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克孜族的制度文化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柯尔克孜族论文,制度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制度文化是国家或民族文化中的一种重要文化现象。它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婚姻制度、亲属制度等。但以往的民族研究从文化角度探讨少数民族的各种制度的并不多见。柯尔克孜族的制度文化颇具特色,本文就柯尔克孜族的社会组织制度、政治制度、婚姻制度和亲属制度作一阐述。
一、社会组织制度
社会组织制度是维系、保障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制度。柯尔克孜族的社会组织制度是与其社会相适应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柯尔克孜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主要有家庭、阿寅勒、氏族、部落等。本世纪50年代前,其氏族部落组织保留较完整,它对研究社会组织的变迁具有较高的价值。
(一)家庭
家庭是柯尔克孜族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和生产与生活单位,一般由三代或三代以下组成。50年前,三代家庭较多。近几十年,独立的二代小家庭越来越多。据1987年调查,新疆温宿县包孜冬柯尔克孜民族乡包孜冬村的302户柯尔克孜族牧民家庭中,二代户占74.56%,每户平均5.11人;三代及三代以上户较少,占16.23%,每户平均6.20人;一对夫妇户也不多,占6.29%,每户平均2人;单身户和其他户只占2.98%。家庭人口一般都不多,以4人户最多,占16.89%,其次为3人户、5人户、6人户、7人户。
柯尔克孜族的家庭类型主要有三种:简单家庭、复合家庭和单身家庭。其中简单家庭最多,占73.5%;复合家庭次之,占23.59%;单身家庭只占2.66%。①参看下表:
柯尔克孜族的家庭是父系家长制家庭,家长多为父亲或祖父,处于支配一切的地位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妇女也有一定地位,在家庭生活和儿女婚姻等问题上都必须征求她们的意见。根据传统习俗,家庭成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长,小的服从大的,女的服从男的。尤其在处理家庭经济对外关系等问题上,家庭成员必须听从家长,不能违背家长意志,如果违背了,就是违背家规。同时,家庭成员必须维护家长权威,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借口损坏家长威信。如果家长或父母去世,由长兄继承父位,处理家务。兄弟姐妹必须服从长兄,维护他的权威。倘若弟弟在政治上或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地位,在家务上仍要遵从长兄。如果分家,兄弟姐妹要听从长兄的安排。在家庭中,媳妇的地位最低。在多媳妇的家庭中,幼子的媳妇比其他媳妇的地位要高一些。
在多子女的家庭中,儿子长大成婚之后,依顺序另立门户,父母只留下幼子作为自己的继承者。养子与亲生子女一样看待,如果在地位或生活上受到歧视,会受到舆论谴责。分家时,要举行隆重仪式,父母给要分家的儿子准备一套毡房和家俱。50年代前的分家仪式较为复杂,阿寅勒、氏族和部落头人及阿訇(伊斯兰教神职人员)等要去作证。仪式由部落头人主持,父亲要送儿子一条鞭子,其意表示儿子可独立门户,并赠送毡房、家俱等及牲畜财产的四分之一。习惯上,这些财产必须由氏族部落头人和阿訇转交。儿子和儿媳向父母和来客弯腰鞠躬三次。父母和来客祝他们家庭幸福,继往开来。
家庭成员在家庭中有明确的分工。男子主要从事放牧、耕地、收割、打柴、剪毛、接羔、打猎等体力劳动。妇女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缝纫刺绣、扦毡、搓绳、挤奶和加工畜产品等,羊下羔时,还必须帮助男子接羔。男孩主要放羊羔、驯马。女孩一般从事缝纫、刺绣等。家务劳动中,媳妇负担最重,白天要做饭和其他家务劳动,夜里还要看守羊圈。
