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以直辖市为例_农民论文

新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以直辖市为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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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社,是传统合作社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自觉引入股份制因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就是在保持合作社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相关制度因素,对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折价入股的方式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个成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产权明晰、民主管理、分配公平、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经营新型经济组织,并配套建立起要素流通市场及产权机制。新时期,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促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股份合作社发展理论与实践探索

股份合作社是传统合作社引入股份制因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国内外学术界对合作社发展相关理论进行了系统探索,并将之运用于指导合作社发展实践,使合作社取得了较好的发展。

(一)国外合作社发展理论与实践探索

合作化运动首先在西方兴起,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态,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梳理西方合作社发展相关理论和实践探索,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股份合作社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1.国外合作社发展相关理论

国外合作经济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演进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一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合作经济思想起源于空想社会主义。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傅立叶和欧文。他们提出了共同劳动、公平分配的思想,共同劳动并不排除劳动者择业的自由,公平分配并不排除非按劳分配的形式;合作社是人们根据自身需要而自愿组成的进行生产、分配、消费活动的互助组织[1]。二是社会改良主义的合作理论。改良主义者主张通过局部改造或修正资本主义来审视、倡导合作社运动。其中,尼姆学派①主张通过组织消费合作社来逐步消除资本主义的利润制度和竞争制度,建立合作共和国,最终解放劳动者。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派认为,“要遏制资本集中的大势,从资本家的压迫下救出劳动者,除了劳动者彼此间组织生产合作社以外,没有别的办法,但劳动者虽有组织生产合作社的能力,而没有支持生产合作社与资本家对抗的财力,所以国家不能不负起这个责任”[2]。三是无政府主义合作思想。他们提倡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在个人或小集体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契约的形式将劳动者联系起来。由于合作社具有分散、自发和互助的特点,实行自愿联合的原则,因而合作社就成为无政府主义者心目中理想的组织形式。四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合作社的论述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论断和政策性主张,论述的要点是:合作社是一种过渡性的微观制度形式;合作社是使资本关系得以扬弃或否定的一种制度形式;提出了将国有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的合作社经济,内部存在雇佣关系但剥削受到限制的合作经济,劳动者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多种形式组建的合作经济等农业合作社发展类型。

2.国外合作社发展实践

人类第一个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②于1844年在英国曼彻斯特诞生,拉开了西方国家合作化运动及合作社发展的帷幕。在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欧美国家合作社发展总的趋势是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一支有着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力量。合作社企业早已从单一的消费或服务领域,发展到了生产加工领域,从城市发展到农村,涵盖工业、流通、建筑、商业服务业、银行保险业、旅游业、教育、卫生医疗业、交通运输业、渔业等多种经济和社会事业领域,农业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已经覆盖产前、产中和产后全产业链。特别是在农业领域,从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特别突出。到20世纪末,全世界合作社社员人口总数已达7.5亿人以上,直接受益人口近30亿,占世界总人口的一半[3]。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推进,合作规模逐渐扩大,传统合作制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最致命的缺陷是合作社集资方法的封闭性导致合作社资金的严重不足。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生存发展能力,20世纪60年代,合作社主动进行变革。最主要的变革就是顺应公司制改革及证券化融资的潮流,吸纳股份制的相关制度因素为其所用,解决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问题。借鉴股份制开放性、多渠道、大规模、低成本的筹资功能,在保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面向社会自然人和法人出售股票,筹集发展资金。于是,股份合作社便应运而生。在这个方面美国可作范例。其基本思路是修订传统合作社只向社员内部集资这一封闭性的筹资方式,引入并对股份制加以改造保留其筹资功能为其所用。其具体做法是:把股份公司的“普通股”改造成为相当于传统合作社的“社员股金”或“入社费”,合作社的普通股只能出售给具有成为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并且每人只许购买一股,持有此种股票的人就是合作社的社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把股份公司的“优先股”改造成为相当于合作社的“资本股金”,这种股票除了一部分出售给社员以外,多数出售给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企业和集团,持这种股票不参与合作社表决即没有表决权;限制分红水平,这种股票在票面上印有面额和固定红利率,但是它的红利率最高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美国规定为8%;适当引入股份制产权约束机制,这种股票在征得合作社同意以后,可以出售和转让,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即“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合作社实现产权约束,但设置了审批环节,是一种有限约束。另一方面,传统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仍然得到坚持,包括自愿入社、民主管理、限制股金分红、盈余按交易额分配等本质特征未变。

