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当前家庭稳定的伦理道德因素分析及对策_婚姻与家庭论文

影响当前家庭稳定的伦理道德因素分析及对策_婚姻与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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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中国今天的婚姻关系已从粗糙但稳如磐石的“石器时代”进入精美但易破碎的“瓷器时代”,多少有点夸张,但中国家庭的稳定性的下降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稳定性的变化作为现代化的“副产品”之所以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经济原因,很多研究者已对此进行了研究分析——有的从人口、经济,有的从社会学等不同角度,笔者也曾对影响其稳定性的心理因素进行过分析(参见笔者所写《当今我国家庭稳定性变化的心理因素分析》,载于《学海》94.2)。然而在诸多因素中还有一个不易为人重视的因素——伦理道德因素,实际在静悄悄间对家庭正起着或维系或裂解的作用,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分析。

一、影响当前家庭稳定性的伦理道德因素分析

1.社会转型带来的伦理关系变化对稳定性的影响

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包括家庭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显著变化体现在家庭的伦理关系上,从以代际继承的纵向关系为轴心转为以横向夫妻关系为轴心的变化,使夫妻关系成为当今维系婚姻、维系家庭关系的最基本要素。以往那种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仅仅因为孩子或为长辈而依然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已越来越少。而历来,子女对中国人婚姻的维系作用是相当重要的。一项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1986年在上海、陕西、河北三省市组织的、第一期生育力调查所得数据进行的离婚分析研究表明,孩子越多,离婚风险越低;至少有一个儿子的妇女的离婚风险只等于没有儿子的13%。[1]随着中国家庭生育模式的根本改变、生育数量的减少,这种维系力日渐式微。一种旧的维系力的削弱,意味着要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须有新的维系力且足够强大——现代人的夫妻关系所强调的情感基础就成为维系婚姻的举足轻重的因素。如96年上海妇联的一项家庭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调查显示,有69.12%的夫妻认为自己的婚姻得以维持的主要原因是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并认为,如果失去感情,婚姻就会随之解体。这种以夫妻关系为家庭轴心、重视情感因素的趋向,自然会带来人们普遍追求精神契合、努力提高婚姻质量的积极变化。但情感的不稳定、易波动的特性又会使婚姻关系相应变得脆弱,在感情之外缺少其他辅助性力量维系时(如对亲情的眷恋、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关注、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感等等)则又加深了这种脆弱性,使当今的家庭一旦发生情感危机时,常常缺少强有力的调节手段。

2.市场化对原有道德价值标准冲击带来的影响

市场化在我国的全面推进,使市场所具有的价值标准——追求最大的、即时利益——有了极大的扩张性。这对恋爱婚姻家庭生活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千百年来人们之所以热情呕歌爱情,在于爱情具有的特殊的精神价值——即唯有爱情能够超越金钱利害关系追求纯精神契合的非功利性、超越性;二是它的能历经“天荒地老”“海枯石烂”而恒久不变的恒久性。然而在今天我们却看到固有的爱情价值在“黯然失色”。抛开那些“傍大款”的情况不说,即使是一些倾心相爱的人,因为出国、外出打工、因为环境变化人为阻隔而天各一方时,无须等到天荒地老,通常三五年不能生活在一起,即以分手告终……,人们要的是爱情给自己以即时的回报,而不愿为爱情“套牢”。爱情和婚姻已不可避免地染上了功利的色彩。对爱情永恒性的歌颂,已为一句广告词所代替:“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从古延续而来的有关义利之争。在现代人的情感生活领域演绎为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爱情审美理想与物欲趋动力之间的矛盾冲突。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有趣的矛盾现象——一方面是商业文化里的滥情——言情小说言情片漫天飞舞,流行歌曲哥哥妹妹绯恻缠绵爱得死去活来,另一方面是人们在婚姻选择中越来越看实力没商量的“现实主义”态度。但一些现代人似乎象建立交桥一样,把两者轻轻易易地就分流了——恋爱时尽其浪漫,选择时务必现实。虽然避免了选择时的心理冲突,但所婚非其所爱,爱情与婚姻分离,必然会为将来婚姻的不稳定埋下隐患。这也是现在一部分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原因之一。

