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文通》“偏次”述评论文

《马氏文通》“偏次”述评论文

《马氏文通》“偏次”述评

刘春艳1, 张先坦2

(1.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 贵阳 550001; 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人文与传播学院, 福建 厦门 363105)

摘要: 《马氏文通》关于“偏次”的设立及理论阐述,是该书语法体系中的一大亮点。书中涉及偏次概念及构成、偏正之语义关系、偏正之间是否加“之”字等重要理论问题。这些问题,于今天的语法学角度,均有必要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或评述,或将《马氏文通》中的理论分析部分与当今的语法学理论进行对比评述,或将当今学界既有的评论引入其中进行再评述,其旨在期待学界对《马氏文通》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既肯定其突出的语法学思想,也对其著述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匡谬补正。

关键词: 马氏文通; 偏次; 正次; 语义关系; 之

《马氏文通》(下简称《文通》)实字卷之三中的“偏次三之二”,对“偏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偏次之用”以及偏正两次之间是否加“之”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外,《文通》还有不少关于构成偏次的字类分析,其著述散见于《文通》其他章节。以下着重从偏次的概念及构成、偏次与正次的语义关系、偏次与正次之间是否加“之”字这三个方面,探讨《文通》“偏次”一说。

一、偏次的概念及构成

“偏次”在《文通》中是一个与“正次”相对的概念,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句子成分中的定语。《文通》云:“次者,名代诸字于句读中应处之位也。次有四:曰主次,曰偏次,曰宾次,曰同次。”[1]86又云:“凡数名连用,而意有偏正者,则正者后置,谓之正次,而偏者先置,谓之偏次。”[2]87这是马氏对偏次、正次的定义。显然,这一定义是着眼于“数名连用”,即限于名字之间的偏正关系。我们认为,此定义并不完善。

首先,马氏在讲“代字”时提到了“代字”作为偏次的情况。例如:

“发语者‘吾’字,按古籍中用于主次、偏次其常,至外动后之宾次,唯弗词之句则间用焉,以其先乎动字也。”举《孟子·梁惠王上》:“王曰何以利吾 国,大夫曰何以利吾 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 身。”云三“吾”皆偏次也。[1]39

此例说明第一人称代词“吾”可作偏次。又如:

例句中“闻”属于“仲尼”、“义”属于“伯夷”、“此属于彼”等分析语,旨在说明“正次之所属”这一偏正之语义关系,类似于今天语法研究中所说“领属者与被领属者”的定中语义关系,或简言之“定语表领属”。此例属于名词作定语表领属,也是汉语定语表领属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

此例说明第二人称代词“余”可作偏次。

其次,马氏在讲“之”字之用时提到了“散动字”作偏次的情况。例如:

“散动字用于偏次,而名字在正次者,率间‘之’字以明之。”举贾谊的《治安策》:“及太于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记过 之史,彻膳 之宰,进善 之旌,诽谤 之木,敢谏 之鼓。”云“记过”者,动字及其止词也,“宰”,名字也,中间“之”字,以明偏正之次。[1]250

此例说明“记过”“彻膳”“进善”“诽谤”“敢谏”等动字在句中可作偏次。

再次,《文通》在论偏次“言所有之度数”时,所举例句中的偏次皆为滋静。例如:

《史记·货殖列传》:“夫千乘 之王,万家 之侯,百室 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千乘”“万家”“百室”者,以别王侯君公之大小也。[1]88

在执行会计集中核算机制之后,一个会计工作者要做好多家单位的账务,还有一部分单位的报账工作者会登记好手工账,然后将其交给核算中心,核算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将这些数据录入到电脑中,他们根本不了解各个单位中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只要单位所拿来的账目都是完整的,一点漏洞也没有,核算中心就会将这些数据录入到电脑中,他们不会去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状况进行审核,同时也没有将会计中的预算、解析以及监管等落实到位。

最后,在《文通》语法体系中,马氏虽然没有明确指出“静字”可作偏次(针对类似今天形容词一类的“象静字”),但从其书中的举例分析来看,马氏似乎亦认可“象静字”是可作偏次的。例如:

《庄子·应帝王》:“无为名 尸,无为谋 府,无为事 任,无为知 主。”《史记·赵世家》:“毋为怨 府,毋为祸 梯。”马氏云:“以上所引,偏、正两次皆奇字也,而偏次之用,一如静字,合于正次以成一语,故不参‘之’字也。”[1]89

“千乘”“万家”“百室”在《文通》中被视为滋静,且在句中作偏次。此说明,马氏认可充当偏次的词类可以是滋静,即今天所说的数(量)词。

例句中“偏次之用,一如静字”,说明在马氏的语法体系中,“名”“谋”“事”“知”“怨”“祸”等词语在句中是用为静字的,用今天的说法就是这些词语都活用为形容词了。亦正说明,马氏语法分析的文例中已存在静字(形容词)可作偏次这一语法事实。再如:

相较于年轻患者而言,老年冠心病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显著增加。其中在实际的临床应用上,治疗老年冠心病最为常见的方法就是介入手术治疗,被视为临床效果最为优良的一类治疗路径,相较于传统的心脏外科手术,介入手术治疗具有手术伤口小、操作方便、患者痛苦小、安全、恢复快、简单、成功率高等优势[3]。

马氏说“(静字)偶者亦先焉,唯衬以‘之’字若偏次然”,表明此处的“静字”如果用“次”的概念来分析则只能分析为“偏次”。这个推论如果正确,那么《文通》中说“静字若偏次”的用例就太多了。不妨再举二例:

《汉书·东方朔传》:“弃成 功,就败 事。”又:“逆盛 意,犯隆 指。”“成”“败”“盛”“隆”皆单静字,而各先于所附之名,无加。[1]111

如表1所示,模型组和丁酸钠组DAO和NO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0.01),丁酸钠组DAO和NO显著低于模型组(P<0.05)。

韩愈《上襄阳于相公书》:“合下负超卓 之奇材,蓄雄刚 之俊德。”“超卓”“雄刚”,偶静字也,“奇材”“俊德”偶名也,两相附焉,亦参“之”字以为别。[1]111

前一例“无加”,亦可理解为,如果“有加”(加“之”),则可认为“成”“败”“盛”“隆”这些单静字在句中均“若偏次”。后一例“亦参‘之’字”,则直接说明“超卓”“雄刚”二偶静字在句中是“若偏次”。

总之,语言理解是错综复杂的动态认知过程,Bach关于隐意解读的标准化假设无法对此做出全面且令人满意的解释,而最近受学界关注的以满足制约条件为依据的相关理论假设却具有一定的解释力。有些话语的默认隐意显著,相对独立于具体语境,根据听话者原有的经验知识,可以比其他意义优先解读,其加工速度快、难度低;而另一些话语的隐意不确切,对具体语境的依赖性较强,在给定的条件下,所言或其他可替代的解读并不需要很多认知努力。

王海棻[2]99指出:“马氏看到了名字、代字作修饰语和静字作修饰语在汉语中的一致性,但囿于西方语法的框框,终未能明确地把它们划归一类。”这一评价如果只是针对象静字,则比较符合《文通》语法体系的实际。但从《文通》“次”的总体系来看,马氏还是把静字于句中的“应处之位”当作“偏次”来处理的,而且马氏于《文通》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静字不能作偏次。正是由于受到拉丁语法的影响,同时又考虑到汉语的实际情况,马氏才在静字是否可作偏次的问题上举棋不定。

综上,我们认为,马氏关于偏次的举例并没错,但其对偏次的定义不够清晰,对偏次构成的成分归纳不够完整。尽管如此,我们反而认为,马氏对构成偏次的字类考察还是很全面的,其中所提到的充当偏次的名字、代字、静字、动字以及相关的词组等,即使在今天的语法通论著作中也不过如此。如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3]

形容词作定语:“小大 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左传·庄公十年》)[3]183

代词作定语:“朕 心朕 德唯乃知。”(《尚书·康诰》)[3]50

名词作定语:“螓 首蛾 眉。”(《诗经·卫风·硕人》)[3]50

数词作定语:“……以十二 牛劳秦师。”(《史记·晋世家》)[3]53

动词作定语:“鸣 鸡吠 狗,烟火万里。”(《史记·律书》)[3]55

短语作定语:“楚兵罢食尽,此天亡楚 之时也。”(《史记·项羽本纪》)[3]56

以“干”为声符的“杆、竿、赶、芉”,其中“赶、芉”与声符读音不完全相同,但相近;在教学中,可以将例外的字列举出来,单独讲解,帮助留学生们进行总结。相比于没有规律性地汉字读音教学,这样的方法能够提高学生的辨读效率。

