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贩运贸易论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贩运贸易是汉代商业活动的重要形态之一,但以往对此缺乏必要的系统研究。考诸史册,汉代贩运贸易的类型,既有私营,也有官营。为便于集中探讨,这里仅就私营贩运贸易中的若干基本问题做些历史考察。失当之处,有望大家赐教。
一、贩运贸易的兴起和发展趋势
贩运贸易,亦称贩运商业。马克思谓之为“转运贸易”[①]。在秦汉的简牍、文献中,有“行贾”、“中贩”、“商贩”、“贾贩”、“市贩”、“贩贾”及“私贩卖”等用语[②],审其精意,一般都是指从事买货出卖的贩运贸易。这种商业行为,不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或必经阶段,而是商人将生产物从有余的地方运到缺乏的地方,利用物品的地区差价,通过长途贩运、贱买贵卖的不等价交易而牟取利润的一种商业活动。
贩运贸易的渊源甚早。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地区间的交往增多,贩运贸易便逐渐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形式。如郑国商人弦高,就曾在贩运途中机智地救了他的国家[③]。越国大夫范蠡,“乘遍舟浮于江湖”,从事贩运贸易,“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④]。阳翟大贾吕不韦,“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⑤]。当时,各地方物、土特产日渐进入流通领域。荀子说:“今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中国得而财使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中国得而用之……故天下之复,地之所载,莫不尽其美,至其用”[⑥]。不仅地区间的商业联系加强,土特产的商品化成份增多,而且某些手工业品如铜器、布帛等,也越来越成为贩运贸易的商品内容。其时的贩运商人,能“料多少,知贵贱”,了解各地物价行情。为了“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贸贱鬻贵”,他们“负任担荷,服牛骆马,以周四方”[⑦]。甚至不顾疲劳,不畏艰难,远出千里之外行商。这正如文献所说:“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不远者,利在前也”[⑧]。“商人之四方,市贾倍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⑨]。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长途贩运商人的活跃和“求利”之急的情景。秦汉时期的贩运贸易,正是在战国基础上得到兴起和发展的。
汉代继秦之后,国家统一,疆域辽阔,生产发展,交通便利,市场扩大,较之战国之时,为商品流通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在这四百多年中,随着政治、经济诸因素的变化,当时的商业和贩运贸易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
西汉前期,国家经过一度恢复之后,由于对工商业实行宽惠政策,弛商贾之律,解山泽之禁,通关去塞,开放关市等,使封建社会商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当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⑩],从事商业、贩运贸易的人甚为普遍。据载:关中的雍,“隙陇、蜀之货而多贾”。栎邑“亦多大贾”(11)。周地“贵财贱义,高富下贫,喜为商贾”(12)。邹鲁“好贾趋利,甚于周人”。陈“在楚、夏之交,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南阳“俗杂好事,业多贾”(13)“宛、周、齐、鲁,商遍天下”(14),确乎经商成为一种不可遏止的趋势。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许多地域性的贩运商人。如鲁人曹邴氏,“俯有拾,仰有取,贳贷行贾遍郡国。”齐刁间“逐渔盐商贾之利”,“连车骑,交相守”,“起富数千万”。周人师史“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15)。