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西兰论文,澳大利亚论文,启示论文,金融监管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澳大利亚金融体制及其监管特点
1.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系统。澳大利亚是一个经济高度货币化的国家,1995年全部金融机构所拥有的资产已达7262亿美元(联邦银行资产除外),金融资产占GDP的比重由1960年的78%上升到1995年的204%。但是管理这些金融资产的费用支出仅占GDP的4.1%,金融业从业人员仅32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3.8%, 表明澳大利亚金融体制的效率是很高的。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构成:
(1)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作为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 联邦储备银行负有与联邦政府协商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根据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法》,联邦储备银行的基本目标有三:
第一,维护银行系统的信用,保持较低的通货膨胀率;
第二,稳定银行体系,稳定和完善国内和国际的结算制度;
第三,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为达到上述三大目标,联邦银行有责任制定和修订各种商业银行的行为准则,有权对银行业的日常运营进行报表监管和现场调查。同时联邦银行代表澳大利亚银行产业规划董事会,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解决顾客对银行服务的申诉。
(2)澳大利亚金融委员会。 澳大利亚金融委员会是一个法定的权威机构,其主席和董事会由国家和地区的部长担任,委员会对澳大利亚财政金融部负责。根据《澳大利亚金融委员会法》,其主要责任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金融机构运行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管理房屋互助协会和信贷协会的储备金及经营风险。在金融委员会之下,各州和地区都设立了地方政府的监管局,负责对房屋互助协会和信贷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行使司法权。
(3)保险和养老金委员会。 依据《保险法》成立的该委员会负责对保险和养老金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促进在保险金和养老金方面的公众信任,保护(但不是保证)保单持有人和养老基金会成员的利益;
第二,通过发布信息和维持竞争秩序,促进保险和养老金行业的效率和创新;
第三,促进保险金和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协调保险和养老金行业与顾客的关系,对发生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仲裁;
第五,按照联邦政府退休金收入标准监管有关征税工作。
为了实现管理目标,法律授予保险和养老金委员会以制定行业规则的权力,包括进入该行业的条件、职责、管理标准等等。同时保险和养老金委员会有权对保险业进行定期财务审查和随机抽查,有权对保险公司、养老金基金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4)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是管理证券、期货、 基金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法定专门机构。其职责主要是:
第一,按照《公司法》和《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管理证券和期货市场,改进市场主体的行为,降低业务成本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的信心;
第三,接受、整理和储存文件,及时为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四,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委员会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负责对证券业和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发放经营许可证;二是根据法定的处理权限,对有关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必要时修改某些条款来支持市场主体在购并、接管、筹集资金等方面的业务活动;三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和登记,调查对公司业务人员和董事的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四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对公众提供信息,证券委员会专门设有一个数据库和公众电子数据系统;五是对证券经纪人和投资咨询人制订监管规则,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报表,同时监管受托人和经理人的筹集资金计划;六是与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和悉尼外汇期货交易所一起监控市场,并委托其进行市场调查。
(5)消费者与平等竞争委员会。 该委员会除了在消费品市场上行使职责以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也负有一定的职责。
2.澳大利亚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的特点。
(1)金融市场开放度大。近十年来,由于政府推行开放政策, 准许外国银行在澳大利亚开办分支机构,导致外资银行数量和资产增长迅速,金融市场竞争能力增强。同时自1983年澳大利亚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澳元实行了浮动汇率。但是这种开放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澳大利亚缺少有效的自我保护,很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风波的影响,风险较大。一旦美元汇率上扬,澳国股市便立即下跌,重大的国际金融事件对其影响程度就更高。对此政府一方面承认既然要开放就必须承受代价,另一方面也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利用利率手段对经济进行调控。1987年世界股市崩盘以后,政府就曾将利率提到18%的高水平上。