(二)阿寅勒
阿寅勒(ayel)是柯尔克孜族部落和氏族成员共同居住并共同进行生产劳动的基层单位。阿寅勒一般由5-10户牧户组成。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多数情况下,阿寅勒由同一个氏族的血缘关系较近的几户牧户组成,具有家族公社的性质。例如,1960年,乌恰县冲巴格什部落拜克加尔氏族分为加曼太、江苏耶尔、勃什库依、苏兰奇、拜尔迪拜克、毛立多雅尔、阿立达雅尔、吐克图库尔特等8个阿寅勒。居住在阿图什县的库特秋部落伊特阔秋克氏族分江坎、夏米尔扎、那依曼、凯立迪拜克、喀什喀尔特五个阿寅勒。有些地区也存在由不同部落和氏族成员组成一个阿寅勒的现象,据1960年调查,在阿克陶县阿依格尔夏牧场,50年代前常住10人阿寅勒,其中3个阿寅勒是由克卜察克的托古孜克卡察克氏族、喀拉克卡察克氏族和乃蛮部落的昆乃蛮、米尔扎乃蛮氏族混合组成的,两个阿寅勒是由乃蛮部落的库然氏族、太依特部落的图库木太依特氏族、喀拉太依特氏族、凯赛克部落的勃斯屯、坎迪氏族组成的。与其他民族杂居的牧民也有由不同民族组成阿寅勒的情况,如塔什库干县有3个阿寅勒是由柯尔克孜的乃蛮部落和塔吉克族的瓦法部落组成。
第二,每一个阿寅勒一般都有自己固定的牧场,各户在自己的牧场上共同放牧,共同生产。五十年代前,阿寅勒之间也常发生为争夺草场而进行的流血械斗。
第三,每一个阿寅勒都有名称。其名称一般为氏族、长老名称或地名,据1959年的调查,拜城县喀拉巴克区多鲁斯部落有5个阿寅勒,即巴依图尔、拜尔迪巴依(人名)、阿尔恰拜力、撒依勒克(地名)和喀们巴什(氏族名)。
第四,阿寅勒成员在农牧业、家庭手工业和狩猎生产活动中,彼此协作,互相帮助。过去,放牧、接羔、剪毛、割草、扦毡、搬迁、耕地、收割、打场等生产劳动,都是各阿寅勒成员自带工具、互相合作或定期轮换的办法来共同完成的,一般都不计报酬。有时,由主事家庭宰羊招待了事。成员中如有不愿合作或轮换的,将受到阿寅勒成员甚至全部落、氏族的谴责。
第五,每一个阿寅勒都有一个阿寅勒“巴什”(头人),阿寅勒内部的各种集体生产劳动,由阿寅勒巴什主持决定。有些重大问题则由阿寅勒成员共同协商解决,或要求氏族、部落头人处理。②
近代以来,在柯尔克孜族地区普遍设立了超氏族部落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以后,阿寅勒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阿寅勒成员之间和各阿寅勒之间的重大问题,转由所在区、乡、村政府处理,尤其是在半农半牧和定居的地区,几乎成了一种制度。
(三)氏族
氏族(uru)由若干阿寅勒组成。柯尔克孜族的氏族是原始氏族部落组织的残余形式,它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氏族成员一般都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血缘联系。
其二,每个氏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名称,一般都是氏族祖先的名称。
其三,氏族成员之间,一般不通婚。如要通婚,必须超过7代以上方可。
其四,以氏族议事会“乌鲁凯额什”,氏族内的重大事务由氏族议事会讨论决定。
其五,每一个氏族都有一个氏族头目,一般是由氏族内部有威望的长老担任或选举产生。但有些氏族内的封建贵族,利用这一传统习俗,窃取氏族头目职务。氏族内的集体迁徙(尤其是转移牧场)、放牧地点的规定,由氏族头目决定;氏族内各阿寅勒或各户之间的纠纷,大都由氏族头目主持调解。
其六,氏族成员有维护本氏族利益和保护本氏族牧场、打草地以及其他财产的义务,有互相救济、协助办理其他成员的婚丧和血族复仇义务。
其七,在近代,随着人口、牲畜的发展,有些“部落公有牧场”被分给本部落各氏族占有和使用,形成了“氏族公有牧场”。其他氏族成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占有其他氏族的牧场。例如,阿合奇县的许多牧场,被切里克部落分给其所属托。如,阿克秋巴克、巴依秋巴克氏族各自使用和保护。而切里克部落的库代库勒、塔依其克氏族,则不得使用分给以上氏族的牧场。氏族公有牧场一般以氏族或氏族头目的名字命名。
