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与综合治理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方略论文,综合治理论文,措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着一场举世瞩目的伟大变革,即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与之相关的学术研究早已成为学界的热点之一。笔者仅就依法治国与综合治理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此探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前法治建设的契合点。
一、单纯“依法治国”的局限性
回首历史,中国是世界上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绵延不绝的“缘法而治”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文明的缔造及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那时的法律只是统治者运乎掌上的一种御用工具和治国手段,并不具备现代通行的法治含义。在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里,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和监督。这种观念与古代中国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历史传统及社会上长期以来所奉行的权力至上、官本位等思想观念格格不入,而后者正是传统中国走向现代文明所应摒弃的糟粕。所以引进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医治中国社会的某些痼疾,促进法律传统更新转化的重要途径。
早在上个世纪,那些最早觉醒的中国人就已经开始努力,以期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营建起一座巍峨的西方式的法治大厦,借助法律的推动作用,尽快摆脱国家的贫穷和落后。100多年过去了, 无数先贤英烈为之不懈求索,艰苦奋斗,但是经过无数次的立法、修律,那一美好的愿望仍未能完全实现。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大加快了立法速度,才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国家各项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尽管我们的法制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违法犯罪率仍在不断攀升。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单纯依法治国的局限性。尽管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发挥着无以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企图以之作为保障社会协调运转的唯一力量仍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同样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和局限。这一点,中国古代思想家早有论述。从战国时期孟子的“徒法不能以自行”,(注:《孟子·离娄上》。)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注:《荀子·君道》。)到王夫之的“任法而废人”是“法之弊也”,(注:《读通鉴论》。)都强调了法不能离人而立、离人而行。在治国方面,法律既有其积极的一面,又有其消极的一面。所以朱熹曾言:“今日之法,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聘”。(注:《朱子全书》卷六十三《治道一·总论》。)在法治学说声势浩大的西方社会也存在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倡导贤人政治的思想主张。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其所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专列“法律的弊端”一节,对法律的保守主义倾向、法律规范框架中固有的某种僵化性以及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出现管理转化为强制、控制转化为压制的现象作了说明,正所谓“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可见西方人对法治的局限也是有所认识的。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对法律的过度依赖而产生了普遍的道德冷漠,更引起西方世界对法律万能的警觉。
中国是个缺乏法治传统却崇尚贤人政治的国家,社会情况又十分复杂,故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尤其需要审慎行事,既应充分肯定法治的积极功效,又要认识到综合为治的重要性,以弥补单纯法治的不足。在这方面中国古代的治国方略今天仍有其可取之处。
二、中国古代综合为治的理论与实践
综合治理这一治国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很早便已提出并广为推行。“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是中国古代先贤杰出的治国思想,是当时统治者理政驭民的重要手段。远在周初,周公便提出“明德慎罚”的统治思想,并且一手制礼、一手作刑,为周代800 年统治基业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儒家经典《礼记·乐记》所载:“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可说是对综合为治最早最系统的阐述。“礼、乐、刑、政”大体可释为伦理道德、美学艺术、律令刑罚、行政管理,四种手段并用,“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这就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综合治理观。这一观点被后世的统治者代代传承。备受推崇的《唐律疏议》即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中国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在“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思想指导下,大都既注意运用法制的强制力惩奸除恶,同时又强调运用道德教化安善良俗,使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综合并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奴隶制春秋时代,齐国政治家管仲在强调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犯罪的同时,从防范劳动群众反抗出发,指出当权者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民间温饱问题。否则,就难以避免社会上的普遍犯罪。他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注:《管子·牧民》。)的看法,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要求综合各类手段,对付社会犯罪的思想。北宋中期,政治家刘敞在《患盗论》一文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犯罪的原因:“衣食不足,盗之源也;政赋不均,盗之源也;教化不清,盗之源也。一源慢,则探囊发箧而为盗矣;二源慢,则执兵刃劫良民而为盗矣;三源慢,则攻城邑略百姓而为盗矣”。基于上述认识,他指出正确的对策就会产生预防犯罪的积极效果。即所谓:“丰世无盗者,足也;治世无赋者,均也;化世无乱者,顺也。”与此同时,他又提出片面的理论、错误的对策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不务衣食,而务无盗,是止水而塞源也;不务化盗,而务禁盗,是救焚而救以升仑也。”(注:刘敞:《公是集》卷四。)刘敞通过正反两面的比较,归纳出综合性的对策理论。他认为统治者须将行政、军事、经济、法律、教育各类手段结合,作为整体,多层次多渠道地治理社会,防范惩办犯罪,才会取得有益的效果。这样的总结归纳,把古代综合为治理论升华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奉行综合为治理论并将其付诸实施的中国古代统治者,不但综合各类统治手段,而且调动中央、地方、基层,乃家庭统治的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地治理社会,从而逐渐形成了别具风格的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西周实行宗族奴隶制,令各族立族师,发挥他们教化族人及息讼调处的作用。由此而形成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综合性管理体制,有力地保障了周王朝的统治。在秦朝,封建族长、家长在训戒族人、家人,以及息讼调解工作上,仍享有很大权力。后经汉、唐、宋、元的发展,截止到明、清时期,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综合为治措施也有重要发展。明初朱元璋为预防犯罪,扩大封建法制宣传,曾强行普及封建法律知识。洪武31年,明太祖将亲制的《大诰三编》定为科考内容,并令塾师在各乡宣讲,在乡村节日或人员聚集的场所令专人讲授。清王朝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考虑,极为重视发挥封建家族长的息讼调处作用,凭借法律规定,以及传统的影响,家族长出面调处族内纠纷,往往一言而定,争端立息,其效力不亚于法律。
