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遣宁古塔制度论文_王蕾

发遣宁古塔制度论文_王蕾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发遣属于流刑的一种,是清朝创立的极具民族特色的一种刑罚。是指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充当苦差或者作为奴隶的一种刑罚。发遣制度在清代的整个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宁古塔作为清初著名的发遣地之一,大批获罪的官吏、文士名人等被发遣至此。本文对清代发遣制度的形成、发遣宁古塔的原因、人犯的处置进行考察,以期对清代发遣宁古塔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清代;发遣;为奴;宁古塔

一、发遣制度的形成

清朝的流刑制度除了继承传统的流刑正刑以外,也继承了充军、迁徙等闰刑制度,并且创立了发遣这一闰刑畛域的制度作为对传统流刑正刑的补充。清朝的发遣制度并不是偶然出现的,它的出现是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清朝初期还未创立发遣制度,在顺治年间应用较多的是流徙制度,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顺治十四年定兴贩掺和私钱者流徙尚阳堡之例,十七年定应流徙席北者俱改徙尚阳堡,十八年定叛逆案内应徙者改徙宁古塔之例。”[1]流徙没有流放里数的限制,而且有相对固定的流放地,主要是尚阳堡、宁古塔两地,流徙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人,也包括官员和知识分子。流徙可以被看做是发遣的前身。顺治十五年:“内大臣巴图鲁公鳌拜等,会审广东雷州道王秉乾,以地方僻远,希图规避,贿嘱内监吴良辅撤回另选,得实,拟立斩。得旨:王秉乾著免死,革职,鞭一百,发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2]这是清朝最早出现的发遣为奴的案例,但是此时发遣并未在法律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康熙十九年,清廷颁行《刑部现行则例》,共二百六十四条,其中规定发遣为奴的条例有六条,主要涉及到仓库、市廛、贼盗等门,都是规定把犯人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从立法上正式确认了发遣这一新的惩罚方式。乾隆五年制定的《大清律例》最终确立了发遣在刑罚中降死一等的重刑地位。

二、发遣宁古塔的原因

宁古塔本无塔,据《清史稿》记载,“宁古塔”是“六个居地”或六个部落的意思。方拱乾在《绝域纪略》中曾载:“满人呼六为宁公,昔有兄弟六个,各占一方,满洲称六为‘宁古’,个为‘塔’,其言‘宁古塔’。”宁古塔隶属东北地区,现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的宁安市渤海镇。东北地区作为清王朝的“龙兴之地”,他们缘何要将罪犯发遣至此地区呢?综合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地理位置和气候因素。在清朝初期,宁古塔地区不仅偏远,人烟稀少且政治、经济、文化都非常落后,而且天寒地冻,野兽横行,人迹罕至,道路难行。王家祯《研堂见闻杂录》称“宁古塔,在辽东极北,去京七、八千里。其地重冰积雪,非复世界,中国人亦无至其地者。”清初著名诗人吴兆骞因南闱科考案被流放至宁古塔,他在给其母的信中说:“宁古寒苦天下所无,自春初到四月中旬,大风如雷鸣电激咫尺皆迷,五月至七月阴雨接连,八月中旬即下大雪,九月初河水尽冻。雪才到地即成坚冰,一望千里皆茫茫白雪。”从京城到宁古塔,路途极为偏远,出关几千里才能到达,常常要走四个月,慢则要五个多月方可到达。一路上长途跋涉,风餐露宿,还要受尽折磨,许多人不堪其苦便死在了路上。

