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与哈贝马斯合理化理论研究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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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问题是社会学理论的基本问题。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一书的开篇就指出了这一点:认为政治学和经济学在走向专业化时都可以避开合理性问题,社会学却不行;社会学是研究社会整合,是把整个社会作为其研究对象;因此,合理性是其基本问题[1](P.5)。为了对不同文化的合理性进行社会学分析,本文力图探讨分析社会学合理性问题的研究框架。作为合理性的研究框架是所有合理性研究都必须遵守的,但不同的合理性在遵守共同框架时可能沿着不同的方向来展开。当然,要提出一个合理性研究框架也必须从具体的合理性理论研究中提出来,在此,通过研究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合理化理论来寻找一个社会学合理性研究的共同框架。

一、经验普遍准则之确立或经验知识之论证是社会学合理性的主题

社会学合理性研究之主题,还是应该到社会学合理化理论大师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合理化理论中去寻找。韦伯的合理化就是现代化,即现代意识结构之形成。那么,什么是现代意识结构?韦伯的现代意识结构又如何形成?现代意识结构和传统意识结构相对立。西方传统社会是宗教社会,在宗教社会中,现实生活自身不具有意义,也就是说,现实生活自身没有衡量其意义、进步的标准。现代意识结构就是赋予现实生活自身意义,在经验世界中确立现实生活的标准。现代社会,现实生活的标准是如何获得的?韦伯认为,这得归功于路德的“天职观”,“天职”赋予现世的职业活动神圣的地位[2](PP.58-68)。一方面它是神圣的,在宗教社会条件下,获得了普遍的地位;另一方面“天职”也是人的职业活动,是经验世界的活动。正是“天职观”撕开了宗教社会超验普遍准则的铁统江山,为世俗生活从经验世界范围寻找普遍准则,即为现代意识结构形成埋下伏笔。这种现代意识结构的形成是宗教改革的结果,通过宗教改革,把原来的宗教的超验普遍准则世俗化。但是,这种普遍性必须借助于超验上帝,目标(获得业绩)是经验世界的普遍准则,但是业绩是为了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

经验普遍准则的建立表明现代意识结构的形成。而这种现代意识结构又成为一种生活指导。在它的引导下,西方社会和行动者行动完成了合理化。社会合理化就是社会以自身的发展原则组织起来,这一原则就是实现社会目标;行动者行动也以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原则组织起来,这一原则就是实现行动者的目标。社会目标和行动者目标都处于现实生活之中,属于经验世界范围;同时,又成为社会组织和行动者行动的普遍准则。

现代意识结构就是为经验世界、世俗世界建立普遍准则。那么,哈贝马斯的合理化理论是否也和这种现代意识结构有关呢?哈贝马斯的合理化理论是在宗教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解构的当代社会条件下建构的,是为了回应后现代理论对现代理论的批判,是维护现代,是现代性的重建。后现代理论对现代理论的批判其最主要的落脚点是其基础主义、普遍主义的文化取向。回应后现代理论的批评、维护现代性当然也就是维护现代社会的普遍基础,维护现代的意识结构。但是在宗教世界观解构的条件下,经验世界的普遍准则的建立不能再和超验上帝有任何联系。也就是说,要完全站在经验世界的角度,来建构经验世界的普遍准则。哈贝马斯在论述这一问题时写道:“合理化的世界观的统一,涉及神学的造物主或者形而上学的世界本原,是和‘上帝’、‘存在’、‘自然’,也就是最高的原则或‘开端’连在一起……相反,现代思维模式,既不承认伦理学也不承认科学中有如此之类的预先设置,免谈一切虚假意识的批判力。为了越过这些障碍,首先必须概括出一般的学习层次,也就是从宗教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中获得概念工具,即把从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中获得的思维方式彻底地运用到生活和经验的世俗领域。”[1](P.214)在此,现代意识结构就是在经验世界内建立起最高的原则、普遍的原则。经验普遍准则的确立,哈贝马斯称之为知识论证。