这些贩运商,往往“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16)。他们随着商贩经验的积累,不仅能区别不同商品组织地区流通对经营盈亏的关系;而且懂得“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17)的道理。即商品太贵,往往是跌价的征兆,太贱则是涨价的苗头,还值得注意的是,据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文景之时,已出现了所谓“中舨共侍约”(18),即合伙做商贩所共同订立的契约。诸多事例表明,西汉前期的贩运贸易是比较发达的。在那时有不少贩运商发了大财。他们“富至巨万”,或“能致七千万”(19),形成了强大的商业资本,拥有雄厚的经济力量。正如《史记·平准书》所说:“富商大贾,或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但汉前期这种商品经济繁荣的表象,也隐藏着严重的社会问题。
汉武帝在位之时,存在着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民族矛盾。为了从财政上支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当时采取了盐铁官营、算缗告缗、均衡平准、谪发商贾等一系列措施,并规定:“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20),加重对商人车船的税收。这种强化官营,打击私商的工商政策,使汉兴以来迅猛发展的私营贩运贸易,遭到抑制和打击,也使整个商品经济进入了一个间歇期。不过,从一些材料看,在西北边郡,商人勾结官吏,囤积贩卖,贱收贵鬻而牟取暴利者仍有。如据汉简:“同安粜粟四千石,请告入县官贵平贾(价)石六钱,得利二万四千,又使从吏高等持书请安二听入……”(21)。意思是说,同安其人,趁市场缺粮时,粜粟四千石,以高于平价每石六钱的价格出售,获取暴利二万四千钱。而且同安进行如此大宗的投机贩卖,只需与官方打一声招呼即可。于此说明,当时尽管实行“平准”政策,然贩运商通过与官吏勾结,对政府的法律并未完全遵守,私贩仍存。但从总体上说,武帝时期的私营贩运贸易乃不如西汉前期,其经济实力也明显衰落。
昭、宣之世,特别是西汉后期,由于废除了缗钱税和其他律外苛征,私营工商复苏,贩运贸易又开始活跃。所谓“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民弃本逐末”(22)。当时也涌现出一大批新的富商大贾、贩运商人。这除了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及张长叔、薛子仲等外,突出的还有成都罗裒,他既坐贾京师,又往来于巴、蜀经商,“数年间致千余万”(23)。杨恽罢官之后,也从事贩运贸易,“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24)。“其余郡国富民,兼业专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25)。故贡禹曾经提议:“近臣自诸曹侍中以上,家亡得私贩卖,与民争利”(26)。可见,当时从事贩运商业的情况已较为普遍,且成为势不可挡。王莽代汉后,尽管实行“五均、六管政策,试图再次打击商人,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任用商人理财而失败,私营贩运贸易仍在继续向前发展。
东汉政权是在豪商地主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其间政府没有直接提出过明确的抑商政策,光武帝当政时,桓谭曾经提出过“禁民二业”的主张,然最终未能贯彻执行。因东汉对工商业采取放任、保护态度,故贩运贸易以更为通畅的势头得到发展。当时从事贩运商业的人相当广泛。例如:吴汉早年,曾“以贩马为业,往来燕、蓟间”(27)。朱俊“少孤,母尝贩缯为业”(28)。第五伦因“久宦不达,遂将家属客居河东,变名姓,自称王伯齐,载盐往来太原、上党”贩卖(29)。崔实自父亲死后,乃“以酤酿贩鬻为业”(30)。中山大商人张世平、苏双等,“赀累千金,贩马周旋于涿郡”(31)。故王符说:当时“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32)这种商业、贩运贸易的发展,形成“车船贩贾,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33)的繁荣局面。在交通条件不甚优越的北境道上,乌桓入侵云中,一次即“遮截道上商贾车牛千余两”(34),于此可见一般。这也表明,尽管东汉一度实物货币复兴,然私营贩运贸易仍是当时商业活动的最基本形态。
