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如何使用出土文献?_可证伪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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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世纪末期开始,中国大陆陆续发现的出土文献,如1899年的甲骨文,1973年的马王堆帛书以及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陆续发现的郭店楚简、上博楚简、清华战国简、北大汉简等,给古代中国研究带来了巨大冲击。与此同时,我们如何以综合性、包容性的研究态度和方法去对待、运用出土文献就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了。

       目前在中国学术界中,尤其是研究出土文献的研究当中,王国维所提倡的“二重证据法”是最有影响的治学方法之一。陈寅恪先生运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再加上“国外古籍与国内古籍互相补正”这一想法,提出“三重证据法”。另外,饶宗颐先生加上考古材料提倡“三重证据法”,目前甚至有人加上其他材料提出四重、五重证据法。他们皆把“二重证据法”作为研究方法的基础和出发点。

       到了20世纪90年代,李学勤先生在“走出疑古”的口号之下强调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积极意义①。20世纪30年代冯友兰先生曾经提出过在“信古”与“疑古”的扬弃中达到“释古”的阶段②,据此,许多人把李学勤先生的“走出疑古”等同为“进入释古”③。李学勤先生“走出疑古”(“进入释古”)的口号在学术界上极有影响力,得到许多学者的支持,后来派生出廖名春先生的“证古”说、郭沂先生的“正古”说④。

       在如此情况下,“二重证据法”亦被许多学者视为金科玉律的理论了。“二重证据法”不仅被“走出疑古”的支持者所赞同,就连未必赞同“走出疑古”的刘起

、裘锡圭等著名学者也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理论⑤。

       虽然“走出疑古”派与未必赞同“走出疑古”的学者意见不同,但是他们却有共通之处:不仅前提理论一样,而且都标榜“科学”或“实事求是”。这表示,各家所说的“科学”或“实事求是”也陷入有名无实的境地,所以没有达到共同认识。

       那么,作为基础的“二重证据法”这套理论是否真的没有问题呢?我们应该如何定义“科学”呢?本文主要是借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定义“科学”,对“二重证据法”进行重新审视。

       一、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

       笔者认为历史学以及人文学应具备“科学性”。一般而言,中国的人文学界对“科学”一词赋予肯定、积极的意义,“科学的”论证与命题是学术论文的要求之一。那么,到底什么是“科学”的?人文学界中是否有统一的见解呢?在此笔者赞同将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设定为卡尔·波普尔所提出的“可证伪性”(falsifiability)。

       卡尔·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1902-1994),生于奧地利的犹太人。他1928年于维也纳大学(University of Vienna)取得哲学博士学位,1934年发表《科学发现的逻辑》(Logik der Forschung),1937年纳粹德国将要合并奥地利时逃到新西兰,在坎特伯雷大学(University of Canterbury)任教,1945年发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二战结束后,波普尔于1946年迁居英国,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LSE)任教。

       与波普尔有作为犹太人被迫害的经验有关,他的科学哲学理论所关注的目标不仅在于自然科学,也在于社会学。因此1934年问世的波普尔的科学哲学理论,对广泛的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比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埃克尔斯(John Carew Eccles,1903-1997,神经生理学)、康拉德·柴卡里阿斯·洛伦兹(Konrad Zacharias Lorenz,1903-1989,动物行为学)、贾克·莫诺(Jacques Lucien Monod,1910-1976,分子生物学)等都明言受到波普尔思想的影响。政治方面有赫尔穆特·施密特(Helmut Heinrich Waldemar Schmidt,1918年出生,1974-1982年任西德总理)把波普尔思想运用于社会政策。但是,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以波普尔的理论为出发点的历史学者寥寥可数,而且后世有很多人误解了波普尔的理论⑥。

       另外,波普尔主要谈到自然科学,所以也许有人会认为波普尔的科学定义只能应用于自然科学,而不能应用于包括历史学在内的人文学术领域。显然,“历史”含有“事实层次”的命题与“意见层次”的命题。前者是“禹是否实际存在”或“鸦片战争是否从1840年开始”等命题,后者为“禹是否是伟大的政治家”或“鸦片战争是否是屈辱的历史”等命题。虽然都是历史学范围内的问题,但本文的对象只是“事实层次”的命题。笔者认为,历史学只对“事实层次”的命题才能应用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

