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代表到实质代表:中国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表论文,民主党派论文,中国论文,性问题论文,实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6)06-0052-07 中国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是中国政党制度与统一战线的一个传统问题和基础问题。正如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必须弄清“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基本问题,民主党派的代表性同样也必须回答这些问题。随着时代变迁和代际转化,民主党派代表性面临转型选择,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民主党派代表性的实质 (一)理论层面的理解 一般而言,代表概念(re-presentation)的字面意思是“再次(re)呈现(present)”,它描述的是在场者和缺席者的关系,代表制是通过某种机制的作用,以在场者为中介,达到和缺席者在场相同效果的制度。而代表性则具有典型性、象征性和再现的复合意涵。笔者拟将代表分为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两种类型,形式代表即缩影性或象征性代表,实质代表则指有回应的行动代表和可问责代表。 代表性实际揭示的是合法性问题。理想的代表性设计应该是形式代表层面与实质代表相吻合与一致的制度,吻合程度越高,说明其再现性和替身度越高,代表性就越高,合法性就越高;反之,则再现性和替身度都弱,代表性就越低,合法性也低。封建社会的王权统治者借“奉天承运”的晓谕自诩为上天的使者取得统治合法性,而现代政府则基于对社会的代表性而获得合法性。因此,代表性成为权威主体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和首要条件。代表性强弱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匹配和契合程度,一旦这种代表性发生问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连接就会发生断裂,政治统治就会面临危机和挑战。代表性问题从代表概念派生,在西方代议制体制下,代表一般与选民联系在一起,议会代表代表的是各种不同类型的选民;在中国,代表性问题有其特殊性。无疑,最广大人民的整体意志与根本利益是由人民的总代表和最先进代表——中国共产党来代表的,而各个具体部分和局部人民群体的特殊利益以及少数利益是如何实现其代表的呢?换言之,应该由谁来代表呢?依照伯奇关于代表的四种分类,中国共产党可以看成是受人民嘱托的人民利益与共同意志的总代表,人大代表是按照国家法定的选举制度按照地域特色设计代表各地区人民普遍参与国家管理的选举代表,政协委员是按照界别设计以协商委任的方式代表各界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委任代表,而统一战线领域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党外代表人士是以党外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身份参与国家管理的辅助代表。这些代表各有侧重,分别代表不同类型人民的具体组成部分。并作为全体人民不同组成部分的“替身”,几者意志的叠加和整合构成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个由多种代表机制复合叠加构成的代表机制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整内涵和张力所在。亦有论者称之为中国共产党总代表和民主党派协助代表的新模式。[1] (二)经验层面的理解 作为现代政党,民主党派具有一般政党所具有的共性和特质,即扎根社会。联系和代表社会,作为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正如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欧内斯特·巴克所说:“政党具有双重性格或性质。也就是说,政党是把一端架在社会,另一端架在国家上的桥梁。”[2](p.39)亨廷顿也认为,政党充当社会势力与政府相联系的纽带,[3](p.90)戴维·海因认为,政党向社会作出反应。①中国各民主党派产生于旧中国民主运动和抗日救亡运动期间,从它们所联系和代表的社会群体来看。“每个党派都有自己的历史,都代表着各自方面的群众”,[4](p.163)经历过从主要代表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旧知识分子的阶级联盟到新时期代表爱国统一战线“三者联盟”(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的角色定位变迁。从政治实践的经验来看,在政权创立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的代表性问题较好地实现了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的吻合。事实上,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三三制”原则通过吸纳开明士绅与各阶层人民积极投身于边区政权建设,保证民主党派有职有权,就是一次缩影代表与行动代表吻合的成功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曾以“一根头发与一把头发”的形象比喻生动揭示了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的重要性。周恩来在第一次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直接指出了民主党派的代表性问题,即“各个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不能用英、美政党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他们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那时,民主党派代表性的社会基础主要是人数相对较少的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新中国从旧社会接收了大约500万左右的知识分子,占全国总人口不到5%。