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难点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难点论文,对策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企业改革深化、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位分流已经成为必然和现实。按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下岗职工1100多万。今后还会有增加趋势。如果下岗职工得不到有效合理安置,不仅影响国有企业改革进程,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解决好再就业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大和199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了实施再就业工程。各地在实施再就业工程问题上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实施时间不长、就业压力过大、企业一时难于走出困境等许多原因,实施再就业工程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就是说,在实施再就业工程、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只有对再就业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科学的、现实可行的对策,才能确保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
再就业难点问题分析
(一)对下岗职工总体状况缺乏准确把握。
对下岗职工状况缺乏准确把握,表现在:①概念不清。一是“下岗”概念不清。从全国的角度没有对“下岗”作出统一科学规范的定义。使不同的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企业对下岗有着不同的理解,造成对下岗认识出现混乱的局面。比如有的把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的也纳入下岗之列;很多人从企业下岗后自己很快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但原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不了解,把这些已实现再就业的还算在下岗职工之列等等。二是“再就业”的概念不清。职工下岗后通过各种方式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这种工作期限有长有短,所找的单位性质五花八门,这些人算不算实现了再就业也没有明确的说法。②对下岗职工动态变化缺乏了解的途径和手段。一种情况是:企业让职工下岗后,没有及时向劳动部门申报职工下岗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职工下岗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再就业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有的虽然在认定上已经实现了再就业,但在找的新的单位后又下岗。有的职工一年可能多次变化岗位。而有关部门以年为统计周期,无法及时了解下岗职工就业的动态发展情况。另外,有的地方政府给企业定了职工下岗最高限定比例,使企业不可能把超过这一比例的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
正是由于概念不清,对下岗职工动态变化情况缺乏及时了解,导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下岗职工状况掌握上有偏差。比如某市工会统计的下岗职工总数是40万,劳动部门统计的是20万,而统计部门统计的是29.5万人。
(二)解决再就业问题的职责不明确。
中央提出要依靠社会各方面(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力量,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但是各个方面(含劳动部门)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职责不明确,任务不具体,不利于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如某市直属14个专业委办局都成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关系托管、技能培训、中介等服务,但每办理一个下岗职工的托管事务及再就业工作得通过劳动、财政、企业、审计、保险等许多部门,严重影响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该市14个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了半年多来,只有一个中心在正常运转。
(三)困难企业领导的短期行为影响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困难企业领导的短期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为了避免承担对下岗职工情绪引导的责任,企业在确定下岗人员时,把职工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确定下岗人员的杠杆,让一些懂技术、有文化、年纪轻等关系企业未来发展的人员下岗,只能使企业陷入更大的困境,导致更多的人下岗。②在帮助自己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方面存在逃避的现象。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后,基本上和企业不存在任何关系。企业领导也不再愿意去做一些涉及下岗职工的事情。哈尔滨团市委1997年与哈尔滨铁路分局旅游公司签订协议,从下岗青工中为黑河号列车招一些乘务员。团市委找到有关企业领导,请他们推荐一些下岗女青工,可企业领导不愿意做这件事。一些企业领导认为职工下岗后好不容易不再找企业的麻烦,与企业相安无事了,现在又去找他们,万一没录用他们,会引起下岗职工对企业提出新的要求,给企业招惹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团市委不得不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46名下岗职工。
(四)下岗职工素质问题是影响再就业的重要因素。
企业职工下岗,从宏观上说是由于企业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必然现象。但从下岗职工自身来看,是缘于下岗职工自身素质不能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或自身素质不如其他在岗职工这两个主要因素。企业职工素质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技能单一,跨行业就业能力偏低;二是文化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社会对人才文化素质的高要求;三是思想素质不适应。有许多下岗职工等靠赖的思想严重;有的对再就业期望值过高,对工作挑肥捡瘦。有的职工下岗后不从自身找原因,把责任归于他人和社会,而且被动地等待社会安排再就业。还有的下岗职工在实现了再就业以后,依旧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无意识主动去学习过硬的和更全面的就业技能。这种等、靠、要的思想,都是因为下岗职工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对待个人、社会利益关系造成的。下岗职工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再就业工程将会难上加难。
(五)再就业技能培训存在盲目性。
由于缺乏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客观调查,下岗职工技能培训存在着盲目性。一方面是组织培训的单位在确定培训人数、培训内容方面存在盲目性。另一方面是下岗职工学习技能也存在盲目性,在参加完再就业技能培训后仍然实现不了再就业。据某市职业服务中心的现场招聘大会统计发现,到200余家招工单位应聘的财会、微机、 文秘专业求职人员约占报名求职人数的15%,而所有用工单位所需录用的财会、微机、文秘人数只占2%。
(六)就业渠道不畅通。
就业渠道不畅通,主要表现在下岗职工获取社会用工信息的机会少。许多下岗职工甚至不知道当地有就业服务机构。主要原因是:下岗职工原来所在企业缺少为下岗职工服务的意识,没有给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的指导,而就业服务机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又没有及时承担起相应的就业服务职能,使下岗职工成为无人管的人,出现了社会关系的空白点。社会公共媒体(电视、报纸等)上所发布的各种招聘信息对人才的条件要求对下岗职工来说又可望而不可及,导致下岗职工很难获得适合他们的用工信息。
(七)再就业工作缺乏政策支持。
