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并购准则在我国金融产品实践中的应用_银行论文

新并购准则在我国金融产品实践中的应用_银行论文

新合并准则如何运用于我国理财产品实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财产品论文,实务论文,准则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合计发行31673个。截至2012年年底,银行理财产品存量规模约7万亿元,其中约70%由于其不保本不保收益的约定,在现行会计准则下由发行银行以“表外核算”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而2011年5月发布并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代替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和《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IC-12)中关于控制和合并的所有指引,触发了对于各种创新理财产品是否应由发行或受托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予以合并(即“表内核算”)的思考。

中国各家商业银行近年来大力发行的资产管理型项目——理财产品就是一个典型的研究对象。为此,分析将IFRS 10准确、适当地运用于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实务有哪些关键点,也成为了实务界的关注焦点。

银行控制其受托理财产品的判断要点

IFRS 10这一新合并会计准则对于控制做了新的诠释,在此仅将银行理财产品看作银行受托管理的市场常见理财产品,其中不包括银行仅代销、仅托管,或只是提供投资建议(如私人银行业务)的非银行创设的理财产品。因而基于IFRS 10的规定,分析银行是否对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构成控制非常重要。这一判断主要涉及两部分要素,即权力和联系要素、可变动报酬和联系要素。

权力和联系要素

通过对权力要素以及委托人或者代理人中的资产管理人决策权的范围和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两个因素的分析,银行通常是拥有权力且几乎没有受到他方的限制。

一般而言,对公开发行的产品来说,银行理财产品通常都是由银行一手打造设计的,无论是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以及策略,还是理财收益的分配都是由银行事先设计。理财产品推出后的具体运作也是由银行做出决策的,包括具体投资哪项资产、买入卖出的决定,尤其是投资资产出现风险时的后续管理等。投资者一般没有权利无理由地罢免银行,或者即使有权利也因为行使的实务操作难度以致其成为一项保护性权利;有些理财产品投资者有赎回权,但并不能影响银行对理财产品行使权力。关于上述银行拥有权力的结论,实务中各方意见都比较一致。

即便如此,也不代表这样的结论一定具有普适性,某些银行理财产品,如一对一的对公或对私理财产品,投资者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在理财产品设立时,投资者掌握更多的谈判能力或罢免权,因而其与银行签署的理财管理协议可能并没有赋予银行足够的权力,或者可以对银行的权力施以种种有效的限制。

可变动报酬和联系要素

对于可变动报酬以及委托人或者代理人中的资产管理人因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薪酬水平和任何其他安排所带来的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两个因素的分析,又可依产品对投资者保本或非保本的约定予以细化。

有关保本型产品的判断要点。通常银行不会投资于自己创设的理财产品,但有可能担保其他投资者的本金或本金加收益。担保构成银行吸收理财产品可变动性的其他利益,在分析其可变动性时,应考虑最大风险敞口,即发生本金损失时,银行承担损失,而其他投资者并不承担。因而根据IFRS 10,银行不再可能是代理人。

因此,对于这类银行担保其他投资者的本金或本金加收益的理财产品,结论显然是银行即委托人,也即构成控制,并应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表内核算。如果银行以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提供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利益安排,也应比照处理。

有关非保本型产品的判断要点。对于银行不担保任何本金也不担保任何收益的理财产品,当权力要素如上所述由银行拥有时,实务重点将在于分析银行所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需要强调,由于权力的拥有程度极高且其他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权利可对其加以限制,在对可变动报酬的评估中更应该谨慎把握,以达到合理的平衡。

对于市场公开零售的较为标准的理财产品,如果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拥有权力且所获得的可变动报酬的程度达到一定的水平,则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表内核算。而对于为定向对公或对私客户安排的理财产品,还有必要就权力和联系两个要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仔细分析,以做出适当的结论。而且整个分析过程往往不仅针对某一个比例,而是应将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综合各种产品的合约安排进行通盘考虑。

IFRS 10的推出,引起了会计实务界对其他行业的结构性主体的重新审视,例如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保险公司的债权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业的各类基金、银行的某些通道业务等。所有对合并或入表与否作出的新评估,不可避免地对监管措施和指标产生影响,包括存款准备金、存贷比、拨备要求、资本充足率等。因而,如何将IFRS 10的原则运用于这些纷繁复杂的产品或业务,如何更有效地衔接会计与监管,仍将是极大的挑战。

(陈燕华 李家胜)

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核算实务的两个关键

对于银行不担保任何本金也不担保任何收益的理财产品,当银行拥有权力要素时,实务重点将在于分析银行所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权力的拥有程度极高且其他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权利可对其加以限制,在对可变动报酬的评估中更应该谨慎把握,以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

针对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首先需要界定会计上的“主体”(计量单元)。据了解,从理财资产和投资者负债的匹配角度分析,主要有三类理财产品划分方式:一是理财资产是静态封闭的(如一项或一组资产),投资者负债也是静态封闭的(只有一期产品,当产品到期时,通常理财资产也到期),俗称“一对一”;二是理财资产是静态封闭的,但投资者负债是滚动的(滚动发行多期,直至理财资产到期或提前终止);三是理财资产是动态开放的,投资者负债是滚动的,俗称“资金池”模式,也是最为复杂的情况。

