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户籍制度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籍制度论文,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朝是由女真人建立的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其人口民族结构的多元化,加上女真与汉、渤海等族又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各民族内的阶级结构也不尽相同,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使得金朝的户籍制度与其他朝代比较起来具有某些特殊性。以往学术界对金代户口问题的研究有过一些不正确的结论,就是由于缺乏对金朝户籍制度的了解而造成的。本文拟对金代的户口类别、户等制、户口统计与户籍管理措施等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以使金代人口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增进我们对于金代社会的认识。
一 金朝的户口类别
从金朝的户口类别中最能看出其户籍制度的特殊性,同时它也反映了金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于我们理解金代的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都是很有启发的。
《金史·食货志序》以这样一段简要的文字概括了金代的户口类别:“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这一说法得到今日研究者们的普遍认同,似已成为一种定论。①但我以为,这个问题还大有商榷的余地,金代户口是否真的有这样九个类别,上述九个类别是否反映了户籍制度下的人户法定身份,还不能遽然下一断论,对《食货志序》指出的这些户类必须逐一加以分析。
(一)课役户、不课役户。
《金史·食货志》对这两种户类的解释十分明确:“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课役户、不课役户的区别类似于宋代的主、客户,只不过主、客户的划分主要依据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有无,而课役户、不课役户的划分则要全面衡量其物力状况。金代赋役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赋役标准的统一,即以物力为征派赋役的唯一尺度。金代的物力之制与前代有所不同,“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日物力(钱)。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②大致说来,物力可分为“地土物力”和“浮财物力”两大类,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内容外,浮财物力还包括奴婢。自世宗时起,民户物力均由定期进行的通检推排来加以确定。由于物力是征派赋役的唯一依据,因此确定课役户和不课役户的标准就是有无物力。但物力之有无是相对的,因为金代的物力范围很广,民户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除“所居之宅不预”外,其他均在推排之列,章宗以前,甚至连农民的积粟都要计入物力,所以并不是说不课役户就绝对没有物力,只是物力多少的问题,当物力少到了一定的程度时,就可免除赋役而成为不课役户。
关于课役户和不课役户的具体物力界限,金代文献中缺乏记载,但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相关的材料对此作一个大致的估计。世宗大定十年(1170)实行募兵法,“凡物力五十贯者招一军,不及五十贯者率数户共之,下至一二千者亦不免。每一军费八十缗,纳钱于官,以供此费。”③金代文献中“物力”和“物力钱”两词常常混用,究竟是指物力还是物力钱,则要视其上下文的意思才能确定。这段史料中的“物力”实际上指的是物力钱,因为凡五十贯“物力”则须纳免役钱八十贯,显然只有达到了五十贯物力钱的物力水平,才有可能负担得起这八十贯免役钱。免役钱的征收范围当然只限于课役户,据称“下至一二千者亦不免”,也就是说仅一两贯物力钱的民户也在交纳免役钱之列。金代的物力钱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资产税,它是按照每户的物力总额征取的,物力钱的税率约为0.6%,④那么凡纳1贯物力钱者就应当拥有167贯物力,这可能代表了课役户的物力下限。