所以相应地,当时中央对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方针也是“少量发展”和“三个为主”(“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为主”)。当时,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人数与其所联系的社会群众的总体比例是基本相宜的,在缩影代表层面基本比例平衡;而在实质代表层面,中央对民主党派“有职有权”的指示保障了其参政的积极性和履职效能:一是民主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和行政机关占有大量席位。政务院下属34个部、委、院、署、行中,有11位民主党派人士担任正职,约占正职总数的1/3。二是在基层政权中也有数量较多的民主党派人士担任正职领导职务。三是在高校、企业和武装部队中,也有大量的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直接参与事务决策。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在形式代表和实质代表两个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既保证了民主党派代表参政议政的形式代表,同时也保证了民主党派履职议事的有职有权有为,为开创多党合作和政党协商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反右”斗争和十年“文革”浩劫,使这一良好开端遭遇挫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业遭到极大破坏。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多党合作事业逐步得到恢复和步入正轨。经过1989年与2005年两个五号文件的颁布,中国各民主党派作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致力于协助执政党,与执政党肝胆相照合作协商的参政党定位进一步明确。新的历史时期,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特定联系的一部分社会群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在连结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同样承载着代表、联系和服务社会的重要使命和作用,所区别的只是代表人民的不同组成部分而已。各民主党派经过阶级联盟到“三者联盟”的成长,已经成为中国执政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执政体制中,民主党派的代表性设计正好起到一个补充代表和辅助代表的作用。 同时,中国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有其特殊性,从代表类型来看,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产生不经过选举,因此它不同于选举代表,同时它又未被明确授权和赋权,因而是角色模糊的代表,是兼具委任代表与象征代表双重角色意涵的代表类型;从行动代表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对民主党派广泛性和大团结的强调使得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和实际作用被形式化和象征化,所谓政治花瓶,正是民间对民主党派代表性在实质代表层面缺乏回应性的一种批判和暗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涌现出的多元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是从前的一元化格局所无法包容和代表的,迫切需要代表机制的创新。现阶段中国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既要实现形式代表的比例平衡,又要实现实质代表的行动能力和履职能力。因此,中国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的实质就是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之间的匹配和平衡程度问题,如果两者之间出现了偏差和扭曲,契合度不佳,则民主党派的代表性就会成为制约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瓶颈。 二、民主党派代表性困境 当前中国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虽然已经引起一定的重视,但由于制度设计、时代变迁和代际转换,目前在代表和反映社会方面却面临着很大的脱节,面临严峻的发展困境。 (一)代表性失衡:代表过度与代表缺失 当前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的首要表现是代表失衡,一些社会群体得到充分代表,乃至过度代表,而另一些群体则代表缺失,得不到代表。 在八大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中,由于历史渊源,其代表性指向向来都是以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1978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这一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也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新的社会阶层,它主要由非公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的知识分子组成,集中分布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新阶层虽涵盖多种职业行业领域的社会群体,然而政治参与的水平却参差不齐。他们的基本特征,不属于体制内人士或“公家人”,而属于体制外的“社会人”。尽管统战部门有意识地通过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对新社会阶层人士进行一定程度的吸纳。如民建和民革对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和海归知识分子有一定数量的吸纳,但大量新社会阶层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及评估师等行业人士还是缺乏党派参与渠道。