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3;V#183;之”看古汉语语义结构分析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义论文,结构论文,古汉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H14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9484(2004)05-0070-08
1 引言
《史记》中有如下的句子:
(1)青为侯家人,少时归其父,其父使牧羊,先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卫将军骠骑列传》)
(2)子鱼曰:“兵以胜为功,何常言与!必如公言,即奴事之耳,又何战为?”(《宋微子世家》)
(3)信乃解其缚,东向坐,西向对,师事之。(《淮阴侯列传》)
(4)淮南王曰:“寡人北向而臣事之。”(《黥布列传》)
上例中的“奴畜之”、“奴事之”、“师事之”、“臣事之”,句法形式相同,都是“·V·之”,但表达的意思却不完全一样:例(1)是“把他当作奴仆来容留”,例(2)是“像奴仆一样地侍奉他”,例(3)是“把他当作老师来侍奉”,例(4)是“作为臣属去侍奉他”。
金人王若虚在其《滹南遗老集》中针对《史记》里“奴事之”的说法批评说:“凡尊奉其人,则有日‘师事’、‘父事’、‘兄事’者;贱鄙其人,则有曰‘奴使’、‘奴视’、‘奴畜’者。上一字属乎彼而已。今此‘奴’字,以意则属乎我,以句法则属乎彼,岂非思之不审欤?”王若虚的意思是认为“奴事”这种说法不通,故指责司马迁造语不当。
王若虚的说法是不对的。古代文献表明,“奴事之”同“奴畜之”等说法一样,也是古汉语中合理存在的语言事实,并无不通之处。洪诚先生(1982:9,1984:157)曾经拈出这个例子,批评道:“王氏知其一,不知其二。”“王氏对古代语的理解水平很低,常常误解、误驳。”对《史记》中“奴事”、“奴畜”一类说法,洪诚先生的看法是:案王氏不知“奴”字在此文为状语,状语修饰动词,其意属乎彼我者,乃因它后面的动词意义而变,跟句法无关。同一句法,本可以表示不同的意义。……两个“奴”字对宾语、主语的关系虽不同,其为状语则一。
作为相同的句法结构形式,“奴事之”和“奴畜之”为什么会表达不同的意义呢?洪先生的话启示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既要考察句中动词的意义,还要考察名词状语跟主语、宾语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要准确地说明这一现象,需要对“·V·之”的语义结构作全面深入的分析。
本文试以“·V·之”为例,就古汉语句子的语义结构分析问题作一些探讨。
2 语义特征:相融与相逆
2.1 关键位置词语的语义特征
分析句子中关键位置词语的语义特征,对于认识句子的语义结构有着重要意义。词语的语义特征是从同类用例的比较分析中归纳出来的。以“奴畜之”、“奴事之”一类句子的分析为例,我们可以排比如下的文献用例来进行归纳:
(5)夫乡邑老者而先受坐之士,子人而问其贤良之士而师事之。(《战国策·魏策一》)
(6)初,爽以宣王年德并高,恒父事之,不敢专行。(《三国志·卷九·魏书九》)
(7)帝称尊号,后虽为夫人,诏太子及东海、武陵王皆母事之。(《晋书·卷三三》)
(8)羽年长数岁,飞兄事之。(《三国志·卷三十六·蜀书六》)
(9)庄生虽居穷阎,然以廉直闻于国,自楚王以下皆师尊之。(《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10)后所立桦木生长成林,其民益神奉之,咸谓魏国感灵祗之应也。(《魏书·卷一零八》)
(11)晋大夫栾盈奔齐,庄公厚客待之。(《史记·齐太公世家》)
(12)后归郡为督邮功曹,所事之将,无不师友待之。(《后汉书·卓鲁魏刘列传》)
(13)时唯范与孙河常从策,……危难不避,策亦亲戚待之。(《三国志·卷五十六·吴书十一》)
(14)如浞野侯为虏所得,后亡还,天子客遇之,况于将军乎?(《汉书·李广苏建传》)
(15)及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史记·项羽本纪》)