在宗教世界观解构以后,知识成为经验普遍准则的惟一表现形式。既然社会学合理性的主题是关于现实生活的经验普遍准则的建立,此时,经验知识的论证也就成为社会学合理性的惟一任务。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普遍准则是论证的前提(普遍准则是论证的开始),同时,普遍准则又依赖于论证(普遍准则是论证的结论),二者是统一的,一个是静态的结果的表现,一个是动态的过程。所以,在宗教世界观彻底解构后,普遍准则的确立就是知识论证的过程。

对于合理性和知识论证的关系,图尔明(S.Toulmin)指出:“任何参与论证的人都是通过讨论、回应他人的论点,或者反驳他人的主张来表现自己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3](P.13)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很少关注知识内容,主要关注的是言说和行动的主体如何获得和运用知识。”[1](P.8)如何获得和运用知识就是知识论证,获得是通过知识论证来获得,运用就是用已获得的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观点。他在分析了认识工具性知识、道德实践知识和评价美学知识的获得和运用之后,列举了它们的论证形式:即理论讨论、实践讨论和美学批评。”[1](P.23)

知识论证也是哲学合理性的任务,但是,哲学合理性不仅仅论证经验知识,哲学合理性最先以及最主要论证的是宗教的、形而上学的知识;只有自然哲学以及现代的社会哲学、科学哲学才论证自然和社会规范的经验知识。社会学合理性在圣西门、孔德等开创者那里就把社会规范、科学的经验知识的论证作为自己的责任。当然社会学合理性和哲学合理性有密切的联系,并且可以讲,社会学合理性是从哲学合理性中发展出来的,他们的论证对象重叠也在情理之中。即使社会学合理性和科学哲学、社会哲学合理性都论证科学、社会规范等经验知识,但它们的论证角度也是有所不同的。

二、主客体关系假设是社会学合理性的预设

经验世界普遍准则的确立或经验知识论证是合理化理论关心的主题,但是哈贝马斯的合理性和韦伯的合理性性质是不一样的。为了找出两种合理性不一样的原因,必须分析它们的理论预设。上面我们也提到二者的理论创立背景不一样,一是在宗教还是社会整合的主要力量之一的社会,一是在宗教世界观解构的社会。同时,它们的哲学基础也不一样,一是意识哲学,一是语言哲学和伦理学。理论创立的社会背景、哲学基础不一样,其理论预设的具体内容也肯定不一样;但是,既然都是合理性理论,肯定具有共同的预设,那么,他们共同关心的预设又是什么呢?

韦伯合理化论题是通过宗教比较研究得出的,人神对立是文化合理化(宗教伦理合理化)的前提。他认为,西方宗教,特别是加尔文预定论的新教,把人看作是神的工具;这种人神对立导致了宗教的合理化。东方宗教把人看作是神的容器,缺少人神对立,因此,东方宗教合理化潜力低。也就是说,人神对立是韦伯合理化论题的预设。另外,从其意识哲学基础来看,也把主客对立作为其理论预设。主客对立是意识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从笛卡儿到康德再到黑格尔都是如此。笛卡儿是意识哲学的创立者,他相信外在世界的客体是独立于主体个人而存在,“主客二分法”是“笛卡儿典范”。预定论的宗教,或主客对立的哲学,如何导致了韦伯的合理化论题?

首先,我们论述一下预定论宗教(人神对立的宗教)和合理化主题的关系。合理化主题是要在经验世界范围内确立现世生活的普遍准则。预定论的宗教是一种严密逻辑化的宗教,在宗教内切断了人们对上帝动机的了解。既然上帝是无法认识的,人们就无法通过认识获得上帝的知识;也就是说,上帝是否给经验生活制定准则,准则是什么,这是无法获知的。这样,人们就不可能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得经验生活的准则,来世拯救的世俗生活准则被否定了,也就是说,直接的宗教的准则被否定了。直接的宗教准则被否定后,必须建立起其他的准则,否则社会生活将会一片混乱。这种混乱在加尔文的预定论最先统治的日内瓦等地就表现出来[4](P.636)。这种准则在加尔文那里就是借助于“天职观”建立起来的责任伦理准则。这种准则和上帝有联系,但不是直接来源于上帝;而是对上帝的绝对权威信仰的结果,即职业活动具有神圣性,它是一个人是否是上帝选民的证明。这种职业活动本身是经验活动,这种准则也就是经验世界自身范围内的准则。因此,预定论的宗教改革导致了在经验世界范围内为经验生活建立起准则,也就是说,导致了西方世界的合理化。

