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票据论文,账务处理论文,追索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内容与实质 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是企业的一种特殊债权凭证。当企业出于融通资金需要,将尚未到期的该类票据(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后,若票据到期日银行不获承兑人付款时,银行有权向贴现企业进行追偿,被追偿企业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定义,应收票据作为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后获得的延期收款凭证,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属于企业金融资产。但企业在将附追索权应收票据办理贴现时,并没有将票据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一并转移给银行。即如果到期日,票据付款人无法支付相应款项,则作为贴现方企业将会被银行追偿。因此,从该点来看,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条件,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综上分析,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从其实质来看是一种质押贷款行为,是企业以质押票据的未来收益权换取银行贷款。由于商业票据的有效期通常短于6个月,企业在办理贴现时所获得的贴现款,属于偿还期在一年以内暂借款项,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属于短期借款;企业在贴现期所丧失的票据利息收入或现值损失,应确认为短期借款成本。 二、当前常见的账务处理方法 当前,关于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两种方法在“短期借款”会计科目金额确认上没有分歧;分歧的主要焦点集中在票据贴现成本的处理上,即关于贴现利息究竟是应该在贴现日确认为一项财务费用,还是根据贴现期分期摊销计入。下面,通过一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A公司收到B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为3个月;票据面值为1000万,票面利率为8%;由于年末资金周转需要,企业于12月1日持该票据去银行办理贴现,贴现率为10%,企业办理贴现时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银行,即该票据为附追索权商业汇票。 (一)方法1 1.A公司12月1日办理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1003(1020-1020×10%/12×2) 财务费用 17(1020-1003) 贷:短期借款 1020(1000×(1+8%/12×3)) 2.2014年2月1日票据到期时,若银行获得付款,则: 借:短期借款 1020 贷:应付票据 1020 3.若银行不能获得付款,则行使追索权: 借:短期借款 1020 贷:银行存款 1020 借:应收账款 1020 贷:应收票据 1020 (二)方法2 1.A公司12月1日办理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1003(1020-1020×10%/12×2)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17(1020-1003) 贷:短期借款 1020(1000×(1+8%/12×3)) 2.2014年1月1日: 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本月应摊销的财务费用,假设实际利率为r,则根据题意: 1003×(1+r)2=1020,求得r=0.84% 借:财务费用8.43(1003×0.84%)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8.43 3.2月1日票据到期时: 借:财务费用 8.57((1003+8.43)×0.84%)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8.57 以下步骤同方法1。(略) (三)两种处理方法评析 方法1在票据贴现时,直接将票据到期值(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以下同)与票据贴现净额(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其中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以下同)的差值计入财务费用,一次摊销。票据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对票据贴现利息不再进行账务处理,待票据到期后,再视款项收回情况,对短期借款及应收票据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与方法1不同,方法2在处理时,把票据贴现日产生的贴现利息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而后在票据贴现期内逐月摊销,计入财务费用,且在计提摊销金额时,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对短期借款账面金额进行计量。 在上例中,采用方法1直接对贴现利息进行摊销,账务处理过程简单、清晰明了,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核算效率,避免会计核算差错。在贴现票面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该处理方法对本期收益造成的波动较小,符合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但是,在大额票据贴现及存在跨年度追索情况下,该方法易造成本期财务费用虚增,影响本期利润水平表达的公允性。以上述案例为例,方法1比方法2造成本年度利润少计8.57万元。 此外,从票据贴现的经济实质来看,贴现利息是企业为在贴现期内获得资金而放弃的代价。因此,贴现利息应体现费用与会计分期的配比性,即应按期摊销,这是方法1的不足之处。与此相对应,方法2则兼顾了费用支出的配比性,避免了贴现利息一次性摊销所造成的利润波动,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在存在跨年度追索及大额票据贴现情况下,方法2可避免由于费用直接摊销造成的利润“虚减”,因而在账务处理上显得更为稳妥。 三、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账务处理的改进建议 (一)票据贴现利息的成本构成 方法2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贴现利息按期摊销计入短期贷款摊余成本,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却未能体现贴现利息的成本实质,因而在账务处理上仍显得较为粗略。以计息商业汇票为例,企业在办理贴现时,票面余额(票面余额=票据面值+票据利息,以下同)应包括票面价值及贴现日止所含利息,企业获得的贴现净额应视为银行对票面余额的评估现值,两者的差额在贴现时既已发生,应直接摊销,计入财务费用,作为票据贴现利息的现值损失;贴现日后,企业在票据贴现期内,由于丧失票据占有而损失的利息收益,应确认为收益损失,在贴现期内逐期摊销。换言之,从贴现的交易实质来看,贴现利息由现值损失与收益损失两部分组成,二者关系如图1所示(假设贴现利率大于票面利率)。 图1 票据贴现利息的成本构成 (二)改进建议及处理实例 从图1可看出,由于票据贴现利息由贴现日的现值损失与贴现期的收益损失两部分组成。因此,在票据贴现日,票据账面余额与实际贴现净额的差额应视为票据现值损失,直接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票据到期值与票面金额的差额则作为未来收益损失,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原则,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短期借款摊余成本及各期应分摊的利息费用。接上例,改进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A公司12月1日办理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1003(1020-1020×10%/12×2) 财务费用 3.67 (1000×(1+8%/12×1)-1003)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13.33(1020-1003-3.67) 贷:短期借款 1020(1000×(1+8%/12×3)) 2.2014年1月1日: 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本月应摊销的财务费用,假设实际利率为r,则根据题意: 1000×(1+8%/12×1)×(1+r)2=1020,求得r=0.66% 借:财务费用 6.64(1006.67×0.66%)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6.64 3.2月1日票据到期时: 借:财务费用 6.69((1006.67+6.64)×0.66%)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6.69 以下步骤同方法1。(略) (三)账务处理方法评析 从上述实例来看,改进的票据贴现业务账务处理办法,在对贴现利息的处理上体现了贴现利息的成本构成实质。即将当期可确认的贴现费用(票面余额与贴现净额差值)直接确认为财务费用,一次摊销,而非像方法2中将其并入到贴现利息中一并计算;对贴现期内,由于贴现而丧失的收益损失,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原则,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后续期间应分摊的财务费用。 这样,改进的账务处理方法在对贴现利息的处理上,严格体现了费用摊销与会计分期的配比性,既避免了方法1由于一次摊销法造成的跨年度财务费用差异和利润水平“虚减”,也避免了方法2直接采用实际利率法造成的费用与时期配比“失真”。因此,新方法在贴现利息的财务核算方面更为精确,也使得贴现利息的成本确认、计量更能反映贴现业务的经济实质,保证了所披露相关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四、结语 综上分析,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在账务处理上,应体现出贴现利息的成本构成实质。对于贴现净额与票面余额差额,应作为现值损失,一次摊销确认为财务费用或财务收益;对于丧失的未来票面利息收益应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会计科目,通过实际利率法,在剩余期限内逐期摊销,并计入财务费用,以提高会计账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标签:票据贴现论文; 应收票据论文; 短期借款论文; 财务费用论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论文; 票据质押论文; 商业汇票贴现论文; 追索权论文; 票据追索权论文; 贴现利率论文; 金融论文; 实际利率法论文; 票据论文; 财会论文; 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