其二,政治因素。清军入关以后,大量的八旗将士和劳动人口迁徙至关内,清军入关前辽沈地区约有 100多万人口,随着清军的挥师入关,顺治初年盛京地区仅存人口 3万余,而整个东北人口总量也不足40万。[3]这使得东北地区的人口急剧减少,劳动人手奇缺,导致广大东北地区经济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作为清朝龙兴之地的东北地区对于清朝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朝廷必须增加劳动力来恢复东北地区的发展从而保证整个清王朝的发展有坚实的后盾。于是,统治者开始鼓励关内百姓出关屯垦,顺治十年出台《辽东招垦条例》,规定:“辽东招民开垦至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六十名以上,文授州同,武授千总。五十名以上,文授县丞,武授百总。招民数多者,每一百名加一级。”[4]可惜的是此项条例奏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清王朝转变思路,从刑罚角度入手制定律例,将大量罪犯和反抗者流徙关外充当苦差,开垦土地。从另一方面来讲,东北地区一直处于清王朝政权的掌控之中,将不放心的人遣戍至放心的地方,对于统治者巩固政权有积极的作用。

其三,军事因素。宁古塔地处北方边疆地区,位置敏感,既与俄国接壤又与蒙古相邻,宁古塔地区的稳固对于清朝的统治至关重要。但是入关后,大批的八旗将士迁入关内,留下的守城将士必然不足,这也给了周边的国家可乘之机,

比如“蒙古布尔尼叛乱”、沙皇俄国哥萨克对黑龙江流域的入侵和两次“雅克萨之战”。因此将大量的人犯发配至此戍守边疆对于保证边疆的稳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发遣宁古塔人犯之处置

为了加强对人犯的约束和管理,使发遣制度得到更有效的执行与运作。清朝对发遣宁古塔人犯的佥解起送、所服劳役、脱逃处分、发遣年限及出路等有关的一系列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遣犯的审判与佥解

按照清朝审级和审限的规定,发遣案件与军流案件相同,审批权在刑部。发遣案件一般经州县初审,由府道、臬司而至督抚,由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刑部核准。刑部复核后或批准督抚的处理意见,或发回重审,或自己提审判决。对于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由皇帝亲自裁决。

对于遣犯的佥解《大清律例》中规定:“凡发遣人犯,配定名数,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众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至起解时,务必如法锁拷,将年貌、锁拷填注批内,接递官必按批验明锁拷完全,于批内注明“完全”字样,钤盖印信,转递前途。”[5]为体现统治者的仁德爱民之心,在隆冬盛暑实行停遣。“凡军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其发遣,余月照常发遣。”[6]遣犯只身到配,无所顾忌,容易逃跑。为防止脱逃,也为了充实边疆人口,从清初开始,清廷就规定了佥妻之制,妻子儿女一同发遣。对于自愿随同者,也一概加以同意。“凡犯重罪免死,给予盛京、宁古塔等处新满洲为奴者,止并妻发去,军流犯之妻及有子愿随者,听之。”[7]

(二)遣犯的服刑方式

遣犯到达宁古塔之后即开始了服刑之路,一般来讲,他们的服刑方式有两种:为奴和当差。

1、为奴。为奴是发遣处罚形式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一般说发遣制度的残酷性也就是体现在发遣为奴上。基本上发遣到宁古塔的人犯都被发遣给驻防兵丁或披甲人为奴。为奴人犯作为主人的奴婢,无论是政治地位,还是生活待遇,均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毫无自由可言。他们的身份地位比纯粹的奴隶还要低,其一,发遣为奴的人犯身份不仅仅是奴婢,他们更为重要的身份是国家惩处的罪犯。因此主人对待他们也比一般的奴婢要残酷很多,甚至处死也不受法律的追究,乾隆曾“屡经降旨,以此等遣犯内如有凶顽不听使命者,伊家主不妨将其杖毙。”[8]其二,务令家主严行管束,断不许勒索赎身及任听在外居住。没有任何人身安全的保障,最残酷的是其他犯人可以赎身或减刑,而为奴的犯人永远不能赎身,不准出户为民。《大清律例》中就有规定;“叛逆案内奉特旨免死,佥妻发遣,给与盛京、宁古塔等新满洲为奴者,永不许赎身。”[9]

