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制度伦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伦理学界开始重视对“制度伦理”的研究,先后提出过“制度的道德性”,“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学”、“伦理制度”等概念。但是,由于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大家对制度伦理的理解莫衷一是,差别很大。通过阅读比较,我们发现学术界对于制度伦理的认识呈两种倾向:一是制度伦理的制度中心观;一是制度伦理的伦理中心观。研究的深入要求明晰对象,廓清概念。因此,本文拟对制度伦理这一范畴作深入探讨。
一、制度伦理的制度中心观
我们这里所称的制度中心观是指把制度伦理理解为伦理的制度化。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包括伦理道德观念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仅仅依靠传统的道德说教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新形势下的道德建设必须走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建设制度化伦理。持这种观点的有以下几篇论文为代表:
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王南堤在《论当前我国道德建设的三个维度》(《江海学刊》1997年第3期)一文中认为: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力水平低,社会流动性差,最易产生个人伦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自由地交换成为商品流通的方式,这必然扩大人们的社会交往,打破原有的小团体,走向更为广阔的空间,这就需要建设制度伦理。因为随着道德生活外部条件的变化,道德生活的运作方式也必然变化,它要求道德评价的外部化、明文化,并需要强制力作后盾。作者称这种明文化、外部化了的道德良心与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威机构相结合即构成了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力量”,即制度伦理。这种制度伦理包括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两种。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了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职业道德准则是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道德规范。作者认为制度化伦理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要改变中国当前的道德状况,必须从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路出发,使道德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道德评价外部化、他律化,并借助权威机构的作用为道德建设提供强制力的后盾。
社会学家孙立平也持这种观点,体现在其论文《道德建设与制度安排》(《中国青年报》1996年10月29日)中。作者认为:当前道德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难用道德的时代性和历史性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市场经济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呈现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力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影响着社会有机体的运作。我国道德生活的种种无序与混乱现象,主要是因为缺乏鼓励人讲道德,惩罚不讲道德的制度安排。社会的变革,要求道德的重建,重建则必须走制度化的道路。这种制度一方面要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公平、正义和秩序的制度化将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创造外在条件,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不道德行为要付出代价,不能使违反道德的行为有利可图,更不能使遵从和弘扬道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通过利益机制和法律手段建立一套奖惩措施,才能保证道德要求的实现。可见,在孙立平先生看来,制度伦理也应是制度化的伦理,强调伦理建设必须走制度化道路,突出了制度约束的作用。
西南师范大学的唐能赋教授在《市场经济疾呼“伦理制度学”的建构》(《哲学动态》1997年第1期)一文中也表现出以制度为中心的倾向。作者认为伦理制度学就是研究人类道德生活中各种人伦关系与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的科学,是一门强调“道德立法”,把道德上升为法律行为,使道德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效力和作用,指导人们践履道德,重视伦理制度的设制、管理与约束的道德理论知识体系。唐能赋教授主张“道德立法”,把“软”件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变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的“硬”件伦理制度,把内在的道德自觉变为外在的道德约束,监督或“强制”社会成员在家庭生活、公共生活和职业生活中自觉履行道德义务、责任和使命。
通过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制度伦理的制度中心观强调了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试图把制度伦理在“硬”伦理、法律化、规则化、明文化的伦理意义上使用,以区别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型伦理,内在伦理和软约束伦理,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制度化伦理的重大现实意义。
二、制度伦理的伦理中心观
这种观点强调,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本身的合道德性,体现正义、公平、公正,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这里出发,主张一个社会的任何制度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体现正义的道德价值。其代表是以下几位学者的观点。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学习与思考》杂志编辑项义华先生在《制度与道德与个人的道德》(《浙江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一文中从两个层面探讨了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作者认为,探讨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基础,首先需要考虑的不是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而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否合乎道德的问题,即首先需要考虑的不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而是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从这个话题出发,作者认为,从学理层面来看,在伦理学中“制度的道德”被忽视了。我们强调个人道德、社会公德都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属于“个人的道德”的范畴,而人却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如果制度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如果制度结构合理,符合道德精神,那么,即使某些个体有不道德行为,它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受到抑制。因此,制度必须合乎伦理的要求,接受道德的评价。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是公平、正义、公正,一个社会应按照正义的原则选择制度。正义的原则同时也是评价制度优劣的尺度。这样,作者虽然没有直接定义制度伦理,但从其分析中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是制度本身的道德性。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的胡承槐先生在《关于市场经济基础上制度性伦理道德秩序的探讨》(《哲学研究》1994年第4期)一文中提出了制度性道德体系的概念。所谓制度性道德体系,是指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中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总和。他在《体制的道德性与目前道德伦理格局》(《哲学研究》1997年第8期)一文中提出了“体制的道德性”范畴。作者认为,以往只注重市场经济的个人道德后果的理论都是不彻底的,浅层次的,问题在于关注“体制的道德性”。其基本涵义是指社会体制的道德性,它由体制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体现出来。它是体制内在价值的外显形态。特定的社会体制在道德上有多大的合法性,主要不是通过这个体制下个体道德体系显示出来并得以确证,而是通过体制自身的道德性显示出来,是通过不同体制的道德性得到比较的。作者进一步论证了体制道德性的特征,并从这个角度出发考察了我国目前的伦理格局,认为体制道德性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具体体制的道德伦理规范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社会道德伦理格局混乱现象严重。总之,作者始终突出强调了制度本身的道德含义。
