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电气、淮南矿业公司的成立与国有企业私有化_中国近代史论文

扬子电气、淮南矿路两公司的创立与国有企业私营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扬子论文,淮南论文,国有企业论文,私营论文,电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突然对外宣布将属下的骨干企业首都电厂、戚墅堰电厂以及淮南煤矿与铁路改为民营,并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代为招募商股,嗣后不久便成立了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完成了所谓“国有企业的私营化”的转变。

对于这一转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引起史学界的重视,即使有的著作偶见提及,亦大都缺乏依据,与史实不符。本文主要参阅庋藏于海峡两岸的原始档案,试图从扬子电气、淮南矿路两公司的创立经过来探讨建设委员会招收商股的背景及其原因,并进而分析当时国有企业私营化的利弊得失。

一、建设委员会的创立及其主要经营活动

扬子电气公司所辖的首都、戚墅堰两电厂和淮南矿路公司属下的煤矿及铁路都是建设委员会经营多年并卓具成效的重要企业。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先简单介绍一下建设委员会的创立经过及其主要经营活动。

1928年2月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127次会议通过孙科等11名委员的提议,决定设立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从事交通、水利、农林、渔牧、矿冶、垦殖、开辟商港、商埠及其他生产事业之设计开创,并对各省区建设厅负有监督指导之责。

建设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中政会选充任,于委员中互推主席一人,常务委员7至11人,各省建设厅厅长为当然委员;并设专门委员或顾问,聘请国内外专家担任,辅助该会技术上及专门事项之建设。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督率秘书处及各处执行该会之职务。2月18日,建设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由张静江担任主席。同年10月,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改隶于行政院,委员由国民政府聘任,取消主席制,设委员长及副委员长各一人,张静江旋任委员长。

此后,建设委员会又经过多次改组,隶属关系亦屡有变更,但其职掌则没有多大改变,即主要掌管全国建设事业之研究、计划及不属于各部主管之水利、电气和其他国营事业;拟制全国建设事业之具体方案呈报国民政府核办;专责民营电气事业之指导、监督、改良以及办理经国民政府核准试办之各种模范事业。建委会下设总务、事业及设计三处,其主要职掌分别为:

总务处:下设文书、事务二科,掌理各类文件的收发、撰拟及保存;负责所属机关之人事及财务等事宜;

设计处:下设技术室和调查科,掌管全国建设事业之调查、统计及设计,制定政府交办的各项建设计划;

事业处:下设矿业、电业、灌溉和会计四科,掌理该会经营各种事业的稽核、充实和改良,以及其他经国民政府核准试办的模范事业之管理事项。(注:关于建设委员会的创办及其职能主要参考韩文昌、邵玲主编《民国时期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概述》,档案出版社1994年版,第226-228页。)。

建设委员会一经成立就以经营不善为由,相继接管了浙江的长兴煤矿和江苏的南京市电灯厂及永兴电气公司,不久又于安徽创办了淮南煤矿,并积极筹划修筑矿区铁路。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建委会还先后于于1930、1933年两次发行电气公债共1000万元,专门用于发展电气事业。上述几个企业在建设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资金较为充足,因此各项事业发展得极为迅速(注:关于建设委员会下属的这几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王树槐教授曾进行了极为深入的研究,详见《张人杰与淮南煤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1988年;《首都电厂的成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1991年;《江苏武进戚墅堰电厂的经营,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1992年。)。

正当这几个企业发展蒸蒸日上之时,1937年5月,建设委员会却突然宣布:“遵奉国府令饬将首都及戚墅堰两电厂,改组为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煤矿及铁路两局,改为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各一千万元,除建委会保留股本两公司各二百万元外,其他商股均由中国建设银公司募足”(注:《中央日报》1937年5月20日。)。这也就是说,建设委员会将其苦心经营近十年的国营企业,以招募商股的名义拱手让出,交由银公司出面打理了。尽管建委会在新成立的公司内还占有股份,但那不过是拥有20%的股权罢了。

1937年5月14日,扬子电气公司和淮南矿路公司在建设银公司的所在地上海江西路181号建设大厦召开发起人大会。张静江、宋子文、孙科(宋子文代)、李石曾、宋汉章、杜月笙等40余人出席会议(注:《申报》1937年5月15日。)。为此建设委员会委员长张静江事前曾发布手令,决定除了他和李石曾、吴稚晖、曾养甫3名委员出席外,还“加派秦瑜、张家祉、陈大受、许敦楷、潘铭新、程士范代表本会参加”(注: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因此出席此次发起人大会的,除了建设委员会的高级职员(如事业处处长秦瑜、设计处处长潘铭新、专门委员程士范等)外,其余大部分都是银公司的董监事,或身兼二职。如张静江既是建委会的委员长,又身兼银公司的监察人;而李石曾、张嘉璈则既任建委会的常务委员,又是银公司的常务董事;原任建委会设计处处长的霍亚民此时已成为银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接任去世的杨敦甫)。了解这一情形,或许会对我们分析建委会为何将国有企业交由银公司经营的原因有所认识。

二、扬子电气、淮南矿路两公司的成立

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管理处均设于上海九江路290号,是中国建设银公司通过投资参股并完全控制的最重要企业。扬子电气公司属下包括首都及戚墅堰两个电厂,主要提供对南京、无锡一带的电力供应。

