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及入世分析

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及入世分析

刘起方[1]2003年在《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及入世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中国军工企业的无形资产理论与实践作了系统地分析与研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无形资产的界定;中国军工企业一般无形资产和特殊无形资产的分析;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的综合性管理;中国军工企业的入世分析等。 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军工企业长期以来,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保护的意识及能力都非常薄弱,且其许多特殊无形资产未被充分的认识和利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是一片空白,从而导致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极其低下。中国军工企业的发展事关国防安全,加上其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21世纪这样一个以无形资产的竞争为特征的世纪,对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重要的价值及意义。 本文从无形资产的定义着手,详细分析了中国军工企业的一般无形资产和特殊无形资产,并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作了一定的探讨。对中国军工企业的一些特殊无形资产,在其界定分析和价值评估上都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在这些基础之上,重点探讨了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综合性管理模式,内容涉及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无形资产的创造与培育、无形资产的运营与控制保护、管理绩效的模糊综合评价等。 中国加入WTO后,无可置疑,中国军工企业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从无形资产、竞争优势、产业特点等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国军工企业的入世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本文在中国军工企业特殊无形资产的界定分析、一些特殊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模式等方面都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并有一定的创新。本文希望在一些问题上的思考和研究方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给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

朱孔生[2]2002年在《国有资本运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试图在一般系统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实践和理论 研究现状,创立可以称之为“国有资本运营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并以 此为依据对我国国有资本运营进行系统研究。 通过回顾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和总结国外市场经济国 家的国有资本运营模式的经验,结合理论分析,找出我国现行国有资本运 营体制从观念、运营的主体、客体及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本文认为,我国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低下的根源是:国有资产管理权能被分 割,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当一部分国有 资产处于失控状态,“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 现象严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有资本将面临着世界范围的 激烈竞争,目前我国的资本运营状态远远不能适应来自国际资本市场强有 力的竞争。将“国有资本”从“国有资产”的大范畴中独立出来,还原国 有资本作为资本的天然属性,从中央到地方构造一个以资本为中心纽带的 独立运营体系,重构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客体。为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 的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 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塑造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运营的新型关系,进行制度创 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以解目前决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所引起的 效益低下的问题。 本文根据功能定位和行为取向分析,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 主体明确、客体范围清晰、目标层次分明的国有资本运营的叁层次模式。 第一层国有资本运营部,即在中央设立以国有资本运营为专职的管理机 构,以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本所有者职能相分离;第二层国有 控股集团公司,国有资本运营部拥有所有权,但他不应成为直接运营国有资 本的经济实体,必须通过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进行资本运营,以维护国有资 产的独特性、更好地发挥它的特殊功能;第叁层占有国有资本法人化实体 公司,对企业投资,在基层形成占有国有资产自主经营的法人化实体公司。 这个叁层次模式能够解决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国有资本运营 2<WP=3> 第一章绪 论 主体和市场机制融为一体。在这一框架中,国有资本运营部、国有控股集 团公司和占有国有资本的法人化实体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 个重要环节。文中对各层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定义。其 中国有资本运营部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授权经营关系是处于上游的委 托——代理关系。由于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处于国有资本运营的市场主体 地位,因此通过授权经营构建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可以说是国有资本运营 的起点。在授权经营的基础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及占有国有资本法人化 实体公司可以在市场机制中进行具体的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论文中对控 股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性质、构建模式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得出明确的结论,以解决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构建和结构优化问题,力求 对实践工作有所指导。为保证国有资本的高效运营,结合国有资本运营框 架体系,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等叁方面提出了国有资本 运营有效监督管理体系。 本文围绕构建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 构建、国有资本运营模式设计、运营机构及运营监管方式这一主线进行研 究。首次从整体上提出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框架大系统。这是本文的中心 论点,也是本文最主要的创新点。在上游管理主体上,即政府序列设立以 国有资本运营为核心职