各种网络意见领袖和网络社群意见代表更是很少被纳入民主党派的发展视野。而新社会阶层人士涵盖多个方面,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5亿人。根据2010年的统计数据,至2009年,在民主党派80.7万成员中,新社会阶层人士只占7.3%。这就导致代表比例的严重失衡。一方面,体制内科教文卫系统知识分子行业代表云集,过度代表,重复参政;另一方面,新生的体制外非党社会群体和杰出人才处于严重代表缺失状态。民主党派的代表性呈现为过度代表和代表不足的失衡状态。由于知识分子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体制内单位,有研究者将其归类为知识分子型政党,[5]整个党派工作都趋同于知识分子工作,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协商合作被化约为党与知识分子的协商合作,再加上先天的“从严掌握”和“少量发展”,这就大大窄化了民主党派的代表性。总的来看,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中,仍然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体。无党派代表人士的界定也是以体制内知识分子为主体。换言之,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在行业界别上主要集中吸纳和代表的是知识分子群体,而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大量新社会阶层人士并未得到吸纳和代表。 (二)代表性趋同:政党趋同、界别模糊与重复代表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民主党派在代表性上具有明显的界别分工和自身特色。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共统战部门的协助下,各民主党派在尊重各自历史的基础上确定了各自分工活动的范围和重点。如民革发展的对象主要是原国民党员及其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人士,民盟主要是文教界的知识分子等。但在改革开放中后期,在民主党派的代际转型过程中,出现了比较普遍的政党趋同、界别模糊与跨界别现象。一方面,有的民主党派组织联系的原阶层人士严重萎缩,在组织发展上面临资源枯竭境地,如民革;另一方面,有关组织部门在新生代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培养和发展过程中普遍追求“三高”,即高层次、高学历、高职称,导致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普遍呈现精英化、职称化与官僚化特征。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有些民主党派只强调其进步性,忽视其广泛性,在发展成员等方面也有与中共趋同的倾向。[6]而且,在新的社会领域,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可以发展党员,在社会基础方面出现了叠加现象。[7]再者,由于代际转换中的青黄不接,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中普遍出现了跨界别发展的问题。笔者在某研究机构的一次民主党派主委发言中发现,许多党派负责人不约而同地谈到由于青黄不接而导致的党派跨界别发展现象,甚至相互争夺发展对象。各民主党派在争取新的组织资源时,往往相对集中于高校知识分子、非公经济人士、“海归”人员等界别人选,从而加剧了组织成分的趋同。由于跨界别和相互交叉现象普遍,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界别特色越来越不明显,代表性严重趋同已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进而导致重复参政以及参政资源的浪费,影响参政党作用的发挥。[8]界别特色越模糊,代表结构就越单一,与日益分化的多元社会反差就越大,就失去代表多元社会的意义。 (三)代表性虚置: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的悖论 从代表理论来看。形式代表论关注的是样本代表,实质代表论则涉及代表意识和代表行动。理想的代表性设计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体现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之间的比例平衡和行动吻合。但目前中国民主党派代表性除了在结构比例方面的代表性失衡,还面临一个困境,即代表性虚置:形式代表和实质代表之间的脱节和悖论,使代表徒具缩影性和象征性。 长期以来,民主党派履职的代表性主要通过传统的“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选用干部的政治安排与实职安排,乃至作为惯例的“无知少女”政策来实现。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按照一定比例选配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两种形式,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王金洪认为,“将代表名额分配落实到具有不同的职业身份和社会身份的人,其根本的政治理由是,保证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进而象征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②这些从各种安排出发的代表性设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主党派代表性在形式代表层面的样本意义,但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明显弊端,如存在“两多两少”、“两重两轻”现象,即政治安排多,实职安排少;副职多,正职少和“重安排,轻使用;重选拔、轻培养”。[9]实职安排少意味着有职无权或虚职无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主党派作为行动代表的实质代表作用的发挥。加上所谓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思维定势集中在保证民主党派代表人士自身的各种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上,而对其代表能力、代表责任未引起重视。