“江苏人”(名词作定语),“他的马”(代词作定语),“前进的步伐”(动词作定语),“新书”(形容词作定语),“十吨钢材”(数量词作定语)。[4]46

这些定语构成的词类涉及名词、代词、动词、形容词、数量词等,与《文通》基本一致。

此外,当今汉语语法通论著作中大多会有多层定语的分析。如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

由图1可知,随着料液比的增加,多糖的提取率呈现上升的趋势,当料液比大于1∶50,增加幅度减小,在考虑成本的前提下,选择最佳料液比为1∶50。

定中短语整体加上定语就可形成多层定语,例如“大白鸡”里的“白鸡”加上定语“大”就成了又一个定中短语,其中的“大”和“白”是不同层次的两层定语,如再加定语“一只”成了“一只大白鸡”就又多了一层定语,也是有多层定语的定中短语。

“(一只)(大)(白)鸡”左边的一个词语修饰右边的所有词语,这是“以左统右”的多层定语表示法。不能划成{[(一只)大]白}鸡。

有复杂定语的多层偏正结构“{[(我的)同学的]父亲的}朋友”不可以划成“(我的)(同学的)(父亲的)”。[4]89

《文通》中也不乏类似今天多层定语分析的经典例证。如:

《礼记·檀弓》:“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文通》云:“前三名皆偏次,递转相属,其后各加‘之’字以为别。而经籍中如此句法,实所罕见。”《孟子·万章上》:“齐东野人之语也。”犹云“齐东之野人之语”,前两偏次递属,不参“之”字。《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所镇抚多有田蚡宾客计策。”犹云“田蚡之宾客之计策”。《史记·刺客列传》:“得赵人徐夫人匕首。”犹云“得赵人之徐夫人之匕首”也。[1]93

马氏在分析此类多层定语的句子时,主要关注的是“之”的参否问题,马氏之后的语法学者比较关注多层定语的排序,而马氏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

二、偏次与正次的语义关系

偏次与正次的语义关系是今天所说的语法概念,这个概念在《文通》中的表述是“偏次之用”。《文通》集中讨论了“偏次之用”中的五种类型:言正次之所属、言所有之度数、言其形似、言其地、言其时。

(一)言正次之所属

《庄子·秋水》:“且夫我尝闻少仲尼 之闻,而轻伯夷之义者。”犹云“仲尼所有之闻,伯夷所有之义也。故其“闻”属于“仲尼”,其“义”属于“伯夷”也。《汉书·贾谊传》:“元王 之子,帝之从弟也。”犹云“元王所有之子,即帝所有之从弟”也,亦此属于彼之意。[1]87-88

“‘余’字用于主次与动字后宾次者居多,若偏次,有间以‘之’字者,而介字后宾次则罕见。”举《史记·太史公自序》:“是余 之罪也夫!是余 之罪也夫!身毁不用矣!”云“余”在偏次,间以“之”字。[1]39-40

(二)言所有之度数

《汉书·王尊传》:“一郡 之钱,尽入辅家。”“一郡”者,以言钱之多也。《史记·叔孙通列传》:“千金 之裘,非一狐之腋也。”“千金”者,言裘之价也。《汉书·梅福传》:“秩以升斗 之禄,赐以一束 之帛。”“升斗”言禄之度,“一束”言帛之数。《史记·平原君列传》:“毛先生以三寸 之舌,强于百万 之师。”“三寸”言小,“百万”言多,皆度数也。[1]88

第一组:

吕叔湘、丁声树[5]1212曾指出:“有的数词和量词的组合相当凝固,作用上类似于一个词,如‘一点儿水’的‘一点儿’,‘万贯家财’的‘万贯’”。我们认为,以上例句中作为偏次的数量词基本上体现了这一特点。这些充当偏次的数量词,并不是对正次所指事物具体数量的说明,它们类似形容词。“万贯”本身指一万贯铜钱,但是在这里,应该是形容家资富有或价值贵重[6]467。当然,如果用这点来检验《文通》,那么《文通》中仍有部分例析欠妥,如“乃令酌两卮酒”也应该考虑在内。

上述例句中定语构成的词类涉及形容词、代词、名词、数词、动词、短语等,与《文通》相差无几。又如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4]

(三)言其形似

《左传·宣公四年》:“是子也,熊虎 之状,而豺狼 之声。”言状如熊虎,声如豺狼也。《史记·屈原贾生列传》:“秦,虎狼 之国,不可信,不如毋行。”言秦国如虎狼也。《庄子·胠箧》:“虽有轩冕 之赏弗能劝,斧钺 之威弗能禁。”言赏以轩冕,威以斧钺也。《史记·伯夷叔齐列传》:“非附青云 之士,恶能施于后世哉!”言士如青云之高也。[1]88

《荒野生存》从教育哲学的高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契机,对这样几个问题进行探究—教育的本质是什么?什么是最好的教育?谁是最好的教育者?这是对教育出路的思考。

例句中“言状如熊虎,声如豺狼”“言秦国如虎狼也”“言赏以轩冕,威以斧钺也”“言士如青云之高也”等分析语,旨在说明“言其形似者”这一偏正之语义关系。但据我们的理解,“言其形似”的意思应该是正次的形体状态与偏次的形体状态相似。按照这个理解,以上四例中只有第一例“(是子)状如熊虎,声如豺狼”符合这一偏正之语义关系,其余三者均不符合。如第二例“虎狼之国”的偏次“虎狼”,虽然是名词,但在句中借用了名词“虎狼”自身所具备的“凶猛残暴”这一性格特质,实际上是名词形容词化了。原话更深的含意是秦国暴政的行为像虎狼的行为一样凶猛残酷。这是性质上的相似,而不是形状上的相似,所以“言其形似”并不能准确地表示偏次“虎狼”与正次“秦国”之间的语义关系。后两例的分析均可仿此:“轩冕之赏,斧钺之威”,其意是“用如轩冕贵重之物赏赐,如斧钺残忍之刑具示威”;“士如青云之高”,其意是“士的节操之高有如青云之高”。这些偏正均为性质相似,而不是形似。

杨伯峻、何乐士[3]指出,“用一事物比拟另一事物”的名词定语,其作用是“表示人事物的状态或性质”。举《诗经·卫风·硕人》“螓首蛾眉”云:“‘螓’,是一种像蝉似的小虫,宽广方正。‘蛾’,蚕蛾,触须细长而弯。”[3]50此定语“螓”“蛾”与其后中心语是状态相似。马氏的“言其形似者”,应该是杨、何这里所说的定语表示人事物的“状态”,而不是“性质”。

(四)言其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孝公据崤函 之固,拥雍州 之地。”“崤函”言所据之固,“雍州”言所拥之地。《史记·匈奴列传》:“嗟土室 之人,顾无多辞。”“土室”者,言其处也。凡《春秋》所言齐侯鲁侯晋侯吴子者,皆此类也。[1]88

偏次“崤函”“雍州”“土室”皆为处所名词,表示正次所指事物、人所在的方位和处所。

(五)言其时

《庄子·徐无鬼》:“庶人有旦暮 之业则劝。”“旦暮”者,言业之时也。《荀子·荣辱》:“行其少顷 之怒,而丧终身之躯。”“少顷”“终身”皆言时也。《汉书·赵充国传》:“赍三十日 粮。”“三十日”者,言所赍之粮可食三十日,言其时也。[1]88

“(静字)偶者亦先焉,唯衬以‘之’字若偏次然,不衬者仅耳。”举《庄子·胠箧》:“惴耎 之虫,肖翘 之物,莫不失其性。”云“惴耎”“肖翘”,皆偶静字也,先附于名。[1]111