       此外,尤其是搞人文学术的人以为,自然科学是很完整的体系、理论。显然,自然科学的体系、理论也有许多漏洞,它们也是经过不断修正才接近完整的。从这一意义上,笔者认为,自然科学也是与研究“事实层次”的历史学一样的。

       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的要点有三:第一,“对于归纳法的怀疑与批判”,这亦是对于证实主义(verificationism)的批判;第二,明确设定“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第三点,提倡“设定假说与证伪的反复”的具体探讨方法。本节简单介绍以下这三点,并以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为出发点,来提出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中的问题。

       1.逻辑上归纳法不妥当,只有证伪妥当

       卡尔·波普尔的批判合理主义的出发点在于对归纳法的怀疑与批判。显然,归纳法是从个别的观察事例或者实验结果(单称陈述,singular statement)导出普遍性的全称命题(universal statement)。波普尔在《科学发现的逻辑》第一章的开头“归纳问题”中明确提出:

       按照流行的观点(本书反对这种观点),经验科学的特征是它们运用所谓“归纳方法”。按照这种观点,科学发现的逻辑等同于归纳逻辑,即这些归纳方法的逻辑分析。

       一般把这样一种推理称作“归纳的”,假如它是从单称陈述(有时也称作“特称陈述”),例如对观察和实验结果的记述,过渡到全称陈述,例如假说或理论。

       从逻辑的观点来看,显然不能证明从单称陈述(不管它们有多少)中推论出全称陈述是正确的,因为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总是可以成为错误的。不管我们已经观察到多少只白天鹅,也不能证明这样的结论:所有天鹅都是白的。⑦

       显然,归纳法是从“过去所看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观察事例中导出“天鹅都是白色的”这样法则性命题的方法。这个例子使用的归纳法在逻辑上不妥当。新发现的几百几千只白天鹅,只是加强了“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一命题,结果是新的证据与命题并存。

       如此归纳法的逻辑缺陷,并不是波普尔第一次提出的。比如伊曼努尔·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经验不能予以严密之普遍性及必然之正确者。”⑧

       另外,证实主义(verificationism)⑨也在逻辑上不恰当。比如,设定“天鹅都是白色的”的假说后,发现多少白天鹅也不能导出其假说是“真”。

       那么我们用证据(发现、数据)到底能干什么?答案是只能进行证伪。根据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天鹅都是白色的”那样经验性的全称陈述,可以用“存在非白的天鹅”这样的基础陈述进行证伪。也就是说,“天鹅都是白色的”的陈述,只有发现“非白的天鹅”时才可以证伪。

       如此,“证实”(verification)用证据肯定某些陈述;“证伪”(falsification)用证据否定某些陈述。卡尔·波普尔提出“证实”需要出示所有的证据,但“证伪”则用很少的证据就可以成立,并把“证实”(verify)与“证伪”这种作用的差别叫做“证实与证伪的不对称性”(asymmetry of verification and falsification)⑩。

       2.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

       卡尔·波普尔认为区分某些命题、假说、理论是科学还是非科学(假科学),其“划界标准”(criterion of demarcation)在于“可证伪性”(falsifiability)。也就是说,以可以证伪的命题、假说为科学。波普尔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提出:

       我的观点是:不存在什么归纳。因此,从“为经验所证实的”(不管是什么意思)单称陈述推论出理论,这在逻辑上是不允许的。所以,理论在经验上是决不可证实的。……

       但是,我当然只在一个系统能为经验所检验的条件下,才承认它是经验的或科学的。这些考虑提示:可以作为划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换句话说,我并不要求科学系统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一劳永逸地挑选出来;我要求它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的方法被挑选出来;经验的科学的系统必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11)

       同时,波普尔以不可证伪的命题、假说为非科学。非科学的例子,波普尔在《猜想与反驳》中记叙了他与著名心理学者阿尔弗雷德·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的交往,来作进一步的说明:

       至于阿德勒,我由于个人经验而对他印象深刻。1919年,有一次我向他报告一个病例,我觉得这个病例似乎并不特别符合于阿德勒学说,可是他却感到不难用他的自卑感理论来加以分析,虽然他甚至没有见过这个孩子。我略感吃惊,问他怎么会这样有把握。他回答说:“因为我有上千次的经验。”因此,我不得不说:“我料想,由于这个新病例,你现在有了1001次经验。”(12)