首都电厂是一个官办企业,原名金陵电灯官厂,创立于清宣统元年(1909年),厂址位于南京的西华门,宣统三年(1911年)电厂工程方告完竣,开始正式发电,但此时清政府的统治已摇摇欲坠。民国建立后,该厂易名为江苏省立南京电灯厂,用户方不断增加,设备亦逐渐更新。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定都,遂接收该厂,改称南京市电灯厂,此时用户虽已达3000余户,但电压不足,灯光暗淡,电力供不应求,与首都之地位极不相符。在此情况下,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将南京市电灯厂改隶建设委员会。4月17日,建委会正式接收,将厂名改为“建设委员会首都电厂”,简称“首厂”。

自改隶建设委员会之后,首都电厂不论是在资金的筹措还是在设备的更新诸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首厂先是拆除了陈旧不堪的机器,并相应添置了发电机;与此同时,建设委员会还不断以发行公债等手段为其筹措资金,拟定扩充计划。1931年春,首厂废弃了原西华门发电所,扩充并新建了下关电厂,陆续增置了5000千瓦透平发电机两座,10000千瓦汽轮发电机两座(其中一座尚未使用),输电线长度已达14公里,高压线长度共计270千瓦里,变压器增设至580余个,总容量达57000千瓦。随着资金的注入与设备的更新,首都电厂的业务发展极为迅速。至抗战爆发前夕,首厂的营业区域已由南京市区扩展至江宁、句容、六合3县,所有资产设备,由50万元增至1300万元。与此同时,首厂的用户也急剧增加。用户分为电灯、电热和电力,建委会接办之初,全部用户仅有3000户,到1932年即增加至16000户,1936年底更突破44000户,并以每日平均增加10名新用户的速度稳步增长。电灯用户之电,每年约1600万度,电热约80万度,电力约2200万度,总共为3900万度(注:参见“首都电厂之概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316;又见《中央日报》1937年4月27日。)。

戚墅堰电厂与首都电厂的情形略有不同,它的前身是两家私营电厂,即1909年成立于无锡的耀明电灯公司和1920年由施肇曾、杨廷栋等与德国西门子公司(Siemens China Co.)合资创办于武进戚墅堰的震华电机制造厂,主要营业区域跨越无锡、武进两县。后两厂因营业区域而发生争执,几经调停,双方才于上海商定合并营业事宜,合组永兴电气公司。但震华厂后来发现自己仅占股本的1/3,认为与合并方案不符,故而反对移交,彼此间矛盾激化,最后酿成停电事件,引致无锡、常州各大厂家及用户的极大不满,纷纷要求政府收为国营。为此,国民政府乃于1928年10月1日下令将该厂收归国营,改由建设委员会接办,将其命名为“建设委员会戚墅堰电厂”,简称“戚厂”。同时委派专人从事整顿,维持正常发电,并专案呈报行政院核准备案。当时戚厂的资本共计168万元,总办事处乃租用无锡市区十余间民房。自建委会接办以后,工程、设备迭经扩充,各项业务亦年有进展,至1935年底,资本已增至340万元,并购置无锡城内圆通路附近的两亩土地,准备修筑总办事处,同时又在望亭购买了400亩地用于筹建新发电所(注:参见“戚墅堰电厂概况”,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316。)

淮南煤矿位于安徽省怀远县舜耕山之九龙岗,建设委员会成立后不久即派员前往勘测,先后勘定煤田4处,面积227000余公亩。建委会认为此处煤田质优量富,遂向农矿部承领矿区执照,于1929年5月开始创办,并于次年春天成立淮南煤矿局,先于九龙岗矿区购地置屋,开凿东西各井,并在矿区内修筑轻便铁路,1931年冬,正式开采并对外营业。

由于矿区位于安徽省腹地,对外交通甚为不便,而津浦路运输繁忙,拨车尤为困难。因此建委会遂计划修筑淮南铁路,自矿局南行经合肥直达芜湖对岸之裕溪口,全长215公里,外加卷线岔道及矿厂码头各处复线40公里,合计255公里。经过约一年时间的准备,1933年12月成立了铁路工程处,随即开始一边测量、一边筑路,1935年12月31日全线接轨,试行通车,次年1月20日正式对外营业。淮南铁路从设计到通车仅用了两年时间(注:关于淮南煤矿及铁路的发展历史主要参考下列资料:“淮南煤矿概况”,1935年,资源委员会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五),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94-905页;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下卷,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782-784页。)。

淮南煤矿及铁路的资金大致来说均由建设委员会筹措拨付,其中主要来自建委会出让长兴煤矿之款项、发行建设公债、筹借庚款及其他银行借款等。据统计,截至1937年12月止,建委会共拔付资金9726889元,加上1934年6月以前所拨之款,共计约为1100万元(注:参阅王树槐《张人杰与淮南煤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第225-226页。)。

