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权威与国王的境遇——革命前英国司法权一瞥

法官的权威与国王的境遇——革命前英国司法权一瞥

王本存[1]2003年在《法官的权威与国王的境遇》文中提出在英国,法官的权威与国王的境遇存在关联。文章以政治社会学概念——权威为工具和切入点,梳理了在革命以前法官与国王的微妙关系,并结合相关史实分析了英国法官权威的转变与国王境遇变迁的条件,揭示了英国的司法权的形成、独立以及它为后世英国法治所塑造的传统。笔者真诚地希望我们对这段法律史的见识有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 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另外有一个引论,引论简单地介绍了写作的缘起以及写作所面临的困难借以引起下文的论述。还有一个小结,小结简要地概括了全文,并对文章的内容和主题做了适当的深化,点出了文章的要旨和目的,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做了恰当的追问。下面简要地介绍文章的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方法论和分析工具。紧接着引论的问题,笔者论述了分析工具——权威的可采性即符合解释性法律史学的方法论,并指出了权威的独特属性及其与法治的关联为文章意义空间拓展所带来的可能性。然后,笔者详细地介绍了权威的概念及其分类,进而为下一步的论述打下了基础。 第二部分:国王的法律困境与法官权威。在本部分中,笔者论述了英国国王在统治中面对的法律障碍,以及在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困境的过程中法官扮演的角色。笔者指出这种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多种异质法律和多元管辖权的存在,进而笔者认为此时的法官不过是国王的官员,他们的权威完全来自于国王的支持,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权威。 第叁部分:法官权威与郁闷的国王。国王通过法官的努力消除了法律困境,“兔死狗烹”的时机到来!法官充分利用在国王支持下成就的各种制度和英国传统的法律原则与国王进行斗争。这意味着英国法官的权威不再需要国王的支持,而是来自于其他因素。这也意味着法官的新型权威形成了。 第四部分:法官权威转变与国王境遇变迁之条件。紧接上文,笔者论述了法官权威的来源,即宪政的出现、司法独立和法官与法律的独特关系及其合格权威的确立,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地论述。

邵政达[2]2014年在《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研究(1485-1714)》文中认为近代早期司法的转型是英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篇章。这一时期,英国政治、社会、经济各领域发生了剧烈变动,宗教改革、宪政革命、阶层重构、工商业兴起等推动着英国向近代社会转型。为顺应这种时代要求,英国司法从中世纪的传统模式脱胎,开启近代转型的历程。都铎时期的司法改革为近代早期的司法转型奠定了基础。伴随着王权兴起和普通法的进一步僵化,衡平法异军突起。一是大法官法院展开专业化、世俗化、司法化改革,衡平管辖权进一步扩张。二是都铎君主建立一系列遵循衡平原则的特权法庭,壮大了衡平法司法体系。面对衡平法的有力挑战,普通法院开始改造司法制度以提高司法效率,如改革令状制度、使用法律拟制手段等。同时,普通法院积极寻求与衡平法的共存、融合,并依靠议会力量消弭王权的政治压力。普通法院的积极改革成功维护了普通法作为英国法主体的地位。17世纪上半叶司法转型遭遇挫折。早期斯图亚特王朝两位君主试图抛开议会的掣肘,建立个人独裁统治,引发同议会的激烈冲突。法院在宪政冲突中站在国王一边,成为专制王权的御用工具。革命爆发后,议会派在内战中战胜国王,法院遭到议会打压。特权法院被全部废除,大法官法院的司法职能被迫中断。普通法院陷入混乱,直到革命后期才逐渐恢复运转。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司法改革思想,对后来的司法转型具有积极意义。1660年之后英国司法逐步完成初步转型。复辟时期,国王继续加强对司法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在议会和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努力下,司法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如国王法律特权受到限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初步确立、陪审团获得基本独立、衡平法及衡平法院得到进一步改造等。光荣革命后,议会主权和法律至上原则初步确立。议会为司法独立于王权及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立法保障。至此,近代早期英国的司法转型取得成功。总的来讲,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历经两个多世纪,实现了司法基本独立与司法制度的初步现代化,完成了英国司法现代化的阶段性任务。当然,近代早期的转型只是英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初级阶段,前方的道路还很漫长。

邹涛[3]2007年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身保护令制度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确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当今社会,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一项最低标准。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比较,论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具体设想,即法院根据被羁押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而签发人身保护令,命令羁押实施人将被羁押人在一定期限内解交法庭,审查其羁押理由是否成立。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它源于英国,后来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得以确立。第二章: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基本原理。它以保障人权、权力制衡、正当程序等为理论基础,具有制衡、防范、保障等功能。它既是一种羁押救济制度,又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还是一种诉讼程序。第叁章: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它是建设“和谐社会”、强化“人权保障”、履行“国际义务”的现实需要。第四章: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可行性。理论研究准备充分,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有历史性的立法契机,初步形成相应的法文化土壤。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具体构造。申请人、受令人、受理机构叁方构成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基本框架。人身保护令的格式及其中止情形等是人身保护令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 法官的权威与国王的境遇[D]. 王本存.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2]. 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研究(1485-1714)[D]. 邵政达. 南京大学. 2014

[3]. 论我国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构建[D]. 邹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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