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阶级内部阶层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_中国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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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大陆的工人阶级是指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以公有制形式为主体占有生产资料,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构成的社会集团。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级内部已经出现了社会分化,包括群体之间的分化、阶层之间的分化。其中,工人阶级内部阶层通常分管理者(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其分化集中表现在阶层规范的变革上。

一、我国工人阶级内部阶层规范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1.原有的政府行政性规范难以为继──首先是控制不住管理层

建国之后到改革之前,我国职工的阶层规范基本是以等级工资制为基础的。按照不同的工资等级,不同层次职工在物质待遇、社会权利等方面就形成了差异。原有阶层规范的特征是──行政性分层,而且是政府行政性分层。具体表现为:(1)阶层地位差异是以政府政策、 计划为导向的,是以劳动分工的不同为基础的。(2 )阶层地位差异变动相对稳定,较少有流动性。3.强调阶级内部利益一致性,而使阶层意识与实际阶层划分自相矛盾。

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会同全国总工会进行的全国工人阶级状况调查表明,职工阶层主体的利益问题、阶层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继续通过政府行政性规范解决,其效果明显不佳。

2.原有的政府行政性规范逐渐成为企业行政性规范──管理者被赋予更大的权力

1982年后职工阶层规范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总体情况是,政府的行政性规范逐步由企业的行政性规范代替。

随着改革的进行,政府逐步向企业下放权力,企业健全了职代会制度,与厂长负责制有机结合,同步发展。这时的企业行政性分层,已经不完全以政府政策、计划为导向了,由于赋予了厂长责任和权力,阶层意识与实际阶层划分的内在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克服。但也正因为如此,这种新规范一出现便引出明显的阶层矛盾,特别是工人与管理者、经营者的矛盾。相继在1991年、1992年进行的两次全国职工状况调查表明,在企业的多种人际关系当中,只有工人与管理人员的关系最不融洽,不仅工人这样认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也这样认为。

3.契约为基础的规范已出现──从劳动分工差别到资本权利差别

以契约为基础的阶层规范在原计划体制外的三资企业中出现得最早,表现得最为集中,最为典型。全国职工状况调查表明,1991年企业合同制员工的比例,国有企业仅有16.8%, 三资企业则高达55.2 %; 1992年,国有企业为17.5%,三资企业为59.0%〔1〕。 这绝不仅仅是用工用人方式的简单变化,而意味着一种新型职工阶层规范的出现,其基本规范不再是行政计划、政策等,而是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调查表明,这种规范与以行政为基础的规范有显著的区别:1.阶层地位差异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者与劳动者(尤其是工人)可双向选择,他们之间的地位是以在支配生产资料上的不同资本权利相区别的。2.阶层地位差异变动相对活跃,层间流动增加(工人有可能被提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可能被降职)。3.阶层意识与实际阶层划分不再自相矛盾。

以契约性为基础的阶层规范,其经营者与劳动者(尤其是工人)之间的双向选择、层间流的增加等有助于缓解阶层矛盾。但在初建时期,由于新旧规范交替中的摩擦导致的失范,反而会激化阶层矛盾。

在新规范初建时期最易激化阶层矛盾的因素,还有不同阶层资本权利的不同这一因素,尤其是经营者直接支配生产资料。经营者直接支配生产资料有其必要的社会功能,即“它让最能干的人来扮演这些要求由能力超群的人扮演的角色”。〔2〕但是, 这毕竟是在传统的阶层关系中引入了根本性的变革。事实上,企业推行承包制已经赋予经营者直接支配企业资产并获得其收益的权利,去年开始试行而今年进一步扩大试行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把这种资本权利规范化了。年薪制赋予经营者的权利,不仅仅是劳动权,它使经营者与企业其他阶层,特别是与工人阶层之间不仅仅存着劳动分工的不同,而且具有了支配不同资本并享有不同收益的等级差别。在今年的试行中,某全国著名企业推出的分配总则规定,企业在分配中应体现三个不平等,其中之一为“经理阶层和员工阶层的不平等”。

二、阶层规范的变化呈现显著的过渡性质

1.阶层主体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职工阶层规范变化的过渡性质,表现为阶层主体的新的形成机制已经推出,但尚未成型。以契约为基础的阶层规范,其各阶层主体成长和发展主要应通过相应的市场。如工人阶层的劳动力市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人才市场,管理者、经营者的企业家市场等。目前,上述市场均已出现,但发育程度有限。

首先,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出现了契约形式,但还未成为普遍规范。1991年调查表明,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中的合同制人员分别为22.7%、4.5%、10.2%〔3〕。1992年调查表明,生产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中的合同制人员分别为28.77%、14.96%、14.36%。〔4〕从职工总体情况看,截止到1995年实行合同制或合同化管理的职工将占国有单位职工人数的80%。