其八,有些氏族,尤其是半定居的半农半牧和定居的农业氏族,都有各自特定的公墓。③
(四)部落
部落是古代柯尔克孜族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汉代的“坚昆”也许只是一个大部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必然会分化成若干个小部落。唐代的“黠戛斯”一说有“胜兵八万”,一说“其兵数号三十万”,可见其人数之多,无疑是由若干个较大的部落组成,否则难以建立起一个强大的黠戛斯汗国。只是由于史料缺乏,部落情况不明。在柯尔克孜族人中,流传着关于部落起源的传说。其中一个传说称:柯尔克孜族的祖先名叫柯尔克孜巴依,有一年,因三兄弟相争,柯尔克孜巴依被迫率领子孙和部属迁到天山周围一个水草丰茂的地方。当他去世以前,把子孙和部民分为内姓部(伊奇克力克)和30姓部(奥图孜吾渥勒)两大部。内姓部由柯尔克孜巴依的克卜察克、乃蛮、太依特、凯赛克4个儿子管辖;30姓部又分右翼和左翼两部,由嗒戛依、何迪盖纳、克太、库特秋、撒鲁、蒙杜斯、巴斯等几个儿子管辖。现在柯尔克孜各部落就是柯尔克孜巴依这些儿子的直系后裔。
在清代,柯尔克孜族还保留了比较完整的部落组织。据《新疆识略·布鲁特》记载,清代的柯尔克孜族有19个部落:冲巴噶什、希布察克、萨尔特、奈曼、喀尔提锦、提依特、图尔额依格尔、苏勒图、岳瓦什、额德格讷、察哈尔萨雅克、萨雅克、巴斯奇斯、蒙额勒多尔、色勒库尔、奇里克、胡什齐、萨尔巴噶什、诺依古特。《西陲总统事略·布鲁特源流》和《新疆图志·东西布鲁特部》等史籍亦有记载,但部落数和部落名称有差别。另据19世纪的哈萨克族乔汗·瓦里汉诺夫记述,清代的柯尔克孜族分为左翼和右翼。右翼又分两部:额德格纳和塔卡伊。塔卡伊是最大的一部,下分萨尔马噶什、布库、萨勒士、沙雅克、奇里克、冲巴噶什和巴塞子七个部落。布库有11000顶帐蓬,在伊塞克湖南岸辟有耕地,夏天游牧于特克斯河和格根河上游。萨尔巴噶什有10000顶帐蓬,在楚河和伊克湖东部一带游牧。萨勒士是最凶悍的一个部落,有15000顶帐蓬,在塔拉斯河和楚河流域游牧。沙雅克占据纳伦河和朱姆卡勒河上游。奇里克在伊塞克湖迤南的天山高原地带。冲巴噶什分布在喀什噶尔的西北部山脉周围。在翼是由三个游牧在塔拉斯河流域的小部落组成:奈曼、希布察克和肯塔伊。④
近代柯尔克孜族仍残存部落组织,据我国柯尔克孜族安瓦·巴依图尔介绍,我国人数较多的部落有冲巴噶什、克普恰克、奈曼、库秋、萨尔巴噶什、多鲁斯、萨雅克、凯塞克、奇里克、蒙古什、蒙古杜尔、提依特和布库部落。每个大部落之下,包括若干小部落。在克孜尔河以北的部落,如冲巴噶什等部落,统称为“色尔特克勒克”(意为外面的人),有人称之为外部或北柯尔克孜人。克孜尔河以南的部落,如克普、恰克等部落,统称为“伊其克里克”(意为里面的人),有人称之为内部或南柯尔克孜人。在北部各部落中又有左翼与右翼之分。
柯尔克孜族的部落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每一个部落都有名称。有些部落的名称可能是图腾名称,如布库(Bagu)这一词意为“鹿”。又萨尔巴噶什和冲巴噶什两个部落名称中的“巴噶什”(Bagish)是“驼鹿”的意思,“萨尔”(sari)是“黄色”,“冲”(qong)是“大”,“萨尔巴噶什”意即“黄驼鹿”,“冲巴噶什”意即“大驼鹿”。俄罗斯著名学者巴尔托里德认为,在近现代柯尔克孜语中没有“巴噶什”这一词,这说明他们是从叶尼塞河上游萨彦岭附近迁来的。⑤
第二,有些部落(并非是每一个部落)仍保留自己独特的方言差别。
第三,每个部落都有属于自己的“部落公有牧场”,其他部落不得使用和侵占。各部落之间为争夺牧场而冲突的现象也常有发生,据1960年调查,乌什县北部和喀克沙勒河中游东部的库克阿尔特、拜德立草原为奇里克和蒙杜斯部落的公有牧场,因各自使用界线不清,这两个部落曾多次为争夺牧场而发生冲突,尤其是1942年的冲突,双方死亡多人。⑥
第四,有部落议事会“额勒凯额什”(elkingish),处理部落内和部落之间的重大事务。部落头目一般由德高望重的长老担任或选举产生。
第五,部落内有长期形成的规则和惯例,有各种权利和义务。
(五)氏族部落组织的变迁
