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盟科技创新政策的分析和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创新论文,欧盟论文,评价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2月, 法国科技观察研究所等欧盟成员国的八家学术研究机构共同启动了欧盟第五个框架计划的“欧洲园区”(EUROPOLIS )政策性软科学研究课题。来自欧盟成员国60个科研机构的140 位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分别参加了4 月份在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欧洲的研究与技术及其背景”,5 月份在威尼斯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欧洲研究与技术地区办公室联办的“欧盟东扩面临的挑战”,6 月份在里斯本举行的“欧洲研究与开发机构的未来”和11月份在巴黎举行的“欧洲研究与发展政策”研讨会,专家们在会议上宣读和交叉审议了50篇研究论文。现就专家们对欧洲科技创新体制的评价情况综述如下。
影响欧盟科技创新政策的主要因素
专家们一致认为,影响欧洲科技创新体制的主要因素包括:全球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于信息和知识;社会环境对于科学的需求和企盼的日益增长;欧洲科研机构的分割状况和相互间日益增加的复杂性和相互影响;欧洲必须面对的各种政策性挑战。
1.经济的全球化
世界经济的增长是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和知识的相互交流和传递基础上实现的。全球范围内科技创新趋势的发展可以看作是经济全球化的最积极的成果之一。从90年代以来,数量日益增加的重要的国际技术联盟逐步取代了国家的技术联盟,甚至欧洲的技术联盟。同样,跨国公司发展了跨越国界的研究与发展组织。欧盟的大的集团公司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22%是在欧洲以外的进行的。欧盟以外的大工业集团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12%是在欧洲范围内进行的。从总体上讲,欧洲企业把越来越多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投向美国,特别是生命科学领域。
反之,欧盟成员国之间技术创新领域的竞争一直在继续。它们认为必须通过国家和地区的创新意识来保持自己的技术强项和特色,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这样势必使成员国间的关系复杂化,也很难协调其技术创新政策。
2.社会需求
在欧盟范围内,普遍存在着对诸如健康、环境、食品安全、运输等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的日益增长的需求。然而,这类问题不可能在一国的范围内加以解决。现实的情况是,卫生与健康、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计划和项目往往仍然停留在国家政策的范畴,这无疑会加深公众对政策制定者的不信任感。同样,公众对某些科学和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以及对相关风险的不甚了解的情况也在增加。政策制定者与公众的沟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
3.欧盟东扩引发的新问题
迄今为止,欧盟的科研体制和其运行机制仍然处于分割的、各自为政状态。这对于欧盟成员国共同的技术创新政策无疑是最大的制约。各地区的政策、成员国的政策、欧盟的政策很难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按照目前欧盟东扩的态势,未来10年尚有5~10 个东欧或中欧国家将陆续加入欧盟,这将进一步增加科技政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欧盟科技创新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1.基础研究水平高,技术创新能力弱
在学术研究方面,欧洲拥有较强的地位。欧盟的科技论文的发表量占世界论文总量的33.8%,而美国仅占31.4%。然而,在诸如生物医学、信息科学和纳米科学等新兴的科学技术领域,欧洲还很难与美国竞争。再说,从1990年以来,欧盟成员国的注册专利仅仅占世界专利总量的12%,而美国的注册专利则占世界专利总量的20%。基础研究水平高,技术创新能力差,从客观上反映了欧盟研究与开发和技术创新体系存在的种种弊端。
从研究与开发(R&D)经费的角度看,欧盟的R&D投入大约仅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8%,美国则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7%。这清楚地表明以往10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R&D投入的下降趋势。目前,美国的R&D与开发投入达700多亿欧元,比欧盟所有成员国投入的总和还多得多。 1990年,两者间的差距达到400亿欧元。与此同时, 欧洲的工业界还进一步减少了对基础研究和中长期技术研究的投入,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矛盾。
2.科技创新政策面临艰难的选择