到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最发达的农场主合作社(包括农用物资供应、农产品销售以及有关的其他服务合作社)中,采用股份制的占总数的78%,非股份合作社只剩下22%(徐更生、武一,2000)。可以预见,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证券化和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传统合作社出于集资的需要将会逐渐出现股份化趋势,产生更多的但仍具有合作社特征的股份合作社。

(二)国内股份合作社理论与实践探索

1.国内合作社发展研究综述

伴随着股份合作社产生及发展,对股份合作社的理论探索也从未间断,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股份合作社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对股份合作社性质即认知层面的讨论。20世纪80年代股份合作社刚刚产生,讨论的重心主要围绕股份合作社“姓资”、“姓社”展开。这与当时对股份制、市场经济“姓资”、“姓社”讨论的情形大致相同。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部于1990年、1992年先后颁发《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吸引更多的学者参与到讨论中来,讨论的重点主要围绕股份合作社是否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展开,可大致归纳为三种观点:一是“独立企业制度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形态,股份合作制实行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与职工个人所有相统一;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统一;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统一;风险共担与利润共享相统一。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4][5]。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不规范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企业制度们当中有的会逐步地走向规范的合作经济织织,而另一部分会走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6]。三是“否定说”,认为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没有存在的价值。1997年,国家体改委颁发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学术界对股份合作制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开始占主流。他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主要是劳动者的合作组织,它吸收了股份制的因素,是本企业职工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而形成的,并明确提出把相对均衡持股、民主决策和管理、按劳分红和按资分红相结合作为规范的股份合作制的内在规定性[7]。

二是对股份合作社微观制度设计即操作层面的讨论。近年来,随着股份合作社在实践中的快速推进和发展,对股份合作社的讨论已逐步深入到微观制度设计等操作层面,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不要设置集体股。在这个问题上有这样几种意见:持应该设置或保留集体股观点的理由是:集体股的存在可以确保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有性质;有些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集体资产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国家征地的补偿费,若不提留集体股,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侵犯另一部分劳动者以及未来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稀缺资本”——土地现象的发生;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担负着管理社区、服务社区的功能。持取消集体股观点的认为集体股的存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集体股的存在表明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仍没有到位,仍然存在产权不清、行政干预、资产流失等问题。二是有关外来员工持股的问题。第一种意见是赞成外来员工持股,认为外来员工带资入股不仅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和国家投资不足问题,而且可以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此外,还有学者从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角度认同员工持股问题。他们认为内部人均衡持股和二分之一红利分割原则是联结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桥梁,是股份合作制的两个基本特征,是股份合作制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企业组织形态的必备条件。第二种意见是反对外来员工持股,认为劳资两位一体导致的“一人一票制”和“一股一票制”之间的矛盾无法真正解决,从企业的微观角度出发,当职工既是资本要素所有者又是劳动要素所有者时,与任一劳动力要素价格相对应的劳动供给减少,也即在同样的激励程度下,劳动的积极性弱化了。同时,劳动者同时作为股东,劳动的辞退成本提高。三是关于“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一人一票制。股份合作制是以“人合”与“资合”的统一为基础的,平等是这种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基础。在管理组织上,民主管理表现为社员大会与社员代表大会合一;在表决问题上,则表现为一人一票(无论持股多少)。第二种意见主张一人一票制与一股一票制相结合。股份合作制既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那么,在投票表决机制上也应将股份制的一股一票制与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相结合。第三种意见主张一股一票制。股份合作制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违反了股权平等原则,不仅容易引发企业内部的矛盾,而且可能给企业的正确决策带来负面影响,进而损害企业的效率。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应实行一股一票制。

