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出版业发展的重要基石--版权经济特征探讨_经济学论文

现代出版业发展的重要基石--版权经济特征探讨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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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传媒业强调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拥有和使用,一个明显例证就是,最近数十年来,国际出版业的收购和兼并活动大多是围绕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相关品牌资产展开的。作为构成知识产权的三大板块之一,版权属于无形资产,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非实物性权利。明确和重视版权的经济特质对出版机构和出版传媒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研究版权的经济特质,也是研究出版经济学、传媒经济学的一个先决条件和重要基础。

一、版权的经济学内涵

对版权进行经济学分析,首先需要从经济学视角来明确界定版权概念。经济学意义上的版权概念和法学意义上的版权概念并非完全一致。法学意义上的版权,是指政府批准的为智力成果的发明者或持有者所专有或在规定的年限内使用成果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它包括版权所有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经济学意义上的版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对知识、信息及技术成果进行排他性使用、支配的一种权利,其客体是财产权这一无形资产而不是知识、信息及技术成果本身。

版权的经济学概念与法学概念的差异不仅表现在版权的内容构成上,而且还表现在这两个学科领域对待版权排他性的立场上。法学对待版权的立场是将版权视为一组独立而性质不同的排他性权利,从而在纯粹概念意义上对版权的排他性加以保护。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绝对的、无条件的排他财产权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中版权更是一种难以有效排他的权利,由于知识、信息的外溢效应(外部性),版权所有者很难对版权拥有完全的、绝对的排他权。事实上,如果赋予版权所有者对知识、信息及技术成果的完全、永久的排他权,将不会提高社会生产效率,而恰恰会降低效率。再以经济学中有关资源配置效率的观点来看,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排他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率地使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因为这种权利还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即法学意义上的“让渡”),所有者可以将排他权转让给某些能更有效使用它的人。可以这么说,在经济学视野中,版权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它能激励社会有效率地配置和使用知识、信息资源。

二、版权在使用价值与价值上的特性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传媒版权是通过人们对媒介产品所蕴含的知识、信息内容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传统经济学理论,不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针对有形产品提出的有关经济学观点,不完全适用于版权等知识产权现象。相对于其他形态的资产而言,版权的经济属性有其独特之处。

物质产品在时空上的相对固定性、内聚性,使得物质产品的稀缺性虽然可能被降至最小限度但却无法消除,这一属性也使物质产品易于被占有、专用。由此决定了某一有形物品(如服装、食品等)在一定时空内只能由特定的人取得其使用价值,而不能同时满足多人对其使用价值的需要,其所有者只能通过出让有形物品的使用价值,从特定的人那里获得价值补偿。

传媒产品则具有其特有属性:信息流动的方式不同于物质产品流动的方式,知识、信息产品易于不受控制地高速扩散。“如果说物质产品可以用火车、或者现在是用喷气飞机的速度来运动的话,信息产品则可以用光速来运动。”[1]因此,对传媒产品进行专有独占和用于经济交换,要比物质产品困难得多。这一点在使用价值和价值方面的表现就是,版权不必以牺牲所有者对其知识、信息及技术成果的使用价值为代价,可以同时向多人转让知识、信息及智慧成果的使用价值,并可以从特定的多个人那里获得其价值补偿,甚至可以反复地获得价值补偿。由此不难看出,版权的价值并不是取决于生产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其社会需求程度和所能转化成的效益。

知识、信息资产可以由多人共享,而其原来的拥有者仍可以将知识、信息保留下来。虽然分享知识、信息资产并不降低传媒产品对其原来占有者的效用(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在知识、信息传播之后,原来的占有者仍然可以继续从中得到效用,但是,知识、信息的价值却是有所降低的。这是因为,知识、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而共享的知识则降低甚至丧失了这种稀缺性。

三、版权的经济寿命特征

从理论上讲,知识、信息可以被永久地传承下去,借助一定的存储手段和方式,知识、信息可以无限期地延续自身的存在。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版权仍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经济寿命是指一项资产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版权的经济寿命,关系到版权的价值及其所有者的利益。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经济寿命与有形资产的经济寿命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

1.版权的经济寿命与其法律寿命不尽相同

包括版权在内的许多无形资产具有确定的法律寿命,例如,版权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期限。之所以要规定版权的法律寿命,是为了协调社会公众利益和所有者利益之间的矛盾。版权的保护期限实质上是法律强制的经济寿命。版权的经济寿命与其法律寿命是不尽一致的,因为版权的经济寿命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在现实中,有些版权的法律寿命比其经济寿命长,而有些版权的经济寿命则比其法律寿命长,如一些中外文学名著历久弥新、畅销不衰。

