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论文_段乐乐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论文_段乐乐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已经将其视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我国刑事法律中还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无法可依,这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本文将以“自救行为”为关注点,对其展开论述,分析其成立要件,并在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自救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私力救济;合法权益

自救行为是当行为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方法之一,它应该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我国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作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位,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并认定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从而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自救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并逐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一、自救行为的概述

(一)自救行为的内涵

自救行为是一种权利救济方法,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救行为,就相当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行为人在人身或者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使自己的权益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行为。在广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是相当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上位概念,它的内涵范围覆盖了后二者的内涵范围。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是指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无法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但是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其权力将会难以恢复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采取一定程度的行为对自身权利予以救济。在狭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就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处于同等地位的概念,它们同属于私力救济的下为概念。在本文中,将对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进行讨论。

(二)自救行为的特征

自救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法,它是具有鲜明的特征的。

首先,自救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方法。私力救济是最原始的权利保护方法,在原始社会时期,就产生了私力救济。在原始社会,普遍采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随着国家的建立,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对“复仇观念”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在法律中规定了一定的私力救济行为。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法治的发展,私力救济越来越多的受到了限制。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各国在法律中还是保留了一些私力救济的方法,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自救行为也属于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它与公力救济不同,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救济。

其次,自救行为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和实质上的合法性。自救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的。从表面上看,它是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的人)的权利的一种限制、甚至侵害,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违法性,其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他只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客观的违法性和主观的合法性相互矛盾,所以从实质上而言,自救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二、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

自救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法,其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要求。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成立要件进行论述。

(一)主体要件

自力救济行为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自救行为是行为人权利受到侵害后不采取自救措施,以后就很难挽救时才能实施,而且它是一种事后救济,即侵害行为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结束之后才能进行的,因此这种权利不适宜转嫁给别人,换言之,这种权利只能由被他人侵害权利的行为人自行行使。

(二)主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即其是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包括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或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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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提要件

自救行为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私力救济。因此它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权力遭受侵害,即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如果不存在使行为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不法侵害行为,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情况将参照“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情形处理。

(四)时间要件

自救行为的实施时间是自救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之一。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他们都强调实时性,即他们所保护的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危险。而自救行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在侵害行为结束后立即实施自救行为,否则就会影响社会价值。

(五)必要性要件

自救行为的实施必须具备必要性,权利人只有在无法寻求公力救济之后,而不采取一定的限制甚至侵权行为,其权利将遭受到不可回转的伤害时,权利人才能进行自救。

(六)对象要间

自救行为的行为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即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过侵害行为的人。如果行为人针对非侵害人实施“自救”,将构成对象不适格,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七)限度要件

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其适用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的。作为更容易与非法行为混淆的事后救济行为,对其适用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首先,私力救济的方法和手段要适当,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次,私力救济所实施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的侵害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相适应,而不能过分高于行为人所受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自救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将会构成“自救过当”,因此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自救行为的立法化建议

根据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这样的案例,这就使得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时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只能让自救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首先,这是不符合朴素的正义观的。当人们的权益遭受侵害时,普遍认为可以进行自我拯救。其次,这也是不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潮流的。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际,它们均承认“自救行为”的合法性,而我国却不认可,这是不科学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自救行为。相信我们在法律中明确了“自救行为”的合法性,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法可依,也会减少群中对相关案件的不满情绪,维护社会和谐。

小结

“无救济即无权利”,在公力救济无法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如果不允许行为人自己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不符合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自救行为容易破会社会秩序。所以,我们必须要在“公平”和“秩序”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在法律规定自救行为时就将其适用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要明确不当适用“自救”的不利后果,相信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了公平,又保障了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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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段乐乐(1994.03-),女,山西省运城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法律硕士(法学)。

论文作者:段乐乐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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