综上所述,汉代贩运贸易发展的趋势,大体上可以这样概括:从贩运的商品内容看,由主要贩运各地名贵珍品,发展到大量贩运盐铁、马匹等民间生活、生产必需品,种类逐渐增多;贩运商的成份,由六国迁虏、旧贵族后裔、民间自由商人,逐渐发展到地主、官僚等各色人物,其地主化的倾向日益明显,且官、商结合;贩运贸易的形式,既有个体经营,也有合伙进行,并形成一定制度;再从时间上看,私营贩运贸易除汉武帝时受到较大抑制外,于西汉前、后期及整个东汉基本上皆处于发展势态。汉代贩运贸易之所以能得到发展,究其原因殊多,但这与当时的工商政策、交通条件及地区性商品生产的发展不平衡等密切相关。
二、贩运贸易的经营范围和利润
商业的经营范围,各个时期不一,贩运贸易亦然。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受交通运输条件的限制,它通常不是贩卖体积笨重、单位价值不高的生活必需品,而主要是供统治者需要的昂贵奇珍或奢侈品。
贩运贸易经营奢侈品的情况,秦汉时期仍在继续。据李斯《谏逐客书》,当时各地汇集于秦的“珍宝”多种多样:有昆山之玉,明月之珠,太阿之剑,纤离之马,翠风之旗,灵龟之鼓,夜光之璧,犀象之器,江南金锡,西蜀丹青,宛珠之簪,传玑之珥,阿缟之衣,锦绣之饰等。(35)这其中的许多“珠”、“玉”奇珍等,并非皆为秦土所产,而是通过进贡,或商人贩运而来供统治者享用的。在汉代,社会上的奢侈之风更盛,“羽毛齿革、明珠南金之宝”等,成为贵戚豪富之家热心追求的对象。王符说:“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从奴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筒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犀象珠玉,虎瑰玳琄,石山隐饰,金银错镂,麞麂高履鸟,文组采襟,骄奢僭主,转相夸诧……。”(36)京师贵戚之家所消费的这些奢侈品,有相当一部分为贩运商人从各地转运到京城来推销的,此无可疑。贵族富有之家,为满足其奢侈欲望,炫示富有,夸耀威仪,需要有高质量的精美物品来点缀和装饰。这就决定了当时的贩运商业,必然要将奢侈品列为一项重要的经营内容。
但在汉时,随着社会生产力提高,商品经济发展,人们与市场联系的加强,贩运贸易的经营范围与数量较前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商品种类较前更为丰富。
首先,各地的方物、特产在汉代贩运贸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夫山西饶材、竹、谷、、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楠、梓、姜、桂、金、锡、连、丹沙、犀、玳琄、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綦置,此其较大也。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养生送死之具也。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就是说,凡山西、山东、江南、龙门、碣石等地的方物、特产,“待商而通之”,皆得依靠商人的贩运或中介作用,使各地物资得到交流。桓宽《盐铁论·本议篇》也曾写道:“大夫曰: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楠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兖豫之漆丝絺紵,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这里说的“商”,似乎非指坐商,而主要当理解为商贩,即贩运商。所以,不论西汉前期,还是在其以后,大量的各地方物、特产往往都成为贩运商经营的内容。值得注意者,此时有些方物、特产的奢侈品性质已相对削弱,它已非专供贵族官僚所需,而是普通“编户”也可能消费了。