2.版权的经济寿命由无形损耗决定

影响资产经济寿命的因素有两种: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是指有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磨损而产生的价值损耗。有形损耗既影响资产的使用价值,又影响资产的价值。无形损耗则是指某项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之内,由于知识更新、技术进步、信息分享等因素而产生的贬值。无形损耗只影响资产的价值,不影响资产的使用价值。由此看来,版权的经济寿命取决于由知识更新、技术进步、信息分享等因素产生的无形损耗。版权的经济寿命,是版权赖以维系的知识、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速度快慢的函数。例如,日报内容版权的经济寿命一般不超过24小时,因为过去的新闻就不再是新闻了,而期刊内容版权的经济寿命稍长,图书内容版权的经济寿命则更长。

3.某些版权的经济寿命在不断缩短

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类社会正以加速度前进。虽然版权的所有者想方设法来延长版权的经济寿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但是,要实现这一想法愈来愈困难,因为版权的经济寿命在不断缩短。版权的经济寿命不断缩短,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科学技术发展速度加快,使得知识更新越来越快;其二,知识、信息传播的加速,促进了人类社会知识更新、技术进步和社会产品的升级换代。

4.版权经济寿命的评估和利用

由于版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不可能说明每一种版权的寿命情况,版权的经济寿命主要取决于传媒类型及其被利用的方式。对于具体的传媒产品的版权经济寿命,要做具体分析。对于文化的传承、积累性较强的一些书籍、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而言,其版权的经济寿命较长(对于这一类传媒产品,又可以作更具体的分析,科技类传媒产品的版权经济寿命较短,而文化、社科类传媒产品的版权经济寿命则相对较长);而对于传播信息的时效性较强的报纸、期刊、网络新闻媒介来说,其内容的版权经济寿命较短。

版权的经济寿命难以用统计方法得出的经济曲线来测评,而主要取决于法律保护期限的制约和人们的主观判断。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版权具有给其所有者带来收益的能力,版权的价值与经济寿命同其收益能力相当。分析某一项版权的经济寿命,需要分析与之相联系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正是这些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实现自身价值,给所有者带来收益,该项版权的经济寿命与其市场价值直接相关。

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对于评估版权的经济寿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简言之,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是指,产品的市场生命要经历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测评版权的经济寿命时,分析与之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并分析其处于哪个阶段是至关重要的。以图书这一类纸质媒体为例,一般图书版权的市场收益在一至两年内达到最高点,然后逐渐下降。但是,某些传媒产品的版权被重复利用的几率较大,被利用的范围也较广泛。例如,一本图书可以被报纸、杂志连载,也可被改编成电视剧、电影等产品;一本小说中的人物与故事通常可被用于各种传播媒介、旅游服务或产品中;动漫形象可以被广泛使用在玩具、服装、贺卡等产品中。在这种情况下,版权的价值可能会东山再起。对于走市场路线的传媒产品来说,传媒经营者应充分重视其版权的经济寿命。

四、媒介外部性与出版业版权保护的经济学缘由

由于出版物等媒介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蕴含的知识、信息内涵,而知识、信息易于扩散,因此,媒介产品具有外部性。出版物等媒介产品中所蕴含的知识、信息的外部性(或溢出效应)是媒介外部性的主要表现。

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将外部性(或溢出效应)界定为:“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2]大众传播是知识、信息溢出效应的具体形式之一。传媒产品中所蕴含的知识、信息的外部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信息本身的外部性;二是知识、信息创造的新市场的外部性;三是知识、信息创造的新利益的外部性。

传媒产品的知识、信息内容的易扩散性、可共享性、非损耗性、可反复使用的特征,使得传媒产品同时具有正、负外部性。传媒产品的正外部性主要在于,承载科学知识、正面信息的传媒产品被使用的次数越多,使用的频率越高,其价值越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社会整体收益就越大。传媒产品的负外部性则表现在,内容低劣、庸俗、错误的传媒产品不仅对个人也对社会整体有着消极作用。

由传媒产品的外部性所导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协调对知识创新、信息传播实施激励(保障创新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问题。在产生知识溢出效应的情况下,对原创者进行模仿、复制的个人和企业事实上“搭乘”了原创者的“便车”,低成本的模仿、复制活动将使原创者丧失创新的动力。像任何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只有当知识资本可以获得与其生产率相称的回报时,知识资本才能得到有效供给。假设不能对版权实施真正的保护,盗版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其结果是知识资本供给的下降乃至走向枯竭,这将直接制约传媒产品的供给。这正如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所言:“思想的经济收益面临的基本困难就是对思想自身的考核,为此,规则的设计旨在约束行为。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专利法都旨在为发明创造者提供某种程度的排他性权利……就像我们在现代世界所见,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提高创新者个人的收益率时才会出现。”[3]但是,如果对知识创新者的利益实施无条件的、绝对的保护,则不利于知识、信息及技术成果在社会中的合理传播、利用,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创新、进步。

由于传媒产品具有外部性,为了鼓励知识、思想创新,促进科学、文化的进步与应用,保障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的正常进行,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定版权的产权边界,确定知识、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方式,在版权原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以保护原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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