其次,主客对立和经验世界的经验普遍准则确立有什么关系?意识哲学是认识论哲学,是关于知识的哲学。在此,知识是具有普遍性的,担当起现实生活的普遍标准。那么,知识是什么呢?在意识哲学那里,或者讲,在传统认识论哲学那里,知识就是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客观事物是客体,规律是客观事物固有的、本质的联系,规律也是客观的规律。当然也有主观规律,但在意识哲学那里,主观规律是从属于客观规律的,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要正确认识客体及客观规律首先就必须区分主客体,因此,主客对立是传统知识论的前提。也就是说,主客对立是意识哲学前提下在经验世界内获得经验生活普遍准则的预设。

韦伯的合理化论题涉及了主客体关系假设,那么,哈贝马斯的合理化论题是否也包含这一预设呢?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理论就是要捍卫主体性,他认为现代性是一项未完成的事业,突出主体性是现代性的主要特点。因此,哈贝马斯的理论肯定会涉及主客体关系。同时,哈贝马斯的主体性重建是在面对后现代理论的批判基础下的重建,他肯定会吸取以前现代性理论的在主客体关系问题上的教训。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他扬弃法兰克福学派的主客体关系,走向交互主体的主客体关系。主客体关系在阿多诺(Theoder Wiesengrund Adorno,又译作阿道尔诺)的否定辩证法那里表现为相互作用、彼此渗透[5];但是,现代社会物化的工具合理性越来越压制主体;因此,要重构相互作用的主客体关系。这里含糊地表达了要建构一种新的平等的主客体关系。但是,阿道尔诺受制于意识哲学,不可能建构起这样一种主客体关系。普通语用学的转向使哈贝马斯完全放弃法兰克福学派的主客体关系,转向了交互主体关系。语用学所谓的主体性一开始就意味着一种交互主体性,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理论的出发点就直接定位于交互主体性之上。

哈贝马斯的合理化理论的哲学基础是伦理学和语言哲学,伦理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学科,其中最主要的是自我和他人的关系;语言哲学,特别是哈贝马斯的普通语用学,是研究人们借助于语言达成理解、进行行动的哲学;那么,理解涉及自我对他人的理解,沟通行动也是在达成理解的基础上,自我和他人的互动。这里,自我和他人关系是其基本问题,哈贝马斯自己认为交互主体是其沟通行动理论的基础。自我和他人是社会领域内的主体和客体的表现,因此,主客体关系也是哈贝马斯合理化理论的预设。

三、社会学合理性分析方向

(一)伦理与认知

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是哈贝马斯从结构方面考察合理化问题时提出的两个方向。他认为韦伯对合理性的考察只是从内容方面进行:韦伯没有区分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因此,从伦理和认知两个方向来看,韦伯的考察是含糊的。他从世界观的伦理合理化滑向了社会和行动领域的认知合理化。正是由于他把不同问题提法混为一谈,“所以正好在法律社会学中就导致了矛盾……韦伯提出了一个实践合理性的复合体概念,这个复合概念以目的的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行动方面的连接为出发点。然而,另一方面,韦伯却又简单地按照目的合理性来考察社会合理化。”[1](P.254)

哈贝马斯在批判韦伯合理化含义狭窄时,阐述了韦伯的伦理合理化(韦伯没有明确区分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但哈贝马斯认为韦伯的世界观合理化就是伦理合理化)。在韦伯看来,神秘思维逐步合理化,并且最后变成一种普遍主义的信念伦理学,即“伦理化”,就是说产生一种普遍的意识结构,这种普遍意识结构来自伦理命令。因此,哈贝马斯认为:“韦伯把世界观的合理化,局限于伦理合理化的观点;他探讨了宗教信念伦理学发展的轨迹,进一步,探讨了传统后法律观点和道德观点的发展。”[1](P.197)