课役户与不课役户是相对稳定的,金代的通检推排大致每十年进行一次,每次通检推排的主要目的就是“增新强、销旧乏”,即根据民户资产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其物力总额,在此基础上对课役户与不课役户进行调整。章宗泰和二年(1202),为了对民户的物力状况及时做出变更,制定了“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遂使课役户与不课役户的调整趋于经常化。泰和七年(1207),因课役户多逃离其本贯以避役,章宗下诏曰:“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⑤即通过这个措施将确已陷入困顿的课役户改为不课役户。
课役户、不课役户在金代文献中也常作物力户、无物力户,而金代碑刻中又时见“税户”的称呼⑥,税户也就是课役户。不管哪一种名称是正式的名称,这是金朝的两个法定的户类是没有疑义的。
(二)监户、官户。
监户是宫籍监户的简称,官户是太府监户的简称。《金史·食货志》解释说:“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又据《百官志》,殿前都点检司辖下的宫籍监“掌内外监户及地土、钱帛、小大差发”,太府监下的典给署“掌宫中所用薪炭冰烛,并管官户”。
曾有学者著文指出,金朝的宫籍监户最初是由辽代诸宫卫内的“宫户”“宫分人”转化而来的,⑦这种看法颇有见地。在金代,宫籍监户的主要来源是以罪被没入官的人口,如海陵王时大杀宗室子孙,而往往将他们的家属没为监户。⑧官户虽然与监户一样同属官府奴婢,但由于他们在被没入官前的身份就是奴婢,因此其法律地位似乎比监户还要低一等,章宗时监户可以与百姓通婚,还可以通过入粟、建立战功等多种途径赎身,而官户却不能。监户和官户除了身份、地位的差异之外,其所服劳役的性质也不同。隶属于太府监下的官户均服役于宫中,其数量可能相对要少一些,而宫籍监户则有“内外监户”之分,外监户即指在地方州县服役的监户。《金史·曹望之传》载,大定间疏浚运河,“尚书省奏当用夫役数万人”,世宗命“以宫籍监户及摘东宫、诸王人从充役,若不足即以五百里内军夫补之”,参予这项工程的宫籍监户就是所谓的“外监户”其数量可能相当多。他们虽然散居各地,但其户籍并不隶属于当地州县,而是直接归宫籍监掌管。总之,监户和官户的身份和归属都很明确,因此它们作为金朝的两个法定户类也是没有疑问的。
(三)二税户。
《金史·食货志》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代的“二税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头下军州的二税户,一种是指寺院二税户。头下军州制度至金朝已不复存在,故金人所称二税户乃专指寺院所属民户。
二税户本是辽朝的一个法定户类,其名称虽然一直沿袭了下来,但这种僧道奴婢在金代已不再具有合法的地位。世宗即位之初,即诏免二税户为食,不过大定间对二税户的放免还很不彻底。章宗即位以后,“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⑨这就是说,凡有凭据的二税户均可被放免,当时仅北京等路就放免了二税户1700余户,13900余口。
二税户在金代的处境是很微妙的。一方面,二税户在通检推排时也和其他私奴婢一样被纳入寺观的物力,⑩这表明他们的存在已得到了默许,另一方面,金朝统治者对放免二税户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限制直至取消这种僧道奴婢是金朝政府的一贯政策,因此二税户从未获得过官方的正式承认。总而言之,在金代,二税户的存在虽是事实,但须知它并非金朝户籍制度中的一种法定户类。
(四)奴婢户。
《金史·食货志序》将奴婢户与监户、官户、二税户并列,因此有人认为奴婢户也是一种正式的户名。但是根据我们对金代文献的了解,除了官奴婢中的监户、官户和私奴婢中的二税户可以单独立户外,找不到其他奴婢也可单独立户的任何证据。在金代的全部奴婢人口中,监户、官户、二税户只占很小一部分比例,此外还存在着数以百万计的私奴婢,据《金史·食货志》记载大定二十三年(1183)对猛安谋克进行通检推排的结果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正口”、“奴婢口”的称呼,说明猛安谋克内的大量奴婢均未单独立户。金代汉人社会中蓄奴现象亦很普遍,但同样也没有发现奴婢单独立户的迹象。