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政策,使各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金融、城管等部门)难于协调出台有突破性的再就业政策。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往往带有局限性。比如许多地方政府把减少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当地增加再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做法在短期内有利于缓解局部地区再就业压力,但与此同时增加了其他地区的再就业压力,不利于全国范围内整个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八)下岗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下岗职工权益得不到保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不规范。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下岗职工求职迫切并对下岗政策不了解的特点打着劳务中介服务的幌子,收取过高的中介服务费或是收取中介费后提供不了实实在在的中介服务。二是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在招聘下岗职工时,一般都与下岗职工签订了试用合同。当试用期结束以后,企业便借各种理由拒绝与下岗职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因为企业支付给正式职工的报酬要比试用工高出一倍以上。这些企业在短期内似乎为再就业工作做了贡献,但他们实质上是把下岗职工作为最廉价的劳动力使用,侵犯了下岗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保障措施不力。
日前,一些地方建立的下岗职工就业服务中心,负有对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职能。托管所需资金采取政府、社会(劳动部门、保险部门)、企业各出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资金主要用于被托管职工基本生活及医疗保障、转业训练、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生产自救和再就业扶持等。但由于政府财政缺乏、企业效益不景气,往往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使再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如某市一个专业局于1997年6 月份成立了就业服务中心,到目前为止该所属的12800名下岗职工中, 只有649名下岗职工进入中心托管。由于市财政困难, 原定一次性拨付给中心二年资金改为一次性拨付一年,后又只能拨付半年。
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对策建议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和问题,因此,必须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统一协调领导。
再就业工作涉及政府各个部门、企业和下岗职工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要由政府协调成立专门的再就业工作机构,负责对就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应建立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街道(居委会)等各级统一规范健全的再就业工作网络,为再就业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各级再就业工作组织机构,应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明确各部门、企业在再就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职责任务,使各有关方面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协调配合,不扯皮、不推诿,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对下岗职工进行动态的规范管理。
首先,规范“下岗”和“再就业”概念。如黑龙江省政府规定:下岗职工指与企业建立过正式劳动关系、下岗6个月以上、 有求职愿望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包括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与此相对应,应该明确规定:再就业是指职工下岗以后,又与新的企业建立了六个月(或一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关系,获得了新的就业机会。
其次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动态变化情况。职工下岗时,应由原企业及时或限时(如两个月或一个月以内)把下岗职工的状况报告到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统一将下岗职工的情况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破产企业由破产清算组织在正式宣布企业破产后一定时间内将破产企业失业职工情况及时通报给劳动部门,或直接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这样可以避免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出现盲区。
第三,规范企业用工申报备案制度和用工年检制度。企业正式招用下岗职工一定期限以上的必须及时(或限时)向劳动部门申报备案。
(三)对下岗职工的培养必须坚持两手抓。
要使下岗职工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首先必须使下岗职工做好素质准备。在下岗职工培养方面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思想教育,一手抓技能培训。思想教育的目的,一是通过政策、形势教育,使下岗职工理解和支持改革,认识下岗的历史必然性,接受下岗这一社会现实。二是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不计较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挑肥拣瘦。三是帮助下岗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再就业过程中正视自身的素质条件,不等、不靠、不赖,始终有紧迫感并努力求得新的作为。
抓技能培训的目的,是使下岗职工掌握再就业本领。技能培训要注意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培训要根据市场的客观需要,结合下岗职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分层次地进行,要让下岗职工学有所用,避免培训的盲目性,降低培训成本。
(四)拓宽再就业渠道方面必须标本结合。
所谓治标,是指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使下岗职工尽快走上新的就业岗位。包括:建设就业信息传播媒体,如开办就业信息报纸,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开辟就业信息栏目等。定期举办人才招聘大会。组织区域劳务输出协作。开展长期中介服务等。
所谓治本,是指以推动经济发展为手段,通过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方式,使就业岗位在原有的基础上,总量上有新的增加。如:引导下岗职工向农村转移,开发荒山、荒滩、荒水;扶持下岗职工积极创办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个体等多种形式的企业,特别是投资小、技能素质要求较低、见效快的家政、社区服务业;推动企业自身发展附属产业或第三产业,增强企业自身安置下岗职工的能力;加大基础建设投资规模,带动经济的全面发展等等。
(五)建立和完善再就业工作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要制定统一的再就业工作政策保障,在劳动、工商、税务、信贷、保险、城市管理等方面给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和安置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以优惠政策。
二要加速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障制度。
三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广开资金筹集渠道,尽快建立再就业基金,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再就业培训等提供保障。
四要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既加强对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又加大对企业用工制度的监督,保证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