(2)金融部门大范围股份化。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运作效率,澳大利亚不断扩大股份制范围。不久前,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长宣布,政府将通过立法使澳洲股票交易所股份化。该财政部长表示,将股票交易所股份化,有利于促使其按公司结构进行运作,政府将通过立法确定股票交易所继续对股票市场的运作和股票市场的参与者承担监管职责。这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股票交易所自身的股票也可能会上市交易。为了避免与其他股票交易发生利益冲突,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将对股票交易所的股份上市活动进行监督。
(3)监管部门实行分业调控。如前所述, 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系是由几个子系统构成的。联邦银行制订货币政策并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有着相当的独立性。为了落实货币政策,联邦银行有权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监管,规范其行为。近十年来由于政府采取了各种鼓励保险业和养老基金增长的政策,使得金融部门中社会管理基金尤其是养老基金的增长十分迅速。为了加强对保险和养老基金的管理,1987年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和期货行业,则由证券管理委员会实行监管和调控。
这种分业调控形成了与中国金融调控模式的一个很大差别,就是中央银行的权限仅限于货币政策的制订(尚须与财政部协商)和执行上。尽管联邦银行关注着非银行金融部门的发展,然而它并没有义务或权力去规范非银行业。与此同时,澳大利亚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权限范围较中国证监会要大得多。该委员会须照顾所有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包括非上市公司)提供法律解释并负有监管的权力,负责公司的注册、股份登记、股票上市、债券发行上市、证券上市的停止、公司破产清盘等等。澳大利亚全国有100万家公司, 每家公司都必须向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供报告,大公司甚至每天要提交报告。而证券管理委员会每年为公司提供资料、咨询服务的收入就达5亿澳元(折合3.9亿美元)。
(4)强化法制建设和集中监管。 澳大利亚在借鉴英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本国实际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持续的努力下,有关规定均非常具体和明了。如《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法律地位、国内公司的行政权利、董事和股东的权利义务、外国上市公司的规范等各种事项均有详细的规定。因此事实上,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在介绍和说明有关法律规定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而不是对一个十分抽象的法律作出自己的解释。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和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利益取向不同而造成的非经济性行为。
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自身机制比较健全,金融市场非常开放,其政体又采用的是联邦制度。尽管如此,澳大利亚实行的却是相对集中的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是以历史教训为背景的。90年代以前,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己的股票市场,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之间价格差异较大。这种状况发展到80年代后期,股市出现了很大的混乱,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经济运行。因此政府不得不统一各州股票交易所并对证券交易行为作出规范。同时对某些行业、部门中外国公司控股的比例作出规定,对某些关键部门(如新闻机构)的股票交易进行反垄断控制。1987年成立的保险与养老金委员会、1991年成立的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1992年成立的金融委员会等均强化了对金融部门的集中监管。
二、新西兰金融体制改革
新西兰曾是一个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政府直接管理国有经济并较早实行高福利政策的资本主义国家。70年代以后,在两次石油危机和英国加入欧共体使新西兰失去出口市场的双重打击下,新西兰经济问题日趋严重:国际收支长期逆差,国库空虚、外债占GDP比重高达70 %以上,经济增长停滞。在这种情况下,自1984年开始,新西兰政府在财政、金融、国有企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金融体制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1.实行金融自由化。1985年3月,新政府决定实行浮动汇率制, 政府对外汇市场不再直接干预,对外汇交易也不再控制。同时逐步取消对金融市场、银行数量、资本流动等方面的控制,放开利率。
2.设立中央银行抑制通货膨胀。放开物价和利率以后,物价出现了急剧上涨。为抑制通货膨胀,新西兰1987年通过了《新西兰储备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其惟一的任务就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稳定物价,使通货膨胀率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1993年新西兰财政部长与中央银行行长签订政策目标合同,规定在五年内必须把通货膨胀率控制在0%~2%之间,否则财政部长有权解雇中央银行行长。在这种坚定的目标之下,通货膨胀率很快由最高时期的19%下降到 2%左右。
3.配合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发展股票市场。1986年以后,新西兰政府对政府职能进行了调整,企业不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参与盈利性经济活动,给企业以自主权,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造。在10年内,政府已将大约55%的国有企业实行了股份化。为了配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政府设立了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联合规范和发展股票市场。