(16)太子多辟召青、冀、幽、并知名之士,渐臣使之。(《三国志·卷十四·魏书十四·裴注》)
(17)若欲吏使之,真将在北山之北南山之南矣。(《三国志·卷三十七·蜀书七·裴注》)
(18)其与匈奴,……有卑下而奉事之矣,有威服而臣畜之矣。(《汉书·匈奴传》)
(19)高后儿子畜之,笑曰:“……若生而为王子,安知田乎?”(《史记·齐悼惠王世家》)
(20)仆之先人,……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汉书·司马迁传》)
(21)朔、皋不根持论,上颇俳优畜之。(《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
(22)是故圣王禽兽畜之,不与约誓,不就攻伐。(《汉书·匈奴传》)
(23)大王与项王俱列为诸侯,北向而臣事之,……可以托国也。(《汉书·韩彭英卢传》)
2.2 动词谓语的语义特征
在这类句子的关键性词语中,首先值得我们注意的当然是动词谓语的语义特征。这些句子中充当谓语的动词有一个共同点,都含有“对待”的意义:
V[+对待]——事 尊 奉 待 遇 使 畜
如果进一步分析,可以得知这些谓语动词的“对待”义语义特征还可以分成三类:
[+尊重]——事 尊 奉(含尊重义)
[-尊重]——使 畜(含鄙视义)
[○尊重]——待 遇(中性色彩)
2.3 状语的语义特征
此类句子中状语的语义特征同样值得注意。上引例中的名词状语都含有“某种身份地位”的意义
N[+身份]——师 父 母 兄 弟 客 友 亲戚 臣 吏 虏 奴 倡优
此类名词状语的“身份”义语义特征也还可以进一步分析:
[+尊位]——师 父 母 兄 神(身份地位较高)
[-尊位]——弟 臣 吏 虏 奴 倡优 (身份地位较低)
[○尊位]——友 亲戚 客(身份地位一般)
2.4 状语与动词的组合中语义特征的搭配
在状语与动词的组合中,二者语义特征的搭配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A.——师事之 父事之 母事之 兄事之 师尊之 神奉之
B.——臣使之 吏使之 奴虏使之 臣畜之 奴畜之 倡优畜之
C.——亲戚待之 客待之 客遇之 师友待之
D. ——奴事之 臣事之
前三类,状语的身份地位与动词的对待方式正相符合:A.[+尊位]与[+尊重],B.[-尊位]与[-尊重),C.[○尊位]与[○尊重]。在这些情况下,两个成分的语义特征在语义结构中是相融性的共处。(“师友待之”一例,“师”是[+尊位],但“待”是中性的,二者的搭配也是相融性共处)
D类,状语的身份地位与动词的对待方式正相反:[-尊位]与[+尊重]。在此情况下,两个成分的语义特征在语义结构中是相逆性的共处。(注:这里所说的“相逆性共处”是就状语与动词二者表层语义的特征而言的。就句子的事理而言,状语的[-尊位]是用于贬抑主语的,动词的[+尊重]是用于尊崇宾语的,二者自然并不矛盾。)
因此,D类语义结构表达的意义与前三类便有所不同:前三类“表示主语像对N一样对待宾语”,而D类“表示主语自身像N一样对待宾语”。(何乐士2002)
3 语义指向:单向与多向
状语与动词的语义特征在一个结构中的相融性共处或相逆性共处,跟该结构中状语的语义指向有着密切关系。
3.1 语义指向分析
语义指向的分析可以用来研究句子中某一成分跟其他成分发生语义联系时的种种情况。以“·V·之”而言,以下例句中状语的语义指向并不完全相同:
(24)先生俨然不远千里而庭教之,愿以异日。(《战国策·秦策一》)
(25)秦燔书禁学,济南伏生独壁藏之。(《汉书·艺文志》)
(26)商君归还,惠王车裂之,而秦人不怜。(《战国策·秦策一》)
(27)群臣后应者,臣请剑斩之。(《汉书·霍光传》)
(28)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29)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孙子兵法·谋攻》)
(30)秦之攻韩魏也,无有名山大川之限,稍蚕食之,傅国都而止。(《史记·苏秦列传》)
(31)天下将因秦之怒,乘赵之弊,瓜分之。(《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上面用例的名词状语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甲 庭教之/壁藏之
乙 车裂之/剑斩之/法诛之
丙 蚁附之/蚕食之