市场化的影响还表现于对个性的张扬。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家庭为本的国家,这种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家庭伦理道德是要求个人对家庭利益的绝对服从,由此带来的稳定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的漠视、对个性价值的抹杀之上。现代化进程使人的个体价值得到尊重,人的个性得到张扬,每个人都希望在家这个私人空间中能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人们在家庭生活中也越来越表现出相对的独立性。这种期待显然是合理的,这些变化也是积极意义的。但每一个人的个性若没有节制地扩张必然带来相互协调困难的问题。比如婚姻出现问题时,苦恼的人们常把“性格不合”作为夫妻冲突乃至婚姻危机的第一位理由。可以看到,正是过分个性化使人们难以相互协调、不愿为彼此适应而部分牺牲个性。很多人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却不愿思考自己怎样满足对方的需求;人人都对婚姻和配偶抱很高的期待值,却缺少自己如何提高满足对方要求能力的努力——有了现代的权利意识,但缺少现代人应有的义务观念和责任能力,由此带来的道德整合力的不足也是影响家庭稳定性的因素。

3.道德文化:从泛道德化到非道德化

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泛道德的倾向——把道德教化视为解释、规范人们一切行为之本,因而一些原本不属于道德的问题也被当做道德问题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认识;婚姻中一些非道德因素的、本可用心理调节办法解决的问题也用思想教育的办法来处理。比如七十年代曾有过调解干部让“闹离婚”的夫妇共同学习毛泽东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离婚的可笑作法。道德规范一度成了保守封闭、枯燥刻板、不近情理和束缚个性的代名词。八十年代以来,弗洛依德的心理分析学的引进介绍为中国人打开了未曾被关注过的无意识世界,随之心理咨询、心理调节技术浮出地表方兴未艾。这种心理调节热一方面反映了在现代生活压力下的现代人,进入、把握自己心理世界的真实需要,另一方面也可看作一个民族因社会剧烈变化而进入骚动的“心理青春期”时,意欲摆脱泛道德化对个性羁绊的渴望。这种努力自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当其被推向极致之时,就如先是想在道德的旧篱笆上拆下几根栅栏,但最后发展到竟要冲垮所有的道德栏栅时,人们就又要品尝非道德化的苦果了。

这股非道德化浪潮首先表现在拒绝道德判断上。过去遇到熟人离婚,人们习惯于问:谁是谁非?现在人们说这不是一个是非问题,(就离婚本身而言确是如此)不必再费劲去分辨什么是非(就一个具体的离婚事件来说,未必不包含道德善恶是非);对婚外恋中的插足者,八十年代人们称之为“第三者”,视为多余的人,多少包含谴责的意味;九十年代称为“情人”,已不含任何道德批评,甚至颇具令人羡慕的浪漫色彩;八十年代曾经有过的“道德法庭”早已消遁,如今人们会说“那是他们的私事,我们不管”,社会对原有的道德规范被一再逾越,表现出越来越宽容的态度。

非道德化倾向除了表现在对别人拒绝道德评判之上,还表现于越来越善于给自己进行道德解脱——比如在痞子式地调侃、解嘲中使越矩行为合理化——“喜新不厌旧,吃醋不嫌酸”,“给老婆以钱,给情人以吻——各得其所”。最常见的非道德抵御是一句话——“关你什么事?!”

第三方面就是用法律、心理调节技术驱逐道德调节——有人主张,既然凡法律未明令禁止的都是可为的,凡法律未授权干预的都是不可干预的,那么凡事我们只需问合法不合法,何须问是不是道德的?此外我们可以看到用心理因素解释所有冲突的努力,实际在西方就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夸大无意识的非道德意识因素的作用(强奸、乱伦等犯罪可找到基因和心理异常的解释,移情也可从生物的“多偶倾向”找依据)以及神化心理治疗的功用。如果一切都可以用心理技术解决,那么我们又将道德调节置于什么位置呢?非道德化倾向,使本身处于变革之中的道德调节,在家庭结构性变化过程中,几被挤出场外,显得更为无力。比如在《中国妇女报》96年的“家庭问题公众调查”中,被调查人普遍反映社会道德调节力疲软,有46.1%的人说他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不管家庭暴力,还有25.8%的人说,“偶尔管但不起作用”。

二、道德调节,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那么怎样才能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呢?对于家庭稳定性下降的趋向性变化,我们是否如一部分悲观的人所认为的那样无能为力?又是否象乐观的人认为的那样,可以遏止或改变?从各国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现代化、工业化、都市化的推进,离婚率的上升、稳定性的下降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向。(参见古德《家庭》一书)对趋向性的变化我们当然只能顺势而为;但我们也同时看到,同样是工业化、都市化、现代化,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其婚姻稳定性变化有极大的差异。传统与现状、道德文化和制度文化都在影响着这一过程,发挥着巨大的调节作用。(参见笔者《当今我国家庭稳定性变化的心理因素分析》一文的“我们今天能为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做什么?”一节——出处同上)也就是说,面对趋向性变化,我们不是无能无力的,我们完全可以趋利避害。