马田[3]2004年在《我国军工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文中提出管理是一种基础国力,科学的管理是兴国之道。尽管有效的管理无法直接创造自然资源,但是它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用较少的资源做更多的事情。企业管理是进行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是实现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是加速科学技术发展的催化剂,是培养高素质职工队伍的可靠保证,是维护和完善生产关系的要求。对于一个企业,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水平,可以完全改变其原有的状态,即可使之起死回生,也可令其一败涂地。因此,管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永恒主题。本文重点对我国军工企业如何进行管理创新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在对国内外企业管理创新经验研究的基础上,主要针对军工企业的企业管理创新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军工企业管理创新的基本思路和措施,同时通过实例加以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与建议。

杨镭[4]2003年在《跨国并购与政府规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引发了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性跨国并购浪潮。从90年代初开始,外资逐渐尝试以并购的方式进行对华直接投资,并对我国经济带来了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跨国并购的动因与效应,探讨了规制跨国并购的理论依据及政策工具。针对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和趋势,本文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政府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规制外资并购的政策框架。本文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首先界定跨国并购的概念,分析阐述20世纪90年代末跨国并购的形成及特征,为跨国并购规制体系的构建确立研究主体,描绘国际背景。 第二章从跨国并购的动因和东道国的区位因素两方面探讨跨国并购的决定因素。本章首先结合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和企业并购理论从企业层面上研究了跨国并购产生的动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东道国的角度探讨东道国区位因素对跨国并购的影响。 在第叁章,笔者分析了跨国并购对东道国资本形成、技术转移与扩散、就业、竞争及非经济因素的正负面影响。 本文第四章介绍了政府规制的一般理论及对跨国并购规制的适用性,初步构建了理论意义上跨国并购规制体系的逻辑框架。 第五章以美国、加拿大、匈牙利和韩国为例,具体考察了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规制跨国并购行为的理论与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为构建我国外资并购规制体系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 在理论回顾与国际经验比较的基础上,本文从第六章开始探讨我国外资并购的规制问题。第六章描述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阶段,分析我国外资并购的基本特征,预测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趋势。 第七章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动因和效应进行了分析。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既有与其他国家相似的动因,也有缘于体制转轨的特殊动因。就外资并购的效应而言,外资并购在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会对我国的市场竞争、产业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 本文第八章对我国当前规制外资并购的法规体系、外资政策、竞争政策、审查制度以及外资并购国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评述了我国当前外资并购规制政策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提出设定规制外资并购的政策目标和原则,构建了我国外资并购的规制体系,并对与外资并购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蓝定香[5]2009年在《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逐步转轨为市场经济的国家,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大型国企)既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实行的“中坚”力量,也是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最深的典型代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包括大型国企的改革也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大型国企的改革进展相对缓慢,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企改革攻坚的最后“堡垒”。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虽然仅1272户,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户数的0.38%,但是,其资产总额、利税总额的比重占到了30%左右;其户数占全国大型工业企业总户数的44%,但其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所占比重都在60%左右,特别是利税总额高达74%。这就充分说明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工业企业的地位是十分突出的。这就要求大型国企的改革既要大胆,使之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牵引力”,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又必须稳妥,使之健康稳定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阀”、“减震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出现大的波动。因此,研究大型国企的制度创新、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寻找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理论依据在比较、评析中外企业产权理论的基础上,探析国有产权原始主体“虚置”以及国有产权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国有股权控制力严重耗散的过程。大型国企由于其国有股权(经济)控制力低下,需要搭非国有股东的“便车”,因此,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二)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实践进程及现状评价分析我国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历程,评判我国大型国企产权结构现状,剖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叁)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目标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笔者认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大型国企——极少数处于“公共性”领域的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和极少数必须关闭破产的企业外,其余大型国企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四)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主要方式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总体方式有:增资扩股的增量型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存量型方式和比较特殊的股权置换型叁种方式。其具体方式较多。在实践中,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往往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五)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本文归纳如下表所示:表中国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的重点(六)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措施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体地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国资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明确其角色定位,理性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国家有关政策,鼓励非国(公)有经济参与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此外,要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既促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又防止国资流失;消除大型国企的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筹措改制成本,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为加快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创造条件。叁、研究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一)研究可能的创新1.本文提出:应当从股权控制力耗散视角研究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问题。由于国有股权的原始委托人虚置,加之大型国企的国有股权经过多层次多环节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后,国有股权的控制力严重耗散,原始委托人的控制力极弱,没有真正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因此,需要借助其它非国有股权的控制力(“搭便车”)及其治理中的制衡作用来保障大型国企的健康稳定发展。这就需要引进非国有股东,即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2.本文提出:不同性质的股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由于产权界定和明晰程度的差异,在同一股份制企业中,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同等数量比例的不同股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其强弱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个人股权的控制力>法人股权的控制力>国有股权的控制力。类似地,企业经营层个人股权的控制力>内部职工个人股权的控制力>外部个人股权的控制力。3.本文提出:在大型国企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链条中,不同节点(代理人)对国有股权控制力的耗散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是高耗散,有的是低耗散,有的还是不确定耗散。这对于不同大型国企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国有股比例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意义。4.本文提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公共性国企和必须关闭破产的国企)外,其余大型国企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5.本文提出: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由于改革的内外部条件是变化的,有关的政策也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因此,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也是逐步深入的,其改革的重点具有动态性。在最初阶段或者说近期阶段,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是非公共领域和半公共领域企业、较小的大型企业、经营一般甚至较差的企业、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孙公司及子公司;而在中长期阶段,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点则是公共领域的企业主要是其非关键和非核心环节的企业、特大型或航母型企业、优势企业、央企、国家绝对和相对控股公司、集团(母)公司。6.本文提出: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资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股的股东代表),对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理性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必须分离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管理者与“出资人”的双重职能,消除其角色冲突,明确其角色定位——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宏观的行政管理者,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二)研究的不足1.对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控制力的定量比较研究不够。2.对大型国企国有股权与非国有股权等多元产权主体相互制衡(制衡度)的定量研究不够。3.对公共性领域中的非基础、非关键环节国有大型企业引入非国有产权的数量比例及引入方式的研究不够深入。