一般认为,界定计量单元应与银行实际对理财产品的内部管理保持一致,理论上资产和负债均独立并隔离于其他资产和负债的理财产品即构成一个计量单元。上述三类理财产品通常都是相互独立和隔离的,同一类理财产品下可能还会因发行分行或部门、投资范围、投资者类型、投资利益分配机制等不同而分成若干个产品且每个产品之间相互独立和隔离,因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将计量单元确定在合理的层面。对于诸多方面都类似的理财产品(例如投资对象和类型风险偏好、银行拥有的权力和报酬安排、风险管理方式等),从便利实务、缩小评估范围的角度,可以将其归为一类进行分析。

关键词一

计算量级和可变动性的口径和方法

对于绝大部分理财产品,银行所获得的报酬,可以分成两大项:固定费用和业绩费用/报酬。固定费用主要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其金额通常按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总额乘以在理财产品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年化费率乘以实际理财天数再除以一年的天数,来计算确定。理财产品通常约定,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减去固定费用再减去支付给投资者预期收益之后,若还有剩余,则全部作为业绩费用/报酬归于银行。

目前银行有多种固定费用的收取方式(不同种类的固定费用,收费方式也可能不一样),有从投资者募集到资金时就收取的(前端收费);有定期收取的,如每月或每季度从理财产品资金账户扣划;也有在分配投资者预期收益时才收取的(后端收费)。

根据IFRS 10关于可变动报酬和评估报酬可变性敞口的实施指引,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收费,也无论是否基于一个固定费率进行收费,都构成资产管理人从被投资主体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因而在分析量级和可变动性时应当予以考虑。在IFRS 10的示例14中,资产管理人按照所管理资产总额的1%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也构成该资产管理人从被投资主体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并同其所持有的其他利益(业绩报酬和直接投资利益)合并考虑量级和可变动性。当然薪酬性质的收费安排必须基于市场惯例和公平交易水平,否则资产管理人一定不是代理人。

在考虑报酬的量级和可变动性时,报酬指的是“预期从被投资主体活动中获取的回报”。因而,理论上在理财产品设立伊始,应根据未来的预期进行判断。但考虑到理财产品期限较短,基于历史数据并根据当前市场状况作出一定的调整,也是在实务中可以接受的简便处理。

IFRS 10并没有给出度量资产管理人从被投资主体中获得的、相对于被投资主体活动所产生的总预期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的具体计算方法。量级的计算比较直观易懂,即将所有口径内收费都纳入后,与总体同口径比较。而对于可变动性,从统计学角度来说,预期回报的度量可能有多种方式。实务中,在应用IFRS10时,可参考其他会计准则在类似领域普遍采用的两种常见方法——期望值法和边际法。

期望值法指的是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形再赋予每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从而计算出概率加权平均值。例如,假设基础资产只有违约和不违约两种情形,发生违约的概率是5%,不发生违约的概率为95%;又假设发生违约时资产回报率是1%,不发生违约时资产回报率是4%,那么计算出的期望回报率是3.85%(注:此例做了极为简化的假设,只为演示期望值的计算 原理,实务可能非常复杂)。在期望值法下,可变动性的度量表现为各种情形下的结果偏离期望值的程度,在统计学上可以使用两种常见方法——平均绝对离差和标准差法进行度量。

边际法指的是分析判断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例如,在边际法下分析资产管理人报酬的可变动性时,通常考虑在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下,基础资产每多挣一元钱,资产管理人可多获取的报酬。

从理论上来说,上述两种方法都体现了准则的精神。当基于市场定价一般惯例的预期回报水平比较容易达到时,更适合运用边际法。而期望值法更适用于预期回报的不同情形围绕期望值上下波动,且其发生的概率的波动性较大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不应忽略资产管理人所面临被投资主体回报可变动性的最大敞口。

对于上述计算的口径、数据和方法,需要对同一类型的产品采用一致的政策并一贯运用。如果产品结构比较简单明了,也可以用定性而非定量的方法来进行评估。

关键词二

量级和可变动性程度如何影响控制结论

不难理解,对于典型的理财产品来说,当不太可能亏损时,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相对整体而言所占的可变动性比例是相当高的。

IFRS 10指出,量级和可变动性应并重考虑。

另外,IFRS 10,尤其是附录B第68段至第72段给出了很多分析指标,也意在强调各种定性和定量因素的综合考虑。而这对于实务工作也就意味着在这个步骤上,评估过程的焦点已经落在了“量级”上。鉴于理财产品数量庞大,从实务操作便利和高效的角度上,建议首先以定量方法为起点进行基础数据层面的筛选,再配合定性的分析,将需要合并(即表内核算)的范围确定在适当的水平内。

虽然IFRS 10并未针对资产管理的情况给出任何明确的界线,但IFRS 10给出了5个不同的案例,尤其是示例14B,当其本身的直接投资(即相应的量级水平)的程度超过20%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IFRS10给出了“控制”的结论。这个示例的量级水平因此成为实务操作的重要依据。在评估整体的量级水平时,还应考虑基于合理市场回报的薪酬水平。

示例14B也是最为接近中国实际情况的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尽管在资产管理人的报酬结构设计上不尽相同,但在资产管理人拥有的权力以及他方对权力的限制上基本相近。

示例14B给出的界线相对于之前SIC-12下的做法来说,明显严格了许多,体现出:当拥有较多权力时,对得出“控制”结论的影响,可变动报酬的量级所占的权重更大。

当量级水平处在模棱两可的情况时,对于不同理财产品实质进行更细致的定性分析也是合适的。目前比较常见的分析因素包括基础资产的构成(投资品种及其信用质量和市场风险等)与投资策略、薪酬的构成、投资者赎回权、资产管理人提前终止权等。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市场的竞争,可以预见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分析也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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