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比较分析
(一)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比较分析
1.从收入效应来看: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同。三种类型增值税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根据上面的分析,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宽,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窄,因此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对于一定的销售收入,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将产生不同量的财政收入。从右图中可以看出,在适用税率相同(R[,o])的情况下,消费型增值税形成的财政收入最少(OA),收入型增值税居中(OB),生产型增值税最多(OC);而要取得一定量的财政收入(OD),消费型增值税所需税率最高(R[,a]),收入型居中(R[,b]),生产型最低(R[,c])。
2.从激励效应来看: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投资的激励作用不同,因而对经济运行有不同的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税金,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降低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对投资起到直接而强烈的限制作用,进而阻碍经济的增长或防止经济过热。特别是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这种作用更加突出。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分期扣除,但从技术上说,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因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将付出额外的社会成本,即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提高,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是低效率的,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全部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相当于仅对全部消费品征税,从而将产生刺激投资的作用,资本的形成将刺激经济的增长。
3.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同,现代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都希望扩大出口,限制进口。因此,对本国产品的出口,为避免重复征税,要实行出口退税:在进口时,为保护本国生产商的利益,要征收进口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研究
(一)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来分析:特定的经济政策必须与特定的经济运行状况相适应,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经济政策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毫无疑问的。实践证明,生产型增值税发挥了预期的作用,在抑制非理性投资,治理经济过热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从加入WTO与对外贸易方面来分析:加入WTO使我国关税壁垒严重弱化,加上非关税壁垒的严格限制,使得这些传统措施对外贸的保护作用日益减弱。面对加入WTO的经济挑战,国内增值税政策必须进行改革,消除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保护作用。
1.在出口环节:我国自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来,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现今,只有除机电产品等少数产品能享受全额退税外,其余均不能得到完全退税,这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转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对出口商品实现全额退税,有利于出口商品不含税出口,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值税转型对外贸有强烈的促进作用,由此扩大外需将大大降低对扩大内需政策的压力,配合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2.在进口环节: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众多发达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从而使国内企业失去竞争力。
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提高税率。对于国内产品而言,增值税转型不会增加税负:而对于进口产品来说,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都是进口总值,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就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对国内产品的压力。并且,这种改革完全属于一国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又是多数征收增值税国家通行的做法,完全可以被国际社会接受。
(三)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发展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方面来分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基础产业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部门,它决定着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承受较高的税负。从实际情况看,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按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使得这些企业所承受的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这样的税负结构不利于高科技行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其结果将会加剧我国产业结构失衡。
三、增值税转型的可能性研究
任何改革举措的出台,既要分析其必要性,又要分析其可能性,即这项措施实施的条件在现实中是否具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项改革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或者说增值税转型会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的冲击?
1994年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与当时我国的财政状况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CDP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中央财力有限,导致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为此,1994年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与其他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能够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正是满足该目标的手段之一。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财政状况逐年好转,“两个比重”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C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7%上升至1999年的14.0%,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已达55.7%,并稳定在50%左右。2001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加快,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税收收入在连续几年较高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2001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5万亿元,达到15172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增收2511亿元。此外,2001年中国每个月的税收收入均超过1000亿元,国税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财政状况的改善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了可能。
(二)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能否达到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
1994年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也是与当时我国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的。当时的征管情况令人担心:征管手段以手工征收为主,全国只有3.7%的基层分局应用计算机,应用领域主要是内部会计系统,基本未涉及征管信息监控;现代化的征管模式未形成,实行专管员分户管理;税务人员不足的矛盾异常突出。同时税务机关也不具备对企业经济信息充分监控的基本条件,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刚刚出台:多数企业经济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控。面对如此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水平,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的生产型增值税,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以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说,税款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信息具有充分的监控能力,要求税务系统征管力量对商品流转全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四、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实施的条件,已经势在必行。在转型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先在一些行业中试行,如在高科技行业中试行,这既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又可以缓解财政的压力且征管困难较小。
(二)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提高征管水平。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税务部门应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早日实现税务信息化管理。
(三)改进仅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增值税实行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征收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了唯一合法的扣税凭据,这也是现行增值税问题倍出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将现行的抵扣制度改为凭“账簿法”计算税款,将专用发票只作为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的依据,不再作为唯一的抵扣依据,淡化专用发票在抵扣税款中的作用,限制利用专用发票偷税犯罪。
(四)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该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现在征收营业税的经济活动。但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所以这种扩大应分阶段逐步实行。建议第一阶段应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对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
(五)综合配套,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纳税、治税环境是实施增值税最有效的保障。应加强宣传舆论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征纳双方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同解决地区性的税收竞争和打击跨地区的偷骗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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