世界观的伦理合理化是从道德实践方面来解释现代意识结构的形成。但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意识结构的形成除了有道德实践合理性之外,认识的实践(科学发展)也起了重大作用。因此,在考察现代意识结构形成时应从道德实践和认识实践两方面进行。“合理的自然法不能仅仅借助于世界观的伦理合理化来加以解释;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发展,因此,它要求对世界观的认知因素与道德实践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1](P.199)在此,他提出了世界观合理化应该从道德实践活动和认识实践活动,即从伦理和认知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那么,世界观的伦理和认知合理化分别立足于道德实践和认知活动之中。

哈贝马斯的伦理合理化与认知合理化基本上可以看作是韦伯价值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的另一种考察方式,即从结构方面进行考察。他提出这一组概念是为了避免韦伯的混为一谈。韦伯把价值合理性用于宗教文化领域的分析,得出基督教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但韦伯在社会和个人行动领域却完全放弃了价值合理性,转换为目的合理性的分析。哈贝马斯认为无论是文化领域还是社会领域或者行动领域,它们既是一个认知的领域,也是一个伦理的领域,也就是说,伦理和认知同时贯穿于文化、社会、个人行动三个领域。他在批判韦伯的法律合理性时特别提到了这一点。“因此,在韦伯看来,法律的实质合理化,不是意味着一种进一步的伦理化,而是意味着法律认知合理化的驱除。……他认为法律合理化可以忽略道德实践方面的合理性(论证原则),而只需要注意认知工具方面的合理性(规则方面)。”[1](PP.267-268)韦伯的这种混为一谈,哈贝马斯给予总结:“因此,对韦伯的时代判断就得出了一种讽刺性的结论。韦伯诉说了从伦理的行动方向到纯粹功利主义行动方向的转向,并且把这种转向理解为动机的建立背离道德实践的价值领域。”[1](P.269)韦伯没有看到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的两种区别,这使他在考虑合理化时,从伦理合理化开始,却无意地滑向认知合理化,最后导致了合理化的两个难题: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为了阐述合理化的两个方面,哈贝马斯首先对行动体系的合理化,既从成就方面(目的合理性)进行考察,也从理解方面进行考察;同时,他认为光有体系的考察是不够的,“在一种行动理论的界限之内,根本不可能有正确地理解法律合理化的双重意义。”在此,他把体系理论和生活世界理论考察结合起来,最终得到交往合理性。“只有两种考察的统一,才会使交往行动的理论成为社会理论的坚实基础,这种社会理论可以使最初由韦伯进行研究的社会合理化难题得到令人充满希望的成果。”[1](PP.270-271)

在此,哈贝马斯把这样一种研究思路和社会理论的生活世界与体系两层面构思结合起来。生活世界和体系的构思包含有他的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的思想,可以说,是这种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现代社会,体系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在哈贝马斯那里最早表达为科学对道德的殖民。这一点哈贝马斯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就有所表达,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合法化的惟一依据[6]。这也是晚期资本主义的特征。在此,作为维护社会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应该属于道德领域,但在当代它被属于认知领域的科学技术所取代。这是生活世界被体系殖民化的最初表达。

生活世界和伦理合理化以及体系和认知合理化的关系,哈贝马斯在重构帕森斯的四个功能必备项模式理论时,也得到体现。经济和政治属于体系,同时也是工具合理性统治、科学技术统治的领域;而共同体和文化属于生活世界,同时,也是价值合理性、道德伦理统治的领域。”[7](P.174)另外,生活世界的伦理性质也通过生活世界的概念的含义来体现。生活世界是一个背景世界,是一个整体性世界,是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统一起来的世界,同时又通过三个世界来体现,即三个世界又成为生活世界的结构因素[8](P.127)。从这一点来看,生活世界具有终极性,它首先体现的是生活的意义,是一个伦理的世界。龚群认为:“要从生活世界来把握意义问题,也就是要回答人存在的伦理问题。”[9](P.86)