柯尔克孜族残存古老的氏族部落组织的原因与哈萨克族一样,一是由于原始的游牧生产方式;二是由于氏族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或冲突;如果不依靠氏族和部落,牧民难以生存。
近代以来,柯尔克孜族的部落组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一,氏族部落由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结成的社会组织,转化为以地域为基础结成的社会组织。阿寅勒原是由有血缘关系的若干户组成,但在近代,许多阿寅勒的家庭是不固定的,有时是由这些户组成,有时由另外若干户组成;有些家庭有时在这里和同一个部落的若干家庭结成一个阿寅勒,有时在别的地方和其他民族的若干户组成阿寅勒。特别是本世纪50年代后,同乡村人代替了同氏族部落人。据1960年调查,阿克陶县、英吉沙、莎车、叶城等县的柯尔克孜人不再按部落或氏族来划分,而是以地域区别。例如,阿克陶县帕拉支地方的有500户克普察克、提依特、蒙古什部落,这些部落当时通称为“帕拉支人”;在艾盖孜加尔地方的克普察克、蒙古什部落的350户柯尔克孜人,都通称为“艾盖孜加尔人”,并废弃了许多旧习惯,使原来的氏族部落特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地区的一些柯尔克孜人除了族名之外,说不清自己是属于哪个部落、氏族的。
第二,氏族部落观念发生了变化。新疆建省以后,在柯尔克孜族地区设立了许多超氏族部落的行政管理机构,使柯尔克孜族传统的氏族部落观念变化很大。尤其是已定居务农的一些柯尔克孜人,家庭、村、乡、县观念代替了氏族部落观念,或可说家庭、村、乡、县观念变得浓厚了,氏族部落观念变得淡薄了。
二、政治制度
柯尔克孜族和其他民族一样,历史上曾经实行过多种政治制度。最早的是氏族部落制度,血缘纽带是这种制度的基础。阿寅勒、氏族、部落头目一般由选举产生,大小头目之间的关系是上下臣属关系,小头目必须服从大头目,每个头目对所属的人们拥有很大的权力。氏族和部落设有议事会(凯额什),柯尔克孜语称“氏族议事会”为“乌鲁凯额什”,称“部落议事会”为“额勒凯额什”。氏族和部落内的重大事务,均由议事会处理。氏族和部落都各有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这种古老的氏族部落制度延续数千年,直至近代仍保留其残余形式。
其次是宗法封建制。这种制度既具有氏族部落制的特点,又具有封建制的性质。50年代前的柯尔克孜族社会中,主要是这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牧场名义上是公有,但实际上为封建化的贵族所支配。据调查,50年代前,阿克陶、英吉沙、莎车、叶城等地的许多牧场已成为氏族部落头目、牧主法定的私有财产。⑦此外,选举制也演变为世袭制。例如,18世纪中叶以后,奇里克部落诺依古特氏族的头人为托依玛特,后来他管辖整个奇里克部落。死后,其子图尔都凯、侄子阿吉别克相继继承了托依玛特的职位。乌恰县一带的冲巴噶什部落也实行世袭制,其头人为卓勃洛伊巴特尔,后其地位相继被他的子孙阿热克、坎达巴斯、拜克加尔、勃什阔依、库反特别克等继承。⑧
柯尔克孜族历史上有过各种不同的职官,主要有:
比,柯尔克孜语称“Biy”。“比”这一职官始于原始时代,它最初是氏族部落社会的习惯法仲裁人,相当于今天的法官。“比”必须能言善辩,善于辞令,精通习惯法,善于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比”作出的各种判决,人们必须服从。有些“比”为可汗或汗出谋划策,成为他们的重要谋士。由于“比”的权力很大,有些“比”实际上是某一部落的头目。有史可查的柯尔克孜族历史上的“比”是唐代薛延陀汗国时期的“比”,当时黠戛斯有论悉辈、居沙波辈和阿米辈共治国政。“辈”当是“比”的同音异译,亦即“Biy”的唐代译音。有些学者根据这三个“辈”,认为黠戛斯当时有三个部落。⑨直至清代,部落头人多为“比”,《西域闻见录》卷三:柯尔克孜人“称其君曰比,或有管领一二十爱曼(地区、村庄)者,或有管领二三十爱曼。爱曼人户即其阿拉巴图(库兰),虽皆为布鲁特,而其比不一。各君其地,各子其民。力敌势均,不相统辖。……如其比死,立其比之子若弟,他人不得与也。”
