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现象背后的伦理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冲突论文,现象论文,代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B82-0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2596(2007)01-0062-03
“代孕”这个时代的新名词已经让我们并不陌生。在2001年3月,卫生部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格禁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中把人工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然而去年传媒报道说我国内地“有一女愿借腹生子”,今年又有“某地一女重金租腹生子”的新闻,而央视新闻频道3月8日《社会记录》栏目播出了《非常妈妈》的专题节目,主持人阿丘是代表国内大部分观众采访为人“代孕”的非常妈妈,让社会公众第一次与“非常妈妈”面对面交谈,由此,一时间“代孕”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所谓“代孕”,就是指一对合法夫妻如果由于单方或双方的生理、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而夫妻双方采取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生殖器官的“代孕母亲”体内,同时这对夫妻又可能与代孕人私下达成各种协议,使这对夫妻成为新生儿的“遗传父母”,而“代孕母亲”又可获得相当的经济利益作为回报的现象。正如复旦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学礼对代孕现象的分析:“代孕既然有社会需要,生殖技术又为它提供了可能性,它就会有现实必然性”,所以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为昔日为人们所讳言,如今却在一些网站上明码标价,走向半公开化的交易。这些直接以“代孕网”命名的网站,公开以10万元征女大学生作为代孕者,他们甚至对应征者进行评级,学历高、姿色好的,报酬相应提高,每人每次获利3.8-10万元不等,网站更要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对这些网站来说,代孕成为一个“生产流程”,各代孕网站在全国各地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代孕”更是成为一道“生产工艺”,而社会上有这样需要的夫妻和从事这样“职业”的代孕母亲也越来越多。当需求者与代孕者之间达成协议后,在现代科技的“应用”和金钱的交易下诞生的就不仅仅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了,伴随而来的更多的就是与我们的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尖锐冲突。
一、“代孕”现象与我们社会良好的公序良俗及婚姻和家庭伦理道德相冲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基于社会制度或风俗的结合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人们基于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亲属关系”[1],婚姻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家庭既体现着这种以两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又体现着一种以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二者密不可分,组成了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而由婚姻关系产生的家庭关系必然要有血缘联系,但并不是每一对婚姻都会产生这样的血缘联系——下一代子女。所以有记者曾采访过一位代孕需求者,她说,中国是个传统的国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个家庭如果没有孩子是维持不了的,在我身边有很多这样的弱势女性,没有孩子不是和丈夫离婚,就是位置被“二奶”挤掉,但我想如果我们这些弱势女性有了孩子,我们就不会被丈夫抛弃!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亲生子女的家庭,离婚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即使双方品行端正,一旦没有了孩子,婚姻的稳定性就非常可能失去现实基础,所以处在无子女这样婚姻关系中的人就会在这种困境中苦苦寻找利用现代科技“支撑”起来的新的维系家庭的希望,并将之视为“救命稻草”,而这时婚姻中经济利益的丧失与家庭的稳固相比则就显得轻如鸿毛了,因为她们无子的痛苦只有她们自己感受最深。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所说:“虽然我们对悲伤的同情一般是一种比我们对快乐的同情更为强烈的感情,但是它通常远远不如当事人自然感受到的强烈。”
1、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婚姻关系一直是只强调封建义务,把缔结婚姻的首要目的放在传宗接代上,为此女性婚后不育或育女不育男者备受歧视,另外封建婚姻的道德准则“男尊女卑”也天生注定了封建夫妻关系是尊卑主从、统治与被统治、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这更使封建婚姻成为奴役女性的千年牢笼,子女成为一个女性在一个家庭得以“安身立命”生存下去的重要砝码。其实替人怀孕生子不是西方国家也不是如今那些“代孕中介”的独创,中国封建社会早就存在“典妻”“租妻”的风气,穷人因生活所迫被迫将妻子租给有钱人,租价以妇女的年龄、期限而定,典妻入门后所生子女归典方,期满后离开。桑石有一篇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描写的就是这种发生在旧时代的悲伤故事,今天的所谓“代孕”不过是封建社会“典妻”的一种现代翻版而已。