丁 瓜分之
其中,甲类状语表示的是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乙类状语表示的是动作行为借助的工具或依据的情理。这两种状语通常只跟动作行为发生语义联系,也就是说,它的语义特征只是指向动作行为本身。丙、丁两类状语表示的是行为的某种情态,它跟动作行为之间自然也存在着语义联系;除此之外,由于这种行为的情态是以一种比喻的形式来显示的,所以此类状语还跟句中另一名词性成分具有比喻性的语义联系:丙类“蚕食之”里的“蚕”,是句中施事“秦”的喻体——“秦”像“蚕”一样地“食”;丁类“瓜分之”的“瓜”,是句中受事“之(赵)”的喻体——把“赵”像“瓜”一样地切分。这样,丙类状语的语义特征不仅指向动作,而且指向施事;丁类状语的语义特征不仅指向动作,同时也指向受事。
可见,甲、乙两类状语的语义指向是单向的;丙、丁两类状语的语义指向是多向的:
3.2 名词状语语义指向的多向性
当句中谓语是对待义动词的时候,名词状语的语义指向都是多向的:它除了指向动作之外,还指向句中别的名词性成分。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种,跟“瓜分之”一样指向动作的受事,如“奴畜之”、“师事之”;另一种,跟“蚕食之”一样指向动作的施事,如“奴事之”、“臣事之”。前者,语义指向具有同向性,均指向状语后面的成分(动词、宾语),这是因为状语跟受事之间存在类比关系;后者,语义指向具有异向性,分别指向状语的前后成分(主语、动词),这是因为状语跟施事之间存在类比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当状语与动词的语义特征是相融性共处时,状语的语义特征是指向句中的宾语;当状语与动词的语义特征是相逆性共处时,状语的语义特征反过来指向句中的主语。
4 语义关系:直接与间接、单一与复合
语义指向分析常用来讨论话语结构中动词的附加语(状语或补语)跟其他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这种分析是语义结构关系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话语结构中各组成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这些关系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又有单一和复合的不同。
4.1 事元与事核、事元与事元之间的语义关系
话语结构中,通常有一个语义成分是整个语义结构的核心(事核),其他的成分都是这个核心成分的关系语(事元),它们围绕核心成分建立起语义关系。因此,在大多情况下,事元与事核之间存在的是直接语义关系,而事元与事元之间只有间接语义关系。
以动词谓语句而言,谓语动词是语义结构的核心(动核),而句中的名词性成分都是这一核心的种种关系语(动元)。吕叔湘(1982:53)指出:“拿叙事句来说,既是叙述一件事情,句子的中心就在那个动词上,此外凡动作之所由起,所于止,以及所关涉的各方面,都是补充这个动词把句子的意思说明白。”由此可知,各个动元(如施事、受事、与事等)跟动核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而动元与动元之间则是通过动核的枢纽才建立起联系,所以这种关系在大多情况下是间接的。比如“惠王车裂之”这个句子,施事“惠王”、受事“之(商鞅)”、表工具的与事“车”都是跟动作“裂”直接相关的语义成分,而它们互相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在这种情况下,名词状语“车”跟主语“惠王”、宾语“之”没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因此它的语义特征仅仅指向动词。
4.2 语义核心对句子的语义结构的影响
句子的语义结构根据语义核心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类型。“惠王车裂之”这种动词谓语句,以行为变化为语义结构的核心,是表现事物“行为态”的结构类型。古汉语中的形容词谓语句,如“边伯之宫近于王宫。”(《左传·庄公十九年》),则以性状为语义结构的核心,是表现事物“性状态”的结构类型。除以上两类之外,古汉语句子的语义结构中还存在着以判断、譬况关系为核心(判断句、比喻句)的类型,这种类型表现的是事物的“联系态”(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联)。(袁本良2002)例如:
(32)晏婴,齐之习辞者也。(《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33)越之于吴也,譬若心腹之疾也。(《吕氏春秋·贵直论》)
上二例分别是判断句和比喻句,这些句子包含的是“联系态”的语义结构。在这种“联系态”的语义结构中,其语义核心是事物之间的某种关联,处于这种关联的两端的语义成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如例(33)的语义核心是比喻关系,在这个比喻性的语义结构中,“越”是本体,“心腹之疾”是喻体,二者间的语义联系应该说是直接的。这种句子中的语义关系,跟普通的行为动词谓语句、形容词谓语句的情况不尽相同。
4.3 “蚕”、“瓜”、“师”、“奴”的语义指向
在“·V·之”句中,表示处所、工具和情理的句子(“庭教之”、“车裂之”、“法诛之”)是一般的行为动作谓语句,这类句子的语义结构中,只存在单一的“行为态”语义关系;而表示比喻情态和对待方式的句子(“蚕食之”、“瓜分之”、“师事之”、“奴事之”),从语义结构看要复杂一些。它们内部除了存在“行为态”语义关系之外,还存在着“联系态”语义关系(“蚕”、“奴”跟施事之间,“瓜”、“师”跟受事之间,有着比喻或类比的关系)。这就是说,此类句子中的语义关系是复合的。因此,这种句子中的状语“蚕”、“瓜”、“师”、“奴”就不仅跟动词有直接关系,而且跟施事或受事也有直接关系,所以它们的语义指向便不是单向而是多向的。
5 语义结构:分化与变换
5.1 对“·V·之”语义结构的分类
根据以上的语义分析,我们可以对“·V·之”的语义结构作如下的分类:
考察N是否跟其他成分具有比喻、类比关系,可以把“·V·之”分为两类:
A. N[+比]·V·之: 蚕食之 瓜分之 师事之 奴畜之 友待之 奴事之
B. N[-比]·V·之: 庭教之 车裂之 法诛之
考察V是否有对待义、N是否有身份地位义,可以把A再分为两类:(注:B类也可以根据状语的语义特征再作分类,此处不赘述。)
A. A-1. N[+比][+身份]·V[+对待]·之: 师事之 奴畜之 友待之 奴事之
A-2. N[+比][-身份],V[-对待]·之: 蚕食之 瓜分之
考察N的语义是指向受事还是施事,可以进一步把A-1和A-2再分别分为两类:
A-1. A-1-1. N[+比][+身份][+指向受事]: 师事之 奴畜之 友待之
A-1-2. N[+比][+身份][-指向受事]: 奴事之
A-2. A-2-1. N[+比][-身份][+指向受事]: 瓜分之
A-2-2. N[+比][-身份][-指向受事]:蚕食之
可见,语义结构分析是语法研究中分化同构(句法结构相同)异义(语义结构不同)的一种有效手段。
5.2 变换分析法对归纳“同义(异形)结构”、分化“同形(歧义)结构”的作用
通过讨论不同句式之间的变换关系来揭示句法结构与语义结构之间的关系,因而对于归纳“同义(异形)结构”、分化“同形(歧义)结构”也有一定的作用。比如:
A. N·V·之——V·之·于·N·
B. N·V·之——以·N·V·之/V·之以·N
C. N·V·之——如·N·V·之/V·之如·N
以上列出相关的三个句法变换模式。通过具体的变换分析可以得知:
只能作A式变换而不能作B、C二式变换的,是表处所的“N·V·之”。如“庭教之”,可以变换为“教之于庭”(《战国策》鲍彪本注:“教之于广庭”),但不能变换为“以庭教之”和“教之如庭”。
只能作B式变换而不能作A、C两式变换的,是表工具或情理的“N·V·之”。如“车裂之”,可以变换为“以车裂之”(《史记·范睢蔡泽列传》:“功已成知,而遂以车裂”),但不能变换为“裂之于车”和“裂之如车”;“法诛之”可以变换为“以法诛之”(《史记·项羽本纪》:“功多,秦不能尽封,因以法诛之”),但不能变换为“诛之于法”和“诛之如法”。
只能作C式变换而不能作A、B二式变换的,是比喻情态的“N·V·之”。如“蚁附之”,可以变换为“如蚁附之”(《孙子兵法》曹操注:“如蚁之缘墙”),但不能变换为“附之于蚁”和“附之以蚁”。