如上所述,奴婢户在金代并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户类而存在的。它只能是对监户、官户、二税户的一种泛称,而根据这一名称不能确认他们在户籍制度中的法定身份。“奴婢户”一词在《金史》中仅此一见,其他金代文献中也极少使用这一含混的称呼,把它当作一个正式户名显然是不恰当的。
(五)正户。
《金史·食货志》在记载猛安谋克的民族构成时,介绍了这样两条原则:“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这就是《食货志序》中“正户”一词的由来。这里的“正户”也被人们视为一个法定户名,认为它是特指猛安谋克奴婢“从良后的半自由民”。(11)这种看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金史·纥石烈执中传》云:“涞水人魏廷实祖任儿,旧为靳文昭家放良,天德三年,编籍正户。”按熙宗天眷三年(1140)已将汉人及渤海人中的猛安谋克全部废除,任儿于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被靳文昭家放良,这个靳文昭显然不是猛安谋克部民,而任儿也非猛安谋克奴婢,但《金史》却称他放良后“编籍正户”。这又该作何解释呢?其实正户只是一个泛称,意若编户齐民。对《食货志》“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一句话亦当作如是解,所谓“正户”是相对于他们以前的奴婢身份而说的,并非一种特定的户名,从金代文献中也找不到称猛安谋克奴婢放良者为“正户”的例子。
(六)本户、杂户。
《金史·食货志》云:“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余谓之杂户。’”这段文字中关于“本户”、“杂户”的解释辞不达意,故人们有不同的理解。由于《食货志序》举出的九种户名中只有本户、杂户而无汉户、契丹户,因此有人把这句话理解为女直称本户,汉、契丹及其他诸族均称杂户。但紧接着《食货志》的这段文字后面,又有这样一条记载:“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查明昌六年之前的历次户口记载,都称作“天下户”若干,而唯独这次分别称女直、契丹、汉户,据此不难判断,章宗说的那段话的本意,当是谓女直称本户,汉人称汉户,契丹称契丹户,其他诸族称杂户。
不管是本户、杂户,还是汉户、契丹户,在金朝都只是一种概念性称呼,而不是法定的户名。明昌六年(1195)前没有本户、杂户的提法,女真人习称“女直户”,章宗为了突出女真的主体民族意识,故提出以本户代称女直户,可见本户只是女直户的一个代名词而已,并不因其名称的改换就成为一种法定的户类。而且即便是作为一种习称,本户、杂户的提法在金代似乎也并未得到流行,查遍《金史》,再也见不到这两个名称,倒是“女直户”一词在明昌六年之后仍常常可以见到。
综上所述,《金史·食货志序》所列出的九种户名中,只有课役户、不课役户、监户、官户属金朝户藉制度中的法定户类,二税户则是以非法形式而实际存在的一种户类,至于奴婢户、正户、本户、杂户四种户名,在当时只是泛称或习称,既非金朝实际存在的户类,亦非户籍制度中的正式户名。
金代的社会结构十分复杂,其户口类别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因而我们的思维不必局限于前人的结论。如果从国家户籍管理体系的角度着眼,金代户口实际上是分成三大类,即州县民户、猛安谋克户、乣户。这种类别主要是按照民族标准划分的,它显示了户分类制的基本框架,也最能反映金代社会结构的整体面貌。
州县民户主要由汉人和渤海人构成,其分布区域遍及全国十九路。渤海人早在唐朝后期就已完成封建化和汉化的进程,以京、府、州、县的行政体制统领民户,最盛时置有五京、十五府、六十二州及一百余县,金建国之初,曾将猛安谋克推行到渤海人中,但由于这种带有明显的部落制痕迹的行政制度与渤海人的社会发展阶段不相适应,所以熙宗时诏命废除诸渤海猛安谋克,以州县制取而代之。金代的州县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是三类户口中最主要的一类。