胡洪斌[6]2011年在《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产业进入规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广谱现象。无论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不甚发达和完善的转型经济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对产业的进入或退出实施规制。在不断放松自然垄断产业进入规制的同时,产业进入条件规制则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其规制的标准和内容都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与此相反,现有的大多数关于产业进入规制的理论研究则散见于法学、产业经济学、法和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的文献中,对其全面和系统的经济学专项研究并不多见。这与现实中产业进入规制的广谱实践形成了较大的反差。新中国自成立以来,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转型过程俨然就是一个产业进入规制的放松过程。他通过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进入和扩张,实现了资源从传统的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的新兴部门的再配置。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实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的“产业进入规制”为特殊性前提,开始市场经济意义的产业进入规制;是一边完善市场机制、“制造”独立市场主体、塑造市场结构、建立竞争环境,一边进行产业进入规制改革的实践。这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产业进入规制源起和发展环境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他们在政治上存在一个相对有效的制衡机制,在经济上市场体系比较发达,规制对象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由此,在没有充分把握中国“特殊性”前提和整体发展的全貌,直接对某一产业的进入规制进行分析,往往会导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认识差异,即使是做出了一般性的效率评价,也往往会由于模型变量的权重变动、数据获取的完整程度,或数据样本的时间跨度等因素,难以达成一个普遍的共识。本文对国内外产业进入规制相关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梳理研究,通过引入“ER-SCP”和“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对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特殊性和相应的规制环境,梳理和探究了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整个动态演化过程,以此指出了中国产业进入规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产业进入规制的思路和政策措施。这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认识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现实和借鉴意义。

