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及前景展望论文_麻鑫鑫

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及前景展望论文_麻鑫鑫

濮阳县检察院

摘要:作为一项事关检察改革全局的系统性工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涉及检察管理体制的方方面面,需要统筹运用并综合予以分析研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找到一条实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合理路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出了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本文将针对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入手,细致梳理,并提出具体的解决路径,以期对检察体制改革作出一定的理论贡献。

关键词: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检察一体化;司法改革

一、亟需解决的问题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复杂性,任何一个与改革相关的理论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梳理和解决,都会影响检察改革的整体性目标的实现。所谓改革要深化,理论必现行。笔者认为,从理论的角度看待我国检察改革中存在的种种障碍,以下几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其直接关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目标的最终实现,因而有必要予以梳理和澄清。

(一)办案责任制的最终落脚点——主任检察官VS检察官

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人据此简单的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最终落脚点应放在只针对具有“主任检察官”称谓的检察官身上,并据此得出“主任检察官制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逻辑公式。我们认为,这是对此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的错误解读,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的最终落脚点应放在“检察官”而仅非“主任检察官”身上。其实,按照高检院的改革步骤,我国现在所要探索的“主任检察官制度”只是一种阶段性过渡制度,“主任检察官”也只是一种过渡性称谓而已,并不同于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

说到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目标不在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制,而在于实现每一个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上的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制度虽然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因而不能将这一问题轻易混淆。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质疑:既然改革的重心最终放在规范检察官身上,那么为何还要强调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这一特殊制度呢?笔者认为,改革不是一簇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检察改革中“去行政化”目标的最终实现,需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加以辅助,即先要从“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着手,通过不断放权的过程,最终减少行政审批的环节,保障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最终实现全部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当然,这里的“检察官”,应当包含现阶段所有的经检察长任命的助理检察官。

(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角色如何划分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并非所有的责任都由检察官承担。如果那样,检察委员会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笔者认为,现阶段,为了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检察长可以授权(主任)检察官在普通案件上的处理权与决定权,即对于普通案件而言,(主任)检察官依据授权便可自己决定,不必事事交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只有对于那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主任)检察官才有必要将之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讨论。同时,为了提高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独立化”色彩,应当允许(主任)检察官提出自己独立性的意见,当检察官的意见与检委会不一致时,应如时记录在案,从而区分案件办理的最终责任。

二、前景展望

我国目前检察机关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地方化和行政化,对此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检察官的职权予以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分类应当以检察官为主体进行配置和指挥。具体而言,当前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树立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

受制于“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影响,检察官的独立具有相对性,主任检察官亦不例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按照“授权论”的理论,结合对宪法文本的合理解释,不难推导,检察机关虽奉行“检察长统一领导负责制”,但一项检察业务的开展,往往是由检察长以外检察人员具体展开实施,这就表明,事实上检察官的所有职权均来自于检察长的授权。另外,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须交由检委会讨论决定,这就在法律上限制了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从而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相对性也就不难理解了。至于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因其恰恰体现了检察官存在的必要及该制度创新的价值,因而也就不会过多的产生对此问题的质疑。

坚持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意义首先体现在(主任)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其次,(主任)检察官相对独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原来的三级审批制度下,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事事要向上级汇报,层层审批,造成诉讼拖延,使案件得不到及时、迅速地处理,检察效率受到严重影响。而赋予检察官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能够有效避免诉讼效率低下的弊端,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为保证在现有立法和管理体制下检察官的合法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授权与独立行使相结合”的权力来源定位,既明确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的相对独立性,保证其办案的积极性,又要坚持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检察官的绝对领导,防止因(主任)检察官的权力滥用导致出现腐败问题发生。

(2)树立“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具体而言,在保障检察官的职业利益方面,应该做到:理顺检察官职权与现行权力运行机制的关系,大胆放权,合理用权:在明确检察官行使职权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其办案的终生负责制、严格监督办案质量,同时在提高待遇、科学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完善配套改革,最大限度地保障检察官的可期待利益。

2.严格选任制度

(1)严格选任机制,严把准入关

首先,应制定严格的选任条件。在参选条件上,笔者认为,应当从工作实绩、工作经验、综合表现等方面入手,严格控制准入门槛儿。其次,应制定严格的选拔程序。按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度设计,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通过严格的评选程序选任称职的(主任)检察官。在选任程序上,要丰富选任环节,如可以通过资格审查、能力考查、竞选演说、民主测评等环节层层选拔,以较好的体现办案经验和工作能力。

(2)实行预备检察官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人才梯队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是持续的,为此应当建立起培养优秀人才的长效机制,避免因现行工作机制和特殊情况出现的人手短缺问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要真正发挥(主任)检察官的带头作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后备人员创造条件,使其尽快成长。比如,可以让优秀的助手有机会就获得必要的出庭机会,以积累出庭经验,进而逐步成熟并具备检察官所必需的业务素质。

3.积极探索配套制度建立与改革,健全立法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创立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需要有健全的立法体系作支撑。依前文所述,当前的立法现状,相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而言,要么无法可依,要么制度自身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要么配套监督制度缺失,要么现有配套制度不协调……总之,理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定位,对于该制度的最终真正确立和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发力:

首先,在破除改革的合法性危机方面,应当尽快的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者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原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官法》进行修正补充,明确确立检察官在检察实践中的法律地位。其次,在制定具体检察官办案制度方面,各地检察系统除根据自身条件、特点因地制宜以外,应尽快地提交统一立法草案,由省级院甚至更高的决策机关统一出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详细规定,方便各地检察机关跨区域合作。再次,为了使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能够得到长久有效的实施,同时避免因实施过程中的过度放权而引起的司法腐败问题,建议在制定相关办案制度的同时,强化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监管方面的条文设计,使检察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后,为降低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应加快现行检察系统整体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在保证公正司法的同时,真正树立检察人员尤其是主任检察官独立的司法地位,提升检察官的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1]孙谦著:《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一飞等著:《检察改革措施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3]黄京平主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理论与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作者:麻鑫鑫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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