与美国和日本不同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承担了对基础研究和中长期技术研究提供财政支持的主要责任。而欧盟委员会在这方面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投资。这势必助长短期项目,忽视中长期项目,其结果是很难获得科研工作的预期效果。风险资金短缺和风险研究严重不足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此外,预算紧缩和诸如疯牛病、口蹄疫之类的流行性疾病和食品安全方面频频出现的严峻形势,经常使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面临严峻的矛盾和较大的财务预算方面的压力。政治和社会的需求往往希望科技界能够迅速做出响应,然而,高新科技本身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总体上讲,欧盟的科技创新政策比较具有反映性,而不是前瞻性。技术创新体系和其机制并不具备条件对各种政治和社会需求进行预测和评估,自然也不可能对这些需求和问题迅速做出响应。
3.院所分割是影响欧盟技术创新机制的关键性因素
鉴于上述种种制约因素,欧盟成员国的科研机构在参与和适应新的变革的能力方面往往因院所而异。一方面,这些科研院所往往受到其主管部门、传统的专业领域、合作者,甚至是院所规模的限制。另一方面,外界则不断发生变化和变革。部分大学中的半私营性质的公司的出现,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新的合作机制正逐步形成,其主要推动力在于获得新的财政支持。在部分欧盟国家,私人基金会发挥着促进科研院所知识、技术创新和实施跨学科研究项目的催化作用。目前,欧盟成员国科研院所之间研究人员的流动性仍然严重不足。科研院所之间的内部联系应该通过大学生的流动来努力促进。从总体上讲,大学仍然是公共基础研究的核心所在,即使科研机构的性质和支持其科研活动的财政资源都发生了变化和变革。
最后,必须考虑科研基础设施的作用,如数据库、实验室服务、样本的收集,以及大型或中等规模的科研器材和设施的开放性使用,对跨学科研究项目的鼓励和促进等。发展共同的“欧洲政策”,鼓励大型和专业化的基础设施的“欧洲化”和资源共享是必须着眼的政策目标。
4.政治问题
科学与技术水平是考核东欧和中欧申请加入欧盟的候选国家的主要问题。在过去10年,这些国家的科学潜力已经严重削弱了,最主要的原因是缺少资金。科研实力方面,西欧国家与中欧和东欧国家之间的巨大差距将使东、中欧的候选国家很难融入欧盟的科学研究体系。消除科研实力方面的巨大差距将是欧盟成员国面临的重大挑战。
欧盟和外国安全政策的逐步出台,要求欧洲通过实施着眼于长期前景的、军民用目标兼顾的研究与发展计划来发展与其防务相关的技术能力。
专家们对欧盟科技创新政策的评价和建议
欧盟的科技创新政策需要在经济的全球化、社会对科学的需求,以及欧盟科研机构分割的日益增加的风险几方面的压力间寻求平衡。后者对欧盟技术创新政策的制约尤为明显。为此,专家们发表了各自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1.自主型科研机构是进行人员培训和支持技术创新的基础
科研机构的品质和职能的多样化是完全必要的。政府的宏观调控将促使科研机构逐步克服其惰性。这类调控措施包括:执行更加灵活的财务计划,鼓励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鼓励私营基金支持公共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工作;实施税务激励政策,促进私人基金会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国家对基础研究、大学研究,特别是跨学科和跨国界的合作研究的投入等。外部定向的、以合同为基础的研究的比重将越来越大,问题的关键是自主型科研机构必须肩负起科学的责任,在中长目标和短期目标之间寻求一种动态平衡。
2.强化欧洲科学基础的政策
欧盟需要一种无疆界的、旨在强化科学基础的基金政策,以发展科学,培训人才,为新兴工业和未来的优先领域的发展奠定知识基础。因此,有必要在欧洲的水平上安排研究与开发和技术创新计划,尤其是在若干传统学科间的新的结合的基础领域,如信息学和生物学结合产生的生物—信息学。今后,物理科学、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材料科学、农学和海洋科学的独立的研究理事会将发挥类似于国家科学基金的作用。这些研究理事会将在欧洲一级的水平全面规划学科的发展,从相关政策的制定、计划的安排到项目的执行。其资金来源包括三个渠道:欧盟成员国政府现有科学基金预算;欧盟框架计划的贡献;来自欧盟其他委员会的预算。
欧盟的研究与开发和技术创新计划将鼓励建立新的高水准的科研中心,特别是在前沿和热门的科学领域。它们将研究与培训并重,努力吸引欧洲一流的科学家主持研究工作,大力开展博士和博士后研究工作。
强化欧洲科学基础的三种途径是:
·实施欧洲科学基金核心计划。在成员国国家科学基金会间进行协调,欧盟委员会应为这些项目提供1/4的经费;
·研究理事会将在其部分基金项目的筛选过程中从欧盟的总体利益考虑,作为交换,欧盟将对项目提供1/4的项目经费;
·各成员国政府应开放其国家研究与开发计划,鼓励欧盟各国的科学家参与投标。
3.技术创新政策
有效的技术创新政策必须考虑各地区的具体条件。欧盟的结构基金应该发挥强化欠发达地区的科学与技术基础设施的作用。办法是重点支持地区的科研与工业之间的新的技术创新网络。鉴于科学、技术和社会联系的复杂性,技术创新政策还应着眼于促进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措施,如培训、技术信息的传播等。技术创新政策的实施必须与诸如知识产权的规定、环境保护、安全、伦理标准等方面的政策配套。同时,要大力发展欧洲的风险资本市场。