(二)内在与外在

韦伯看到了观念和利益、外部考察和内部考察的连接,但是没有看到为这种连接提供背景的价值理论。“韦伯没有解释价值理论的背景,但是,当他(1)把观念和利益相互连接起来,并且,(2)在分析世界观时,把外部考察和内部考察连接起来时,就必须依赖这种价值理论背景。”[1](P.187)因此韦伯没能够把它们之间的关联贯彻到底,其合理化理论的空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韦伯的处理方式是观念和利益的相互转换,观念在文化领域,利益在社会和行动领域。哈贝马斯认为,背景知识不仅存在于文化领域,也存在于社会和行动领域,它统摄三个世界,即统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观念世界。它是构成三个世界背后的基础世界,即生活世界。

利益从属于体系,随着控制媒体(经济货币和政治权力)的发达,体系下的利益也日益增长,体系日益复杂化。现代社会的病态现象就是体系对生活世界的殖民。现代性重建就是要还体系和生活世界的正常关系,这种正常关系就是生活世界和体系二层面理论的建构,二者同时发展。生活世界不仅在文化领域也在社会和行动领域始终处于基础性地位。哈贝马斯二层面理论是整体性理论,这种整体性理论是阿道尔诺的整体性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从观念和利益的关系来看就是观念和利益的全面的联系。这一点不同于韦伯的单线联系。韦伯的单线联系致使其社会和行动领域观念的作用日益衰落,这两个领域成为利益独自统治的场所。社会和行动领域的合理化也就成为物化的合理化。

观念和利益的这种整体性关系也和伦理合理化与认知合理化的两种构思相连。在韦伯那里,一方面是观念和利益的单线关系,另一方面是世界观的合理化局限于伦理合理化,而到社会和行动领域又完全滑向认知合理化,或者讲,科学认知的、逻辑的、形式化的方式来建构社会法律和行动者行动的合理性。正是由于这种局限性,韦伯没有看到:“新的行动方向的机制化,以及合法秩序的出现都可以归结为观念和利益的共同活动。”[1](P.198)也就是说,行动合理化和法律合理化应该从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两个方面进行构思。“在韦伯的阐述中,两种过程的平行性,即对传统后的道德和法律观点的动机安置和机制体现的平行性,并没有清楚的表达出来,他把法律社会学与宗教社会学分离开来了,并使宗教合理化与经济伦理的联系强于与法律的联系。”[1](P.199)

哈贝马斯的观念和利益的整体性关系也避免了社会和行动领域合理化的物化,还这两个领域合理化的主观的、内在的、理解的方面,即交往合理性。因此,交往合理性自然也是一种主观的、内在的合理性。关于交往合理性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合理性。哈贝马斯自己认为:交往行动首先是指,使参与者能毫无保留地在交往后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使个人行动计划合作化的内在活动。他的这种交往行动就是人们的主观思想活动。因此,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是一种试图通过人们内在的活动,即学习、思维、辩论等主观因素,参与当代社会政治生活,推动社会发展的社会演变论。

主观的、内在的交往合理性和客观的外在的目的合理性(工具合理性或策略合理性)的两种构思与生活世界和体系的两层面结构结合起来。在哈贝马斯的体系和生活世界两个层面构思中,体系管社会物质再生产,体系理论是一种客观化理论;生活世界管社会象征性的意义再生产,生活世界是一种主观的意义理论。

四、合理性分析的方向同主题及其预设的关系

哈贝马斯明确区分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并把这种区分和生活世界与体系的二层面理论结合起来。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都从整体的角度进行构思,它们同时贯穿于文化、社会和行动者行动三个层面,原则上讲,也同时和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相联系,形成合理性复合体(不过在这个合理性复合体中有些面相是空着的)[1](PP.237-239)。对于观念和利益的关系,哈贝马斯也采取整体性、全面联系的观点。观念和利益的结合体现在三个层面,而非韦伯的观念和利益的单线联系与不同层面的转向的观点。韦伯的狭窄的考察、单线的构思,导致其社会和行动领域合理化的全面物化,或者由伦理合理性滑向认知合理性。哈贝马斯的构思把观念和利益贯穿到三个层面,把伦理合理化和认知合理化贯穿到三个层面。此时,在生活世界领域是体现伦理合理化的观念、理解取向的交往合理性,而在体系领域是体现认知合理化的利益的、成就取向的目的合理性。但是生活世界和体系是全方位地联系在一起,它们应该共同发展,生活世界不断合理化和体系复杂性不断增长。