       笔者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比如,占卜师预言“明天你有好运”(命题)。假如我明天在路上摔倒骨折,占卜师可能会解释“正是因为你有好运,所以没有摔死”。即使摔死,占卜师也会说“即使活着也会遇到很多困难,不如那天死”。这种不带风险的命题、陈述、假说、理论,在卡尔·波普尔看来就是非科学的。与此相反,卡尔·波普尔把带有被证伪风险的命题、假说、理论看作科学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学者误会卡尔·波普尔所提出的“划界标准”(criterion of demarcation)是“意义的标准”(criterion of significance)。但实际上,卡尔·波普尔只是把科学与非科学进行划分,承认非科学的意义,并没有说不可证伪的非科学(包括形而上学、信仰、占星术等)是没有意义的(13)。

       3.设定假说与证伪的反复

       波普尔提出,陈述、假说、理论被证据证伪后,产生新的问题,然后提出新的假说,这样反复进行探讨的过程可以表示为如下图式:P1(Problem1,初期问题)→TT(Tentative theory,暂定假说)→EE(Error elimination,用实验排除错误)→P2(Problem2,新的问题)(14)。这种探讨过程的目的在于减少错误靠近真理。用一般性的说法来讲,就是使用排除法。

       最重要的是,要想不停地反复进行如上所举的探讨过程,需要TT(暂定假说)是可证伪性的。“科学性”的陈述,只有是可证伪性的,才能放在如上所举的探讨过程中并使之进化。反过来说,不可证伪的陈述,因为不能用证伪去排除、修正之,所以不能使之进化。

       如此卡尔·波普尔的思想基础有易谬主义(fallibilism)的特点。这种思想认为所有的陈述、主张难免有误,因此他认为要用不断地证伪去减少错误,靠近真理。

       需要注意的是,波普尔认为,我们并不需要立刻抛弃被证伪的理论、假说,未出现新理论、假说之前,也可暂时使用这些理论(15)。比如,牛顿物理学已经被证伪,而之后爱因斯坦又提出了相对论。但是牛顿物理学并不成为没意义、无价值的。除了宇宙上等设想强力重力的场合或者运动的物体的速度近于光速等的场合之外,一般性的物理法则大部分还可以用牛顿物理学说明。但可以说,相对论比牛顿物理学更可以被广泛适用。

       二、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变迁、背景及基本内容

       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初次见于王国维1913年所写的《明堂庙寝通考》(当时称为“二重证明法”)(16)。虽然“二重证明法”部分在《明堂庙寝通考》的最终版本中(《观堂集林》卷三所收)被删掉,但是在1925年王国维于清华大学的演讲内容中再次出现,即现在广为人知的“二重证据法”是1925年版的演讲内容(17)。

       1913年版《明堂庙寝通考·通论一》(初校):

       宋代以后,古器日出。近百年之间,燕秦赵魏齐鲁之墟,鼎彝之出,盖以千计,而殷虚甲骨乃至数万。其辞可读焉,其象可观焉。由其辞之义与文之形,参诸情事,以言古人之制,未知视晚周、秦汉人之说何如?其征信之度,固已过之矣。如此书所欲证明者……或亦略见于晚周秦汉人之书,而非有古文字及古器款识,则亦不能质言其可信也。

       然则晚周、秦汉人之书遂不可信欤?曰不然!晚周、秦汉之际,去古未远,古之制度、风俗存于实事者,较存于方策者为多,故制度之书或多附会,而其中所见之名与物,不能创造也。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于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吾辈生于今日,始得用此二重证明法,不可谓非人生之幸也。(18)

       1925年演讲内容的第一章:

       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19)

       第四章说:

       右商之先公先王及先正见于卜辞者大率如此,而名字之不见于古书者不与焉。由此观之,则《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又虽谬悠缘饰之书如《山海经》、《楚辞·天问》,成于后世之书如《晏子春秋》、《墨子》、《吕氏春秋》,晚出之书如《竹书纪年》,其所言古事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然则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20)

       另外,当时的王国维在几篇文章中提出过与此类似的内容。比如,1923年7月问世之商承祚撰《殷虚文字类编》中王国维所写的序文:

       新出之史料,在在与旧史料相需,故古文字古器物之学与经史之学实相表里,惟能达观二者之际,不屈旧以就新,亦不绌新以从旧,然后能得古人之真,而其言乃可信于后世。(21)

       乔治忠先生已经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一文中详细分析了二重证据法从1913年版到1925年版所发生的变化,并提出其演变的原因与背景,在于新文化运动以及以胡适、钱玄同、顾颉刚等为中心所展开的“疑古学派”(古史辨学派)与当时刚成为“新学科”的考古学的兴起(22)。