很多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一旦进入组织部门视野,得到政治安排与实职安排,各种荣誉纷至沓来,享受了作为代表带来的鲜花、荣誉和地位,但却缺乏代表意识和代表能力。目前,绝大多数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干部任用都是在有关部门的这种安排和选配制度下产生的,某种意义上说,代表人士本身就处于被代表状态,代表的形式性、象征性是首要考量因素,至于代表的代表意愿、代表意识、代表能力、代表行动处于次要考量位置,代表的真实履职能力往往依靠培训加以提高。这就导致代表在实际履职方面既缺乏代表意识,又缺乏代表能力,更影响代表成效。同时也导致党内优秀人才的拥挤,造成干部任用中极大的不公平。近年来各种雷人提案不绝于耳,睡觉代表(委员)、请假代表、举手代表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不满与批评。加之政治安排集中在人大和政协,在政府、司法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的实职安排比较少。此外经过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选配,“在少数人中选少数人”,使得民主党派的代表性进一步弱化。 三、新时期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面临的新要求 (一)工农联盟内部的新变化要求民主党派代表性设计实现形式代表的比例平衡 工农联盟是中国国家政权的基础,也是统一战线的基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已从阶级联盟走向工农联盟。由于“反右”斗争和“文革”动乱,民主党派社会基础遭到扭曲。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情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结构特别是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中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基本格局未发生大的变化,但在工农联盟内部具体结构比例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是农民阶级的变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137462万人,农村常住人口60346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3.9%。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人口占比将近90%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城镇化的加速,这一比例差异将会进一步加大。此外,是农民阶级的职业分化,由原来单一的人民公社社员分化出了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村管理者等若干个亚阶层。[10] 二是工人阶级内部的变化,即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多样化、新阶层的崛起与两类新穷人的出现。首先,是工人阶级队伍不断扩大。2015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5361万人,是改革开放前的近3倍,占城乡从业人员的50%。其次,除了工人阶级队伍不断扩大,工人阶级的内部结构日益呈现多样多层,即由从前相对固定、单一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状况,向多阶层分化和演化,社会新阶层崛起。从改革开放之前“工人、干部”的“两阶层划分法”演变到改革开放之后“产业工人、知识分子、管理人员”的“三阶层划分法”,[11]再到2002年陆学艺等提出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为标准的“十大阶层”划分法。[12](p.2)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把新阶层人士界定为六个方面:(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3)个体户;(4)私营企业主;(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6)自由职业人员。此外,与新阶层崛起同步的,还有两类新穷人[13]的出现:一类是由农村流入城市“亦农亦工”的农民工,他们被称为新工人。根据2014年的统计数字,全国农民工的人数为27395万人,近3亿。[14]城市的加速发展和农村的日益凋敝,使得这些新工人大部分已回不去农村,他们中的多数从事城市底层服务行业。同时,还产生了主要来自知识分子阶层中的一类既不同于传统工人阶级,也不同于新工人群体的“新穷人”,主要是年轻的就业者和低职称知识分子,他们在房贷、职称压力下沦为学术民工和弱势群体,对社会分配体系强烈不满。这部分“新穷人”常常拥有较高的文化、教育和技术水平,是新兴媒体的积极参与者,相较新工人群体具有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动员能力。 总的来看,虽然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工农联盟内部“两阶级一阶层”的内在结构和比例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与统一战线的基础,作为国体中的主人,工农联盟中的大量主体部分从体制的坚定依靠力量沦为体制的边缘力量或体制外力量。黄宗智的研究表明,在体制内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工人阶级就业人数比例较小,而在体制外各种非公经济单位(个体、私营、外资)的就业人数比例较大。包含中产阶级在内的正规经济单位就业的人员中只占16.8%,而在半工半农的非正规经济单位的劳动人口则占到83.2%。[15]因此,目前民主党派代表性的形式代表严重滞后于工农联盟社会结构的新变化,无论是对新社会阶层的兴起还是对新穷人的出现都缺乏充分的制度考量。诚如汪晖所言,新穷人的出现,表明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宪法原则空洞化,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机构中,充斥的是赢者通吃的官僚精英和高端的财富精英、知识精英,却难以见到“下流社会”新穷人的身影,更听不到他们的声音。