河南洛阳师专的段治乾先生在《市场经济的制度伦理探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版》1996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制度是指人类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出现和形成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规程、规范、规则体系。制度伦理是指存在于那些与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为实现社会生产、生活提供基本框架的社会基本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类型之中的伦理原则。从这一定义出发,作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蕴含有道德价值。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制度伦理的伦理中心观主张制度本身的伦理性,制度选择必须合乎伦理要求。特定的制度,就会产生特定的伦理观念,因而,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必然要求产生新型的道德观念。
三、制度伦理——一种探索性的诠释
制度中心观和伦理中心观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制度伦理的问题。前者强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制度化伦理的重要作用,对于思考我国当前的道德建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后者认为制度、体制必须合乎道德要求,主张用道德的眼光去评价制度,提出了体制改革的价值评判,也不无启发意义。但是,从学术的角度看,双方都没能深入地辩证地理解制度伦理的丰富内涵,过于着重了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各突出了一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还没能建立起制度伦理研究的科学模式。一般认为,制度是制约人们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的一些社会承认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存在的形式,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制度。正式的制度指的是一些成文的并由某种社会权力机构强制保证实施的规则,比如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条例、公司规章、经济合同等。所谓非正式的制度主要通过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体现出来。这些因素同样是制约人际关系,决定人们行为的重要规则或约束。在一定意义上,非正式的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心理约束,而正式的制度则是一些心理约束的外在形式,是被社会化、强制化的行为规则。由此看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本来就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也正是制度伦理这一概念得以成立的内在根据。
伦理道德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是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任何社会里的基本制度与主导伦理都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的。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也必然决定了这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伦理道德又成为维系社会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精神力量。一个社会的主导伦理即统治阶级所提倡并在全社会大力推广的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价值精神,与统治阶级的基本制度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精神,必然是一致的。正因如此,道德的法律化,即把社会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同时在贯彻其基本制度的过程中宣传渗透其道德观和社会价值观,就成为维护统治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这在古今中外社会中,都是普遍的现象。比如在唐律中,不仅把谋反叛逆看作十恶不赦的大罪,而且把“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看作十恶大罪,可以说,唐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三纲五常”封建道德的格律化、条文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中,不仅将“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基本的社会公德,要求每个公民必须遵守,而且在《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具体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侵犯国家和集体财产行为的制裁手段。这样通过立法,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对切实保证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施行,起了很大的作用。再比如美国,表面上虽然不用思想教育这个字眼,但实际上,在其社会制度的教育和实施中,渗透着很丰富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象它的税收制度和选举制度,就成为政府传播其政治观念、国家意识、社会价值、民族精神的有力手段。以上举例都说明,制度和伦理道德,在基本的方面和导向上,总是互相渗透、互相支持的。
在肯定社会基本制度与主导道德的一致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社会的具体制度和道德又都是不断变化、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伦理道德往往呈现多样性和多元化,社会总是在各种矛盾的交织中,在变革与继承的交融中前进。如果一个社会基本制度下的某些具体制度不能与伦理的基本要求相一致,甚至严重冲突,必然受到道德上的批判和攻击,这种不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制度也会影响到基本制度的生存。因此,要求制度合乎道德,是每个社会都会持有的观念。当然,道德本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道德观念陈腐过时,制约了社会的进步,那么制度冲破道德的束缚则是进步的,正常的。可见,对现行制度进行伦理论证的时候,伦理本身必须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否则,用陈腐过时的一成不变的旧道德来评判新制度,对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都是有害的。
人类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逐步迎来了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国际化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制度在各个领域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有的学者甚至把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称为三大文明。制度与伦理更好地结合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由此可见,制度的伦理论证与伦理的制度化实际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把二者割裂开来,突出强调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研究制度除了探讨其自身的定义、演进和维系之外,还必须涉及该制度本身的道德评价,而这种道德评价又往往影响到制度的稳定与变迁。研究伦理如果只探讨自律的、个人的、形而上学的道德,而不考虑法律的、体制的、职业性的、团体性的、制度化的道德,必然流于片面。道德建设如果只重说教,不重制度化建设,也很难有收效。因此,理解制度与伦理的辩证关系,提出制度伦理这一范畴本身是很有意义的,它既强调了制度选择的伦理价值尺度,又突出了伦理建设的制度化取向。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把制度伦理理解为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在制度与伦理的双向互动过程中,它要求社会制度本身应该是合乎道德要求的,而实现这种道德要求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措施。没有基本制度的伦理性,就很难在社会上形成讲道德的风尚,没有制度化的道德措施,也很难使得基本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因此,制度伦理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个问题,体现了二者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