猛安谋克户以女真人的为主,而杂以契丹、奚等族人户,猛安谋克内的非女真族户口,主要是在太宗天会以前归降的部族。金代的猛安谋克户大致分布在上京、东京、咸平府、北京、西京、中都、河北东西、山东东西、大名府、南京等十二路,其中中原地区的猛安谋克村寨往往杂处于汉人州县间。一般认为,女真族大约在辽代中期就已进入农业社会,金代的女真人,其农耕经济已经相当发达,因此猛安谋克户与州县民户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只是在赋税制度上实行了两套不同的体制,对州县民户实行的是两税法,对猛安谋克户实行的是牛头税,相形之下,牛头税比夏秋两税要轻得多。金代的猛安谋克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4%左右,(12)也是户籍体系中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
乣户是指生活在金朝北境和西北边境地区的诸游牧部落,通称“乣人”。“乣”是辽金史上一个长期以来聚讼不决的问题,关于金代的乣,我们比较倾向于这种解释:它主要是指归附金朝的北方各游牧部落,意为“杂户”、“杂类”与汉语的蕃、夷、杂胡类似。(13)据《金史·完颜襄传》载,章宗承安间,“移诸乣居之近京地,抚慰之。或曰:‘乣人与北俗无异,今置内地,或生变,奈何?’襄笑曰:‘乣虽杂类,亦我之边民。’”乣的性质从这段对话中看得比较清楚。金代乣户的民族成分很复杂,可能包括契丹、奚、兀惹以及蒙古各族。乣户的组成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部族(某些部族也下属有乣),一是诸乣,一是群牧,它们都分属于东北、西北、西南三路招讨司。见于记载者,东北路招讨司所辖有迭剌部、唐古部、助鲁部、乌鲁古部、石垒部、萌骨部、计鲁部、勃特本部,(14)西北、西南两路招讨司所辖有苏谟典乣、耶剌都乣、骨典乣、唐古乣、霞马乣、本典乣、萌骨乣、咩乣、胡都乣,(15)此外还有斡独乣等群牧十二处,但不知隶属于何路。
与州县民户和猛安谋克户不同的是,乣户主要以游牧生活方式为主,但其中也有一些部族已进入农业社会。大定十二年(1172),“尚书省奏:‘唐古部民旧同猛安谋克定税,其后改同州县,履亩立税,颇以为重。’遂命从旧制”,(16)即从两税恢复为牛头税。这说明唐古部早就有了农耕经济。迭剌部与唐古部的情形类似,大定二十三年(1183)公布的猛安谋克通检推排结果,就包括迭剌、唐古二部五乣的垦田数和牛具数,可见他们与猛安谋克的社会经济形态大致相同。又大定十七年(1177)正月,“诏西北路招讨司契丹民户,……其不与叛乱及放良奴隶可徙乌古里、石垒部,令及春耕作”。(17)这表明乌古里(即《金史·兵志》之“乌鲁古”)石垒二部也存在农业经济,但从它们没有象迭剌、唐古二部那样实行通检推排来看,似乎农业经济在这两个部族中还不占主导地位。
世宗以后,诸乣中的某些部分相继被改为猛安谋克,因而这部分乣户也就变成了猛安谋克户。大定十七年(1177)五月,“咸平府路一千六百余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诏从之”。(18)“移典部”即见于《地理志》和《百官志》的移典乣,这些乣户因自诉其本为女真人,故得以改属猛安谋克。宣宗贞祐四年(1216),又改咩乣为葛也阿邻猛安,改本典乣为抗葛阿邻谋克,改骨典乣为撒合辇必剌谋克。(19)
乣户多为迁徙不常的游牧人口,故没有留下完整的户口统计数字,唯有其中的迭剌、唐古二部五乣,因亦实行中头税制,故曾于大定二十三年(1183)与猛安谋克同时进行通检推排,推排结果为“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20)估计乣户的总人口当不少于一百万,约占全国人口的2%左右。
二 金朝的户等
户等是户籍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划分户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征发赋役,所以金代的户等只是针对课役户的。《金史》没有明确记载课役户的户等划分情况,因此我们只能根据一些间接的材料来对这个问题加以考察。宣宗兴定四年(1220),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疏称:“今民输税,其法大抵有三,上户输远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21)这表明州县民户实行的是三等户制。又《大金国志》卷三五“杂色仪制”记载官民婚聘财礼仪云:“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即按照百姓户等对婚聘财礼加以限制,也是称为上中下三等户。猛安谋克原来不分户等,大定二十年(1180)朝议通检推排时,右丞相徒单克宁、平章政事唐括安礼、枢密副使完颜宗尹都主张止验产业,不推奴婢、牲畜、土地之数,左丞相完颜守道也基本赞成这种意见,并建议说:“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但这种意见后来未被世宗采纳。大定二十二年(1182)八月,“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22)即与州县民户一样,也是采用了三等户制。乣户虽以游牧经济为主,但也有户等的划分,《金史》卷四二《仪卫志》下记载外官公使、从己人力的差派办法时说:“其诸乣及群牧官员若猛安谋克,应差本管户民充人力者,并上中户轮当。”可见乣户也是分为上中下三等。(23)