其二,农、林、牧、渔产品是汉代贩运贸易的基本构成。《货殖列传》在论及商品生产的情况时说:“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粟;蜀汉、江陵千树桔;淮北常山以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然是富给之资也。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在这里,司马迁告诉我们:当时的大畜牧主、大林场主、大园圃主、大渔场主所进行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给市场提供大量商品,但并不需要他们亲自把这些产品送到市场,他们可以“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只要依靠贩运商人的中介作用,就可“坐而待收”。于此说明,农林牧渔产品,已大量投入流通领域,是贩运贸易的重要经营内容。商人贩运农副产品的情况,一直到东汉未曾有变。刘秀本人就曾“避吏新野,卖谷于宛”(37),樊宏“世善农稼,好货殖”,“经理产业,物无所弃”(38),吴汉“以贩马为业”等,这都是例证。又居延新获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还详细叙述了甲渠候官令史华商、尉史周育找到寇恩替候粟君载鱼5000枚去张掖郡治——得贩卖的经过。一次贩卖5000枚鱼,其数量或也相当可观。据考,甲渠到得相距数百里,往返要20余天。数量之多、时间之长、距离之远,足以证明这是隆冬季节所进行的一起大规模的长途贩运。(39)西汉前的谚语说:“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40)。这似乎只是就某一时期或地区的通例而言。但到后来,随着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某些笨重的生活、生产资料,如粮食、鱼肉及名贵木材等,也有长途贩卖了。据载:“江南檽梓,豫章梗楠”,转运数千里到了洛阳加工成棺材后,“东至乐浪,西到敦煌,万里之中,相竞用之”(41),便又是例证。
再者,手工业产品日益成为汉代贩运贸易的大宗商品。《货殖列传》说:当时的“通邑大都”有酤酿、醯酱、轺车、牛车、木器髹者、铜器、铁器、帛絮、细布、文采、榻布、皮革、漆、盐豉等等。在市场上陈列的这各色手工业商品,应该说大部分是通过商贩的中间作用而进入市场的。司马迁指出其时形形色色的工商业者中,既有高利贷者、“节驵会”即市场经纪人,拥有“僮手指千”的人贩子,更有相当多的贩运商人。他们和直接生产过程没有必然联系,但“亦比千乘之家”,一年获利相当可观。汉代贩运贸易中最重要的手工业产品,首推盐铁。在未实行专营期间,大手工业主往往身兼商人,工商结合。蜀卓氏,“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以其自己生产的铁器推销于滇、蜀地区。程郑,“亦冶铸,贾椎髻之民”。即“通贾南越”,转卖其本人产品。宛孔氏,“大冶铸,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42)。当时冶铁、制盐的生产规模较大,要求有广大的销售市场和长途贩运。《盐铁论》云:“铁器,民之大用也”,“农夫之死士。”(43)王莽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即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44)。盐铁为国计民生所必需,但由于受资源分布限制,不是到处都能生产,也不是消费者自己所能家作,故远离产地之人所需的盐铁产品,只能通过贩运贸易方可满足,这方面有大量的出土文物资料可证。再就是布帛,此为衣着之源,人们不可不具。汉代民间的纺织品生产已有相当规模,它常被商业资本积聚起来贩卖。据称:灌婴早年,就是睢阳的一个“贩缯者”(45)。当时出产于会稽的“越布”、吴地的“细葛”等,被商人贩运到各地去满足消费者需要,一时誉满天下,又从汉简所见,西北边境地区的布帛种类殊多,计有:七棱布、八棱布、九棱布、练、缣、皂练、白素、皂布、布、絣、鹑缕、帛、白缣、絮巾、缇绩、丝絮、丝等。(46)这各种名目的布帛,有的是从中原内腹之地贩卖去的,而非本地所产。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日常生活用品,如漆器、铜器、陶瓷等,也是贩运商业的常见产品。于此不必一一列举。一句话,手工业产品在汉代贩运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汉代贩运贸易的经营范围与内容大致如上所述,但需要说明的是手工业品、方物与奢侈品有时很难区别。因为多数方物也要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而古代手工业本身又往往具有特殊的地域性,一些经过手工业精心加工制作的方物,也就是名贵的珍品或奢侈品。所以,将经营范围做如上分目概述,应该说这只是一种大体上的划分,不宜过于拘泥。在此同时,还当指出的是,汉代贩运贸易中手工业品和农副业产品的增多,反映了它和商业资本与产业联系的加强、奢侈品地位的相对削弱这一发展趋向。