其次,上述人员即便实行了合同制或合同化管理,总体上处在有场无“市”状况下。例如国有企业工人的情况。1991年的调查表明,由农民转化为国有企业工人的比例极低,由企业外调入企业内的农民人数占调入人员的比例在两次统计中分别是21.7%和4.2%。 国有企业工人中自己最好的朋友以农民身份进入企业的只占4.6%。〔5〕这种由劳动制度、户籍制度、粮油政策等制约着的劳动力资源供给,人为地限制了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形成。为了使改革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进行,这又是必要的代价。

最后,作为与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干部相对应的阶层─—用人单位人格化代表的管理者、经营者阶层的市场也尚未形成。据1992年的调查,企业高层管理干部的固定人员比例最高,为90.35%,比生产工人高19.12%,比专业技术人员高5.31%。而且, 即使他们想调换职业岗位,希望调往的第一类单位中,选择去市场机制作用相对大的三资企业的在各阶层人数中最少,为18.29%(生产工人为20.93%、专业技术人员为29.83%); 选择市场机制作用相对小的党政机关的人数在各阶层中最多,为41.16%(生产工人为20.57、专业技术人员为24.60%)〔6〕。

2.阶层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还相当低

职工阶层规范变化的过渡性质,还表现为阶层主体的组织化已提上日程,但组织化程度还相当低。在以契约为基础的阶层规范条件下,各阶层主体的成长和发展有赖于市场,各阶层主体便会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以协调市场中形成的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关系和各阶层内部自身的矛盾关系。这种阶层主体的组织化,有的处在更新过程中(如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会),有的从无到有(如经营者的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尚要走一段较长的路。

工人、技术人员对工会组织的评价虽有所提高但总体水平还不高。1991年调查表明,他们对有关工会的几项评价指标相当低,特别是在涉及自身利益或福利的问题上,评价值低于管理人员。1992年调查表明,各阶层职工对工会各项工作的评价随着与自身利益的接近程度而下降。其中“对当前工会工作状况的评价”、“当您有意见和建议时,工会能否帮助您反映”、“当您行使民主权利遇到障碍时,工会能否帮助您”、“当您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工会能否维护您的权益”等问题的回答,持肯定或基本肯定态度的分别为53.5%、45.9%、40.7%、39.8%,水平逐项降低。〔7〕其中生产工人对工会工作的评价,平均值为3.5042,虽在中位值(中位值为3)之上,却低于企业高层管理干部0.0498;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平均值为3.2971,低于企业高层管理干部0.2569。〔 8〕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工人、技术人员对工会工作评价反映的工会组织化程度,并非只是形式上的组织机构有否设置等问题,主要是阶层利益能否有效和如何更有效地表达和维护的问题。

3.协调阶层关系的新程序尚处在起步阶段

职工阶层规范变化的过渡性质,还表现为协调阶层关系的新的程序在事实上得到确认,但其运行尚处在起步阶段。1993年以来,有迹象表明,我国职工阶层关系的协调有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政府与企业和工会组织代表协商的“三方”格局、企业与工会之间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从提出实现“三方”原则到真下实现“三方”原则并非易事。早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当时,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上述公约的说明指出,进行政府与雇主和工会组织代表间的协调,在中国一般不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批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将明确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并促使内部协调工作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然而,上述说明并未得到社会的广泛共识。

到了1994年,7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合同制,这便是确认了处理职工阶导关系的三方格局,并对其具体实施进行了制度安排。但是,其正常运作尚需时日。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三方格局所涉及的三方,其主体身份尚需进一步明晰。首先,政府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其次,工会有待职工群众的进一步认可和得到企业的尊重。再次,企业尚需从经营者治厂过渡到制度治厂。据有关调查了解,对体现三方格局最富实质意义的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受到企业经营者漠视,这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约束。

三、阶层规范变化中的问题

通过前述描述可以看出,我国职工阶层的主导性制度规范正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既是改革的一种客观趋势,又标志着社会在一个方面的进化,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种种问题。这种问题具有各阶层主体“普遍不满”的特征。

1.管理者、经营者对自身经营利益和权力(地位)不满足

1991年的调查表明,管理者、经营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在各阶层中是最高的,但各阶层对其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进行主观评价时,他们对自身的评价最低(见下表)。