在此,生活世界的伦理合理化的结果是获得内在的、观念的交往合理性;体系的认知合理化的结果是获得外在的、利益的工具合理性和策略合理性。接下来,有必要简单地探讨一下生活世界和体系的合理性之主题及其预设的具体内容。哈贝马斯借助于语言哲学和伦理学,探讨了经验知识的三种形式:关于客观世界的工具技术知识、关于社会世界的社会规范知识、关于主观世界的人类解放知识。其中,只有工具技术知识属于传统的客观知识,追求真实性;社会规范知识和人类解放知识并非纯粹的客观知识,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它们的追求分别是正当性和真诚性。社会学合理性既有追求客观效率的工具合理性、策略合理性,还有追求达成意见一致的主观理解的交往合理性。它们对应的知识分别是关于客观自然世界的客观知识、社会世界的规范知识、主观世界的理解知识。对于自然知识来说,从技术工具角度出发,人和自然客体的关系是主客体关系,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利益,是成就取向的。在社会世界里,行动者行动取向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为了利益、成就取向的,此时,遵守规范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行动者是功利主义的人,行动者与社会世界他人的关系是主客体关系;这种合理性行动韦伯称之为策略性行动。另一种情况行动者行动是为了达成共识,是理解取向的,此时,遵守规范是为了达成意见一致,同时,规范也是达成意见一致的交往行动的结果;在这种交往行动中,人与社会世界他人的关系是交互主体关系。对于主观世界来说,是人对自然、人对人、自己对自己的理解,这种关系当然也可称之为交互主体关系。

韦伯没有明确区分合理化的伦理和认知、内在和外在两个方向,但是他区分了三个领域:文化、社会、行动。这三个领域对应的合理性分别是: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工具合理性。这三种合理性都是确立外在的、客观的知识准则。在伦理和认知两个方向上,是无意识的从文化领域的伦理合理化滑向社会和行动领域的认知合理化。所以,三个领域的合理化都是一维的、客观的合理化。它们的主题都是确立客观的普遍准则:价值合理性是基督教信念伦理学确立的上帝的、外在的、客观的知识;形式合理性确立的是外在的、客观的逻辑或形式;工具合理性确立的是借助于理性获得的外在的、客观规律的知识。在这三种合理性中,主客体关系都是主客对立。对于新教价值合理性来说,主客对立表现在加尔文的预定论的人神全面紧张关系。形式合理性表现在形式和实在的对立,形式和实质本来就是主、客二元对立的表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形式因和质料因的对立。工具合理性表现在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人与自然的对立。

最后,我们把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合理性之主题和预设与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合理化的认知和伦理、内在与外在两个方向结合起来,通过表1简要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交往合理性同时针对社会世界的伦理的和针对主观世界的表情的、美学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交往合理性是内在的、主观的、理解的取向。这种交往合理性也和生活世界相联系,在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中,这样一种合理性的预设是交互主体,达成的知识是追求“共识”的带有主观性的“主观真理”。那么,在此哈贝马斯赋予主客一体或交互主体、内在超越、主观知识一种合理性含义。突破了韦伯的客观合理性的人神对立之预设和客观的普遍准则之主题的局限。

表1 合理化的主题和预设与合理化的方向

作者合理性世界 主题 预设 方向

文化 确立客观普遍原则 人神 伦理的

价值合理性世界 论证客观知识 对立 外在的

社会 确立客观普遍原则 人神 认知的

韦伯形式合理性世界 论证客观知识 对立 外在的

自然 确立客观普遍原则 主客 认知的

工具合理性世界 论证预测计算知识 对立 外在的

工具合理性自然 确立客观普遍原则 主客 认知的

(体系) 世界 论证预测计算知识 对立 外在的

策略合理性社会主客 认知的

哈贝(体系) 世界 确立外在规范知识 对立 外在的

马斯 社会

交往合理性世界 确立内在规范知识 交互 伦理的

(生活世界) 主观主体 内在的

世界 确立价值主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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