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 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用外资论文,大开发论文,西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决策,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其源源不断的巨额资金投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大环境下,资金在全世界快速流动。因此,西部大开发不仅要充分运用国内资金,还要尽可能利用外资,以加快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在利用外资时,可采用和借鉴以下几种形式。
一、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是所有利用外资形式中的最佳方式。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观念的提升,而且还非常稳定,不像银行借贷等方式存在较大外在还本付息压力。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的扩张潜力,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使我国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区域,并连续7年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但外商在我国不同地区直接投资却呈现严重的不平衡。截止1999年底,东部地区吸引外商投资2 702.28亿美元,约占87.84%;中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275.02亿美元,占8.94%;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仅99.01亿美元,占3.22%。从人均来说,东部地区人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530美元,中部地区人均60美元,西部地区人均34美元。上述数字说明,西部地区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无论从绝对数、相对数及人均数与东中部地区相比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差。投资环境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便利的交通通讯有利于直接投资者获得外部规模经济,同时从物流和信息流的角度看,这些因素对直接投资者的影响至关重要。西部地区城市化程度低,大中城市少,城际之间距离远,交通、通讯、水、路的投资环境均不如东部地区。软环境方面也不能令外国投资者满意,西部地区开放较晚,观念陈旧,市场发育不全,没能享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虽然有些地方急于引进外资,推出优惠政策,但缺乏实施的法律保证,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因此,西部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必须切实改善投资硬软环境。
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西部地区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还是有一些条件和优势的。首先,有优惠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央决定在西部开发中外商投资享受和东部沿海地区同样的政策优惠。其次,中央政府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投资兴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改善当地的投资硬环境。再次,西部地区独特的优势。西部地区土地辽阔,自然资源丰富,能源特别是潜在能源具有一定的优势,劳动力供应充足且价格便宜,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和技术力量,市场广阔,对外商有吸引力。同时,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的主体结构正发生着实质性变化,开始出现由原来的港澳台等的中小企业为主体向大型跨国公司为主体转变。跨国公司对中国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潜力和广阔市场,一般具有长期战略性投资意识。可以预计,随着中国即将加入WTO,外商对中国将掀起新一轮直接投资高潮,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逐步取代港澳台等的中小企业的地位,长期性战略投资行为将取代中小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从而使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西部地区对跨国公司有比较大的吸引力。而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预示着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将迅速得到改善,西部地区将会迎来大量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新机遇。
二、BOT方式筹资
BOT方式筹资是比较适用于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方式之一。BOT是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其典型的做法是政府或所属机构与国际项目公司(外商)签订合同,授权由该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一个具体项目,有关项目的资金主要是银行等金融部门提供的无追索权的贷款,对自有资金的投入数量没有比例限制。项目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由该项目公司独立经营,通过项目经营偿还项目债务并收回投资及获取相应的回报,合同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交给政府或所属机构。
BOT筹资具有如下优点:首先,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避免了政府的债务风险。BOT项目的建设资金是私人企业负责筹集,政府不承担项目的还本付息债务。其次,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由于是项目公司从项目投资到经营整个过程全面负责,私人企业承担一定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必然加强管理,提高其运作效率以尽快收回投资并获利。再次,采取BOT方式融资,可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建成并发挥作用。BOT方式也存在缺点,主要是对投资者的亏损补偿问题。在不发达地区进行BOT方式投资,当地的市场需求及价格承受能力都是很难预测的指标。因此,投资方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不能达到,政府应给予补偿,这是BOT方式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资本的本性就是逐利的,没有一定的收益回报是任何资本都不会进入的,但由于收益与风险的共存,才使资本在追逐最大利润的动机下愿承担风险。因此,保证最低收益或给予亏损补偿是合理的。由于政府不愿提供亏损补偿,BOT方式虽然在国际上盛行,但在我国却难推行。事实上,地方政府应对本地经济发展有信心,只要项目选择好,随着经济发展、市场需求扩大,完全没有必要过分担心将来的补偿,即使补偿,也是未来几十年后,将现值折算成终值可能也是合算的。此外,也可考虑对国内企业采用BOT方式,国内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具有相当的投融资能力,在当前内需不足、投资机会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将资金投入有政府担保的基础设施项目是一种明智的战略性选择,国内企业投资西部比外商投资具有更多的优势。只要西部地区的政府肯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问题,就会有企业去西部投资。因此,这种由政府承担一定投资风险而不是直接出资的方式是不发达地区摆脱资金短缺的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
三、项目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与传统银行信贷相比有如下特点:首先,贷款担保原则特殊。与传统的担保原则不同,项目贷款的贷款银行不是凭借款人的资产与信誉发放贷款,而是凭为兴建工程项目而组成的承办单位的资产状况以及该项目完工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作为是否发放贷款的依据。其中,项目未来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偿还贷款的基础。其次,贷款担保主体的多元化。传统的信贷担保主体一般是单独的,即一家资信能力较好的企业为借款人的借款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进行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而项目贷款进行担保的不是一个单位,所有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多个单位共同为贷款可能发生的工程停建、不能运营等风险进行担保,以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完工并投入正常运营,以便有足够的收益偿还贷款。再次,贷款资金来源的多样性。项目融资所需资金来源不仅包括国内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包括国际性金融组织等。
从项目融资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这种融资方式具有如下优点:首先,担保原则灵活,贷款不受主办单位资产规模的限制,特别是不受现有资产规模的限制,可以用项目未来的收益作担保。因此,在西部大开发中,完全可以凭借具有前景广阔的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通过项目融资筹建建设资金。其次,担保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分散贷款风险。在西部开发中,可以通过区内利益相关的多家单位的联合或结盟集体提供担保,以解决巨额贷款融资带来的巨大风险。再次,贷款资金来源的多样性有利于解决独家金融机构无力承担提供巨额资金的难题,为筹集巨额资金提供了条件。
项目融资作为国际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经常采用的融资方式,在实践中不乏成功的先例,我国的秦山核电站和大亚湾核电站就是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兴建的。西部大开发大型工程也完全可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利用项目融资在担保、风险分散、资金来源广等方面的优点,为西部地区开发建设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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