据文献、简牍资料,汉代各种商品的价格,往往随着时空的差异而有别,确乎难于统论,但当时从事贩运贸易的人都是以追逐厚利为目的则可肯定。那么,汉代的商业利润通常为多少?对此,不妨先看如下史实:
司马迁说:“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47)
贡禹说:“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48)
司马迁和贡禹所处的时间有先后之别。但他们在言及商业利润时,却都说是十分之二。即拥有一万的本钱一年可得利二千,有百万资本的商人投入商业周转,一年可获利二十万。可见,所谓“岁有十二之利”,这是汉代私人商业的一般利润。可能也是私人从事贩运贸易的通常利润。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说:“它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意思是说,不能达到百分之二十利润的行业是谁也不愿意去经营的。这一点和战国之时大体相近。如《史记·苏秦列传》说:“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故在汉人看来,十分之二的利润是通常的标准。它确乎沿袭了战国时期的传统。
但商业利润通常为什分之二,这并不排除特殊的例外。汉代,一些“富商大贾,积贮倍息”,“乘上所急,所卖必倍”,其获利之丰厚是不言而喻的。至于长途贩卖奢侈品或奇珍宝货而牟取暴利者,也有史可证。如《盐铁论·力耕篇》引文学之言曰:“美玉、珊瑚出于昆山,珠玑、犀象出于桂林,此距汉百万有余里。计耕桑之功,资财之费,是一物而售,百倍其价,一辑而中万钟之粟也。”贩运美玉、珊瑚等奇珍而百倍其价,其利润显然远远突破了“什二之利”的界线。当时“贸易货赂,雍容垂拱,坐取百倍”(49)进,大有人在。当然,在贩运贸易中也有利润未达“十分之二”者。如“幸有馀禄”的杨恽,“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50)。有的甚至还亏了本。如其时有个名叫李岳的人,“官至中散大夫,尝为门客所说,举钱营生,广收大麦,载赴晋阳,候其寒食,以求高价。清明之日,其车方达,又从晋阳载向邺城,路逢大雨,并化为泥,息利很少,乃至贫迫。”(51)孟康在注释《汉书·货殖传》:“贪贾三之,廉价五之”时说:“贪贾未当卖而卖,未当买而买,故得利少,而十得其三;廉贾,贵乃卖,贱乃买,故十得五也。”这说明贪贾与廉贾的盈利也是有别的。要之,汉代的商业利润尽管存在一些特例,但就通常来说,乃为“岁有十二之利。”
三、贩运贸易的活动地域与商品走向
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的影响,汉代贩运商的地区来源,开初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黄河中下游流域,包括今陕西、河北、河南及山东等省,随后乃逐渐扩展到各地皆有。因为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故活动能量甚大。
汉代中央集权的大统一局面,为商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活动条件。司马迁《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汉书·伍被传》:“重装富贾,周流天下,道无不通,故交易之道行。”又《盐铁论·力耕篇》云:“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在汉代的商业大潮下,富商大贾、贩运商人,为了“得其所俗”、追逐“货殖”,也就是通过商品经营,不断实现商品、货币的增殖,他们交错于路,“周流天下”,先后走遍全国各主要经济区,大凡关中、三河、燕赵、齐鲁、江南等地都有他们的足迹,活动的地域相当广泛。当时的贩运商人,在这些经济区域内部,固然存在商品经营活动,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贩运贸易主要依靠不同地区之间各种物品的转动流通和贱买贵卖而取厚利。兹按地区分述如下,以窥大概:
关中地区:范围包括函谷关以西的陕西全部和甘肃、四川的一部分。这里沃野千里,好稼穑,殖五谷,物产丰饶。而“富人则商贾为利”。关中的长安,在地理位置上,北却戎翟,西绾羌陇,南御巴蜀,东通中原,故“四方幅凑,并至而会”。由于它是政治、经济中心,财力集中,巨商大贾云集,市场繁荣。所谓“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52)。“瑰货方至,鸟集麟萃,鬻者兼赢,求者不匮”(53)。全国各地来到长安的商人,多以经营方物、特产及奢侈品为主要目的。作为关中大后方的陇右、巴蜀一带,经济各具特色。前者“畜牧为天下饶”;后者除多粟之外,“地饶的巵、姜、丹沙、石、铜、铁、竹、木之器”,且有“江水沃野山林竹木蔬食果实之饶”(54)。农业、手工业的发达引来了大批商人,他们从这里贩运皮毛、牲畜、矿产、漆器、蜀布等远销中原各地,“以所多易新鲜”。(55)同时,他们还与西南少数民族贸易,“南贾滇僰,西贾岷邛”,且从那里贩回笮马、牦牛、邛杖、枸酱等投放内地市场从中牟利。