2、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是一致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们在婚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几项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尤其是男女平等的原则有着更深刻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准则在中国的提出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但能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千年“儒家”文化影响下的国度里被人们从思想深处所普遍接受和完全做到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所以“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依然在中国绝大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继而孩子成为一个家庭“后继有人,延续香火”的终极目标。
3、“代孕”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人为地打破了良好的社会体系,违背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有合法“婚姻”中的人才能称之为“夫妻”,而代孕人与其协议人之间并未“基于社会制度或风俗公认而结合”,他们借助现代科技手段,目的是得到一个新的生命,而且二者将这一新生命视为“交易”的“标的物”。
4、代孕也使家庭伦理关系产生混乱。如母亲代女儿怀孕,姐姐替妹妹怀孕。代孕与充满人道主义关怀、解决无孩夫妇困境而产生的“人工授精”不同,代孕可能出现的不仅仅是一个陌生的新的生命源,更是活生生的“第三者”——代孕者。而在现代的代孕妈妈中,有的需要使用代孕者的遗传因子叫遗传代孕,有的代孕妈妈只需10月怀胎就可以了,叫妊娠代孕,那么不管是哪种代孕形式产生的后代便在正常的家庭和“第三者”或“第四者”之间挂上了血缘和基因的关系。虽然不是商业行为,但是容易造成家庭伦理的混乱,并使新生儿拥有了“遗传母亲”“孕育母亲”“抚养母亲”三个“母亲”,新生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即使代孕者与新生儿没有基因关系,但10月怀胎的漫长过程仍使他们之间有着实际生理上的“母子女关系”,因此,我们正常的家庭伦理关系又面临着与这种“新型关系”的新的冲突,这种婚姻和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必然会动摇一个以“两性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的大家庭的基础。
二、代孕与“人伦”相冲突
1、“人伦”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一个古老的概念,它是家庭伦理思想的核心。它有两重意思:一是指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重要人伦关系,二是反映处在社会人伦关系中的人们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孟子有言“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对人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朋友有信”。孟子不仅总结了社会的“人伦关系”,而且还提出了人伦的范型和表率,并告诉人们在社会人伦关系中人们应该有的正确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而面对代孕现象,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周还清称:“代孕是违背社会道德伦常的,代孕把人类世代延续的方式社会化,变为了一种纯社会行为,剔除了亲情关系,使人与为之间形成了廉价的工具关系。”
2、如今随着代孕现象的出现,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人们只要在网络上输入“代孕”二字就会有很多“代孕网站”在此恭候,甚至有很多网站在网上公开征集“漂亮、聪明、学历高”的妇女为他人代孕,这些网站明目张胆地写着32条“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合同范本”,其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如何付费,如何完成婴儿交接手续等。据内部人士透露,代孕者也因容貌、学历的不同而被分成A级到I级,她们所获得的补偿也跟其所在的等级持钩,从3.8万-10万元不等,高级代孕者17个月的薪金在8万元以上,要求漂亮、聪明、学历高、生过小孩、离婚的,在利益的驱使下,包括一些女大学生在内的“红粉丽人”身陷其中,乐此不疲,形成了一个日趋庞大的“供应链”,在这里生儿育女只是一道“生产工艺”。欲替他人代孕的女性一旦与需求方达成协议,那么这些代孕女性则将丧失她们的人格尊严,为了钱而出租自己的身体器官,并使自己成为了不折不扣的生育机器。当然如果一个女性以代孕为职业,那么在她所谓回报的背后必然还有一颗残缺不全的面容与身躯,这与我们提倡的妇女要自尊、自爱、自强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她们在代孕后都要将自己所生的孩子“卖”给别人,这与贩卖人口几乎没有区别,这更与我们提倡的“人伦”道德是针锋相对的。
3、“代孕”也许对某些家庭来说是福音,可以解决很多内部矛盾,也可以缓和基础家庭关系,也可以让现在的某些白领女性更全身心地投入职场,但在这一切的背后,除了商品买卖的残暴与血腥,还有更多的人为伦理关系的混乱。因为“代孕”并非单纯的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在金钱契约之下可能产生变形,使求孕方与代孕方可能“产生好感”,转为变相的卖淫,纳妾关系,造成与道德、家庭的冲突,而其后代子孙的血缘关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三、“代孕”所孕育的后代子女也会使得社会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而其后代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所带来的一切社会问题也将与建立在家庭伦理基础上的社会伦理相冲突,与法律伦理相矛盾