户等制滥觞于魏晋,从魏晋至隋唐,占主导地位的是九等户制,宋代乡村与城镇划分户等的规定不同,乡村户分为五等,坊郭户分为十等。金代的三等户制显然与唐、宋制度都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它是与辽代的户等制一脉相承的。辽天祚帝时的一条史料称:“凡差发,立排门历,量现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24)这是指以物力为标准将民户划分为三等。又兴宗时萧韩家奴上疏云:“诸部皆有补役之法,……苟无上户,则中户当之。”(25)显然也是分为上中下户。但辽代的三等户制似乎还有士庶之别,天会十年(1132)正月,太宗有诏曰:“昔辽人分士庶之族,赋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26)金代户等制明显沿袭辽朝的制度,只是不再分别士族、庶族罢了。
从唐代的九等户制到宋代的五等户制,(27)从表面上来看,户等的划分似有趋于简化之势,而实际上却恰恰相反。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唐代划分九等户的对象是全体乡村居民,而宋代的五等户只包括乡村主户。而且五等户制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将户等划分得更细。北宋实行免役法后,为了使役钱的负担较为合理,各地普遍在原有的五等户基础上逐等之中再析为若干等,如开封府共分为十五等,(28)而两浙路竟不惮繁复地分为七十五等!(29)在这种户等划分愈来愈细的趋势下,金代的户等却简化到了三等,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户等在金代的重要性下降了,金代的许多赋役都直接与物力挂钩,户等的某些作用已经被物力所代替。如军须钱、河夫钱、免役钱等都是按照物力钱的数额征取的,杂役、差役的支配在很多情况下也以物力为标准,因此户等就没有必要再划分得很细,这是金代户等制沿袭辽制而不取法唐宋的真正原因所在。
上文曾经谈到,金代区分课役户与不课役户的依据是物力,户等的划分同样以物力为唯一的标准。《金史·食货志》有“中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的说法,称中户为“中物力户”,就是以物力划分户等的一个明证。而猛安谋克户等的划分,更明确记载为“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关于户等评定和调整的时间问题,前代一般规定三年一定,金代户口虽然也是三年一籍,但这种常规性的户口调查只包括人口的生死存亡及性别、年龄等内容,调整户等显然不是它的任务。金代的物力是由十年一次的通检推排核定的,因此户等的调整也大致应该是十年一次。
户等在金代所起的作用虽然已不象唐宋时期那么重要广泛,但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金代赋役中的某些内容与户等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就其主要方面列举如下。
户等与差役的关系。金代差役中的某些服役项目是直接按物力支配的,而某些服役项目则按户等差遣。大定十九年(1179),礼部定制:诸岳镇海渎神祠看守人,“召土居有物力不作过上户充,于本庙收到香火钱内,每月支钱三贯,二年一替。”(30)这是针对州县民户的规定。又长白山庙看守人的差遣情况是这样的:“大定十三年十月,于赐遣千户下差人丁多者两户看管,免杂役浮泛差使。十五年闰九月,看庙二户于上户内轮差,周年一替。”(31)这是针对猛安谋克户的规定。其差役虽曾一度按丁口多寡差遣,但这显然不是差役支配方式的主流,只能作为例外情况来看待。猛安谋克官员的从己人力也是按户等差遣的,《金史·仪卫志》下云:“合懒、恤品、胡里改、蒲与路并于各管猛安谋克所管上中户内轮差驱丁,依射粮军例支给钱粮,周年一易。”