       我们尤其不能忽视的是,与1913年版相比,1925年版“二重证据法”有意识地针对当时很有影响力的古史辨学派。1926年8-9月王国维在致容庚的信中,对有些疑古学派的学术态度表示不赞同:“此段议论前见《古史辨》中钱君玄同致顾颉刚书,实如此说。……今人勇于疑古,与昔人之勇于信古,其不合论理正复相同,此弟所不敢赞同者也。”(23)另外,1927年3月20日,姚名达先生(王国维先生的学生)在写给顾颉刚先生的信中指出:“王静安先生批评先生,‘谓疑古史的精神很可佩服’,然‘与其打倒什么,不如建立什么’。”(24)这表示王国维先生在1925年前后对疑古学派的研究方法有所不满。

       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基本内容,可以集中到如下三点:

       1.运用出土史料与传世文献相互印证。用出土史料(出土文献、古器物等)证明传世文献的部分实录性,用传世文献证明出土史料的内容。

       2.传世文献记载的内容未必都是“伪”,而是存有不少“真”。

       3.即使没有得到出土史料的证明,传世文献内容也不能被否定。

       其中,第1点见于1923年王国维为《殷虚文字类编》所作之“序”:“惟能达观二者之际,不屈旧以就新,亦不绌新以从旧,然后能得古人之真。”(25)也见于前引王国维1913年所作《明堂庙寝通考》:“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于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由此可知,二重证据法将出土史料与传世文献同等对待,并使它们互相印证。

       如上所述,王国维1925年于清华大学的演讲中,只提到运用出土史料证明传世文献内容,是因为侧重于提倡出土史料的有用性。

       第2点见于前引1925年清华大学的演讲:“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前文所引1925年版的《古史新证》第四章亦提出,《世本》、《山海经》、《楚辞·天问》、《晏子春秋》等传世文献记载的内容反映着全体或部分的史实。另外,前文所引1913年所作《明堂庙寝通考》亦提出:“然则晚周、秦汉人之书遂不可信欤?曰不然!……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

       第3点所关涉的问题,只可见于前引1925年的演讲:“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前引《古史新证》第四章亦说:“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看起来,第3点很相似于第1点,但第3点进一步提到“不能加以否定”。

       三、“二重证据法”的问题点

       本节主要探讨“二重证据法”所存在的问题。下文引用二重证据法的文章时,以王国维1925年《古史新证》为主。

       (一)没有设想出土文献的记载有“伪”

       “二重证据法”没有设想出土文献的记载(不管部分或全体)有“伪”。“二重证据法”所设想的是两种场合。第一是出土文献的记载是“真”,传世文献是“伪”,这就成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第二是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记载都是“真”,这就成为“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26)。

       以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为前提判断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记载的真伪,其过程可以图示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二重证据法”没有提出表示出土文献载有“伪”(见表中两处“×”)的情况所导出的结果,表示他对此情形没有作出设想。因此导致了如下(二)所说的问题。

       (二)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

       王国维所说的“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应该是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不一致的场合。但是这种场合中,我们不可能知道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哪方有“伪”(或者都有“伪”),而且出土文献的内容未必总是“真”。因此,如果出土文献的内容是“伪”而传世文献的内容是“真”的话,绝对不能用出土文献“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再说,出土史料和传世文献内容不一致,而且都是“伪”的场合,甚至不能“补正”。

       比如,2008年12月公布的上博楚简中有《郑子家丧》这一出土文献(27)。《郑子家丧》的主要内容是,郑国人子家逝世后,楚庄王进攻郑,郑投降之后,晋前来救援,但楚迎击晋而得胜。与此类似的内容亦可见于《公羊传》、《左传》、《史记》等传世文献,但《郑子家丧》与其相比,记录历史事件的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大有不同(28)。

       有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不一致,可以推测如下三种情况:第一,出土文献的内容是“真”,而传世文献的内容是“伪”;第二,出土文献的内容是“伪”,而传世文献的内容是“真”;第三,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不一致,而且都是“伪”。其中,二重证据法只设想了第一种情况,而完全没有涉及第二、第三种情况。

       (三)即使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一致也不能“全为实录”

       二重证据法提出,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一致的部分已“得证明”之后,则“某部分全为实录”,最后甚至断言其为“不能不加以肯定”,这种推论在逻辑上有问题。即使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部分一致,也可以设想其记载都是“伪”的情况:即P(出土文献上的记述)与Q(传世文献上的记述)都是“伪”也可以成立。