建设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以首都电厂及戚墅堰电厂“为本会发展全国电气事业之起点,一切技术设施、营业办法、会计制度,均力求精审完备,随时改进,以资他厂取法”(注:《建设委员会呈行政院文》,1930年10月20日,《建设委员会公报》第11期,1930年11月,第49页。)。而淮南煤矿和铁路更是建委会亲自创办、苦心经营多年的骨干企业。然而到了1937年初,建设委员会却突然以发展实业需要巨额资金(据建委会估计,两年内需要筹措资金5230万元)(注:“建设委员会招收商股补充说明”,1937年4月,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而国家却一时难以筹措为由,建议“为发展建设委员会主办之电矿事业,拟具招收商股办法,以提高社会投资”(注:“国民政府训令”,1937年4月1日,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4月9日,建设委员会拟具招股办法,主要内容为:(一)将首都电厂、戚墅堰电厂合并,组织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将淮南煤矿与铁路二局合组为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两公司资本均定为1000万元,除建委会各保留20%(即每公司200万元)之外,其余均招收商股,并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办理(注:“建设委员会呈文并附招收商股办法”,1937年4月9日,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此项办法获得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照准,并奉国民政府指令遵照暨由行政院通令各关系部会查照办理。5月14日,扬子电气公司和淮南矿路公司同时在上海中国建设银公司所在地召开发起人会议,同时对外宣布资本业已募足(注:《申报》1937年5月15日。)。7月1日,两公司正式宣告成立,并于10月29日经核准登记。

根据扬子电气公司章程(注:《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共7章38条,二史馆藏中国银行档案:三九七/10275。)规定,公司系“遵照公司法股份公司之规定”而组成(第1条),“承受建设委员会所办首都电厂及戚墅堰电厂之电气设备,经营电气事业”(第2条),而公司经营之区域则规定为“首都区域、戚墅堰区域,将来本公司呈准主管机关扩充或增加之营业区域”(第3条),公司资本额“定为国币一千万元,分为十万股,每股一百元,一次收足”(第7条),由此而大致确定了公司的性质、宗旨、资本及其经营范围。淮南矿路公司的章程除了营业范围与扬子电气公司有所不同外,其他内容则大致一样(注:淮南矿路公司章程共7章37条,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

扬子电气、淮南矿路两公司各1000万股本中除了建设委员会200万元外,其余800万元均为商股。下列二表为扬子电气公司与淮南矿路公司的董监事名单。

1.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名单(注:二史馆藏中国银行档案:三九七/10725。初选名单与此略有不同的是胡笔江为常务董事,孔祥熙只是董事,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289。战后公司董事长先后由宋子安、李石曾继任,取消常务董事,其他则未变。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316。)

(1937年5月)

董事 长:宋子文(商股)

常务董事:张人杰 秦瑜(官股)

孔庸之 孙哲生 霍亚民 吴震修(商股)

董事:吴敬恒 潘铭新(官股)

李石曾 曾养甫 胡笔江 陈光甫 李馥荪

周作民 钱新之 汪楞伯 宋子安 贝淞荪

胡筠庄 尹仲容(商股)

监察:张家祉(官股)

余梅荪 陈康齐 秦颖春 赵季言 卞仲茀

袁纯初(商股)

2.淮南矿路公司董监事名单(注:二史馆藏资源委员会档案:二八/23203。)

(1937年5月)

董事 长:宋子文

常务董事:张人杰 李石曾 胡笔江 宋子良 秦 瑜 霍亚民

董事:王志莘 程士范 孔庸之 杜月笙 孔令侃 孙哲生

盛升颐 徐可亭 曾养甫 陈健庵 宋汉章 徐新六

陈筚霖 唐寿民

监察:陈大受 庄叔豪 蒋尉先 刘竹君 叶扶霄 汪楞伯 杨介眉

从上面二表中可以看出,扬子电气与淮南矿路两公司的董监事中除了个别人物有所不同外,其他大部分人都是同时身兼两公司的董监事。很明显,这与两个公司的股份分配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见下页表3)。

3.扬子电气、淮南煤矿股东明细表(注:扬子电气与淮南矿路两公司的股东名单及认股数额完全一致。原股东名册篇幅较大,此表根据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扬子电气公司及淮南矿路公司未填发股票明细表”(四○一/260)、资源委员会档案“淮南矿路公司股东认股清册”(二八/23203)及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扬子电气、淮南矿路公司股东姓名、住址、户名、认股数额名册”(23-04、23-2)联合制成。

这里要对扬子与淮南两公司的股份分配作一简单说明。王树槐先生从档案中确认建设银公司分别占两公司股份的36.9%,中国银行占20%,建委会占20%,其他10余家银行只占18.6%,另外私人投资者约占4.5%(注:王树槐:《张人杰与淮南煤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第251页。)。实际上这个比例是有问题的,譬如中国银行不论是战前还是战后,其拥有扬子与淮南两公司的股份一直只占10%(注:战前参照表3所引档案,战后参阅“扬子、淮南公司股份分析表”(1947年7月制),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291;1947年12月两公司增资改组,股份增加到20000万股,中国银行仍占其中的10%,见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293。);王先生在注释中说档案未载明股数,然而正是在这卷档案中就收有扬子、淮南两公司股东姓名、住址、户名、所认股数及缴股日期的清单(注:该清单收于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这份清单清楚地表明中国建设银公司分别占有扬子、淮南两公司48.75%股份,其中宋子安(建发记)、袁纯初(建工记)、刘竹君(建展记)、霍亚民(建业记)各为10000股,尹仲容(建商记)5550股,孔庸之(建丙记)、孔令侃(建壬记)、宋子文(建甲记)、宋子良(建丁记)、沈寿宇(建癸记)、杜月笙(建庚记)、余梅荪(建辰记)、胡筠庄(建子记)、徐可亭(建戊记)、孙哲生(建乙记)、秦颍春(建丑记)、陈健庵(建己记)、陈康齐(建寅记)、盛升颐(建辛记)、赵季言(建卯记)、蒋尉先(建业记)等16人各为200股。这个数额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的记载也完全一致(注:“扬子电气公司及淮南矿路公司未填发股票明细表”,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260;“淮南矿路公司股东认股清册”,二史馆藏资源委员会档案:二八/23203。)。另外王文中提及建委会以淮南煤矿的股份与建设银公司交换中湘煤矿、建川煤矿和西京电厂股权的说法亦有误,实际上相互交换股权的是资源委员会和建设银公司,时间则是战后的1946年(注:“资源委员会代表钱昌照与建设银公司代表宋子安交换股票协议书”,1946年5月5日,二史馆藏资源委员会档案:二八/22203。)。其实这也很明白,因为中湘煤矿和建川煤矿都是在战时创办的,而那时建设委员会早已裁撤了,怎么可能还和银公司进行交易呢?