2.国内股份合作社发展实践

我国股份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山东淄博市周村区长行村成立第一个股份合作社,拉开了我国股份合作社发展序幕。1984年,该村在处理原队办集体企业几十年来积累起来的300万元固定资产时,将集体资产积累折股到劳,按股分红,宣告中国农村第一个股份合作社的诞生。随后,我国长三角、珠三角这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省市,为解决发展非农产业中面临的启动资金短缺的问题,合作社按照自愿原则,采取了股份合作的形式,在保持入股者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农户分散的生产要素聚集起来进行生产经营,按股分红,逐渐走上了股份合作的发展之路。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城市老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也大量采用了股份合作制形式。把企业净资产通过直接量化或低价出让的方式确权到职工个人,在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的同时,实现劳动与资本的结合。到目前,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几经变迁绝大多数已不复存在或已经变性,有的被大企业收购兼并,有的转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与城市相反,农村股份合作社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特别是长三角等发达地区,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成已成长为巨型企业,经营领域覆盖一、二、三产业。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适应农民集中居住、市民化、社区化的发展趋势,股份合作社逐步由农村向城市、小城镇及农村现代社区延伸,创造出了社区股份制新类型,由以农业为主向以二、三产业为主转型,呈现出股份合作社非农化发展趋势。

(三)国内外股份合作社理论及实践探索的启示

通过对西方合作社及其向股份合作社演进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轨迹的梳理,以及对我国股份合作社发展理论及实践的简要回顾,可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股份合作社是推进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发展股份合作社,对解决集体资产产权虚置、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确立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建立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方式、增强农村内生发展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农村投融资能力、推进城乡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等意义重大。

第二,股份合作社是一种独立的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企业制度形式。股份合作社是对合作社制度缺陷进行自我修正、对股份制制度进行改造而形成的,集合了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制度因素,是一种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企业形式。

第三,保持股份合作社良好的发展势头及生命力要不断顺应外部环境实现自我完善。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要进行持续的制度创新。总体思路是:股份合作社既然不是合作社而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形态,在其微观制度设计过程中,就不能过分拘泥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而应通过制度创新突出新制度的特性,从而增强其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具体思路包括:一是股份合作社成员可适当开放,尽可能吸收社会自然人和法人加入股份合作社,拓宽筹资渠道,实现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二是适当照顾大股东表决权,实现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三是在发展农村股份合作社过程中,应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和确权,拓展农村集体资产的边界,增大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四是借鉴江苏昆山等地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形式,把城市农转非居民、集中居住在小城镇的农村居民纳入股份合作社发展范围。

第四,注重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由于受传统合作社影响,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实践和理论探索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环节,即缺乏股权或产权交易。股权交易是股份合作社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交易平台,一是可以为社会资金的进入和退出提供通道,可以更有效地吸引社会资金。二是股权交易可以为农民身份转变、自主创业提供财产变现。三是可以发挥产权束功能。通过股权流通,无论是合作社成员还是社会投资入股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都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经营者形成约束。这样,就可以在股份合作社形成民主与产权双重约束机制。

二、重庆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态势

近年来,在重庆市市级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各区县以建立新型股份合作社为载体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截至2011年年底,重庆市农村股份合作社纳入试点范围的有230多个,加上前期发展的共800多个。