汗或可汗,是部落联盟最高统治者。柯尔克孜人历史上的汗始自何时,不得而知。据《世界境域志》记载,10世纪时柯尔克孜的最高统治者称“可汗”。柯尔克孜族民间系谱记述了不少历史上的汗王,其中一节系谱说:“……他们的国王叫玛玛依汗,他是柯尔克孜的先王和祖先。汗玛玛依死勃朵诺称汗,勃朵诺以后勃托依称汗。勃托依后裔叫勃颜汗,勃颜汗之子叫恰颜汗。恰颜汗死后喀拉汗称汗,喀拉汗以后奥罗孜杜称汗。奥罗孜杜死,贾合甫称汗,随后就是柯尔克孜诸汗。”⑩
阿热,是黠戛斯汗国时期的最高统治者。《新唐书·回鹘传·黠戛斯》:“其君曰阿热,遂姓阿热氏。……其官:宰相、都督、职使、长史、将军、达干六等;宰相七,都督三、职使十,典兵;长史十五,将军、达干无员。”这说明黠戛斯汗国的职官制度已初具规模。其职官名号有些是古代突厥民族所固有的,如达干;有的借自唐朝,如宰相、都督、职使(刺史之讹)、长史、将军等。“阿热”这一最高职官名号不见于其他突厥民族,为黠戛斯所独有。“阿热”这一词可能是14世纪波斯史学家拉施特《史集》中所记述的“ainal”,该书在介绍乞儿吉斯部落时称:“他们君主的尊号均为亦纳勒(ainal),尽管每个君主另有〈自己的〉名字,这个地区中的显贵姓氏为也迪(yidi)。它的君主为……〈缺〉。另一地区名为也迪——斡伦(yidi-aurun),该处君主名为兀鲁思——亦纳勒(arus-ainal)。”(11)《史集》译者把“ainal”译为“亦纳勒”,大概是为了与蒙元时期的汉文史籍译名相统一。另外,拉施特把“兀鲁斯—亦纳勒”当作该处君主名字是错误的,在古代突厥语中,“arus”为“部落”,现代柯尔克孜和哈萨克语则作“ares”。也就说,“兀鲁斯—亦纳勒”是“部落长”之意,而不是君主的名字。
伯克,柯尔克孜语称“Bek”。这一官名早在突厥汗国时期便出现。在清代,这一官号是南疆一些部落头人的称号,而北疆的部落头人则称“阿克拉合奇”。
在清政府平定准噶尔之后,柯尔克孜族的职官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清政府为了把氏族部落头目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多次册封柯尔克孜部落头目官衔。据《新疆识略·布鲁特》记述,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起,清政府先后封冲巴噶什等19个部落2-7品官70多人。另据《西陲总统事略·布鲁特源流》记载,嘉庆十二年(1807年),东、西布鲁特15个部落共63人授有官职,其中二品2人,三品3人,四品6人,五品9人,六品24人,金顶17人,蓝瓴2人。新疆建省以后,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之后,柯尔克孜地区完全按照县、区、乡、村的行政体系划分,部落头目被委以区长、乡长等职。
三、婚姻制度
柯尔克孜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和汉族等民族一样,曾经历过多种形式。最早的当是群婚制,这一习俗在唐代仍有残存。《通典·结骨》:结骨“婚姻无财聘,性多淫佚,与外人通者不忌。男女杂处,每一姓或千口、五百口,共一屋、一床、一被。”由此可推测,在原始时代,柯尔克孜族的祖先也曾实行过群婚制。
近代,柯尔克孜族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一夫一妻制,是男娶女嫁,从夫方居住的单偶婚。由于受伊斯兰教一夫多妻制的影响,牧主、氏族部落头人、伊斯兰教上层的人士和无子女家庭也存在一夫多妻现象。50年代后,一夫多妻现象已不存在。
柯尔克孜族婚姻的另一特色是氏族外婚制。同一氏族一般不通婚,习惯上直系7代和旁系5代亲属之间不得通婚,与其他氏族、部落或民族的孩子同吃同一母乳长大的男女,也不得通婚。他们认为吃同一母乳的两个孩子就是亲兄弟姐妹。
由于与其他民族交错杂居,与外族通婚的现象也存在。南疆的柯尔克孜族有的与维吾尔族通婚,也有与塔吉克族结婚的。北疆的有些柯尔克孜族与哈萨克或蒙古族通婚。黑龙江省富裕县的柯尔克孜族则与汉族及其他民族通婚。(12)不过,一般情况下,不与不同宗教的民族通婚。