三河地区:即河东、河内、河南三郡。这是富庶的农业区。《货殖列传》云:“三河在天下之中,若鼎足,王者所以更居也”。地处中原,绾毂东西南北,是国内交通枢纽与商业都会相对集中的地方。其中,河东以杨、平阳为都会,“西贾秦、翟,北贾种、代”;河内以温、轵为都会,“西贾上党,北贾赵、中山”;河南以洛阳为都会,“东贾齐、鲁,南贾梁、楚”,是重要的商业城市。三河地区的人民喜好经商,周流各地,善做买卖。出现了许多著名的贩运商人,如孔氏、师史等,他们从这里输出的大宗货物主要是农副产品,而从各地贩来的物品则多为奇货珍品。
燕赵地区:位处黄河以北。这里开发亦早,为北方商业的集散地。其中,邯郸是漳、河之间一都会。“北通燕涿,南有郑、卫”。(55)西却三晋,东近梁晋。殷商遗民居多,“民俗怀急,仰机利而食”,“商贾错于路”。燕,“亦勃、碣之间一都会也。南通齐、赵,东北边胡。上谷至辽东,地踔远,人民稀……有鱼盐枣粟之饶。”(56)该地区的东南部除农业外,手工业也比较发达。商人利用地区间的商品差价,往往北贾乌桓、夫余,东贾秽貊、朝鲜、真番,成为中原与东北地区的贸易纽带。(57)
齐鲁、梁宋地区:位处中原与东南地区的要冲。这里重农而好商贾。其中的齐、鲁区,本为文物之邦,但转而好趋商贾之利。齐著名都会“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匹于长安”(58),商贾往来频繁。齐鲁的贩运商人众多,如曹邴氏、刁间等都是突出代表。他们所转贩的商品,大概主要是铁器、桑麻、丝织品,又“逐渔盐商贾之利”。梁安地区,以定陶、睢阳为中心都会,其俗也是“好农”,而又“商贾”。这里由于交通方便,商业发达,已逐渐成为丝麻织物及农产品的集散地。
江南地区:这里是长江中下游的广大地区。汉时大体属荆、扬二州的地域面。《货殖列传》说:“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不待贾而足”。从总体上说,江南的经济开发落后于北方,商品交换相对较少。但当时的江南也形成了若干较大都邑。如吴(江苏苏州)是江东都会,“有海盐章山之铜,三河五湖之利”。凡鱼、盐、铜等商品,一般多在吴市集散。江陵(湖北江陵)是故郢都,“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商贾转贩往来不断。江南所产的梓、姜、桂、金、锡、丹沙等物品,往往通过江陵北运而转销各地。陈,“在楚、夏之交,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而取利。又“寿春、合肥,受南北湖皮革、鲍、木之输,亦一都会也”(59)。可见江南虽然一度“无千金之家”,但其丰富的天然资源与自然物产,为各地贩运商人提供了广阔的商品采购市场。
岭南地区:位处南岭之南,属越族聚居之地,是秦汉时期的新开发区。其中的番禺(广州)是南境的一大都会。而徐闻、合浦、苍梧也是重要的港口与货物集散地。《汉书·地理志》云:“中国往商贾者多取富焉。”当时汉政权在民族交界的边境上设有“关市”,民间贸易往来较多。商人从中原运去的有耕牛、铁器之类;贩回中原的商品主要有珠玑、犀角、象齿、玳瑁、银、铜、果、布等特产。
从以上大量史实表明,汉代商品经济已形成了一定的流通渠道和购销结构。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这种商业关系、商业网络,使商人一般能够运用自己的经济力量,实现其商品与货币增值的愿望。当时贩运商人的活动地域,遍及全国各个经济区,除主要集中在黄河流域的关中、三河、燕赵、齐鲁等地区外,淮河、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广大地区也是他们周流所及之处;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和邻近国家之间也有汉商的转贩活动或贸易往来,只是比内郡更少罢了。所谓“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之说,并非虚言。至于贩运贸易的商品流向,情况比较复杂。由于东南西北中经济发展不平衡,重心在北方,加之产品结构各具特色,因而各地商品的走向不一。或将本地的农业、手工业产品输出,贩进外地的方物、特产;或南方的天然资源与自然物产,如象齿、翡翠、玳琄珠玑、楠梓、黄金、连锡等往北走向,北方的马牛、旃裘、筋角等南运,南北商品对流。《史记·货殖列传》说:“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这是盐业产销区划的大体反映。海盐、铁器等西运,则是汉代商品由东而西流向的又一基本趋势。