从已经建立的股份合作社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合作社成员构成来看,大部分是以农户为主,少数合作社引入了产业龙头企业或业主,个别还引入了技术人员,还有个别区县把村、社集体纳入合作社成员。二是从入股资产构成来看,与合作社成员相对应,以农户为主组建的股份合作社入股资产绝大部分是以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荒坡地使用权等土地类资产,个别合作社农户也出部分现金,引入公司和技术人员的,公司以现金入股,技术人员以技术作为要素折价入股。三是从股份结构来看,绝大部分以农户为主的股份合作社,农户股份占比较大,股份较分散;少数以专业大户和投资业主为主的股份合作社,由专业大户和投资业主相对控股,个别设立了集体股。四是从股权分配来看,大多采取“保底分红”方式,保底收入相当于过去的租金收益,合作社赢利再按股份进行二次分红。五是从治理结构来看,部分设立了“三会”,即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还有相当一部分治理结构不健全、职责权限不清晰,在理事长人选上,部分合作社由村干部兼任。六是从生产经营来看,部分合作社依托种养业实体产业,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实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相当一部分,特别是早期设立的股份合作社,有的仅仅把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从事二次转包,没有自己的产业及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二次分红来源仅靠收取承包业主或饲料供应商的管理费。七是从经营领域来看,股份合作社局限于种养业等第一产业领域,还没有形成农业“产、加、销”及配套服务等完整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产品附加值低,抵御风险能力弱。八是从政策层面看,除了已经出台的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之外,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从财政支持的层面制定了一些奖励性政策。

三、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制度保障: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只有顺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才能确保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健康运行和发展。因此,这里对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思路进行阐述。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目标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及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现代企业制度、农村要素市场及配套政策体系,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集体资产特别是土地资产资本化、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统筹城乡深层次制度改革方面为全国作出示范。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标志是:

第一,培育农村微观经济主体。逐步建立起以村、社、产业化专业合作社为单元,以资产股份合作为纽带,以农业生产经营及综合开发为基础,以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为基本载体,覆盖主要农村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培育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村微观经济主体。

第二,确立农民财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地位。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营性资产,从价值上明晰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农民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切实表达和实现,每一个成员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资产享有可以认定和流转的份额,彻底改变“人人所有,人人无份”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状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保障农民财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地位。

第三,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法人产权制度,彻底理顺产权关系。通过资产量化,确立农民作为集体资产的原始产权人地位,根据其股份份额行使投资人(股东)权利;通过建立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确立合作社法人产权地位,按照章程行使资产或资本经营权利;通过对外招商或租赁、合作,形成租赁、合作关系,产生新的经营主体,并按照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行使资产经营和使用权利。建立起农民(原始产权)、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法人产权)、承租人或社会投资人(经营使用权)“三权分离”和以产权约束为纽带“三权制衡”的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彻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

第四,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及要素市场配置机制。建立起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用设备、农业技术、农业知识产权等农村有形市场体系、运行机制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及要素的交易、融资和资产价值实现提供平台和规则,为农民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过程中农村资产价值的变现和退出提供通道,助推城市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农村土地、劳动力资源结合。

第五,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税费等多层面建立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相配套的创新政策体系。

第六,建立起保护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权益的风险防范机制。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原则

第一,因地制宜。在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对股份制改革模式、股份制规模、改革时间等,不搞一刀切,各区县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因时推进。

第二,农民自愿。政府应从宣传发动、方案制定、组织保障等方面加以引导,改革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通过村、社集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同意,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对的改革事项不搞强制推行。

第三,公开公正。在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公开公正程序,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改革事项,要在广泛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提交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并实行公示,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基本思路

1.股份合作社是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根据重庆市及全国相关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改革实践,结合重庆现有基础和发展条件,重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整体上应以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作为改革的基本模式。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村、社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股份合作社微观制度设计过程中,要跳出一般专业合作社“互助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明确股份合作社的基本性质是企业法人。股份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入股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并建立“三会”法人治理结构,使其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切要件。与一般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区别是:前者联结纽带是股权,因此是现代企业法人组织;后者联结纽带是互助服务契约,因此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区别,在于股份合作社在一般公司法人制度之外,引进了专业合作社的民主原则,附加了民主决策程序,形成了产权与民主双重约束机制。

2.在改革过程中把握好三个目标或着力点

一是确立农民在农村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解决农村发展的动力机制问题,规避现有产业化模式,即所谓“公司+农户+基地”等带来的对农民发展空间的挤压;外来资本对农民权益的侵占;以及农民在农村经济中日益被边缘化等问题。二是通过资源及要素的资本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及农村融投资能力。三是建立与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要求相适应的农村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模式。