能作B、C二式变换而不能作A式变换的,是表对待的“N·V·之”。如“兄事之”、“父事之”,可以变换为“以兄事之”、“以父事之”(《三国志·卷三十二·蜀书二》:“瓒年长,先主以兄事之”),也可以变换为“事之如兄”、“事之如父”(《三国志·卷三十五·蜀书五》:“汝与丞相从事,事之如父”),但不能变换为“事之于兄”、“事之于父”。
上述情况可以简单表示如下:
1) 处所类(+A)(-B)(-C)
2) 工具类(-A)(+B)(-C)
3) 比喻类(-A)(-B)(+C)
4) 对待类(-A)(+B)(+C)
5.3 变换分析法和语义结构分析法的关系
变换分析法是从句法形式出发的语法研究方法,语义结构分析法则是从语义层面出发的语法研究方法。在古汉语语法研究中,采用变换分析法,可以分化“同形异构”(词语组接的线性形式相同,实则内部结构不同),如“羽诛之”(《史记·项羽本纪》)与“法诛之”,通过变换可知一是主谓结构,一是偏正结构;也可以分化“同构异义”(句法结构相同而语义结构不同),如“诸侯诛之”(《史记·秦本纪》)与“有罪者诛之”(《史记·秦本纪》),通过变换可知主语一为施事,一为受事。可见变换分析法对揭示句法关系和语义关系有一定的作用。但变换分析法是有局限的。一方面,仅用这种方法不能诠释句法形式可以变换或不可以变换的内在原因;另一方面,变换分析法对分化一些同构异义的话语结构无能为力。拿“·V·之”的分析来说,利用变换分析法可以把它的语义结构分化为“处所”、“工具”、“比喻”、“对待”等类型,但有些类型的进一步分化(如“奴畜之”与“奴事之”)仅靠变换分析法是难以实现的。语义结构分析法正可以在上述两方面济变换分析法之穷。利用语义特征、语义指向的分析,不仅可以从深层次上揭示某类句法形式构成和变化的原因,而且可以印证和补充对“同构异义”结构的分化,从而更全面、深入地认识古汉语句法结构、语义结构及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6 余论
关于“·V·之”及“·V”,语法学界已经多有讨论;对它们的语义结构和语义指向问题,也有学者进行过有益的探讨。不过,我们觉得有些说法还值得澄清。
6 .1 对“‘·V’中的N在语义结构中是一个词组”的分析
一种意见认为,“·V”中的N在语义结构中是一个词组。比如“剑斩之”即谓“以剑斩之”,“剑”等于“以剑”,所以“N的语义结构为介宾词组”;“蚁附之”即谓“如蚁之缘墙”,“蚁”等于“如蚁”所以“N的语义结构为动宾词组”。(王克仲1988)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前面说过,语义结构分析和句法变换分析是互相关联的语法分析方法,但二者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法诛之”和“以法诛之”之间存在着变换关系,说明二者具有相同的语义结构,因此我们可以说前者的“法”和后者的“以法”具有相同的表达语义的功能;但如果据此就说“·V·之”中的N在语义上不是一个纯粹的名词而是一个介宾词组或动宾词组,似乎是不恰当的。
6.2 对“比喻和对待”用法的分析
一种意见认为,当N的语义指向主语时,表示的是比喻,可译成“像……一样”;当N的语义指向宾语时,表示的是对人或事物的态度,可译成“把……当成……”。持这种意见的人批评把“犬马畜汲”(《孟子》)、“马食之”(《史记》)看成表示比喻的说法是错误的,说“如果是表示比喻的,语义应指向主语”。(汤建军1990)
这种意见虽然简明,但并不符合语言事实。本文的分析说明,“·V·之”表示比喻的,N的语义多指向主语,但也可以指向宾语,如“瓜分之”;“·V·之”表示对待的,N的语义多指向宾语,但也并非不可以指向主语,如“奴事之”。这里的原因,是表示对待方式的语义作用,是建立在它与句中宾语或主语的类比关系上的。类比与比喻,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所以,“儿畜之”这种表示对待的句子,可以译为“把他当儿子来养”,但也未始不可译为”像养儿子一样养着他。可见,区分表对待和表比喻的关键,不在N的语义指向,而是在前面所述动词的语义特征。
[收稿日期]2004年2月23日[定稿日期]200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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