2、当差。

当差是发遣制度的另外一种惩罚方式,相较于为奴来讲,这种惩罚方式较轻。根据遣犯不同身份给予不同的差事。当差遣犯所从事的劳役,主要有挖矿、拉纤、渡船、护堤、挖渠、烧窑等。由于当时的生产条件极其不发达,从事这类工作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所以当差的遣犯也都备受折磨,比起为奴的遣犯,他们最后的境遇其实都差不多。除了做寻常的这些差事之外,有时为了边防的需要,很多遣犯直接被编入当地的驻防军队和水师营。康熙年间,因与俄罗斯作需要,曾将大批遣犯编入宁古塔驻防军和水师营,让其当兵,充当水手服役。以后,凡是熟悉水性的遣犯大都发往黑龙江宁古塔等处,充当水手当差,成为惯例。

(三)遣犯的再犯罪与处罚

为了有效的对遣犯加以管束,刑部发遣前建立发遣人犯登记档册,移交发往目的地后又由该地总督、巡抚及管理官员负责严格登记,以防止逃亡或因时间、人员变动而发生意外事故。虽然有着如此严密的规定,遣犯们杀人、逃脱、报复的情况也不少发生。对于发遣至宁古塔的人犯杀人的情况,清朝区别了盗犯和普通人犯:“免死减等发遣宁古塔、黑龙江等处盗犯,在配所杀人者,该将军咨报刑部,查明原案,仍照原犯之罪定拟斩决具题,行文该将军,于众人前即行正法。若平常发遣人犯在配所杀人者,仍分别谋故、斗殴,按律定拟。”[10]对于免死盗犯的处罚要比普通人犯的处罚重一些。对于遣犯逃脱,不仅对逃脱遣犯本人要处以严厉的惩罚,对于该管官员、解役也要承担相应降级、罚俸的责任。

(四)遣犯的出路

发遣至宁古塔的人犯并非所有人都要终身服役,而是根据不同的犯罪种类和情节分为不同等次。服役时间大致有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和终身服役。等遇到皇帝大赦天下或者服役期限满,这些遣犯的出路大致分为两种。

其一,落户为民。即在宁古塔当地著籍,将户口落在此地。“旗下另户人等,因犯逃人、匪类及别项罪名发遣黑龙江等处、并奉天、宁古塔、黑龙江等处旗人发遣各处驻防当差者,三年后果能悔罪改过,即入本地丁册,择其善者,挑选匠役,披甲给与钱粮。” 除极少数表现优异的人犯可获得披甲资格外大多数著籍当地的人犯大都从事农业生产,逐渐融入当地生活,成为宁古塔的土著居民。

其二,返回原籍。返回原籍要比落户为民困难的多,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且重大立功表现大多是因立军功才获准返回原籍。被发遣至宁古塔的遣返除了少数缙绅人员可以享受相对的舒适生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回籍外,其他的人仍旧过着悲惨的生活,他们没有任何遇赦回籍的机会,只能在旗下被压迫从事最辛苦的工作,生活非常艰辛。

四、结语

“山非山兮水非水,生非生兮死非死。”这是清代诗人吴梅村的《悲歌行赠吴季子》中对于吴兆骞遣戍至宁古塔的悲惨境遇的描写,也是那些发遣至宁古塔的遣犯的真实处境。发遣制度是流刑在封建刑罚体系中发展的最高峰。发遣宁古塔制度是清朝发遣制度中的一部分,也是清朝发遣制度的缩影。它在承担降死一等的刑罚功能的同时也对宁古塔地区的发展产生了莫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清朝文献通考》卷二〇三.

[2]《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九,顺治十五年七月甲辰.

张士尊《清代东北移民与社会变迁:1644 -1911》,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古代史博士论文,2003年 4月未刊稿,第56-75页.

[3]宋筠(清),盛京通志(卷 23· 户口志),乾隆元年刻本.

[4]《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258页,徒流人又犯罪第四条.

[5]《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07页,徒流迁徙地方第一条.

[6]《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229页,流囚家属第一条.

[7]《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一,乾隆五十五年八月甲戌.

[8]《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229页,流囚家属第一条.

[9]《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258页,徒流人又犯罪第三条.

[10]《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260页,徒流人又犯罪第九条.

作者简介:王蕾(1994.04-),女,陕西西安人,学位: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

论文作者:王蕾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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