3.从统筹城乡层面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

统筹城乡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城乡资源统筹优化配置机制,形成城乡协调发展新格局。因此,在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除了规范股份合作社等微观组织模式设计之外,还要搞好股权流动、变现及退出等股权交易制度设计,建立产权确认及保护等制度,与此同时,还要触及土地管理制度、承包经营制度、征地拆迁制度、农村土地类资产评估制度等配套改革。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体上跳出一般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框架,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

四、重庆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制度架构与操作方略

在加快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大框架下,促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需从宏观上的制度架构和具体的操作方略两个维度入手。

(一)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制度架构

1.股份合作社应体现农民主体地位

股份合作社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模式,搞好股份合作社这一微观组织制度设计是关系改革成败的重要环节。股份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在制度设计上应借鉴并引入合作社民主程序,充分体现农民主体的要求。一是在股东构成上,确保农民占较大比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这一占比可作为重庆股份合作社股东设置的控制标准。二是坚持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为了吸引龙头企业或其他投资业主进入股份合作社,可根据股份份额设置附加表决权,但应明确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超过表决总票数的20%。这项规定也适用于重庆股份合作社。

2.集体股的设置及规范

按照自愿的原则允许设立集体股,但集体股份的设置要规范。一是集体股的资产来源是属于村、社集体的土地类资产、现金或其他依法属于集体的资产。二是集体股份额不能超过股份总额的25%,集体股权不行使表决权,设集体股的股份合作社不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三是集体股不参与保底分配,集体股的二次分红主要用于合作社成员公共福利或建立风险基金。建议引导有一定集体资产积累的村、社集体,在发展股份合作社时设立集体股,以增强股份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

3.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股份合作社应建立和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同时,明确议事程序和规则。对于成员规模较小、股东及股份以农户为主的股份合作社,可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监事。二是以行政村整体组建的股份合作社,村主任可以兼任股份合作社监事长职务,但不能兼任理事长和经理职务,切实做到政经分开,便于理顺农村基层治理关系,建立政经分离的治理模式。

4.引入有限责任公司制,丰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范式

从适应不同农村地区的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需要以及便于推进股份合作社业务拓展和资本经营需要出发,客观上需要引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模式。一是地处各级城市(镇)郊区的农村,包括城市规划区之内已经部分转非和近几年即将转非的部分农村,村社集体举办的产业较为发达,积累的集体资产规模较大,据了解主城周边许多村、社集体资产上千万、上亿元的为数很多。应加快股份制改革,明确产权关系,保证转非之后集体资产不流失,经济组织良性健康发展,转非居民具有稳定的财产性收益。这类村社由于其资产构成主体已经不是土地类资产,已办经济实体多是有限责任公司,仍应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从理顺产权关系、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二是股份合作社在业务拓展过程中,特别是发展非农产业项目,包括物流配送、仓储、农产品初深加工、流通(小型超市)、乡村旅游、旅游地产等,通常需要与社会投资业主通过参股、控股方式合作,投资人通常在5人以下,不适合股份合作社的成员要求,适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范式。即便是股份合作社独资举办的经济实体,很多情况下为了分散经营风险,也适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范式。这样,随着股份合作社规模不断壮大,经营业务不断拓展,逐步形成以股份合作社母体为依托,以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为核心,以各类协作企业为外围的集团化组织模式。既在母体(股份合作社)层面保证了农民主体地位,同时又能与市场经济公司制这一普适性制度有效对接,保障了股份合作社的社会开放性和对社会资源的聚集和整合功能。

(二)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操作性方略

促进股份合作社发展,应界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拓宽股份合作社经营范围,鼓励股份合作社发展非农产业