户等与杂役的关系。杂役又称浮泛差使,它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如修筑城池,维修公廨、驿道、河堤等等。《金史·食货志》对杂役的摊派原则是这样记载的:“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户济之。”大体上说,杂役的摊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常规情况下的“差科”,按户等(版籍)高低征发,户等相同者以丁口多寡为序;另一种是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的“横科”直接按物力高低征派。
户等与租税的关系。金代地租制度不详,元人修《金史》时已称“租之制不传”。地税实行两税法,夏税亩征三合,秋税亩征五升,又纳秸一束,每束十五斤;但这只是一个平均税额,实际的租税额皆有差等,“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与户等无涉。不过租税的输纳有远仓、近仓之别,虽有“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递减五升”的规定,但往往是“道路之费倍于所输”,所以越远负担自然就越重,金代规定“上户输运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32)户等在这里也起一定的作用。
关于户等的作用还有一个误解需要澄清。有的研究者认为金代的物力钱类似于唐代的户税,即也是按户等征收的(33),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对的。唐代户税的征收办法,是先规定出各等户的户税税额,如从第一等户的四千文到第九等户的五百文,各等人户均依此定额纳税。金代户口只分三等,如果物力钱是按户等征收的话,就应该只有三等税额,而实际上物力钱的税额少则一二贯,多则数百上千贯,根本没有定额可言,因为它是按每户的物力数额征取的一种资产税,与户等了不相涉。
三 户口统计与户籍管理措施
狭义的户籍制度就是指户籍登记制度,户口统计的可靠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一个历史的期的人口规模的结论。金朝的户口统计有一套完善的措施,保证了统计结果的准确性。首先,关于在籍人口的范围,《金史·食货志》有这样的记载:“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户主推其长充。”这表明金代人口统计对象是包括女口、非丁口在内的全部人口,明确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它是讨论金代户口数字的前提。
金代对于户籍登记、统计及申报的程序和期限均有严格的规定:“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34)户口统计数字是按县、州、路、户部、尚书省的系统逐级申报的,而金代的路分为总管府路、转运司路、按察司路三套系统,这段史料中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一种路,只笼统地称为“上司”。据笔者判断,这个上司不是指我们所熟知的金代地方行政机构总管府路,而是指转运司路,其根据是:《金史·百官志》记载转运司路设有户籍判官二员,而总管府路则不设此职。
户口统计的实际执行情况未必与这套规定全相符合,比如关于户口申报的时间和期限,居《金史·食货志》,明昌六年(1195)和泰和七年(1207)两次的户口数字都是当年十二月报到尚书省的,这就与“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的规定不一致了。但总的说来,这套制度基本是得到严格执行的,现在保存下来的几组金代户口数字,已被学术界公认为属于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几个比较准确的户口数之列。