柯尔克孜族的婚姻具有买卖婚的性质,其聘礼极为惊人。从订婚到成婚,男方要陆续付给女方大量的牧畜和许多财产。据史籍记载,唐代的黠戛斯人“婚嫁纳羊马以聘,富者或百千计。”(13)50年代前,聘礼一般是“托库孜喀拉”(9头一群的9群牧畜)或“托库孜塔尔图”(9件一封的9种财产)。一般情况下,一个“喀拉”包括1峰骆驼、4匹马、4头牛。9个喀拉就是9峰骆驼、36匹马、36头牛或相当于这个价值的羊群。如果没有牲畜作聘礼,就以“托库孜塔尔图”来代替,它包括9件一封的金银首饰为主的81件衣裳、布匹、钱币和其他财产。有钱的巴依(财主)、部落头目等封建贵族的聘礼更多。
柯尔克孜族的婚姻一般是父母或氏族部落头人包办,男女没有自由。订婚形式有3种:一种是指腹婚(白勒库达),一种是摇篮订婚(白希克库达),一种是成年订婚(巴拉库达),一种是换门婚(卡依奇库达)。指腹婚即怀孕期间6个月以后订下婚约。子女出生后,如果一方是男,一方是女,婚约就有效。若一方死去,婚约可取消。摇篮订婚即双方在婴儿时期定下婚约。成人订婚即是在双方子女年满7周岁或结婚前所定婚约。换门婚即两家互相交换姑娘作为自己的儿媳,这种婚姻聘礼较少,男方只给女方交纳吃奶礼。这种礼品包括1条头巾、1件大衣、1件连衣裙和1双皮鞋以及少量财产。结婚仪式也比较简单,不少贫穷牧民采用这种缔结婚姻的方式。此外,柯尔克孜族中还存在姑表婚和姨表婚。这两种婚姻亦较省俭。
50年代前,男女结婚较早,女性一般12至15岁便可结婚。如果女性超过15岁仍未结婚,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习惯上哥哥和姐姐结婚之前弟弟和妹妹不能结婚。
清代,柯尔克孜族的婚姻“多从一而终,夫妻反目,则延阿浑(伊斯兰教神职人员)诵经以调之。”(14)50年代前也一样,一经缔结婚姻,便不能随便解除,一般是不允许离婚的,尤其是女方,没有毁约和离婚的权利。即使丈夫去世,也必须实行转房制,嫁给丈夫的哥哥或弟弟,如无兄弟则嫁同家族或同氏族之人。柯尔克孜族认为,女子嫁到夫家,不仅属于夫家,同时属于夫家的氏族,成为夫方氏族中的一个成员。为使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不流入别的氏族,于是规定由亡夫的兄弟或近亲或氏族成员继承她们的婚姻关系。如果男女未正式结婚,但已定婚并交了很多彩礼,而未婚夫不幸去世,也必须实行转房制,由未婚夫的兄弟或叔伯兄弟娶未婚妻为妻;若未婚妻不幸去世,未婚夫可娶其妹为妻。如果未婚夫之弟年龄太小,未婚妻年龄太大,可与未婚妻之妹调换。
50年代后,婚姻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早婚、一夫多妻、转房制等陈规陋习被逐渐抛弃。
四、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是亲属之间必须遵循的一种社会规则。柯尔克孜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样,亲属之间存在人们认同的准则。柯尔克孜族的亲属制度可分为三个方面:亲属关系、亲属称谓制度以及财产分配和继承制度。这里就亲属关系及财产分配和继承制度予以介绍。
(一)亲属关系
柯尔克孜族的亲属范畴比汉民族的大得多,具有比较浓厚的氏族社会亲属观念。如父方亲属不仅包括父方直系、旁系血亲,而且也包括其他氏族成员;母方亲属既包括外祖父母、舅父母等直系和旁系血亲,也包括母方的其他氏族成员。夫方亲属和妻方亲属也一样。也就是说,同一氏族的人一般都视之为亲属。母方氏族和妻方氏族成员也认为有亲属关系。两个素不相识的人相见,首先相互询问属于哪一个部落,如属于同一个部落,就亲热起来;如属于同个氏族,便视为亲属,更加亲热。他们认为同一氏族的人都出自同一个祖先,都有血缘关系,因此都是亲属。
亲属之间有各种权利和义务。首先,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柯尔克孜族有“近亲相帮、同族相助”的好传统。无论是直系、旁系亲属,在各方面都应互相帮助,而不能斤斤计较。如剪毛、扦毡、打草、修畜圈等,需要集中较多的人一齐去干,单家独户难以完成,当事人便请近亲和同氏族的人帮忙。每一户都有帮助亲属的义务,同时也有请近亲和同一氏族成员的权利。帮助别人从不索取报酬,有时由当事人招待一番就行了。另外,逢婚丧嫁娶,亲属和同氏族成员也不分你我,尽力支持。有钱的出钱,有物的出物,有力的出力。如果是办丧事更是非帮忙不可。若不帮忙,就会受到众人的非议和谴责。其次,有相互救济的义务。如有人遭受自然灾害(雪灾、水灾、火灾、风灾等)而生活困难时,可向亲属和同一氏族的人要求接济帮助。这时,所有亲属和氏族成员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给予济助,任何人都不会吝啬。如有人拒绝济助别人,就会被认为是破坏习俗而受到歧视,当他一旦处于困境时,全氏族的人都不会理睬他。第三,有相互保护和复仇的义务。如果亲属中有人被他人侮辱、侵犯或杀害时,所有亲属都有义务保护和帮助复仇。若亲属中有叛逆者与他人勾结危害自己的亲属,所有亲属便和他断绝一切关系。