股份合作社与一般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股份为连接纽带,从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后者是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要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服务对象是本社成员,经营范围主要局限在第一产业及其配套服务的相关规定,突破《重庆市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土地入股类型的股份合作社“不得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业务”的规定。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彻底放开,除了从事种养业及与农产品相关的加工、运输、销售、仓储、技术信息服务之外,鼓励股份合作社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具体而言,一是放开建设市场准入,从申办资质上支持股份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巴渝新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二是支持股份合作社发展以新型农家乐为主的乡村旅游,以充分发掘种养业的社会文化、生态观光、体验等延伸价值,推进一产向三产转型,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三是支持股份合作社通过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资产,进行资本经营,以建设用地作为资本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地产、与产业园区合作建设标准厂房、通过土地置换就地就近进入小城镇进行房地产等第三产业项目开发。四是支持股份合作社与农户、中小企业、城镇自然人出资创办资金互助股份合作社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五是拓展农村经营性资产领域。把村社集体建设用地、河塘库堰等资源的经营使用权纳入农村资产股份制改革,农村资产由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三权”拓展为“五权”,增大农村资产规模,充分发掘资源要素潜力,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资产权益。

随着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大中城市及旅游景点周边交通可达性大大改观,加之随着汽车快速进入家庭,城镇居民生态休闲旅游需求不断增长,这些区域距离城市消费人群近的区位优势、农业要素资源、生态旅游资源的潜在优势,已经和正在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成为城市资本进入的重点区域。为了确保农民在乡村旅游或旅游地产开发过程中不被边缘化,切实保障农民土地类资产权益,必须通过制度安排加以保障。一是把合作开发作为旅游地产开发的前置条件。要彻底改变目前乡村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地产开发过程中以外来投资业主为唯一主体、农民被彻底排斥在外的发展模式。对于涉及整社、整村或空间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应把所在村社股份合作社整体或局部(部分项目)参股作为外来投资业主进入的前置条件,股份合作社以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人以现金入股。局部参股或控股的项目,股份合作社可与投资业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改革现行乡村旅游或旅游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征转制度。凡是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村旅游或旅游地产项目,旅游服务设施及地产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本地农村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先征后转,如果确需征转的,转让收益全部返还股份合作社,作为股份合作社入股资产。三是给予税费优惠。从项目立项、开发建设税费减免、融资支持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股份合作社独立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和产权式酒店、养老公寓、住宅等旅游地产项目。

2.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第一,贯彻落实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近几年,国家为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先后围绕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性保险、担保、承接涉农项目、电价、土地、工商登记、示范合作社评选奖励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重庆市在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还针对“两翼”专业合作社出台了支持政策。这些政策都适用于股份合作社。其中,建议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关于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抵扣、免印花税、免营业税、免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覆盖范围进行扩展和延伸:一是优惠政策覆盖扩展到股份合作社全部经营领域;二是优惠政策延伸到股份合作社独资或与投资业主合作举办的经济实体(公司),优惠政策享受幅度按照股份合作社占经济实体(公司)的股份比例确定。

第二,设立股份合作社发展资金。由重庆市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各区县相应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股份合作社发展,主要用于股份合作社贷款贴息、保费补贴、产业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建设、技术培训、产品推广、各种认证、“三权”抵押风险金、破产清算赎买金、股份合作社示范社奖励,等等。

第三,完善科技服务相关政策。一是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农村科技服务机构以专利、产业化项目及实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发起组建股份合作社。二是以科研补贴的形式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到股份合作社建立试验基地。三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重点股份合作社无偿获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四是比照大学生“村官”政策,鼓励大学生到股份合作社就业。

第四,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加强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宏观指导。一是加快制定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和股份合作社章程范式,在这两个法规性文件中,明确股份合作社“企业法人”性质。二是加强组织协调和对农村基层干部培训。

3.加快相关配套制度改革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搭建农村要素流通平台。一是以土地交易所为依托、以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载体,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级农村产权交易网络平台。二是明确交易客体。把农村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用机械设备、农用技术、专利等纳入挂牌交易,形成市场价格发现机制。三是对于农村以土地为依托的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林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由于不发生空间位移和异地置换,“三权”的原始权属人直接作为交易主体进入市场。四是扩大市场投资主体,允许企业、个人投资者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合法交易。