由上述几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以下几点。

首先,经过改组之后的扬子电气公司与淮南矿路公司虽然还保持着部分建设委员会的股份(各占总数的1/5),而且在董事会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如7名常务董事中建设委员会占2名(张人杰、秦瑜)(注:王树槐先生认为建委会有3名代表,即除了张、秦之外,霍宝树(亚民)也是其中一位(见前引文)。实际上霍宝树1935年即辞去建委会设计处处长一职而改任中国银行副总稽核,杨敦甫去世后,霍即於1936年接任建设银公司董事。),另外在董事和监察人中也分别有2个和1个名额;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扬子与淮南两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完全操纵于中国建设银公司手中,如两公司的董事长都是宋子文(建设银公司的实际创办人、公司执行董事),而董事会秘书长则由银公司副经理尹仲容担任。这当然与银公司占据两公司接近一半的股份有关,而且其他股东也大都是银公司的股东银行。

其次,建设委员会所谓“提倡人民投资以扩充国内建设事业起见,拟为已有成效之事业招收商股,组织公司,继续经营”(注:《申报》1937年5月15日。),只不过是一个对外宣传口号而已,实际上招收商股完全是在暗中进行,从未公开招募。待到两公司召开发起人大会时才对外透露此事,并宣布股本业已募足。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商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商股,表3的股东名单只能表明他们分别是各家银行的法人代表而并非是个人的投资,这也同中国建设银公司一样,公司初期的董监事所拥有的股份亦并非全部是私人投资,其中绝大部分是各股东银行参股的数额;但是到了抗战后期,这些官僚与财阀利用手中的特权,以极低的价格从国家银行收购了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此时政府的资产已经和官僚财阀私人的利益混为一体、难以区分了(注:中国建设银公司成立时中国银行占有20%的股份,中央和交通二行则各占有15%的股份,此后公司的股份不断转移,如中央银行的股份就大量转移到孔祥熙名下(以敦厚、悦愉、嘉禾等户名代表),抗战后期(1944年1月)建设银公司又要求中国银行“援央行之例,将其股票让出一部分给友邦人士及民间,藉收普及之效”,结果中国银行即以极低廉的价格将其拥有的股份出售给私人。从后期中国建设银公司的股东名单可以看出,新拥有这些股份的个人不是财政部门的高官,就是银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此时国家银行占有的股份迅速由50%下降到5%,而个人拥有量则从10%大幅提高到70%左右。有关这方面的资料,详见二史馆藏中国银行档案:三九七/2995、三九七(2)197等。)

第三,从扬子、淮南两公司的股东名单可以得知,中国建设银公司是其最大的股东,它不但占据了公司近一半的股权,而且其他参股的银行也大都是银公司的股东;再从各银行的股份来看,除了中国、交通、国货与上海4家银行所拥有的股权比较多之外,其他的几家银行或公司股份则完全一样,都是1250股,这就说明股份乃为分配摊派,而并非自由竞争,至于股份的比例则主要视银行实力及其在银公司中的地位而决定。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尽管中国建设银公司控制了扬子、淮南两公司,但两公司的实际管理仍由原建设委员会的班底掌握。从法律的意义上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能中的一部分交由专门的经营者来行使,而与其所有者相分离,这也正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之一。比如扬子电气公司的总经理就由曾任首都电厂厂长(1933年2月-1935年8月)、时任建设委员会设计处处长(1935年8月-1937年12月)的潘铭新担任,首都、戚墅堰两电厂的厂长则分别由原厂长陆法曾、吴玉麟续任,后者还兼任公司的协理;淮南矿路公司的总经理则是原淮南矿务局的局长程士范。因为他们不仅是学有专长的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材,而且也都具有多年的管理经验。这样的安排自然有利于企业的平稳过渡,也可以促进和提高管理科学的发展。

1937年7月1日,扬子、淮南两公司顺利完成交接手续,正式开始营业。然而开业连一个星期都不到,卢沟桥事变就爆发了。随着东南沿海大片国土的沦陷,扬子、淮南两公司也相继落入日本侵略者的手中,这几个好端端的企业都遭到严重的破坏和摧残。