       那么,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一致的话,证明了什么呢?这里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假如,通过批判《尚书》、《史记》等传世文献中对禹的记载,提出了“禹不是实际存在的人物,而是春秋时期被创作的人物”这一假说。但是,2002年发现了西周中期的遂公

上有“天命禹敷土,堕山浚川……”的铭文(29),可以与《尚书·禹贡》“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相对照。那么西周中期的遂公

的发现证明了什么?它并不能证明“禹是实际存在的”或者“《尚书》、《史记》所记载的禹治水是史实”,而只是否定了“禹是春秋时期被创造的人物”这一假说。

       (四)二重证据法的不可证伪性

       上文的讨论是基于一个假定,即我们已经知道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记载的真伪,但实际上,我们绝对不可知道这些记述的真伪。因此将探讨真伪的陈述、假说、理论是否科学的划界标准设定为卡尔·波普尔所提出的“可证伪性”。

       再看前引王国维1925年对“二重证据法”的论述——“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即没有得到出土文献记载的证明就基本上不能否定传世文献的记载内容这一说法,明显放弃、拒绝了可证伪性,自然造成停止靠近真理的探讨。

       笔者主张的是,我们在探讨真伪问题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记载的内容,要不断从各种各样的角度来试图证伪。实际上能否证伪暂且不谈,根据卡尔·波普尔的方法,只有如此可证伪性的陈述、假说、理论,才能称之为“科学”。

       (五)二重证据法是典型的证实主义

       如上所述,二重证据法认为,还没有用出土文献得到证明的传世文献的内容是“不能加以否定”的,也就是假定存在以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内容一致为“真”的情况,这种方法是典型的证实主义的方法。而且王国维的证实(verify)以后“不能不加以肯定”的想法,导致了反复探讨的停止。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的区别,荫山泰之在《可证伪性的理论及其意义》中已明确说明: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可证实性与可证伪性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结束探讨的方法,后者是为了提出问题后开始探讨并前进的方法。就是说,可证伪性以前进为目标。(30)

       笔者认为,“科学”并不是“静态”,而应该是不断趋向真理的“动态”,换言之,只有处于“动”的状态,才能称之为“科学”。

       四、结语

       本文以卡尔·波普尔的批判合理主义的方法为出发点,对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进行了批判性探讨。那么,在发现了如此大量的出土文献的今天,我们应该如何运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进行研究?

       出土文献的大量发现,的确促使我们去反思疑古学派的研究成果。因此目前许多学者指出,疑古学派过于怀疑、批判、抹杀古代史。笔者却认为,虽然许多疑古学派所提出的主张被出土资料的发现推翻,但是因为疑古学派提出带可证伪性风险的学说,所以这种学说是科学的。与此同时,二重证据法所导出的结论总是正确的(即不可证伪的),所以二重证据法是“非科学”的理论。

       主张“走出疑古”的学者将疑古学派的方法误解为“批判只做破坏”,“批判不能重建古史”,尤其是极有影响力的李学勤先生根据王国维先生所说的“谓疑古史的精神很可佩服,然与其打倒什么,不如建立什么”认为,疑古学派的方法不能“重建古史”,而运用出土资料的“二重证据法”才能“重建古史”(31)。如此想法成为“走出疑古”的出发点。但是如本文再三指出的,“批判”(反驳、证伪)与“重建”(即靠近真理)并不是不能并存的概念,批判(反驳、证伪)就是促进重建(即靠近真理)的唯一方法。笔者借用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的思想所提出的“科学”是发现错误以修正之,然后靠近真理的方法(所以这种“科学”并不是“静态”,而是“动态”的)。反过来说,王国维“二重证据法”是不能证伪的陈述和不带风险的理论,所以不能带来任何进步。

       另外,廖名春先生提出,疑古学派打击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自信心(32),但是民族的精神和自信心等的问题是属于信仰、教育、民族主义、感情等非科学的问题(如上所述,笔者亦不认为非科学是无意义的,而承认其在社会上的作用),应该与科学的问题划分探讨。比如,“日本第一代天皇(神武天皇,明治政府确定其即位是在公元前660年),137岁崩”(33)这一传世文献上的记载,没有出土文献的根据就不能否定吗?如果出土文献上有如此记载,那就“不能不加以肯定”了吗?