偏次“旦暮”“少顷”“终身”“三十日”皆为时间名词 ,“旦暮”表示正次所指事物存在的时间点,“少顷”“终身”“三十日”表示正次所指事物存在时间的长短。

马氏还指出偏次之用“更有言其故、其分、其效”[1]89,又言“偏次之用,不能枚举”[1]87。因此,在马氏看来,偏次之用或偏正之语义关系至少有八种:言正次之所属、言所有之度数、言其形似、言其地、言其时、言其故、言其分、言其效,甚至更多。这里,马氏限于篇幅没有一一列举,虽说有点小小遗憾,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马氏的这些理论完全是着眼于汉语实际的务实观察的结果。从当今研究成果来看,马氏的这些理论也不为过。周国光[7]将现代汉语中定语所表示的语义属性分为“十一何”:何质、何属、何在、何型何态、何来、何时、何量、何去、何干、何能、何域。谭景春[8]把能产的、跟词典释义关系密切的名名偏正结构的语义关系归纳为12种类型:“名1表示领有者”“名1表示隶属物”“名1表示施事”“名1表示受事”“名1表示材料”“名1表示工具”“名1表示用途”“名1表示内容”“名1表示处所”“名1表示时间”“名1表示身份或类别”“名1表示形状”。孙道功[9]借鉴述谓结构理论,基于标注语料库,分析了名核结构内部的语义关系,共构拟定了结构语义关系模式39种。可见,当今对于定中之语义关系的研究可谓深入细致,但综合来看,它们所揭示的最常见的那些分类,与《文通》体系大致吻合。

三、偏次与正次之间的“之”

马氏于《文通》中讨论偏次之后是否加“之”字,总是和正次联系在一起来谈的。《文通》云:“偏正两次之间,‘之’字参否无常。唯语欲其偶,便于口诵,故偏正两奇,合之为偶者,则不参‘之’字。”[1]89并将其情况归纳出多种类型,其中论析多为精辟。这里,我们只对其中有异议或有突出特点的地方进行评析。

《孟子·公孙丑下》:“天时 不如地利 ,地利 不如人和 。” “天时”“地利”“人和”犹云“天之时”“地之利”“人之和”,偏正各次皆奇,和而为偶,故不参“之”,便于口诵。《孟子·万章下》中“天位”“天禄”“天爵”“人爵”“冬日”“夏日”“鼎肉”“舆薪”等语,偏、正字奇,皆不参“之”字。[1]89

例句中“天时”“地利”“人和”“天位”“天禄”“天爵”“冬日”“夏日”等词语,是当作由偏次和正次构成的偏正词组,其间不加“之”的原因是偏次正次都只是一个单字,且二单字“和而为偶”,“便于口诵”。这个解释与汉语事实并不相符。王力[10]90认为,先秦有一类词语,如“婚姻”“饥馑”“恐惧”“恭敬”等,已经是复音词了,“这一类复音词的每一个词素,往往保存着一定的独立性。这就是说,在这个地方它是复音词的词素,在其他地方它又是可以独立或为一个单音词”。其实,《文通》所举的“天时”“地利”“人和”等词语,与王力所讨论词语的性质大体一样。如《易·乾》“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 ”,《荀子·王霸》“农夫朴力而寡能,则上不失天时 ”,两例句中的“天时”,在先秦文献中显然是作为一个复合词来使用的。既然是一个复合词,那么这两个单字就是词素,而词素之间自然就不用加“之”了。

《庄子·应帝王》:“无为名尸 ,无为谋府 ,无为事任 ,无为知主 。”《史记·赵世家》:“毋为怨府 ,毋为祸梯 。”以上所引,偏、正两次皆奇字也,而偏次之用,一如静字,合于正次以成一语,故不参“之”字也。[1]89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苏佩斯所构建的科学理论观点,不论是对理论的内在描述还是外在描述,都以一种标准形式化的方式来完成科学理论对物质世界的反映。

《文通》认为,“名尸”“谋府”“事任”“知主”“怨府”“祸梯”等词语其间不加“之”字是因为“名”“谋”“事”“知”“怨”“祸”等偏次之字是“一如静字”,然后“合于正次以成一语”。也就是说,一个名词在前修饰后一个名词以“言事物之如何”,这个名词就用如静字;再与后面的名字合成一语,即凝固为一个整体(即构成一个复合词),所以其间不再插入“之”字。[11]我们认为,马氏的这个论述是有道理的,因为他看到了古汉语中确实存在一部分词素结合得比较牢固的复合词,并且能从二字之间能否加“之”字将复合词与词组区分开来。马氏的这一认识确实很不简单。以下我们再列举几组历时文献材料来证明这个论述是为正确。