(二)财产分配和继承制度
柯尔克孜族50年代前主要从事畜牧业,家庭财产主要是牲畜。父母在世时,往往把牲畜分给家庭中的所有男子,称“安奇”。如果没有牲畜,可以其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来代替。“安奇”不经本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出卖或宰杀。父母在世时分得财产并另立门户的儿子和已出嫁的女儿,再没有遗产继承权。根据柯尔克孜族财产继承制度,财产主要由幼子继承,可得遗产的十分之四,其他子女得十分之六;如果是两个儿子,幼子得遗产十分之六,长子得十分之四;如果是双胞胎,各得遗产一半;未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可分得十分之二遗产;如死者母亲健在,可分得遗产十分之一;有子女的妻子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再分遗产,没有子女的妻子则可分得遗产的十分之二;养子和随嫁子女不得歧视,与亲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无儿子、只有女儿的家庭,遗产由女儿继承,出嫁之后,可以带走分得的遗产。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否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无子女的家庭,遗产由父系血缘亲属继承。按血缘关系的亲疏决定由谁继承,首先是死者的兄弟;其次是兄弟的子女;最后是旁系七代之内的亲属分配。习惯上绝嗣者的妻子的亲属也可得到少量遗产,但其他姻亲则没有继承权。总之,绝嗣者的遗产过去不能由本氏族或本部落之外的人继承。
注释:
①刘平榆:《新疆柯尔克孜社区人口调查》,载张天路主编:《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研究》,第243-244页,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年版。
②③⑥⑦⑧安瓦尔·巴依图尔:《柯尔克孜族解放前后社会经济概况》,载《新疆牧区社会》,农村读物出版社1988年版。
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研究所编译:《乔汗·瓦里汗诺夫著作选集》,第98页,1975年内部铅印本。
⑤B.B.巴尔托里德著、李琪译:《十八、十九世纪的天山的吉尔吉斯人》,载《西域史论丛》第2辑,新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⑨《柯尔克孜族简史》第38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⑩杜荣坤、安瓦尔:《柯尔克孜族》第52页,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
(11)拉施特主编、余大钧等译:《史集》第1卷第1分册,第24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2)《柯尔克孜族社会历史调查》第87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3)《新唐书·回鹘传·黠戛斯》。
(14)《新疆礼俗志·布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