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7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在其中对多种内容进行了改变与优化。而对于建筑业会计从业人员而言,更要对新收入准则进行深入的研读与分析,掌握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明确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存在的区别,从而使相关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在本文之中,首先对新收入准则的修订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对新收入准则的优势进行了论述,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希望能对建筑业的会计人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建筑业会计核算;变化;影响
引言:
对建筑工程行业而言,收入是衡量其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而其确认与计量往往会受到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法律法规因素与从业人员职业水平因素的影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建筑工程行业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建筑企业的营销模式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也导致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的改变,而新收入准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指定的,主要在提升企业收入信息的标准化与规范化,这也就要求了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对新收入准则进行不断的研读和分析,明确建筑业会计核算的方法与要点,从而确保企业收入信息的可比性得到不断提升。
一、新收入准则的修订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筑业也涉及到更多跨国贸易的内容,而在财务报告的编制与账务处理的过程之中,必然要对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性交易考虑。而为了确保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贸易开展的过程之中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信息,就需要对当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加以修订,从而确保企业能够提升国际经贸交流以及投融资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使会计准则的修订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1]。
从国际化市场的要求来看,企业必须能够建立一套完善且优化,能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簿,账簿本身要能够有着一定的独立性和通用性。而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则是为了确保《企业会计准则》能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着更多的一致性。
二、新收入准则的优势所在
(一)明确了收入和建造合同的界限
在新收入准则之中,做出了以履约义务完成为依据的,对企业产品提供以及劳动资源收入确认的要求,同时规定了以商品或者服务控制权转移为确认收入时点,要求能够对时点和时段义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将收入准则之中的可变对价进行确认与计量,这也使建筑企业收入和建造合同的界限得到了有效的明确。
(二)提升了信息的可比性与透明度
在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下,提出了建筑企业收入确认的五步骤确认模型,同时也不会对一般合同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进行区分,使建筑企业的收入标准更加规范化和统一化,提升了建筑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制定了更加统一和规范的收入确认方法和计量方法,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有效提升[2]。
(三)促进了企业业务模式的不断调整
在新收入准则之中,更强调对合同的订立、收入的确认以及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将收入的焦点从过去的风险与经济效益转移到控制权所属问题之上,更注重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分析,使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必须与其他部门建立深入交流和沟通的机制,使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对建设工程的合同内容、价格与支付方式有着加深入的了解,进而使企业能够对业务模式和管理方案加以调整,使企业多种建设活动能够得到有效开展,同时也起到了规范财务核算方法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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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收入初始确认与后续进行计量
在新收入准则之下,做出了确认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参与合同签订的各方面人员必须明确合同之中的多项条款,同时要能够有着履行义务的能力;同时要能够对合同方向与建设项目的义务和权利加以明确;另外,合同之中必须有着明确的权属转让支付条款;如果建设合同有着商业性质,那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之中,必须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改变、时间的改变进行确认;企业如果通过转让来获取利益,那么其取得的对价有可能会被回收[3]。
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后,签订合同的各方面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那么初始计量就可以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在后续的计量过程之中,可以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来对合同进行重新的评估。在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如果相关单位与上述要求不符,那么初始计量不能成为收入确认的依据,需要加以进一步的后续计量,而在后续计量过程之中,如果合同能够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可以对收入加以确认。
(二)合同变更的处理
在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过程之中,新收入准则对三种情况进行了要求。首先,如果在变更过程之中,加入了能够进行有效区分的商品或者合同价款,同时添加了能够反映出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合同价款,那么合同变更的部分应该作为单独的合同加以处理;而如果在变更过程之中,没有增加能够明确区分商品价格与合同价款的内容,同时其变更日已经转让的商品或劳务和没有转让的商品或劳务能够得到有效区分,那么要求原合同能够终止,并对没有履行的部分以及发生变更的部分进行合并,从而形成全新的合同;如果在合同变更过程之中,没有添加能够明确区分的商品和合同价款,同时变更日转让的商品和劳务已经无法与未转让的商品和劳务进行有效区分,那么变更的内容应该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已经确认收入的影响加以调整,使其成为当期收入。
(三)对履行义务的识别
在新收入准则之下,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应该对义务的履行时间加以明确,如果在合同之中,有着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履约义务,那么应该按照单项履约义务承诺的商品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单项履约义务之中。如果单项售价不能直接体现,那么要采用市场评估的方法,对预计成本进行毛利加成,然后通过余值法进行收入的确认[4]。
(四)对合同价款的确定
在新收入准则之中,对合同价款确定的要求较多。首先就是对可变对价的要求,如果合同内容之中涉及到可变对价的内容,那么应该根据期望值或者最有可能发生的金额进行可变对价的估算,同时在可变对价的计算过程之中,应该将可变对价的不确定性进行消除,防止器发生累计已确认收入的情况。
其次,在合同价款的确定过程之中,可以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计算,改变了过去收入准则之中对合同价款确定的局限性,提升了价款计算的科学性和灵活性。这也就要求了建筑业的会计工作人员能够对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履行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从而对合同价款加以精确的确定。
除此之外,新收入准则也对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了重新定义,新收入准则之中,对企业应付客户的对价进行了严格的要求,需要对客户是否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进行分析,如果应付客户对价不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那么应该将应付客户对价减去当期收入;反之,企业应该按照采购业务的确认方法进行商品的购买,如果明确可区分商品的公允价值不能被有效的估计,那么可应该做出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当期收入的处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收入准则之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多种变化,造成了较为积极的影响。而这也就要求了建筑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能够对新收入准则加以深入的分析和研读,明确新收入准则的多种规定,提升多种价款确认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建筑业能够得到更加长足且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解伟霞.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的思考[J]. 纳税,2017,(030).
[2]邓向红. 简述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及其对会计核算的影响[J]. 市场周刊,2018,(2):114,153.
[3]严俊. 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的影响[J]. 国际商务财会,2018,(10):25-27.
[4]毛振波.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的影响探析[J]. 现代国企研究,2016,0(24).
论文作者:何衍亮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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