新西兰十年改革成效比较明显,表现在金融领域主要是:通货膨胀得到了有效控制,外债占GDP比重下降到30%,新元汇率持续坚挺, 金融市场发展良好。但是近来新西兰人感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定得过低也存在负面影响,主要是由于中央银行以抑制通货膨胀为惟一目标,而通货膨胀率目标又严格限制在2%的低水平上。 为了实现这个硬指标,中央银行只能提高利率并将利率长期保持在较高水平上,由此降低了经济增长速度(1995年和1996年分别仅为1.7%和1.9%)并带来就业困难、股市不振、出口减慢等一系列问题。
三、两国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总结澳、新两国金融监管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有益的启示:
1.抑制通货膨胀目标应与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从新西兰的经验来看,抑制通货膨胀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之间有一个相互协调的问题。实现通胀率零增长目标固然理想,但往往也会因抑制通胀工具的双刃剑作用而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味追求尽可能低的通胀率可能并不理智,最佳的选择是在经济速度增长与通胀率之间有一个合适的配比关系。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处理好抑制通胀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就更为重要。
2.对外开放的速度应与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澳、新两国都是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了金融自由化和对外全面开放。这种模式看来冲击力较大,带来的金融风险也较大,而且一旦放开就很难再走回头路。与两国不同的是,中国是一个正处于转轨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缺乏市场基础和市场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和抗风险能力,宏观调整体系不够健全。在这种环境下,我们肯定不能盲目参照外国经验,走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之路。对外开放必须谨慎地一步步走,否则政府将很难解决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
3.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是保证其稳健运行的前提条件。对于中国来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最具借鉴意义的就是其经过数百年不断完善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在这样的制度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皆有着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行为规范,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对号入座”式的工作,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主观随意性监管行为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因此,今后政府工作的重点应从采用行政手段扶植市场、指导市场主体行为上尽快转到制订和细化市场规则上来。
4.中央政府的集中监管应适度加强而不是削弱。与其他类型市场不同,金融市场具有参加者众、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因此宜集中统一管理而不宜分散管理。澳大利亚作为一个各州政府享有很大自治权力的联邦制国家,尚且需要强化中央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中国就更不应削弱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权限。受改革之初“放权让利”式分权思路影响,中国曾一度将金融监管权限下放。以致出现了省市体改委可以批设基金会、省公安厅办期货市场之类的怪现象。这种做法对金融稳健运行的损害已在1993年的“三乱”中表现出来。问题是直至今日这种分权式监管的弊端尚未被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分规模、分指标,导致连工会、妇联这样的组织都可以推荐上市企业就是典型的例子。澳大利亚经验表明,适度加强中央政府的集中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必要条件。今后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第一,统一管理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维持证券市场的价格稳定,防止证券交易中的垄断、欺诈行为,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第二,统一管理拆借市场和外汇市场,规范机构交易者行为,维持市场秩序;第三,统一管理保险市场,解决现存竞争秩序混乱、短期行为严重等问题;第四,统一管理金融中介业,制定其行为标准,监管其经营活动,创造一个有序高效的中介市场;第五,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多头管理、资金流失等问题。
5.推行股份制的经验值得借鉴,但前提是必须保证有效的控制。股份制是西方国家数百年市场选择的结果,其优越性已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股份制已深入到金融、新闻通讯、航空等重要行业。在国有企业改造和国有银行商业化过程中,两国推行股份制的经验值得借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制改造尤其是公司上市的速度应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国家对资本市场的控制能力相适应。即便是在澳、新这样相当自由化的国家,为了维持股市的健康发展,政府仍然对上市公司比重、收购行为和外国公司控股有着相当程度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