1992年的调查表明,管理者、经营者具有明显的阶层优势。他们的身体状况最好,处在“良好”状态的为52.63%, 高于专业技术人员(51.37%)和生产工人(44.09%);中共党员比例最高,为82.51%, 高于专业技术人员(20.35%)和生产工人(11.88%);文化程度相当高,平均值为12.49,虽低于专业技术人员(13.23),但高于生产工人(9.93)、一般管理干部和中层管理干部(分别为11.8.12.2); 工龄最长,平均值为27.74, 高于专业技术人员(16.56)和生产工人( 14.64);具有高级技术职和的比例最高,为7.04%, 高于专业技术人员(2.33%)和生产工人(0.43%)〔9〕但是, 他们对自身价值的实现程度尚不满意。在对自己积极性发挥水平进行评价时,厂长、经理阶层的自身评价是相当低的,平均值为3.2793;而生产工人、一般管理干部、中层管理干部各自的评价分别高于厂长、经理,为3.4815、3.2854、3.3238。而影响厂长、经理积极性发挥的重要因素是经济利益、社会权力(地位)。在“影响本人积极性发挥的第一类因素”中,选择“经济收入”的占28.27%;选择“与领导关系难处”的占24.03%(在各阶层中比例最高),选择“工人不好管理”和“工人素质低”的分别占 20.27%、 4.05%(也是在各阶层中比例最高的)。〔10〕因此, 便出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各阶层中事实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最高的厂长、经理,在行使某些公民权利时,是遇到障碍和困难最多的阶层。在这一点上,他们之中遇到障碍和困难的人数比例为40.29%, 而生产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干部、中层管理干部分别只有35.48%、30.06%、33.82%、33.33%。〔11〕

2.工人阶层感到自身地位下移,劳动利益和资本利益失落

(1)工人阶层地位下移首先表现在既得劳动利益的失落

1991年以来的多次调查表明,总体上看,职工各阶层中管理人员地位稳中有升,技术人员地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工人地位有所上升但相对下移,这首先反映在其劳动利益失落上。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职工的阶层差异扩大了。从具体指标看,一些传统的阶层差异仍然存在,如经济收入、住房、教育程度等仍表现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的差异。根据1991年我们组织的全国万名职工调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人均年收入分别高于工人293 元、381元(不包括隐形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 前二者的受教育年限分别比工人多3年、5年。而更多的具体指标显示,一些新的阶层差异明显化了,如政治声望、社会权力、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人际关系诸方面均是这样。

1994年,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或合同化管理逐步推开,这意味着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将逐步取代以往行政化的劳动关系。从现实状况看,劳动关系市场化给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活力,同时也触及到工人的劳动权益。突出的问题是,劳动者就业压力大、劳动标准(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福利、社会保障等)不规范现象普遍、部分劳动者生活贫困及“返贫”现象突出等。生产工人地位下降是更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工人阶层中的直接生产工人(一线工人)、辅助生产工人(二线工人)是与后勤服务人员相区别的生产工人。调查证明,改革以来生产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下降幅度最大。低收入工人阶层的形成也是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他们的数量达到1250万至2000万,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和创造必要的劳动救助的条件。

(2 )工人阶层既得资本利益的失落已经或将要成为特殊的社会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众多的社会阶层,诸如农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外商投资者、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均有法律、政策认可和予以保护的资本收益权利,唯独工人没有相应的“待遇”。〔12〕在理论或政策上,工人可以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间接享有资本权利,而事实上企业民主管理成效甚微。在国民经济第一次分配中存在的这种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的工人也是全民(或国有)、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构成部分。他们在工人阶层中占了一个绝对多数的比例。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关于“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论述,没有说只适用其他社会阶层而不适用工人阶层。

由此而产生的工人资本权利问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职工内部阶层规范变动中的一般资本权利问题。这主要是指某些企业经营者利用自身支配资产的权利,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这是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均会发生的现象。

职工内部阶层规范变动中的特殊资本权利问题,是第二种类型。这主要是指在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制企业)中,由于存量资产重组、增量资产收益分配而产生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这是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特有的现象。

工人阶层面对着资本利益的失落,大致采取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个体增殖资产的行为,亦为自救行为。1992年全国职工调查表明, 37.9%的职工把收入结余用于增加资产(买房子18.7%、储蓄或买股票、债券等19.2%)〔13〕根据1994年的统计,上海工薪阶层中80%左右的家庭购买国债、参与股市交易;北京城镇居民储蓄保值行为转向投资升值行为的迹象显露(假如有5万资金,选择定期储蓄的71.1%、 活期储蓄的24.3%、购买住房的57.2%、购买债券的48.0%、实业投资的46.7%、购买股票的24.3%)。〔14〕二是群体侵蚀资产的行为,亦为自弃行为。即一些工人以种种非组织化的手段,如消除怠工、暗中破坏、发牢骚、保持沉默、犯罪、轻生等,来发泄对公有制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不公平现象的不满。