刘细良[7]2010年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势头强劲,呈现出新的动向和特点。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也使我国面临严重冲击。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究竟有何影响?政府规制与跨国并购的关系如何?政府如何适度规制外资并购?系统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问题,不仅对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新的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我国政府适度规制外资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且对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有效防范全球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在理论研究方面,进一步丰富了跨国并购与政府规制理论。基于FDI与企业并购两个视角分别探讨跨国并购的动因理论,前者除系统分析传统的六大FDI理论外,还增加了逆向技术溢出动因这一最新理论、后者增加了产业组织与速度经济性动因理论;提出了跨国并购对东道国的“双刃效应”(正、负效应)这一新名词,并从经济、环境两个方面,从国家宏观、产业中观与企业微观叁个层面细化了跨国并购的效应理论;在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契约规制、利益集团与激励规制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跟踪西方规制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如规制公共实施论),从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两方面入手,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并购规制理论。在实证研究方面,重点剖析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现状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双刃效应”,包括市场结构、资本形成、就业、出口竞争力等宏观经济效应,技术外溢与转移、自主品牌、资产价格、公司治理结构等微观经济效应以及产业中观经济效应,为对其进行经济性规制奠定基础;同时基于可持续发展与低碳经济的要求,更注重研究其环境效应,为适度强化对外资并购的环境规制奠定基础;列举了主要行业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典型案例,着重分析其规模、来源、主体、区位、方式与行业变化等新动向,为规制外资并购找到现实理由;在系统梳理我国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外资政策与审查制度后,剖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建立计量经济学模型,实证分析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政府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产生重要影响,只是影响程度和大小不一。其中,经济性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存在显着影响,而社会性规制特别是环境规制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之间不存在显着相关关系,表明强化环境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不会产生实质性抑制作用。基于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在借鉴国家、国际两个层面跨国并购规制经验基础上,本文认为,要处理好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的关系,必须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基于低碳经济背景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经济效应与环境效应,应调整我国外资并购经济性规制与适度强化社会性规制,尤其是环境规制;其次,提出了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多元化总体目标、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再次,引入规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提出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收益最大化的初步构想;最后,提出了改革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规制的国内协调机制与国际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一方面应立足本国,着力完善我国规制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竞争政策与安全审查制度及其相互协调,另一方面应积极参与跨国并购规制的国际协调,掌握话语权,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王仁荣[8]2012年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叁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汪建[9]2011年在《军工集团财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管理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企业积累了大量的财务运营信息,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服务是目前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军工集团亦如此。财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需求应运而生。本文首先根据系统的关键技术、架构原理,总结出财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特点、系统能够实现的功能与系统的建设条件,然后笔者分析了我国军工集团的财务管理现状,讨论了军工集团建设财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优劣势,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对军工集团财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基本功能予以设计描述,着重探讨了系统针对军工集团需求特点的解决方案,为军工集团建设财务决策支持系统提供参考:通过映射实现军工集团多会计核算体制的统一;利用OLAP技术实现对军工集团复杂财务因素的灵活分析;运用神经网络方法进行资金预测;运用智能数据分析实现对异常数据处理和对非财务信息的挖掘。如何运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具有智能特性的财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是大势所趋,也是近些年众多企业和研究者关注的内容。本文最后对军工集团财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提出功能及运维机制方面的建设建议,提出分布式决策支持系统和决策支持中心是较适合军工集团的发展建设方向。

马文杰[10]2009年在《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真空业务重组方案研究》文中指出真空业务是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基于下属两个研究所雄厚的真空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民用产业业务,近几年增长速度较快,整个业务发展呈上升趋势。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外部竞争,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存在业务发展分散、缺乏生产制造能力、院内两个研究所同业竞争严重等问题,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本文根据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真空业务的现状,分析了真空业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总结了该院真空业务面临的机遇、威胁和真空业务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特别分析了目前主导产品真空环境模拟设备市场发展趋势,结合该院规模化发展的战略,提出业务重组思路;根据业务重组理论,进一步分析了业务重组的动因和目标,提出了业务重组的解决方案,并就方案的可行性、风险、预期重组效应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方案的实施步骤。该方案已经作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真空业务重组的主要备选方案。该方案的提出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整合其他民用产业业务具有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及入世分析[D]. 刘起方. 西南交通大学. 2003

[2]. 国有资本运营研究[D]. 朱孔生. 天津大学. 2002

[3]. 我国军工企业管理创新研究[D]. 马田. 长春理工大学. 2004

[4]. 跨国并购与政府规制[D]. 杨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5]. 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研究[D]. 蓝定香.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6]. 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分析[D]. 胡洪斌. 云南大学. 2011

[7].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政府规制研究[D]. 刘细良. 湖南大学. 2010

[8].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

[9]. 军工集团财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研究[D]. 汪建. 北京邮电大学. 2011

[10].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真空业务重组方案研究[D]. 马文杰. 兰州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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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工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及入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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