据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最近对北京、上海、广州、兰州、哈尔滨六市所做的居民价值观的大型问卷调查表明,即使在人的价值观念急剧变化着的今天,对个人生活而言,家庭比之职业、政治、朋友、闲暇依然是最为看重的(认为“非常重要”和“相当重要”的合计占92.6%——见96.11.15的《南方周末》)。家庭的动荡固然可以使一部分人有重新选择、重新组合的机会,使幸福如火凤凰一样在毁坏中再生。但一个家庭的破裂,对一些当事人来说,就是一个小世界的毁灭,个人和社会都将付出相当的代价。所以家庭的稳定虽然不是我们最终唯一的目标,但在稳定中协调、在稳定中寻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却是值得赞许的选择,也是代价最小的睿智选择。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我们可把增进家庭稳定性做为一个为公众道德取向所接受的预设前提。

1.治标与治本之间

近年来,为离婚率的上升和婚外情的蔓延所困忧,相当多的基层调解工作者呼吁,要求法律在现有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对离婚的限制性条文,对婚外情有制裁性的规定。存在这种情绪并不奇怪,就是今天在美国,也是要求给动辙离婚的人增加点离异的难度、从无过失离婚再退回有过失离婚的舆论不断,周而复始地重复着道德和感情孰轻孰重的老话题。当然法律方面是否做出回应最终是法学家们的事,笔者认为,法律固然不可脱离现实,但应代表理想的价值取向。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危机的“安全阀”是必要的。用限制人的选择度、限制婚姻的流动性、减少人的婚姻选择的“改错”机会的方式来提高婚姻的稳定性,无异于是部分堵塞“安全阀”,或提高阀的阀值的不智做法。事实上给予人们选择权并不意味着人们一定会去滥用这种权利。而因为怕有人滥用这种权利而取消选择权利,就堵塞了人们在婚姻失败之后二度寻找创造幸福的机会之门。说到底,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各种调节性力量的调节力度,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增加法律的刚性。

2.构筑稳定的铁三角

法律的调节作用具有硬约束的特点,使合法婚姻关系在制度层面得到最强有力的保护,从而为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提供了稳定的外部环境;心理调节在心理层面进行调适,可以起到使家庭成员彼此间增进心理相容性、增加亲密度、提高家庭的心理整合能力的重要作用,因而在质上建构了家庭稳定的基础。但是仅仅有这两方面的调节力量还是不够的,道德文化的调节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道德作为善恶是非的标准、人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自律和他律两种功能。特别是道德的自律性,在法理难以触及、心理无以说明的地方起着重要的、难以替代的作用——对善的追求成为对自我的适度约束。在情感生活出现迷茫、在情感与理念发生冲突的时候,道德是良知良识的路标,它唤起我们对家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良知,为迷茫中的人指点迷津;社会对善的取向亦是恶的防波堤。当私欲无度泛滥的时候,它能形成利他主义的道德栅栏,将无羁的个人的欲求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使个人的发展与家庭——社区——社会的整体利益取得相容性。曾经有人说过,男性固守自己的家园,不为婚姻城堡外的迷离风景所诱惑的原因有不想、不敢、不忍、不愿四种。这“四不”,正是自律与他律交互作用的生动写照。总之,我们既不可夸大道德调节的作用,亦不可缩小它的意义。我们每一个人都离不开道德力量的保护,恰恰是道德调节与法律和心理的调节一起,构筑着家庭稳定的铁三角。

