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之间抵触标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准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与法之间的抵触是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怎样认定法与法之间的抵触,这是一个熟悉而普通,同时又模糊得至今未有定论的问题。 中国有关法律规范的“抵触”规定,大量出现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但它们所使用的“抵触”,所涉的法规对照结构具有多样性:有指纵向法规之间的抵触,也有指横向之间的抵触,还有指前后规定的抵触;有指与宪法抵触、与法律原则抵触、与上位法抵触、与国际法抵触,也有指与本法抵触的。就“抵触”本身的语义而言也具有多重性:既有“矛盾”、“冲突”的涵义,也有“不一致”的涵义。这些法律文本并未最终解决法律规范之间“抵触”的认定标准问题。 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和司法解释,直接或者间接地确立了一些认定法律规范之间“抵触”的标准和政策倾向。最终的司法成果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该《纪要》依据和总结了十几年的审判实践,将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常见情形”归纳为11种情形。 但它遗憾与成就并存。第一,该《纪要》尚未形成判断法律规范之间“抵触”的理论标准,没有对“抵触”形成一个科学定义,让人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第二,所列举的“抵触情形”,还缺乏标准上的同一性。在以上“抵触情形”中,第1-6类似乎是以规范类别,即主体规范、行为规范、权利义务规范和程序规范等为标准展开,而第7-10则是以所调整的行政行为领域,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为标准展开。第三,有的“抵触情形”之间具有相近性,如第5与第1本来就没有必要分立。第四,所列举的“抵触情形”,根本没有,也无法区分“抵触”、“不一致”、“违反(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之间的区别和差异。 为解决理论标准还需要转向法学理论。关于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专家学者们不乏有理论上的种种探讨和观点。其中有几个要素,在认识上是一致的:1.抵触的涵义是指两个规范内容意思相反、不兼容;2.两个法律规范必须针对同一法律调整对象;3.抵触包括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法律条文,也可针对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 作者认同以上的几个概念要素,但同时认为,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要素没有解决,“抵触”是否只能发生在纵向法规之间?换句话说,是否只有下位法针对上位法才会发生“抵触”,同位法之间不会发生“抵触”?这一关键问题,有赖于解决“抵触”与“不一致”、“冲突”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关于“抵触”与“不一致”关系。虽在理论界有种种观点:“纵横说”、“包含说”、“等同说”、“程度说”、“质量说”和“效力说”。但笔者以为,关于“抵触”与“不一致”的关系,我们应当以“纵横说”为前提。这一由《立法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将纵向的法律冲突叫“抵触”,横向的法律冲突叫“不一致”,清晰而可操作,同时也符合我们的习惯。法律规范冲突标准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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