在众多领域,知识产权规定必须重新加以定义。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必须适应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私有化并不总是有利于技术创新。在诸如软件这样的领域,现有的知识产权规定可能导致昂贵的诉讼费用,并最终遏制技术创新活动。执行一种更加开放的知识产权政策,增加知识和信息的“可获得性”,将有助于以新的方式联网检索和收集各种发明,而不是靠个人的努力去查询和检索。
食品安全是需要调整技术创新政策的另一个领域。必须建立和强化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使之能够肩负起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的发明和技术创新的责任。
税务优惠和其他间接激励措施应充分加以运用,以促进研究与开发。与此同时,欧盟成员国应该限制对诸如信息技术、新材料、航天航空等战略领域,以及对工业基础技术的直接激励。欧盟对中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应该纳入“尤里卡”计划的范畴,或者纳入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的“协调行动计划”的框架下。在技术创新政策的设计上,必须优先考虑军事研究与开发能力,特别是与欧盟的独立的欧洲政策防务相关的技术需求。
4.科学技术与社会:交流和科学的公共性质
很多科学发现都针对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需求。但是,倘若缺乏社会的理解和接受,科学发现不可能有效地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专家们认为:
·自然科学和医学科学家应该学习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法学和伦理学。这将有助于发展新的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
·政府当局、科研机构、兴趣集团和工业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加深公众对科技进步的理解。对科学的宣传最好与文化结合,如通过广播和电视节目宣传科学与工艺技术;
·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及科学家、政府行政当局、中介机构、公共兴趣集团和工业界的交流渠道是跨越科学与社会间鸿沟的桥梁。公众对发明的接受程度和对其潜在风险必须进行严肃的讨论或辩论,并围绕科学和技术进行重大决策。今后,这类重大决策应在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一级进行辩论。
5.加强欧盟候选国家的技术创新能力
科学、技术和创新是关系欧盟新成员国未来前景的核心要素。科研工作必须列入议事日程,给予高度重视。欧盟的结构基金和其他委员会的基金将资助某类专项计划,其目的是通过发展知识和利用知识来强化研究人员和科研机构的能力。这类强化竞争力基础的鼓励行动包括:
·培养新一代科学家和科技管理专家;
·科研院所与工业界合作,努力促进技术转让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科研机构与研究部的地区代表处、银行和地区行政当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创建一流的科学研究中心,带动地区的发明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通过欧盟结构基金的拨款和向欧洲投资银行的借贷,建立网络型的科研基础设施如计算机、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库等。创设中等规模的科研设施,作为地区间平台,促进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服务的发展;
·发展新的政策工具,加强欧盟成员国间有关技术创新政策领域的意见交流。
6.科技创新投资影响的政策评估
欧盟委员会应该把科技创新投资水平纳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趋同标准的范畴加以考虑。研究表明,经济的长期增长潜力取决于技术进步的贡献率。执行宏观经济的趋同标准既要着眼于经济的供给,又要帮助企业更好地面对各种新的挑战。目前的困难是欧盟迄今尚未在科技创新投资领域确定趋同标准。
7.协调机制和政策制定工具
本报告主要针对各种“直接行动”。但是,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协调也是不容忽视的。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的指导作用和协调机制显然是必不可少的。建议把研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改组为更高级别的、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的科技政策委员会无疑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最后,有关政策制定工具也应该具有欧盟一级的水平,包括:科技统计指标体系,成员国和欧盟的科技创新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科技竞争力的研究和排序、科研基础设施和技术援助需求的分析,以及前景分析和预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