三、建委会招募商股的原因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不久,即根据国民党中央全会所确定的精神,开始积极筹划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体系。1929年3月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中,就特别将煤、铁及基本工业列入“建立国家强有力物质基础”的重要位置,并明确规定“煤、铁、油、铜矿之未开发者,均归国家经营”(注:二史馆藏经济部档案:四(2)/260。)。进入30年代,国民政府更是加紧扩张国家资本的势力,并计划逐步对工矿、金融、贸易等行业实施经济统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以政府名义接收并经管原有的私营企业(如交通部接管轮船招商局、建设委员会接管长兴煤矿以及耀明、震华两电厂);利用发行公债、增加官股的手段控制国内最大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设立统制全国贸易的专业公司,如茶叶、棉业、木业、矿业等公司;成立全国性的机构(如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特别是资源委员会),指导并拟定经济建设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调查与国防有关的经济资源,从而为建立国家资本主义体系奠定基础。

然而就在同一时期,建设委员会居然将属下的国有企业(其中还包括原本由私人手中接管的企业)以接受商股的名义改由商办,这岂不是与政府的决策背道而驰?

对于这个问题历来说法不一,据笔者所知,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是,1936年前后,建设委员会委员长张静江深感年迈体衰,生怕自己创办的企业后继无人,因而未雨绸缪,先找一个可靠的继承人。而宋子文既为“国舅”,各方又都兜得转,不如与其合作,于是便在“国营事业应限于国防工业、铁道干线、水力发电,此外改归民营”的理由下,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代为经营淮南煤矿、首都电厂和戚墅堰电厂(注:经济资料社编《宋子文豪门资本内幕》,香港光华书店1947年版,第12页。)。

第二种说法主要见于中国大陆学者的论述。按照金士宣等人的讲法,淮南煤矿和铁路都是由大官僚张静江主持下的建设委员会投资和修建的,但在七七抗战后,南京沦陷前夕,张静江竟把路矿产业转让于宋子文兄弟经营的中国建设银公司了(注:金士宣、徐文述:《中国铁路发展史,,1876-1949》,中国铁道出版社1986年版,第410页。)。另一位作者写得就更加严重了。他说,淮南铁路全线通车后方便了淮南煤炭的外运,也方便了安徽中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营运效果较好。但是“1937年八一三上海抗战爆发之后,张静江竟私自将淮南铁路连同建委会经营的淮南煤矿和南京下关、常州戚墅堰两座电厂一起作价‘出让’给宋子文兄弟经营的中国建设银公司,把四项公营事业私相授受,一举变成私营企业,而且将所售价款分给建委会各部门职工。蒋介石闻知此事后,大为恼火,但张静江远离中国,跑到国外去了。蒋介石一气之下下令解散了建设委员会,但未作进一步深究”(注:李占才主编《中国铁路史,1876-1949》,汕头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页;实际上这一说法前引金士宣等人在其著作中也已提及,见该书第481页。)。

对建设委员会及其属下企业素有研究的王树槐教授对此则另有见解,他主要是从张静江的经济思想而加以具体分析的。他认为张并不完全赞同孙中山节制私人资本的思想,而是主张中国国家建设大计必须以提倡民营为原则。在张静江看来,除了一些非由政府主办不可者外(如国防、水利、重工业),其他经济建设政府只须制定政策,树立示范即可,“而主要的是由政府领导、鼓励,发动全国人民去努力,才能早著成效。”(注:秦慧伽:《回忆伟大的革命建国领袖张静公》,《张静江先生百岁纪念集》,台北1976年版,转自王树槐《张人杰与淮南煤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第216-217页。)因为招收商股的构想非常符合张静江的实业思想,由此王树槐教授推论:张静江很可能是推动将建设委员会属下的企业交由商办的关键人物(注:王树槐:《张人杰与淮南煤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第251页。)。

至于建设委员会和建设银公司则各有自己的解释。按照建设委员会的说法是由于发展实业需要大量资金,而国家一时难以筹备,故而“拟具招收商股办法,以提高社会投资”,并经中央政治委员会原则通过(注:“国民政府训令”,1937年4月1日;“建设委员会呈文并附招收商股办法”,1937年4月9日,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而宋子文则在扬子、淮南两公司发起人大会上如此解释银公司参与经营的原因,他强调此两公司系由建设委员会将所办电矿事业添招商股改组而成,因此与普通公司略有不同。他首先历数了建设委员会的成就,“对于电气及矿路事业经营至力,所办如首都电厂、戚墅堰电厂、淮南煤矿及淮南铁路,均已成绩昭著。前者之工程与管理效率甚高,对首都、无锡等地工业之推进颇具成绩;后者则以接近长江,对于我国中部煤斤之供给,亦占有重要地位”。接着宋子文话题一转,大谈招收商股之必要。他说:“建设委员会为提倡人民投资以扩充国内建设事业起见,拟将已有成效之事业招收商股,组织公司,继续经营。其招得之资金,则以之倡办其他事业,俟将来办有成效,再行开放商股,如此循还,在政府固得资金易于周转之效,在人民亦投资有正常稳固之途,开政府与人民共同建设之先河,即所以奠国家富强之始基。故两公司成立后,希望能仍在建委会指导监督之下,本以前发展电矿、以扶助工农业之主旨,继续迈进,尽量为社会谋服务,则两公司业务之发展可预卜也。”(注:“扬子电气、淮南矿路公司发起人会会议记录”,1937年5月14日,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又见《申报》1937年5月15日。)10年之后,宋子文解释当年银公司入股扬子、淮南两公司的原意“仅欲保留小数,俾在两公司内得参加管理而已”,然而却没有想到战争突然爆发,一部分认股人未能按认额缴款,因“银公司负包募之责,不能不自行垫购,并担负因战争所发生之风险,此为银公司成为淮南矿路及扬子电气两公司大股东之由来”(注:《申报》1947年9月19日。)。