       既然探求历史的真相,追求历史学为科学,笔者就反对不可证伪的陈述,而提倡对于证伪“开放”的陈述。借用卡尔·波普尔的说法,我们需要的是“I may be wrong and you may be right,and by an effort,we may get nearer to the truth(我可能错,你可能对,通过努力,我们可以更接近真理)”(34)这一认识。笔者认为,今后也要运用不断增多的新史料、新理论、新观点,进行批判探讨,并对批判持有更宽容的态度。

       注释:

       ①参见李学勤:《走出“疑古时代”》,《中国文化》1992年第7期;转载于李学勤:《走出疑古时代·导论》,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9页。

       ②参见冯友兰:《中国近年研究史学之新趋势》,《世界日报》1935年14日;转载于冯友兰:《冯序》,罗根泽编著:《古史辨》第六册,上海:开明书店,1938年。

       ③李学勤《走出“疑古时代”》文前的“编者按”说:“痛感疑古思潮在当今学术研究中产生的负面作用,于是以大量例证指出,考古发现可以证明相当多古籍记载不可轻易否定,我们应从疑古思潮笼罩的阴影下走出来,真正进入释古时代。”李学勤:《走出“疑古时代”》,《中国文化》1992年第7期。

       ④廖名春:《试论冯友兰的“释古”》,《原道》1999年第6期,后收入廖名春:《中国学术史新证》,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0-240页;郭沂:《从“疑古”走向“正古”——中国史学的发展方向》,《光明日报》2002年7月16日;郭沂:《从“疑古”走向“正古”——试论中国古典学的发展方向》,《孔子研究》2002年第4期。

       ⑤参见刘起

:《关于“走出疑古时代”问题》,《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5年第4期;裘锡圭、曹峰:《“古史辨”派、“二重证据法”及其相关问题——裘锡圭先生访谈录》,《文史哲》2007年第4期。

       ⑥迟冢忠躬先生是明显以波普尔的可证伪性作为历史科学的出发点的学者之一。参见[日]迟冢忠躬:《史学概论》,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5、350-354页。

       ⑦[英]卡尔·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邱仁宗、万木春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8年,第3页。

       ⑧[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57页。

       ⑨证实主义(verificationism),日文叫“检证主义”。用经验方法和逻辑方法对某命题或理论判断、核实(verify)其真伪。参见冯契编:《外国哲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431-432页。

       ⑩参见[英]卡尔·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第14-18页。

       (11)[英]卡尔·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第16-17页。

       (12)[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弋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45页。

       (13)小河原诚《ポパー受容史に见られる歪みについて》(小河原诚编:《批判と挑战》,东京:未来社,2000年,第17-77页)一文列举过去许多学者把“划界标准”与“有意性的标准”混在一起,对此进行批判。

       (14)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的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卓如飞、梁咏新等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168-169页。

       (15)参见[英]卡尔·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第54-82、188-217页。

       (16)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罗振玉校:《雪堂丛刻》(三),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第298-299页。

       (17)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8页。

       (18)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罗振玉校:《雪堂丛刻》(三),第298-299页。

       (19)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2-3页。

       (20)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52-53页。

       (21)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9年,第5页。

       (22)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南京大学学报》2010年4期。

       (23)刘寅生、袁英光编:《王国维全集·书信》,《中国近代人物文集丛书》,北京:中华书局,第436-438页。

       (24)顾潮:《顾颉刚年谱》,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55页。

       (25)王国维:《殷虚文字类编·序》,《观堂集林(外二种)》,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697页。

       (26)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2、3页。

       (27)参见《郑子家丧》,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69-188页。

       (28)参见西山尚志:《上博楚简〈郑子家丧〉に见える历史改编》,《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15号,日本中国出土资料学会,2011年,第5-21页。

       (29)裘锡圭:《(遂)公盨铭文考释》,《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6期。

       (30)参见[日]荫山泰之:《反证可能性の理论—その意义》,[日]小河原诚编:《批判と挑战》,第98页。

       (31)参见李学勤:《谈“信古、疑古、释古”》,《走出疑古时代》,第341-349页。

       (32)参见廖名春:《试论古史辨运动兴起的思想来源》,《原道》1998年第4辑;后收入廖名春:《中国学术史新证》,第176页。

       (33)参见《神武天皇》,《古事记》中卷,东京:岩波文库,1963年,第91页。

       (34)[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郑一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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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使用出土文献?_可证伪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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