关于三年一籍的户口计帐制度与通检准排的关系问题,目前存在着一种误解,亟需予以澄清。《金史·食货志序》在谈到金代户籍制度时说:“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后变为通检,又为推排。”有人根据这段记哉,认为自世宗大定四年(1164)创立通检推排制制度后,户口统计就由三年一次变为十年一次了(通检推排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这种看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户口计帐与通检推排是两种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性质的制度,户口计帐所调查的只是户口状况,因为金代的赋役不是依附在丁口上,而是依附在物力上。户口计帐是户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通检推排是赋役制度的组成部分。大定四年(1164)创立通检推排之制后,三年一籍的户口计帐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被废弃,只是在进行通检推排的年份才不另进行户口计帐罢了。《金史·食货志》共记载了大定初、大定二十七年(1187)、明昌元年(1190)、明昌六年(1195)、泰和七年(1207)五个年份的户口数字,而金代对州县民户的通检排也一共进行了五次,分别是在大定四年至五年(1164-1165)、大定十五年(1175)、大定二十六年至二十七年(1186-1187)、承安二年至三年(1197-1198)、泰和八年(1208)。对照一下这两组年代便可发现,除了大定二十七年的户口数可以肯定是当年通检推排的结果,大定初的户口数有可能是大定四年通检推排的结果外,其他三个年份的户口数都与通检推排无关。而且从这些户口数所属的年份来看,也基本符合户口计帐制度三年一籍的时间规定。从大定二十七年(1187)到明昌元年(1190)正好是三年。从明昌元年(1190)到六年(1195),中间相隔五年,可能在明昌三年或四年还进行过一次户口统计,那么其中有一次就只相隔了两年,这可算是一个例外。从明昌六年(1195)到泰和七年(1207),其间可能在承安三年(1198)、泰和元年(1201)、泰和四年(1204)有过三次户口统计,看来都是三年一籍。总而言之,三年一籍的户口计帐制度一直坚持实行到章宗末,可能从卫绍王大安三年(1211)蒙古入侵后,这一制度才不得不废止。
金代对于户籍管理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修成的《泰和律义》,其中的第四篇就是《户婚律》,同时修成的《律令》二十卷中,也包括《户令》六十六条。(35)这些律法均早已亡佚,仅在元人所撰《刑统赋解》卷下里,还保存了一条《户婚律》的佚文:“诸漏户者,家长徒二年,漏口者,杖九十。无(原作“有”,据文意改)课役者减三等,女户又减三等。”
在金代有关户籍编制及统辖的一整套制度中,最基础的一项措施就是保伍制。《金史·食货志》云:“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搆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保伍制要求民户必须聚居,而不能散居独处。大定九年(1169)冬,宋人楼钥以书状官的身份跟随贺正旦使汪大猷出使金朝,途经灵壁时,见“人家独处皆烧拆去。闻北人新法,路傍居民尽令移就邻保,恐蒙奸盗。违者焚其居。”(36)由此可见金代的保伍制是多么的严格。邻、保之内,似乎都有一位首领,《金史·完颜永功传》谓一老妪男妇“与所私相从亡去,……妪告伍长踪迹之”,这里所称的“伍长”可能就是一邻或一保之首。猛安谋克也有类似的邻保组织,佚名《北风扬沙录》称:“自五户勃级列推而上之至万户,皆自统兵。”(37)所谓“五户勃极列”大概相当于州县邻保中的伍长,这里记载的是女真建国前后的情况,说明猛安谋克中早存在保伍制。
对于基层民政单位的组织结构,《金史·食货志》是这样记载的:“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从这段记载来看,似乎乡村组织机构只有乡和村社两级,因此有人认为金代的村社与元代类似,即社的编制以自然村为基础,一村一社,社也就是村,故泛称“村社。”(38)这种结论是我们不能同意的。根据笔者所搜集到的史料来看,金代完整的乡村组织机构应包括乡、里、村、社四级。如滕州邹县有邹兴乡邹儒里,(39)可见乡、里之间的隶属关系;毫州邑县有宁平乡崇贤里□安村(40),可见里、村之间的隶属关系;泽州晋城县有金村河东社、上庄社(41),又太原府阳曲县有北郑村中社(42),既有中社,必有上社、下社,据此可见村、社之间的隶属关系。但这四级组织机构不一定逐级俱备,《八琼室金石补正·京兆府提学所帖碑》记录了分布于咸宁、云阳、鄠、兴平、泾阳五县二十乡六十九村的学田情况,在这些乡、村之间都没有里一级机构。又《金文最·公孙厚士祠记》谓忻州秀容县公孙里辖上中下三社,在里与社之间就没有村一级机构。