这些说法有的缺乏根据,有的只是表面文章,不足为信(注:比如宋子文所讲“一部分认股人未能按期缴款”之事就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所有认股者均于1937年5月23日全数缴清股款,见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有的分析较为中肯,但仍不够全面。比如上述第一种“继承人说”和第二种“私自出售说”就都缺乏史料依据(两者均未注明资料来源),更与史实不符:扬子、淮南两公司明明筹备成立于抗战爆发前夕(1937年4月拟定招股章程,5月14日召开发起人大会,7月1日正式开业),金、李二书却将时间说成是“八一三淞沪战争后、南京沦陷前”。至于说张静江瞒着蒋介石私自出售企业,并将所售价款分给建委会各部门的职员就更不合情理了。因为当初“为发展建设委员会主办之电矿事业,拟具招收商股办法,以提高社会投资”就是由蒋介石和张静江两人共同提出的(注:“国民政府训令”,1937年4月1日,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该提案并由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39次会议议决,由国民政府令饬建委会拟具办法后,再经中央政治委员会第43次会议批准,并奉国民政府指令遵照,最后再由行政院通令各关系部、会查照(注:《申报》1937年5月15日。)。在手续及程序上可以说完全符合当时的“党治原则”,而且报纸上对此事也都曾公开报导,实在是不可能瞒着蒋介石而私自出售的。至于建设委员会的裁撤则是由于抗战初期为了避免职权分散、提高行政效率所进行的机构调整(全国经济委员会和实业部也同时被裁并),这同建委会招收商股并无直接关系。

王树槐教授的看法不无道理,但是他没有提到建设委员会招收商股的真正原因,也没有提及张静江与建设银公司的关系——张不仅是银公司的发起人之一,而且还是公司的股东和监察人,因此要想了解这个问题的真相,还是应该从建设委员会的经营活动以及张静江与银公司的关系来进行分析。

建设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创办了不少企业,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然而在这些成绩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隐患,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张静江等人好大喜功,投资项目过多,摊子铺得太大,没有考虑本身的承受能力,以致于负债过重,最后则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按照建设委员会的说法是,该会成立以来投资各厂、局的资产共达3500万元,“其投资来源,不外借款与盈余二途。近年来事业发展速度甚高,盈余一项,不足抵扩充费用之什一;胥赖借款,以资挹注。致现在所负长短期各债之数,共达一千五百余万元。收入方面,除开支及付息外,尚须偿还本金;而扩充之需要,仍有加无已,经济周转,殊感困难”(注:“建设委员会招收商股补充说明书”,1937年5月,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据统计,截至1937年6月30日,建设委员会本部及其属下企业(包括首都、戚墅堰两电厂及淮南煤矿与铁路)的负债情形为:结欠电气事业长期及续发两笔公债5685000元,借用中英庚款折合国币3810393.18元,应付物料款1552086元,应付已订购但未运到之物料款3621305.63元,其他负债3111966.67元,负债总额合计为17780751.48元(注:根据建设委员会各项资料汇编而成,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12-2。)。还有一件事可以反映出建设委员会负债累累的情形:当银公司刚刚宣布完成招募商股之后不久,1937年5月22日,建委会就以“现在本会本月内需用国币贰佰元万”,要求银公司立即将其所招募的款项拨交建委会的银行账户内;6月21日,建委会又致函银公司,称“兹因本月底为结账日期,所有银行借款本息及对外应付之一切欠款,均拟分别偿还,以后再由本会与扬子、淮南两公司结算,又本会所办各项事业亦亟需款应用”,故要银公司在代收商股项下于25日前拨存上海中国银行该会账户500万元,月底再拨付300万元。统计自1937年5月26日至1938年2月18日,银公司将其所招募的商股分7次共1165万元拨付给建设委员会(注:根据建委会与银公司来往函件统计,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1。)。很明显,这些新招募来的商股大部分是用来偿付建设委员会各种到期债务的。

在这种情形之下,张静江等人也不得不承认:“建设委员会前此办理电矿事业,纯恃其本身历年之盈余,与夫对外筹措之债款,经济能力甚属有限,对外负债超过本会投资约一倍半左右。”而当时国民政府正在大力推行所谓“国民经济建设运动”,要求各部门从速完成已定计划。但是,“欲求整个计划之实现,尤须筹巨量之资金。际此百端待举,各方需款孔殷,仰给国库拨款,恐亦难能”;因此张静江和蒋介石认为:“只有设法吸收长期民资,藉图扩展”,其办法就是学习欧美等国成例,将部分电矿事业改归民营,以便让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在市场流通,使一般游资可以有正常的投资渠道。为此他们建议,首先将建设委员会经营多年、且已颇具成效的首都、戚墅堰两电厂以及淮南煤矿和铁路作为国有企业私营化的试点(注:“张人杰、蒋中正为发展建设委员会事业拟具招收商股提案”,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负债过多,财政支出日益庞大,政府已无法注资以维持及扩大生产,反须将已投入之资金逐步抽出改作他用,国有企业的真空便只好招集民间资本来予以填补,从而企业的产权结构亦随之发生变化。

四、如何看待国有企业的“私营化”?