例句中“‘千金’者,言裘之价也”“‘升斗’言禄之度,‘一束’言帛之数”“‘三寸’言小,‘百万’言多,皆度数也”等分析语,旨在说明“偏次言所有之度数”这一偏正之语义关系,类似于今天语法研究中所说的“定语描述的是中心语所指事物的多少、价值、大小、长短等特征”[3]53

《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事任 乎?”

唐·元稹《赠裴行立左散骑常侍》:“累更事任 ,益见良能。”

宋·蔡绦《铁围山丛谈》卷六:“梁师成者,则坐筹帷幄,其事任 类古辅政者。”

第二组:

第一,实现对财政资金的精细化管理,通过强化法律法规建设,为收支两条线提供法律依据和管理制度,科学界定合理的收费项目,在单位内部降低成本,将财政部门的补贴转化为收费覆盖补贴成本的方式。第二,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实现全国联网,根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现状向外部提供资产增值服务,个人用户在共享平台发布需求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而在单位内部,通过资产数据全面对接,推动无偿流转共享,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模块。

《左传·昭公十二年》:“昭子命吏谓小待政于朝,曰:‘吾不为怨府 。’”

唐·元稹《钱货议状》:“又何必授之重柄,假之利权,徇彼之徼恩,成我之怨府 哉。”

3.1.1 器官捐献者是否应得到经济补偿 表2显示,61.26%的护士认为器官捐献者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高于李超[5]等人的研究(29.70%)。经济补偿目前还存在较多争议。在护士看来,这种经济补偿是对器官捐献的一种激励方式,但由于相关法律对补偿金额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公众或患者误将经济补偿等同于器官买卖。提示我们为使公众尽快接受器官捐献,除了知识宣传外,更重要的是完善、细化法律对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

鲁迅《彷徨·祝福》:“不更事的勇敢的少年,往往敢于给人解决疑问,选定医生,万一结果不佳,大抵反成了怨府 。”

相较于陶瓷的千年历史来说,粉彩瓷出现的时间较晚,它第一次进入大众的视线中是在清朝康熙年间。粉彩瓷最初也仅仅只是起到给花蕊这一类的小细节点缀的作用,并没有引起工匠们的重视。当这种优雅,莹润,粉嫩的釉色在白色的瓷胎散发着别样的美感时,工匠们投入少许的心血却收获了数倍的惊喜,粉彩才得以在陶瓷界大展风采。最初,

第三组:

三年来,大港油田建设井丛场达到114 个,井丛场钻井比例从9.12%提高至73.9%,节约各类征地4495 亩,钻井周期减少15.2%,以网电代替柴油发电减少了碳排放3447 吨、氮排放66.7 吨,减少泥浆排放7600 方,同时减少了钻井、地面配套、搬迁等费用,累计减少建设成本1.73 亿元。

三国·魏刘劭《人物志·八观》:“贪悖之性胜,则彊猛为祸梯 。”

唐·刘禹锡 《上杜司徒书》:“萌芽始奋,枝叶俄茂,方谓语怪,终成祸梯 。

第一组说明“事任”这个词语从先秦到宋代一直是当作复合词来使用的。第二组说明“怨府”这个词语从先秦到现代一直是当作复合词来使用的。第三组说明“祸梯”这个词语从汉到唐代一直是当作复合词来使用的。

“若如偏次平列多字,字数皆偶,而正次唯一奇者,概加‘之’字以为别。”[1]92也就是说,“之”字可将偏次与正次区分开。我们结合例句对马氏的这一理论进行评述。

《孟子·梁惠王下》:“谓棺椁 、衣衾 之美也。”“棺椁”“衣衾”两偏次平列,犹云“棺椁之美与衣衾之美”也。“美”字奇而用如名者,今为正次,前加“之”字以自别也。[1]92

“骆都督胆子其实不大,但是他也不蠢,今日司礼监为阁老出面,是犯了锦衣卫的大忌——锦衣卫绝不会放任内阁与司礼监联手的。”方从云苦笑一声,“而且锦衣卫监视朝臣这种事……也算是驾轻就熟了,我敢保证,他们派出的监视人手,绝对让你抓不到任何把柄!所以阁老,千万要暂且忍耐,不能轻举妄动!”