最后要提及者,从事贩运贸易还有个货物如何转运问题。考诸史实,汉代的商运,除了靠人力担负之外,马牛驮运、车船转漕也已相当普遍。所谓“贾郡国,转毂以百数”(60),“商贾车牛千余两”(61),这都是具体的反映。
随着私人运输业的发展,汉代富商大贾的大量商品货物,往往雇用民力转输。其主要形式有二:(一)雇用“将车人”驾车。如《史记·田叔列传》褚先生补述:任安“少孤贫困,为人将车之长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恩从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在汉简中有关“将车”、“将车人”的记录多见(62)。这里的“将车”即泛指驾车。“为人将车”、“将车人”当是受人之雇而赶车的车夫。当时贩运商人为了运货,拥有许多车辆,因此需要“将车人”代劳。(二)雇用“僦人”运输。如《淮南子·汜论》:“今夫僦载者,救一车之任,极一牛之力,为轴之折也……”。《盐铁论·禁耕篇》:“良家以道发僦运盐铁,烦费。”何谓“僦”?服虔曰:“雇载云僦”(63)。以“僦载”为生者,乃称“僦人”。这方面汉简也为常见(64)。“将车人”与“僦人”,在车辆所有权问题上虽有一定区别,但他们对商贩即雇主来说,都存在着雇佣关系。
至于“雇值”与“僦费”,当随着时间、地点及运输条件之不同而有别。“将车人”的雇值,因史文简缺,有待深考。《九章算术·均衡》云:“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这可能是“僦费”运价的通常标准。
注释:
[①]《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第367—368页。
[②]分见:《云梦睡虎地秦简·日书》、《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史记·大宛列传》、《汉书·叙传》、《汉书·匈奴传》、《汉书·贡禹传》、《后汉书·仲长统传》。
[③]《吕氏春秋》。
[④] (11) (13) (15) (16) (17) (19) (40) (42) (47) (54) (55) (60)《史记·货殖列传》。
[⑤]《史记·吕不韦传》。
[⑥]《荀子·王制》。
[⑦]《管子·小匡》。
[⑧]《管子·禁藏》。
[⑨]《墨子·贵义》。
[⑩] (23) (44)《汉书·食货志》。
(12) (56) (59)《汉书·地理志》。
(14)《盐铁论·力耕》。
(18)李均明等:《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20)《史记·平准书》。
(21)《居延汉简》:20·8(甲177)。
(22) (25) (48)《汉书·贡禹传》。
(24)《汉书·杨恽传》。
(26)《汉书·货殖传》。
(27)《后汉书·吴汉传》。
(28)《后汉书·朱俊传》。
(29)《后汉书·第五伦传》。
(30)《后汉书·崔实传》。
(31)《三国志·蜀书·先主传》。
(32) (36) (41)《潜夫论·浮侈》。
(33)《后汉书·仲长统传》。
(34) (61)《后汉书·乌桓传》。
(35)《史记·李斯列传》。
(37)《后汉书·光武帝纪》。
(38)《后汉书·樊宏传》。
(39)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116页。
(43)《盐铁论》水旱、禁耕等篇。
(45)《汉书·灌婴传》。
(46)《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社1989年版第57页。
(49)《前汉记》。
(50)《汉书·杨敞传》。
(51)《太平御览》卷838 引《三国典略》。
(52)班固:《西京赋》。
(53)张衡:《西京赋》。
(57)参见张步天:《中国历史地理》湖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0页。
(58)《汉书·高五王传》。
(62)《居延汉简》:77·3,334·13,334·36,346·39。
(63)《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隐》。
(64)《居延汉简》:214·125,267·16·502·11,5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