国有企业私营化在近代中外历史上都不乏其例,譬如本世纪初张之洞就将亏损巨大的湖北纺纱局及其他官办三局(织布局、缫丝局、制麻局)全部招商承办,规定四局产权为官方所有,经营管理由商董负责,嗣后逐渐转亏为盈,企业获得新生。当时外国人编纂的江汉关报告就已注意到这一现象,报告指出:“这一个中国人办的纱厂开工有二十年了……它的命运是在变动的。当它在官厅的手中,常常是失败的;当它租给一个商人时,除了当地棉花收成不足以外,它总是赚钱的。”(注:转引自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83页。)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国有企业私营化应该视为近代企业发展的一种趋势。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建设委员会招收商股、并将属下的国营企业改由私人经营这一事实呢?

在分析这一案例之前,我认为至少应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提出来讨论。

首先,建设委员会属下的这几个企业,不论是前期接管的首都、戚墅堰电厂,还是后来自行创办的淮南煤矿与铁路,都是经营十分成功、在同类产业中成绩优异的企业,而并不是一般人心目中官营必定是效率低下、濒临破产的企业。对此王树槐教授曾进行过深入的研究。

以首都电厂为例,若以1929年建委会刚刚接管该厂时的情形和抗战爆发前的1936年相比,不论是资金还是发电容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请看下表:

4.首都电厂资金与发电容量对照表(注:根据王树槐《首都电厂的成长,1928-1937》一文表28、29改制,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第326、327页。)

由于经营得法,管理完善,首都、戚墅堰两电厂的获利情形在江苏省乃至全国一直名列前矛,1935、1936年度一般均保持在20%-25%左右,这比当时国内供电规模最大的外资企业上海电力公司5%的年获利高出许多(注:参见王树槐《江苏武进戚墅堰电厂的经营,1928-1937》附表2“各大电厂获利能力比较表”,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第51页。)。

淮南煤矿的情形也同样如此。自正式投产以来,淮南煤矿的产销量即不断增加,即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能维持稳步的增长。若以1933年的产销量为基数,到1936年,3年期间的产销量各自增加了2倍以上;同时获利能力亦随之提高,1936年为14%,1937年估计为30%。由于经营状况的改善以及产量的增加,成本自然大幅度降低,实际成本除其他费用增加外,采煤费降低26%,管理费降低50%,运输成本也因铁路的建成而逐年下降(注:王树槐:《张人杰与淮南煤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第250页。)。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企业的资产。

上述这几个企业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绩,除了经营得法、管理现代化之外(这几个企业的负责人都是受过国内外高等教育、学有专长并具有丰富经验的一流管理人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的关注与支持。国民政府不但对这几个企业时有拨款,还曾两次专门发行建设公债,因而这些企业可以不断得以注资,扩大生产。这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当然是无法比拟的。

以淮南煤矿为例,该矿早期投资基本为建委会筹拨,以后政府又以发行公债、借用庚款及银行借款等方式不断注资。据统计,至1937年6月底,淮南煤矿各项拨款(包括盈余、债款收入和政府拨款)共计为11576404元(注:王树槐:《张人杰与淮南煤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第225-226页。)。根据另一项统计,淮南煤矿至1937年6月底,资产负债总额各增至1080余万元,其中建设委员会投资达600万元,工程设备共900万余元(注:参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下卷,第784页。)。

首都电厂和戚墅堰电厂的资金来源也与淮南煤矿相似,主要出自政府拨款、公债收入、庚款及企业盈余。截至1937年6月底,首都电厂的资金大约为878万元(注:王树槐:《首都电厂的成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第320页。)。从资产情形上看,截至1936年12月,该厂总投资为8013000元,固定资产为9587000元,为建设委员会刚接管时(1928年5月)的44.9倍(注:《中国电气事业统计》第7号,第15页,转引自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第314页。)。戚墅堰电厂因原有设备相当完善,所以固定资产的增长情形远远比不上首都电厂,但即便如此,1933年12月时的资产也已较建委会刚接管时(1928年)增加了58%,达到266万元(注:王树槐:《江苏武进戚墅堰电厂的经营,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第36页。);若依据概算,该厂至1937年度总资产约为400万元,而实际固定资产至1936年度已达400万元以上,较1928年亦增长一倍有余(注:王树槐:《江苏武进戚墅堰电厂的经营,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第37页。)。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淮南煤矿、首都电厂和戚墅堰电厂都是当时经营效益良善、设备粗具规模、资产亦较为雄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因此建设委员会欲将这些企业交由商股接办,对于一般商家来说自然极具吸引力。

这里并不是否定建设委员会将属下国有企业招收商股承办这件事的本身,或许还应该承认国营企业通过招收商股改为私有化可能会在经营管理方面发挥更突出的效益,办得更有起色。然而最具争议的地方则在于建设委员会招收商股的这种方式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

