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亦有情的议论文

法律无情亦有情的议论文

问:法律无情人有情作文
  1. 答:“老王,好久不见,今天气色不错呀!”老王嘿嘿一笑,说:“我现在正在装修房子呢!”
    老王曾是辉县市吴村镇的一个老上访户。1987年老王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妻子改嫁,父母双亡,好端端的一个家就这样散了。老王在服刑期间,曾多次申诉,结果都以维持原判而告终。2008年10月出狱后,老王又多次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申诉,2011年10月24日,省高院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此后老王又多次赴京上访,并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长期的牢狱生活,使老王性格变得怪僻,加上人们的世俗偏见,长期以来不能被人们接纳,难以找到维持生活的工作。因为没有经济收入,老王生活特别困难,心理压力巨大。老王心情郁闷时,都会来到吴村镇政府找领导吵着要去北京,领导无论再忙,都会放下手中的工作,认真听其诉说,并与其聊天拉家常,帮其解开思想疙瘩。当领导下乡或开会时,镇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便主动找到老王,聊聊工作和生活中的事,不知不觉就是两三个小时,直到老王高兴为止。必要时领导会派人陪他一起去北京咨询政策。从与老王的多次谈话中,镇信访办工作人员了解了他的心思,他最大的愿望就是想拥有一个自己的家。家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真的太重要了,当我们拥有自己的家时就拥有了一切。为了帮助老王缓解其心理压力,使其早日回归社会,适应当前正常的生活,镇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帮助老王修缮房屋,并积极为其说媒。因此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目前老王在家安心生产,偶尔会到镇政府与领导谈谈心,我们不时还能听到老王爽朗的笑声,这正是:看似无情却有情,法律无情人有情。
问:跪求:法律有情VS法律无情的辩论稿
  1. 答:呵呵,我以前有给一个河南某法学院网友写了一份类似的辩论稿,还让大一的网友击败了他们学校的辩论队,我找找看,如果能够找到我的稿子就发给你。。。。。。。
    你也可以加我的QQ359378286,我今晚可能在线,过了今晚就没空了,要去外地出差了。。。。。。
    完全原创,绝对不会有雷同的,因为是我自己写的。
问:有人曾说,法律是“道是无情却有情”,结合实际,谈谈你的理解。
  1. 答:法律的无情之处在于,法律的程序以及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在法条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否则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所能保护的范围将会造成权利或者义务的灭失。而有情在于,在规定的具体情况时会出现较为宽松的条款,譬如合同法中就出现了大量依约定之类的词语,充分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且法律中类似的条款也给予了法官或者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导向人们在法律行为时,更多得依照法理上的原则来行为,譬如对于故意杀人罪名中,就可依手段残忍与否、社会影响大小与否,是否获得被害人家属原谅、是否有自首情节来判断其量刑在死刑、缓刑、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此外法律所体现的公平在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绝对公平,而对社会问题纠正上的相对公平,即提供公平的机会。譬如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为此法律完善了一套劳动保障制度来保障劳动者权利,但是法律不会保护那些不具有某些岗位能力并且怠于提升自己满足此类能力而导致事业的公民,在这里就是为公民提供了公平的就业机会,但是不提供绝对公平的就业岗位以此也是来保护就业单位的权利。前者就体现了法律的无情,而后者就表现了法律的有情。
  2. 答:法律无情,人心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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