三、对失稳中的家庭,如何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

1.建设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标准

在《当今我国家庭稳定性变化的心理因素分析》一文中,笔者提出工具性功能与表意性功能协调发展;向外发展扩张的张力与缓冲、相容、相互激励的内聚力均衡,作为新时期家庭心理功能健康的标准,那么亦想通过本文和学者同仁一起探讨:在婚姻家庭领域充满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的道德冲突的新时期、在旧的伦理秩序不断受到破坏,新的规范又尚未建立起来之时,如何建立一种既能适应现代化发展,又能体现一定的传统延续性,既能使家庭中每一个成员个性得以自由发展,又能使我们的家庭保持整合、协调、互助、稳定特性的道德规范?其实在改革时期道德冲突、道德矛盾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市场搞活了每一个个体“细胞”之时,如何把这些活跃异常的细胞再度整合起来,成为有序的、功能健全的组织系统。倒退回去用管死每一个细胞的办法(所谓向传统回归)显然不合现代化发展要求;听任每个细胞自行其事、自我膨胀,机体就会“癌变”。在家庭领域同样如此,每一代人、每一个个体如果只强调了个人发展权利,一味无视其他人的权利,家庭的互助、整合、协调、发展功能就难以实现。

党的有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决议文件,对家庭美德提出: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男女平等、邻里互助、勤俭持家这二十个字,在民主与平等的基础上,既体现了个人权利又强调了利他原则。使代与代之间、两性之间的不同利益都得到体现。家庭是人类最亲密最可靠也是最基本的互助团体,现代家庭的互助与传统的不同就在于每一个人既独立又相互依存,而后者则形成对家庭过度依赖。在一个利益格局经常调整(就是在家庭内,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优势地位也是不断变化的),外部生存压力增大的今天,家庭中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过度依赖(如子代对父母“啃老”式的依赖、妻子对丈夫“依傍”式的依赖),常是家庭失稳的原因(当难以再依赖之时、当依赖对象靠不住或被依赖者感到不胜重负意欲摆脱之时——这种依赖被依赖的关系就失却了支点)。

家庭既然是我们相互依存、满足情感需求的场所,家庭内就是“按需分配”的也就是说非功利的。在家庭中是需要乐于奉献牺牲的利他精神,也需要“资源分配”在代与代之间、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相对均衡。在传统社会也讲利他原则,但那是从种族延续的需要而不是从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出发;是建立在子服从于父、妻服从于夫、幼服从于长的不平等基础之上的、单方的奉献与牺牲。在现代家庭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爱是相互的,对家庭和家人的奉献与牺牲是双向的。强调这一点是很必要的,不仅仅爱幼不尊老的行为应受到摒弃,在婚姻关系面临危机时,不问是非地要一方无原则地隐忍、等待,自省自己是否不够温柔,是否缺乏性魅力,是否奉献精神尚未到感动对方浪子回头的地步……也是缺少平等意识的。家庭的稳定必需建立在平等互爱的基础之上。总之,平等、民主、互爱、自立、利他是今天在家庭中应倡导的道德原则。

2.必要的道德教育

进行旨在建设家庭美德的道德教育,主要应包含关怀教育和责任感培养两个方面。

(1)关怀应成为家庭道德的起点。当前最大的问题不是人们不懂得情感的价值,而是现代人因自恋而对他人需求(包括自己的至爱亲朋)无暇顾及甚至冷漠。爱是一种需求更是一种能力,是需要经过学习和训练的。从孩子开始,就应学习怎样关怀父母、关怀亲人,并把这一关怀扩展到家庭之外。关怀不同于善感,善感是自我体验,关怀却是对他人生存状态的关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友情、亲情、爱情、家庭本是人类最可宝贵的情感家园。人的情感的自我满足与使他人满足不是一个自然过程,而是在新在层面上体验与他人与世界之间的一种美好关系的过程。人不仅仅是通过被爱而快乐,更重要的是通过爱人来体验给予带来的愉悦和幸福。在某种意义上说,关怀是一种成就,体现了人格的成熟、协调、整合和统一。有了彼此的关怀,代与代之间、两性之间就有了平等意义的互爱,家庭就有了凝聚力,这在血缘纽带日趋松驰的今天意义格外重大,关怀也可以说是今天家庭臻于稳定的道德基础。