一般说来,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首先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若原有企业资产评估过低,将会产生贱价出售、化公为私的弊病;若资产评估过高,则又很难引起民间投资者的兴趣,因此资产评估是一件十分严肃认真的工作。

那么建设委员会在招募商股、将属下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呢?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档案中尚未发现这方面的资料。当然,没有发现不等于没有进行。但是从一些现象上来分析,可能有助于我们弄清这个答案。

现象之一:正如前面所说,资产评估是一件十分严肃也是十分细致的工作,其过程一般需经申报立项、清查资产、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阶段,所需时间甚长。但是国民政府于1937年4月1日训令批准张静江、蒋介石“为发展建设委员会主办之电矿事业、拟具招收商股办法”后仅仅过了一个多星期,建设委员会就提出招收商股办法,其主要内容就是:“首都、戚墅堰两电厂合并组织为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煤矿局及铁路组织为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各定一千万元,除本会至少各保留股份百分之二十外,所余股份之招收商股事宜,拟由本会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办理”(注:“建设委员会呈文并附招收商股办法”,1937年4月9日,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短短的一个多星期,怎么可能完成那么多复杂的评估工作呢?

现象之二:无论是首都电厂、戚墅堰电厂,还是淮南煤矿,其资产及负债都决不会相同,这是一个极普通的常识。但是建设委员会为什么会将这些经营宗旨、营业范围截然不同的企业股份、特别是该会所占有的股权完全划归一致,如果真的经过资产评估的话,其结论会如此相同吗?

现在需要弄清的问题是建设委员会估值的数额是否合理。由于笔者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实在不适合评论这一问题;然而却在档案中发现一份“扬子电气公司财务报告”(1937年7月-1938年12月),内中包含该公司1937年7月1日(公司正式成立的日期)资产负债表。现抄录如下,或许能为有关专家学者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些数据(见下页表5)。

5.扬子电气公司资产负债表(注: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303)。(1937年7月1日)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弄清建设委员会与中国建设银公司之间的关系。

中国建设银公司(China Development Finance Corporation)是1934年由刚刚辞去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的宋子文亲自创办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从表面上看来,公司是根据《银行法》和《公司法》注册的私营公司,但实际情形却远非如此简单。公司初期的股份中大部分来自国家银行与最大的十几家商业银行,并非个人投资;公司的股东乃至董事和监察人不是政府主管财政经济的高官,就是活跃于商界的金融大亨,或者本身就是身兼二任的人物,彼此之间很难划清界限。因此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与政府保持着一种极为特殊的关系,实际上中国建设银公司的创立即标志着国民政府成立后官僚与财阀的一种结合(注:关于中国建设银公司的成立背景及其经过,笔者曾撰有《中国建设银公司的创立:官僚与财阀结合的一个实例》,即将刊出,可供参考。)。而建设委员会的委员长张静江以及3名常务委员中的张嘉璈和李石曾二人既是建设银公司的发起人,又是银公司的股东,而且张静江还是排名第一的监察人,张嘉璈和李石曾则都是公司的常务董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建设委员会将属下经营得最好的企业交由银公司接办,自然会给人们留下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印象。

其次,建委会在招收商股的整个过程中,不论是拟具章程,还是吸收股份,一切都是在暗中进行,既未刊登招股广告,又未对外公开宣传,待到扬子、淮南两公司召开发起人大会时,才突然对外宣布两公司各1000万元的商股已经全部募足,令世人大吃一惊。

再从表3扬子、淮南两公司的股东名单中也可清楚地看出,两家公司的股份安排完全一样,只是个别董事名单有异。其中建设委员会只占20%的股份,中国建设银公司是两家公司的最大股东(分别占48.7%),其他几家认股的银行又大都是银公司的股东银行;但这些股东都是银公司或银行的代表,并不是个人投资,比如中国银行入股扬子、淮南两公司的各100万元股份就是由中国银行南京分行认股代办,分别由宋汉章、汪楞伯、吴震修、贝淞荪、卞仲茀5人代表总行及各大分行出任两公司的董、监事(注:二史馆藏中国银行档案:三九七/3426、3428。)。除了几家大股东之外,余下的扬子、淮南两公司股份则大致按各家银行在银公司内所占股份的比例予以分配,如新华、金城等9家银行的股份就完全一样,均为125000元,各占总数的1.25%。这就证明股份实为利益的分配所致,而根本不是真正的自由竞争。

扬子电气与淮南矿路两公司成立后不久就相继陷于敌人手中。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国民政府的规定,“对于沦陷区内,凡为敌人所侵占之经济事业,无论公私,均先由主管部会接收,一俟审查无通敌嫌疑,然后发还原主”。按理说,扬子、淮南公司完全属于这一类型,但是中国建设银公司凭藉特权,由经济部特别批准,指派原企业主管人员担任接收大员,乘飞机迅速前往华东各地,随部队前去接收,四联总处还贷放巨款,保证各厂矿的生产与运作(注:“淮南与扬子及既济三公司之复员报告”,1946年5月10日,二史馆藏扬子电气公司档案:四○一/121。)。后来这几个公司成为中国建设银公司属下规模最大、经营效益最好的企业。因此,从扬子电气与淮南矿路这两个国营企业私有化的转变过程中,就可以看出中国建设银公司与政府之间的那种特殊而又微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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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电气、淮南矿业公司的成立与国有企业私有化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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