女军人婚恋问题的几点思考
2.1??解决官兵大龄未婚问题的建议。
2.1.1? 做好婚恋普查。部队政治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女军人婚恋情况的掌握。既不能漠不关心,又不能大张旗鼓。要利用好干部、战士毕业、新训、专训、调入等渠道进入部队时的档案资料,利用好下基层指导工作、选拔专业骨干、调研等机会,掌握好部队女军人婚恋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要做专题的婚恋摸底调查,更不可以反复要求女军人填写类似的表格。部队、部门领导和机关,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逐步了解、掌握女军人的基本情况、择偶标准、家庭状况。充分发挥自身与地方单位接触较多的优势,把优秀青年介绍给她们,为她们牵线搭桥。
2.1.2?搞好婚恋指导。注意发挥部队、社会、家庭的联动作用,适时与未婚女军人父母联系、沟通,汇报女军人在部队的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女儿择偶的意见和建议,肯定他们为女儿择偶做的努力,使他们正确发挥女军人婚恋中的干预作用;适时举办联谊活动,与驻地妇联、团委、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在“五.一”、“八.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共同举办“军地青年联谊会”、“军民联欢会”等活动,搭建青年女军人与地方优秀青年结识、交流的平台。
2.1.3?落实探亲休假制度。不论基层任务多么艰苦,人员多么紧张,都不可以延误、取消官兵休假。因为,休假是法律;计划得当了,工作与休假是不会冲突的。而且,要坚持优先安排大龄女军人探亲休假,为她们婚恋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保障。
2.2?解决女军人与家属两地分居问题的建议。
2.2.1.关心女军人的生活。落实优待措施,加强与地方劳动、民政、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努力为女军人解决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转业安置等难题,照顾好来队家属的生活,为女军人家庭稳定提供外围保障;灵活把握好休假探亲制度,保障好两地分居女军人的年度休假,积极鼓励和欢迎两地分居女军人的家属来队探望,为女军人与家属团聚创造有利条件[4]。
2.2.2?关照女军人的工作。女军人是部队里的一个特殊人群,她们的工作岗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部队、部门领导和机关人员,要为女军人做好工作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让她们切实感觉到组织的温暖;确实需要调整岗位时,也要尽量在女军人的家庭所在地调整,尽量避免岗位调整造成的两地分居,减少或避免本地区的两地分居;已经在本地两地分居的,要尽量根据岗位需要,调整到家庭驻地;对非本地两地分居的,更要关照好女军人的工作,为她们顺利工作和晋职晋级提供帮助,决不可以在应该晋职晋级时拖延、出难题。
2.2.3?关注女军人的情感。部队、部门领导和政治机关,要关注两地分居女军人的情感,既不能过于主动,让女军人觉得隐私受到侵犯;又不能熟视无睹,让女军人觉得人情冷漠。关键是要把握好尺度,觉察到两地分居女军人的情感变化,鼓励她们积极工作,正确处理好家庭与事业的关系;要丰富部队文化生活,加强节日期间文体活动,缓解两地分居女军人的想家情绪,确保女军人思想稳定、安心服役[5]。
2.3??解决官兵“闪婚”问题的建议。
2.3.1?加强女军人的婚恋观教育,注重教育引导。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婚姻文化、婚姻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通过课堂教育、谈心交流、组织谈话和心理辅导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官兵学习《婚姻法》、条令条例等规定。引导女军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树立正确的择偶标准,遵守婚恋道德规范,谨慎对待婚恋问题,坚持以志同道合为择偶的首要条件,慎重确立恋爱关系;要教育女军人正确看待传统婚姻文化对女性的保护作用,引导她们认识到“闪婚”太仓促了,不仅不会节省恋爱成本,反而加大恋爱成本,甚至,会把女军人的青春、金钱、尊严赔进去;要教育女军人深刻认识到,所谓“但愿曾经拥有”,不过是不负责任、性“杯水主义”的翻版,最终受害的是女性,一个真正尊重女性、尊重女朋友的人,一定是以婚姻为目的的,一定是不会打着“但愿曾经拥有”的旗号,来行欺骗感情之实的!能过教育,使女军人深刻认识到,恋爱、婚姻一定是要用心、用时间、用真诚去经营的。除非志同道合,闪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闪婚对女军人的潜在危害也是非常大的!
2.3.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依据《婚姻法》规定,严格女军人申请结婚程序,做好婚前政审、调查工作,从组织上把好关口,这既是对军队这个特殊武装集团的保护,也是对女军人权益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从组织上避免女军人婚姻上的“遇人不淑”。要严格离婚程序,对申请离婚的女军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确实搞清楚申请离婚的真实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正确处理;如系夫妻感情不和的,要铸好调解工作,劝和不劝离;对因工作、生活压力造成的感情不和,要多做实际的排忧解难的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确实感情破裂的,也要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如系第三者插足造成的感情破裂,要商请地方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三者,必要时追究其“破坏军婚”的法律责任,保证女军人的婚姻质量,确保军婚稳定。
2.3.3?完善婚恋政审排查制度。注意观察、掌握女军人的婚恋情况,在官兵确定恋爱关系时及时介入,通过发函、座谈等形式,审查对方的自然和社会情况,对双方条件明显不符、差异较大的要进行必要的谈话,帮助处于迷茫状态的女军人端正观念、认清事实。政审时还要加强双向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对方在婚前了解部队、了解官兵,尽可能避免随着婚后双方相互了解加深出现矛盾,影响婚姻质量。
参考文献:
[1]严美贵.军人婚恋可变因素增多原因探析.《军队政工理论研?究》.1997,01.
[2]林晓平,傅良法.青年官兵婚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经营管理者》,2010,20.
[3]刘素珍.军人心理问题自我评估结果的分析[J].第二军医大学学报,2002,23(8):905~907.
[4]张小战,朱爱荣,唐华.某部官兵心理健康状况调查[J].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2003,21(1):27~29.
[5]董薇.我国女军人“职业—家庭”平衡初探.《法制与社会》,2007,02.
[6]付勇.提高青年军人婚恋挫折承受力.《政工学刊》,2003,05.
论文作者:胡永红,马,慧(通讯作者)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5年11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2/1
标签:军人论文; 官兵论文; 婚恋论文; 部队论文; 驻地论文; 两地分居论文; 工作论文; 《健康世界》2015年11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