第二,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实物交易市场。目前,土地交易所的设立已搭建起农村建设用地的指标(地票)交易市场,较好地解决部分需要跨区域、跨城乡异地流转的农村建设用地交易问题。而对于因集中居住节约的宅基地和转户空置的宅基地需要就地流转而不需要进行指标(地票)交易的,应尽快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实物交易市场。纳入实物市场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不跨区域流转,就地(一般在村民小组或行政村范围内)用于农村经济建设,其流通方式适宜采用实物交易,即按宗地挂牌交易。凡是涉及跨区域流转的农村建设用地仍然采用“地票”交易形式。这样,将真正形成指标交易与实物交易双轨运行、交易方式灵活、市场边界清晰、空间全覆盖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于就地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用地,按照集体性质建立产权确认、产权变更登记、产权质押抵押等相关法律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护所有者权益。

第三,按照未来用途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类资产评估制度。对于股份合作社与外来投资人合作开发乡村旅游或旅游地产项目时,土地类资产评估要改变按现用途评估的办法,应按照未来用途进行资产评估,搞乡村旅游和旅游地产的应按照商业用地或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加以评估,充分考虑土地类资产的生态价值、旅游价值和土地级差收益,切实保护股份合作社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延长承包期,明确继承权。按照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以第二轮承包和林权改革为基础,合同到期后,由原家庭签约人或其仍在该村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与村集体续签原承包地(包括林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延长致该家庭无人在该集体从事农业生产为止,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其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的保护。其直系亲属对该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继承权。在股份合作社组建过程中,可不受本轮承包期限的限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股份合作社的存续时间。

第五,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征地转非居民土地资产权益。一是在城市新区开发过程中,优先考虑留地问题,在征地拆迁程序上把留地安置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在征地合同签订之前,签订留地合同。二是明确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职责。建立由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区县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分局)、规划局(或分局)—镇三级管理监督主体,根据各层级的行政职能,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形成责任链条,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针对留地安置的目标考核机制。建议对征地拆迁留地安置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当中,以此建立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年终考核。四是明确规定留地安置的土地不纳入“招拍挂”程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返还)给转非居民,同时,合理确定出让价格,转让价格主要应是征地拆迁安置综合成本,土地极差收益应主要留给转非居民集体。五是统一规划,搞好留地开发建设。对于留地安置的土地,除了严格执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外,建议改变目前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各自为政的开发建设模式,在区、县级层面或镇级层面进行二次统一规划布局、统筹开发建设。尽量避免粗放开发带来的后遗症。对留地安置形成的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股份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使被征地农民转入城市居民后,仍然部分地拥有土地类资产权益,既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第六,加快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增强股份合作社投融资能力。建立和发展股份合作社,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平台,但要推进股份合作社“三权”抵押贷款工作,仍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切实解决农村房屋确权问题,提高颁证率。农村房屋及其宅基地是农民的核心资产,也是金融机构较为乐意接受的抵押品。建议在宅基地确权颁证过程中,按照实际占地面积确权颁证。二是制定统一的“三权”抵押办理程序和规范,提高办事效率。针对目前,各相关单位及区县政府抵押贷款程序及要求不统一、办事效率低的实际,协调担保机构、区县政府及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抵押品,统一制定抵押贷款程序及报件等规范,重庆市各相关主体遵照执行。三是加快制定出台“三权”抵押资产评估优惠政策。针对目前林权评估机构少、相对农民(包括股份合作社)而言收费偏高的实际,一方面加快发展林权资产评估机构,另一方面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资产评估费用。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研究——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思路(重庆案例)》。

①尼姆是法国南部罗纳河畔的一个小镇,由于那里有一部分人倡导合作运动,其纲领和理论不但对法国有影响,也影响其他国家,因而被称作尼姆学派。

②因这个合作社位于英国曼彻斯特罗虚戴尔镇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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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以直辖市为例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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