在工人阶层侵蚀公有资产的行为中,带有普遍意义的是出工不出力——劳动积极性低落,但收入不能下降。考察80年代至1992年工业生产总值指数(以上年为100)和工业劳动生产率指数(以上年为100),后者低于前者。1981年至1992年的工业生产总值指数分别为101.7、105.8、109.7、114.9、118.2、109.6、113.2、105.1、103.4、112.4、120.5。同期工业劳动生产率指数分别为96.7、102.3、106.6、109.5、112.6 、103.0、106.9、113.2、104.8、105.3、109.0、119.6。〔16〕 其中,只有1990年全国总工会全国职工调查提供的数据,而在其余的所有年份中,后者都低于前者。据1992年全国总工会全国职工调查提供的数据,我国属于高工时制度国家,年法定工时比发达国家高600~800小时,比一般发展中国家高400~500小时,但工时利用率很底,企业劳动时间利用率仅有49.95%。〔16〕工时利用率与众多因素有关, 也与劳动者积极有关。

就一般情况而言,企业改革后经营者权威强化,经济效益提高,工人阶导收入也增加,生活得到改善。因此,工人阶层与自身相经旨:“纵向比落实”。同时,工人阶层与经营者相比是:“横向比泄气”。这种不满不是针对经营者正当的行政权威的,甚至也不是针对经营者正当的资本收入的,而对针对着“我为什么没有资本收入--哪怕比经营者少!”可以这样说,工人阶导资本权利的失落在实质上不是结果的不公平,而是起点的不公平。因此,1992年全国调查的基本结论之一便是:目前工人阶层是最为不满的是企业资源在支配或分配起点上的不公平。调查者认为,与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相比,对企业资源占有方式上的不公平,带有根本的、本质的意义。〔17〕

3.工人阶层与管理者、经营者阶层利益矛盾增加

职工阶层中管理者、经营者阶层与工人阶层对自身利益、地位的不满意,有种种各自不同的原因,但也往往起因于双方的关系。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双方的利益矛盾增加了,而且没有缓和迹象。

1986年的全国职工状况调查后,研究者认为,职工队伍内部种类人员之间的矛盾是必然要产生的。这些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工人阶级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是,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及时或自理不当,也会使矛盾激化,甚至发展为对抗的形式。各地发生的职工罢工、怠工、上访、游行等事件,多是由于有些矛盾处理不当引起的。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调查中看,工人与知识分子之间虽有各种各样的矛盾,但却呈一种缓和的趋势。工人与干部之间的矛盾,从目前来看并没有呈缓和的趋势,有的地方和单位干群关系还相当紧张。工人与干部之间的矛盾,主要方面在干部。〔18〕

不过,近年来事态的发展显露出可喜的迹象,在职工与经营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普通职工劳动者的胜诉率有了提高。据劳动部有关部门统计,1992年企业胜诉2386件,职工胜诉2122件,两者之比为1:0.89 ;1993年企业胜诉2644件,职工胜诉4792件,两者之比为1:1.81。据北京市1994年上半年统计,企业和职工双方部分胜诉为32%,企业胜诉为23%,职工胜诉为45%;1993年企业败诉率上升7%,企业胜诉率下降11%,职工胜诉率比企业高出22个百分点。〔19〕上述情况表明,长期存在于职工阶层关系中的行政隶属规范将会逐步被契约平等规范所代替,尽管这可能要有较长的时间过程,但就主体因素而言,已经产生了这种需求。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长期以来在共享公有制资产收益环境中劳动和生活的普通企业职工——工人阶层,面对资产权力和收益分配格局调整时,给自己带来的相对损失,会产生怨愤。上述阶层利益矛盾不仅涉及劳动关系,而且涉及产权关系。

注释:

〔1〕江流主编:《1992——199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66页。

〔2〕〔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321页。

〔3〕冯庆同、许晓军主编:《中国职工关说—内部结构及相关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52页。

〔4〕〔9〕〔10〕中华全国总工会:《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队伍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 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第1204页。

〔5〕同〔3〕,第50页。

〔6〕中华全国总工会:《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队伍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第1204、1302页。

〔7〕同〔4〕,第1163页。

〔8〕同〔4〕,第1348页。

〔11〕同〔4〕,第1359页。

〔12〕农民承包土地,在直接支配土地后获得资本收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支配自己所有的财产而获得的更是标准的资本收益。外商投资者获得的不是一般而是超额的资本收益。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自承包始便在收入中有了支配生产资料的资本收益,随年薪制实行会使这种收入更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开发成果,在多种市场交易形式中可以享有资本收益。愈演愈烈的公有权产权炒卖、低估、外流、非法占有所得就更是资本收益了。

〔13〕同〔4〕。

〔14〕江流主编:《1994—199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6、29页。

〔15〕中华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中国工会统计年鉴1993》,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年,第16、29页。

〔16〕同〔4〕,第1113页。

〔17〕同〔4〕。

〔18〕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1986》,工人出版社,1987年,第20页。

〔19〕同〔4〕,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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