猛安谋克的基层民政组织与州县的乡里村社有所不同,寨是女真人传统的乡村组织形式,它具有一种军事化的性质。女真人的这种寨也曾实行中原州县,《伪齐录》卷上云:“是年(阜昌元年,1130),依仿金虏法,乡各为寨,推土豪为寨长。”改乡为寨的具体做法是将原来的村社加以迁徙合并,如怀州“召人归业,勒许良巷、上省庄、狄家林、齐家庄、西吴村并为一寨”,(43)从这一个“勒”字,可以看出这种合并是带有强制性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军事化的堡寨,可能是伪齐用以对付中原人民抗金斗争的一个措施。时济南府济阳县共四镇二十寨,“总万八千四百余户”,(44)可见这种寨的规模是相当大的。伪齐被废以后,在中原地区实行的这种寨制可能就由乡里村社取而代之了。
注释:
①见张博泉、武玉环:《金代的人口与户籍》,《学习与探索》1989年第2期,王曾瑜《金朝户口分类制度和阶段结构》,《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
②《金史》卷46《食货志》。
③楼钥:《北行日录》(上),《攻媿集》卷111。
④详见拙文《论金代的物力与物力钱》,《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⑤《金史》卷46《食货志》。
⑥《山右石刻丛编》卷20《晋阳里汤王庙记》、《普照禅院碑》,《金石萃编》卷158《真清观牒》,《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23《南怀州修汤王庙记》。
⑦李锡厚:《金朝的宫籍监户》,《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
⑧《金史》卷6《世宗纪》。
⑨《金史》卷46《食货志》。
⑩《金史》卷94《完颜襄专》。
(11)见前揭王曾瑜文。
(12)详见拙文《金代猛安谋克人口状况研究》,《民族研究》1994年第2期。
(13)蔡美彪:《乣与乣军之演变》,《元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
(14)《金史》卷44《兵志》。又卷24《地理志》(上)所记部族名称与此略异。
(15)此据《金史》卷44《兵志》,所载共九乣。又卷24《地理志》(上)无萌骨乣而有移典乣,卷57《百官志》亦无萌骨乣而有失鲁乣、移典乣,但未著所在路分。
(16)《金史》卷47《食货志》“牛头税”。
(17)《金史》卷7《世宗记》。
(18)《金史》卷46《食货志》。
(19)《金史》卷24《地理志》。
(20)《金史》卷46《食货志》。
(21)《金史》卷47《食货志》。
(22)《金史》卷46《食货志》。
(23)金代的三等户制与元代户等的“三等九甲”不同,元代上中下户各分三等,实为九等户制,而金代的上中下户不再另外分等。
(24)《全辽文》卷10《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
(25)《辽史》卷103《萧韩家奴传》。
(26)《金史》卷3《太宗纪》。
(27)宋代坊郭户比例太小,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不大,故乡村五等户制是宋代户等制的主流。
(28)陈傅良:《转对论役法札子》,《止斋文集》卷21。
(29)晁补之:《陈辅墓志铭》,《鸡肋集》卷67。
(30)《大金集礼》卷34《岳镇海渎》。
(31)《大金集礼》卷35《祠庙杂录》。
(32)《金史》卷47《食货志》。
(33)张博泉:《金代经济史略》,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0页;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1-412页。
(34)《金史》卷46《食货志》。
(35)《金史》卷45《刑志》。
(36)《北行日录》(上),《攻媿集》卷111。
(37)《说郛》卷25。
(38)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
(39)《全文最》卷29《孟子祠记》。
(40)《全文最》卷76《续修大清宫碑》。
(41)《山右石刻丛编》卷20《福严院重修佛殿记》。
(42)元好问:《续夷坚志》卷2《狐锯树》条。
(43)《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23《南怀州修汤王庙记》。
(44)《金文最》卷22《济阳县创修县衙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