(2)责任感、承诺感的培养。每一个人来到人世都要扮演一定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而每一个角色也意味着在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还须负起相应的责任。“责任从完成某种社会要求或道德要求的角度说明人格”(伊·谢·科恩)承诺就是对自己责任的记取。人对婚姻的承诺包括两个层面——对人的承诺和对婚姻关系的承诺。对人的承诺也是对感情的承诺。意即爱一个人,就要对所爱的人负责,要竭尽全力让她(他)一生幸福。“爱意味着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把自己承诺出去,把自己完全地给予出去,期望着我们的爱在所爱的人身上产生出爱”(埃.弗洛姆)因了这种爱的承诺,人在婚姻中将获得更大的满足感。但当爱不存在之时,这种承诺也随之消亡,所以仅有这一种承诺是不够,还需有对婚姻关系的承诺,意即对婚姻关系负责,对你自己的婚姻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后果(一个新的家庭或新的生命因这种结合而诞生)负责。有人常把后一种承诺视作束缚。其实,对婚姻关系的承诺并非意味着在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依然勉强维持,并非意味着要人为一次选择付出终身的代价。而是强调结合的神圣性、严肃性和必要的稳定性。感情是流动多变的,但也不象你所想象的那样脆弱。爱是需要时间去参与、体验和酿造的,因而需要持久、深化和成熟。承诺能使我们在家庭发生冲突甚至危机时不轻言缘尽,不匆忙出逃,而是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去面对婚姻生活中的一个个难题,去努力调节适应。承诺就这样给情感深深扎根以更广阔空间和时间,也就给了每一个家庭成员健康成长的环境。

责任感的教育可放入婚前教育、阶段性培训及婚姻危机干预时进行。再如婚礼改革,中国的婚礼世俗色彩较浓,且有生育文化遗迹(突出吉利、红火和早得贵子的祝福)不妨吸收宗教婚仪营造神圣性、庄严性气氛之长,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之始就强化对婚姻责任的承诺感。

3.建立必要和恰当的道德约束机制

道德的力量还在于能形成对人的行为具有的规范性作用。一个社会没有正义感,对社会成员形不成一定的道德约束力是可怕的,但这种约束必须适度。正如列宁曾肯定资本主义的萌芽带来的“个人感的提高”,[2]对个人空间价值的肯定也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隐私”这个词是17世纪才第一次出现在法语中,18世纪有了比较具体的涵义——“有人性的”,而隐私权则是现代法律才形成的对个人隐私的制度性保护。尊重个人的一己之私,这应视为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任何个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又都可说是社会的,即有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影响,当然影响程度性质有异。那么何者可算与他人无涉,故为他人无权窥觎、干予的隐私?何者具有社会意义应置于公众的道德监督之下的非隐私?这是一个应慎重加以辨别的问题。应该对背离传统道德但并非“缺德”的行为(离婚、堕胎)、虽属个人恶习,但间接影响他人利益的行为(如嗜酒、赌博)、损害他人利益虽不违法但属“缺德”的行为(如不孝敬老人、对子不尽父母之责、非法同居)和违法犯罪行为(如虐待、遗弃、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重婚)加以区别对待。除了违法犯罪行为,对其他三类都应依是否损害他人利益以及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属应在保护之列的“私事”还是应置于公众的道德监督之中。应该看到公众的道德容忍度也是随着观念的改变而改变的。比如对背离传统道德的行为(如离婚、堕胎、甚至安乐死)日趋宽容,而对以往视为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家庭暴力,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已越来越被视为“不是私事”(据《中国妇女报》96年完成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表明,65.6%的人认为打老婆不是私事而是社会问题)。所以道德约束机制的建立首先有赖于新的伦理标准的建立,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和必要的道德威慑力。在这里,采取历史主义态度是必要的。比如有人爱授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的“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器官吗?”来说明两性之爱应是他们个人的私事。两性之爱最终应成为纯粹私人的事,但那是在如恩格斯同时论证的,已经具备两个前提的将来——“结婚的充分自由”第一是要在“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之后”,第二,“私人的家庭经济变成社会的劳动部门。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3]笔者认为还应有第三个前提条件——物质生产与科技发展到相当高度。而在不具备这样的前提时,社会和个人必需为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如我们现在还无法由社会全部承担起非婚生子女和被遗弃子女的养育之责,我们也尚无能力根除性病与制止爱滋病的蔓延,迄今为止,人类已为这些丑陋的赘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所以两性之爱虽然是极具“个人性”的,但又不是完全与他人无涉的事。

4.与心理调节相辅相成

正如伦理学中曾分化出心理学,严重的道德冲突可以表现为精神病症,道德调节并非只是预设道德信条,然后板起面孔说教。人的道德动机的多层次性和今日道德判断的复杂性都要求我们应借助心理学的情景分析的方法——就一件事的社会条件和情景特点、人所面临的道德抉择和这种抉择的个人意义及对他人直接与间接的影响,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注释:

[1]曾毅、舒尔茨、王德明《上海、陕西、河北三省市离婚分析》(《人口研究》1993.5)

[2]《列宁全集》第1卷,第392页。

[3]《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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