我们认为上述例句中后面这句马氏的解释不够清楚。在体词性偏正结构中,当正次是体词性词语时,有无“之”字,对偏次与正次之间的语义关系基本没有影响。但当中心语是谓词性词语时,没有“之”字,定语与中心语的组合往往会形成另一种类型的结构,例句中的“棺椁、衣衾之美”正是如此。“美”为形容词,属于谓词性词语,若“棺椁、衣衾之美”中没有“之”字,“棺椁、衣衾美”则为主谓结构。所以,这里的结构助词“之”明确了“棺椁、衣衾”与“美”的语义关系,使前者与后者构成偏正结构。

《汉书·东方朔传》:“征天下举方正 、贤良 、文学 、材力 之士。”以上所引,皆正次一字,而偏次平列者,各参“之”字以别也。[1]92

该例句中偏次与正次之间加入“之”字,原因有二。第一,还是马氏所说“参‘之’以别”的作用。语音上,“之”字可起停顿作用;形式上,“之”字介于“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与“士”之间,将偏次与正次区分开,使偏正结构更加清晰明了。若偏次与正次之间没有加入“之”字,“材力”紧靠“士”,那么“材力士”很容易被看成与“方正”“贤良”“文学”并列的成分。第二,偏次与正次之间加入“之”字,凑成四个字的偏正短语以便于诵读。这需要将此句中的平列偏正结构分解出若干个非平列偏正结构才能说清楚。用马氏的话说就是,“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犹云“方正之士、贤良之士、文学之士、材力之士”,其中静字“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作为偏次为偶,而正次为奇,故加“之”字以四之。“文学”“材力”是名字用如静字,可解释为“有文学的”和“有材力的”。这样解释的依据可参阅《文通》“‘之’字之用七之一”一节中的一段论述:

《左传·昭公六年》:“犹求圣哲 之上,明察 之官,忠信 之长,慈惠 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圣哲”“明察”等皆静字之偶者,而所附名字各皆单字,故参“之”字以四之,此例已见静字篇。[1]249

至于古典文献中为什么没有用“方正之士、贤良之士、文学之士、材力之士”这一表达形式,而是用了“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的表达形式,这点与前一例名字平列作偏次的原理一样,主要是由于受到了语言的经济原则的制约。汉语中的“偏次平列多字”,其实体现的就是语言的经济原则。一般来说,在不影响句义表达效果的情况下,简练的语言总是要比冗长的语言更占优势。试比较一下,“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为一个偏正短语,用一个“之”;“方正之士、贤良之士、文学之士、材力之士”为四个偏正短语,用四个“之”,两种形式谁更简洁?答案显而易见。

四、结语

综上,通过三个方面的评述,不难发现,《文通》关于“偏次”的著述的确有其闪光的地方。其一,马氏比较全面地考察了构成偏次的字类。其二,马氏总结了偏次与正次之间比较典型的语义关系。其三,马氏从区分语言成分、调整韵律、强调突出叙述物件等方面合理地分析了偏正两次之间能否参“之”。然而《文通》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偏次的定义还不够准确,二是举例分析所用的少数例句欠妥,三是体系有一点点混乱等。同时我们还看到,《文通》的偏次理论对后来语法学著作之语法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定中结构同主谓结构、述宾结构等一样,是短语中的典型,是每部语法学著作无法避开的研究对象。在中学语文教材中,对定中结构“之”字的参否解释,多半还是借鉴、沿袭了马氏的观点。关于这些方面,我们已准备另撰文进行专门的研究和梳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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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海棻.马氏文通与中国语法学[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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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4-01

作者简介: 刘春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古代汉语语法;张先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古代汉语语法及汉语语法学史。

中图分类号: H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390(2019)06-0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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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氏文通》“偏次”述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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