[13]这种代表性断裂对我国工农联盟造成了很大损害,严重影响到党的执政合法性。民主党派从早期为少数思想待改造的知识分子代表与代言,迫切需要突破“三个为主”的制度设计束缚,为转型中各种体制外新兴政治群体代言,实现其在政治活动场域的“在场”与“再现”。 (二)政党协商的新定位要求民主党派代表性向行动代表和实质代表转变 虽然中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已经走过70多年的历史,但明确政党协商却是2015年才开始的。1989年和2005年中共中央曾先后两次颁布过两个五号文件,1989年五号文件的关键词是“坚持和完善”,2005年五号文件的关键词是“进一步加强”,从措辞强烈程度上看,无疑是越来越重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了,但当时明确的是都是政治协商而非政党协商。 “政党协商”是在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首次得到明确的;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又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再次明确和突出强调了“政党协商”,规范了政党协商的具体内容与形式,该文件明确赋予政党协商新的使命,把政党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并将政党协商定位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七大协商形式的首位,提出要“继续加强政党协商”,政党协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凸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决策部署,再次凸显中共中央对政党协商的重视程度,表明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国政党制度也在进一步向更高目标迈进,同时这也对民主党派提高协商能力和协商实效,更加有质量地参与协商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 政党协商发端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团结合作,发展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之中。[16]在新的历史时期,民主党派作为政党协商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与特色主体,在政党协商、政府决策和国家治理过程中担负着多重重要使命和角色,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作为一个基础问题就更加重要了。 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履职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的履职过程中,之所以能够较好地履职,实现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的统一,保障民主党派有职有权是其中一条关键经验。正是由于民主党派在参加政权与参与管理方面实职安排多,担任正职多,保障了有职有权,使得当时民主党派在诸如协助中共制定宪法、土改、社会主义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中,都充分地激发了民主党派的代表意识,较好地发挥了民主党派的知识优势,协助中国共产党巩固了政权,恢复了国民经济。而改革开放以后,民主党派的代表性逐步弱化,履职能力不强,根本原因也在于仅仅重视了形式代表和样本代表,而对于实质代表和行动代表缺乏关注和重视。虽然民主党派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力度加大,但在保障有职有权方面难以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由于多数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属于选配干部和安排干部,某种程度上说,代表人士本身就处于被代表状态。代表的形式性、象征性是首要考量因素,至于代表的代表意愿、代表意识和代表能力则是次要考量因素,代表履职主要依靠后期培训加以提高,这样就导致了大量能力不足、履职不力的代表。这种“安排式参政”虽然可以满足民主党派代表性在缩影代表和象征代表层面的要求,但与实质层面的行动代表和履职代表相距甚远。政党协商的关键在于民主党派的行动能力和履职能力,这就要求民主党派在行动代表和实质代表层面进行一次升级和突破。 综上所述,民主党派代表性问题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激活政党制度活力的新的历史背景下,正越来越凸显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民主党派作为整体的参政党越来越要求释放其代表功能和参政能力,要求政党协商落到实处。在政党协商的新时代背景下,民主党派的代表性建设迫切需要一个深刻转型,即从形式代表向实质代表转化,从缩影代表到授权代表与实质代表转型。从代表理论的形式代表层面考虑,迫切需要民主党派代表性的制度设计突破“三个为主”的组织束缚,进行适度扩容,即首先从缩影代表角度层面对民主党派联系的社会群体予以再现与调整,以保持代表结构的比例平衡。同时,从实质代表层面来看,要加大对民主党派的赋权力度,强化代表意识和代表能力。只有紧跟时代步伐,保持人民性,民主党派的代表性才会接地气、有活力,政党协商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注释: ①转引自[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南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组织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0-521页。 ②刘炜:《“无知少女”,他代表谁?》,《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10月17日。从正式代表到实体代表:民主党在中国的代表问题探讨_中国民主党派论文
从正式代表到实体代表:民主党在中国的代表问题探讨_中国民主党派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