1、“代孕”行为违背了我国“人不能作为商品”的法律精神。比如,我们所开展的无偿献血、捐献器官、收养子女都是基于人不能作为商品的法律精神,而代孕实际上就是变相将人体出租的一种行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代孕”,但这种行为已经触及到了“人”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的底线。
2、“代孕”产生的不良后果也是无法想象的。因为目前代孕中介一般都会把客户与孕母分开,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葛。通常代孕者的材料和照片都会被发给那些中介公司的客户,如果实在需要见面的话,只安排视频见面,双方的钱从银行转账,具有较高的保密性。那么如何收集、管理好这些代孕亲子的信息资料,以免日后出现近亲结婚甚至乱伦的行为至关重要,但这和代孕当事人之间的秘密权要求亦形成冲突和矛盾。
3、“代孕”中介如今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帮助年轻新富们寻找“代孕机器”,满足他们在生子这一人生大事的新需求。而代孕现象的出现实际只是“新富阶级”在“金钱万能”观念导演下的一种新的社会不公,新富们仅仅因为“怕痛”“怕影响身材”“怕影响工作和事业前程”就把自己的“新生活”观念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而那些“漂亮的女大学生”或其他代孕女性,去“心甘情愿”地通过自己的身体来赚取一笔可观的费用来缩短自己的奋斗时间。在贫富分化加大、生活观念紊乱的情形之下,这种赤裸裸的金钱交易,更容易引起社会心态的失衡,加剧人们的“仇富”心理,损害和谐稳定社会的建立。
4、“代孕”现象除了使社会伦理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混乱外,也隐伏着更多法律问题和纠纷。比如:(1)亲子关系的认定难题,家庭中代孕所生的孩子一般只和“父”或“母”的一方有血缘关系,目前法律上对代孕子和亲子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孩子出生的合法性如何规定。(2)由于事实上的亲子和法律上的亲子的分离,在遗产继承上也将带来麻烦。(3)代孕子在法律上是否享有了解其真实身世的知情权,如果有,则其知情权又和父母的隐私权产生冲突。(4)还有上文提到的如何收集、管理好这些代孕亲子的信息资料以免日后出现近亲结婚甚至乱伦的行为,但这和代孕当事人之间的秘密权要求亦形成冲突和矛盾。(5)代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其生效条件,一方因身体原因导致所生孩子不健康的瑕疵的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以及是否可强制执行等的规范显然也很复杂。此外,代孕还会给《民法》、《刑法》带来其他的挑战和难题,比如如何保障妇女的相关权益,如何规避可能出现的探视权、抚养权的争端等等。
总之,在目前这个年代,代孕妈妈还不能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因为代孕不仅带来了“谁是孩子妈妈”这样的难题,还带来更多其他方面的伦理问题。这种商业性的代孕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而如何断定代孕妈妈的主观动机是什么,又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随着人类生殖技术的进步,人类面临的困扰也越来越多,从当初的人工授精,到如今的代孕妈妈,再到克隆技术,有的人在适应中学会了适应,有的人坚持拒绝,有的还在纷纷扰扰地争论,也许人们就是在不断的困扰中摸索前进。
关于“代孕”与伦理的冲突不得不让我们想到一个名词——科学技术。科学作为一种巨大的独立力量一直在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律开拓着无穷的发展空间,科技给人类自身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挑战,既是对人类价值、伦理和道德等观念的巨大冲击,同时还是对人类自身繁衍的挑战。科学的发展必将导致人的伦理观念、生活方式的改变。诚然,科技的发展有利于人们道德觉悟的提高,但是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并不能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应联合起来,化解、协调冲突,促进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代孕”还应持谨慎态度。伦理的原则不应随社会变化而发生改变,在讨论伦理时,应采用伦理论证的方式,提出伦理论据,不能禁止的并不代表是允许的。科学自由的原则要坚持,但科学自由的原则不能损害人的利益,要使科学的发展为人类服务,这个原则应与伦理原则一致。在科学成为强势文化,科学带来负面效应的情况下,应加强对伦理的思考,科学应尊重伦理,特别是伦理的原则。现在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和调节机制来引导科技,尽可能使科技为人类带来利益,减少伤害,因为科技本身及其带来的异化是由于人们对科学认识的不全面。在物欲横流的时代,任何商业现象的背后都会有不可预知的偏差,人自己要管理自己的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代价和后果,正如“代孕”现象一样,人们看到并思考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各方面的伦理冲突后,更应对该行为谨慎、谨慎、再谨慎,同时亟待国家进一步用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对“代孕”加以强制性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