中国古代在综合为治理论结构与各环节的关系的阐述上,也别具特色。这一理论认为,对付社会犯罪,必须将预防、惩办、管理、教育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以便从整体上发挥效能。但各环节间的关系不是平等,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其中,尤以预防犯罪为主。西周统治者十分重视礼的“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生”的预防作用,并因此制定了内容相当详备的《周礼》。西周统治者倡导“礼刑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预防犯罪与惩办犯罪的结合。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注:《后汉书·陈宠传》。)礼主刑辅,凡礼之所许必为法所不禁,凡礼之不容必为法所惩办,如此相辅相成,就达到了预防犯罪与惩办犯罪的和谐统一。
汉初封建统治阶级承袭西周的原则,明确提出:“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唐初统治者集以往统治经验之大成,最终实现了“礼入于律”的过程。由此而产生了“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的唐律,并归纳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注:《唐律疏议·名例律》。)的指导理论。在对付社会犯罪上,由于统治者实现了礼的预防作用与法的惩办作用的有机统一,从而巩固延续了唐王朝的统治。
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古代综合为治理论结构日趋完整,治理各要素间的连带关系也日趋明确,管理体制亦愈益完备,从而显示了古代中国综合为治理论与实践的长足发展。
但是,应当看到,在君主专制盛行的古代中国,凡体现为国家形态的综合为治,无一例外,都主张维护君权(或皇权)的不可侵犯性,这与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是有本质区别的。对此,我们应采取科学的态度,给予认真的批判总结。
三、从治安到治国——对综合治理的广义理解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比较重视综合治理,这突出表现在治安工作方面。近20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我国独创的治安工作总方针,在保障社会稳定方面成效显著,但是,人们谈到综合治理,往往将其解释为特指对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至于《法学大辞典》也将综合治理解释为“中国用以治理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的基本方针。”(注:周振想主编:《法学大辞典》,第594页,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 )其实,综合治理是历史成功经验的总结,可供挖掘的潜力很大,仅将其施之于社会治安这一特定领域是远远不够的。综合治理强调从整体出发,根据多种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采取多种措施来有效地进行整治和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它不仅可以在社会治安工作中大显身手,还可以运用于其它不同领域,针对不同对象。为了克服法治的局限,更好地推行依法治国,笔者认为将综合治理作为我国当前治国的指导方针将是可行的。
如前所述,综合为治作为治国方略在我国古代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功效,尽管这一思想目的是维护皇权,但它注重从整体性出发,注重整体各部分之间的和谐一致,则是十分可取的。
当前,从总的方面讲,中国仍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建国50年来,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搞活国有企业,改善人民生活等众多的难题。单就法制建设而言,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尽管小有建树,但协调发展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法制同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其它部门之间,而且还存在于法制系统内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环节之间。在这样一种相对落后而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又十分急迫的情况下,引进非本土自生的“法治”模式,实行依法治国,更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注重效益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共同在提高综合国力的基础上,更快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依据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实施综合治理,全面改善社会环境,为法治的推行打下坚实基础,可谓当务之急。
四、依法治国与综合治理相辅相承,互相促进
前述法治思想在西方虽是早已有之,但真正发挥效用只在近数百年间,原因之一便是法治的实现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民主政治的相对完善、权利观念的较为发达为前提,没有与之相应的经济、政治及思想文化基础,法治只能沦为专制与人治的陪衬。这不是法治的苛求,而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传统中国的“人治”统治得以畅行其道就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重视亲情伦理的社会意识与之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真正的法治的建立也应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结果,应以社会政治与民主的充分发展为前提。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地简单抄袭、机械模仿,其结果当然只能是邯郸学步。百余年来,尽管先进的中国人也曾屡屡将法治纳入其救国方案之中,尽管资产阶级改良派、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其短暂执政期间也曾频频颁行新法,以求强国富民,但是在旧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法治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新中国成立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政策代替法律行事,难以实现法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时机才渐趋成熟。党中央经过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与教训的认真总结,审时度势,因乎民情,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最终将其载入宪法,顺应了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
依法治国国策的实施,为加强综合治理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加强综合治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治保障是不可想象的。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的优势就在于能够规范人的行为,克服人的主观随意性和认识的盲目性,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法治既是人类维护和推进社会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又是人类现代文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整个国家尚处于转型时期,尽管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目标已经提出,但是还没有建成;民主政治还很不成熟,政治体制改革尚待深化;崇尚科学与民主的社会文化尚需进一步形成,传统的人治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而当前的国际形势又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协调多元的利益冲突,科学、合理地实行综合治理,以发挥和提高社会整体的最大效能,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这无论是对于理论决策还是对于实际操作,都将是十分棘手的难题,没有相应的法治保障是根本无法进行的。
需要指出的是,加强综合治理决不意味着削弱法律的权威,使传统的人治思想回潮,而是要求不断地推进法治建设,为其提供积极有效的保障;实行依法治国也不意味着单纯靠法制建设,忽视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治国与综合治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我们面对的任何一个社会问题都不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同时受到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诸多社会条件的影响。所以当此世纪之交,只有依法治国与综合治理齐头并进,比翼齐飞,只有将传统法文化的精华与当前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融为一体,才能创造未来中国的辉煌,迎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