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监管: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主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的推动,而金融发展的动力在于创新。金融创新是人类物质文明的成果,也是金融机构规避金融管制的产物。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在我国当前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宏观背景下,认清并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为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和规避管制而变革传统的金融操作方式,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新的金融服务,不断形成新的市场,以充分发挥金融特殊功能的活动。金融创新的内容通常包括:金融理论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经营管理创新以及金融组织与结构的创新等类型。
无论在何种金融体制下,金融活动必然受到有关法规的限制和客观环境的影响,金融机构为了适应市场,规避管制,追求最大利润,金融创新活动一刻也未曾停止过。实际上,金融创新是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为适应金融国际化、市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金融业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一种革命,是金融机构迫于竞争压力求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金融机构迫于竞争不得不改良传统业务,确保传统业务领域的阵地不会丧失。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又不得不创新金融产品,开辟业务领域,甚至开发“金融超级市场”来满足客户的要求。一般说来,在市场竞争中,领先一步开发新产品,会使创新者在一个时期内处于竞争优势,获得较大的收益。这样就促发出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发展史表明,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由此推动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活力的体现,但金融创新不是违反法规,而是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去创新、去突破。对那些明显的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创新”就没有存在的依据。至于金融法规范落后了,则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的办法来加强管理。
金融监管则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的意义在于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是,由于管制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因此,金融管制必然会引发金融创新的出现。当法规不能解决资金流动的低效益问题,或法规与经济发展地金融体系提出的要求不相适应时,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金融管制,就会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推出新的业务。金融机构为规避管制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展开了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30年代经济大危机出现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国在1933年后对金融业实行了严格的管制,金融机构从市场的准入(出)到经营的全过程,都置于当局的管制之下。这些管制对于当时金融业的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到了60年代,这些管制明显阻碍了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于是促发了金融机构规避管制的创新高潮,而当金融创新威胁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或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时,当局便做出了“重新管制”的反应,通过管理创新对金融实施新的监管。当金融创新的新工具和新产品越来越被市场所接受时,金融当局必须进行金融管制的调整。即一方面放松某些管制,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全面慎重的评估基础上采取一些有利于金融体系走向稳定的措施。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发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各国监管当局逐渐放松对银行业的传统的直接监管,实施自由化政策。但值得注意的一个倾向是,放松监管并不是不要监管或放任不管,而是在放松某些监管的同时,加强另一方面的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监管,而在宏观上加强监管。金融管制导致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完善了金融监管,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有力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现行的金融制度不能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要求时,必然会引发规避现行制度约束的创新活动;现行制度与现实要求的差距越大,规避管制的创新活动就会越活跃。金融监管的层面越是微观,规避管制的创新也就会越多。
三、金融监管更需要创新
金融创新是人类物质文明的成果,但由于金融新型产品性能复杂,大多具有杠杆作用,其作用和影响往往比其相关的传统产品更大。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新型金融产品既可以用来规避风险,而且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金融创新具有“双刃剑”的作用。我们既要清楚地看到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对于金融创新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改善调控,适当引导来加以防范和降低。实践证明,金融创新的实现过程对经济金融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金融创新,经济发展和克服经济困境也需要金融创新。
我国经济运行由计划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资源的配置方式由计划配置模式向市场配置模式转型。在中国经济不断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由于金融国际化进程不断向前拓展,外资金融机构纷纷来华开展业务,中资金融机构不断向海外拓展,因此各种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和新型金融交易的引入不可避免。面对现实,金融监管本身也需要创新,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驾驭。在鼓励新手段、新方法和新市场结构出现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创新活动的引导和监管,将创新活动纳入法制化与规范化的轨道,确保金融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一)监管手段的创新
当前一些违规违章现象之所以成为金融机构的共有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们监管措施的不力,未能把违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致普遍蔓延后局势复杂,管不胜管,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权威递减。另一方面反映了有关法规的滞后性。旧的法规不适应了,新的又没有出现,在新旧之间存在监管真空。如对各种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导致信托业、企业财务公司、合作金融机构都呈现商业银行化的趋势。对信托业应在明确信托投资公司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尽快颁布有关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法规,重新界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管制度,改变目前对信托投资公司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工作。
建立资信评级制度。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予以公布。“资信”作为金融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将对其生存发展空间产生重大影响。评级制度有利于金融企业形成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促使金融企业加强管理,降低风险,提高评级等级。
(二)监管思路的创新
金融监管要有应变能力,适时跟踪金融创新活动,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具有“双刃剑”的作用,金融监管也同样具有“双刃剑”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金融监管中要把握适度,否则会产生负效应,影响金融创新的产生。有关法规文件的出台应瞻前顾后,既要兼顾金融风险的防范,也要考虑金融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这与治水的道理一样,在“堵截”的同时,应花费更大的精力用于“疏导”,引导其走向正确的轨道,否则会积累更大的风险。
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应通过设置金融安全网将风险控制在可能承受的限度内。在金融风险不断扩大和蔓延的情况下,受公众信心的影响,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将受到较大的威胁,风险程度有不断加大的趋势。为了维护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避免因个别金融机构被关闭而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应尽快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围。通过实行差别费率制,督促金融机构改进经营管理,增强风险意识。
当前金融风险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贷资产质量差可能导致的支付风险。为此,必须创新思路,尝试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来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资产证券化将放贷与回收分离,放贷风险已不必由初始放贷人承担,而是转移到投资于证券化贷款的最后投资者身上,从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
此外,我国银行体系长期承担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任,承担了部分财政的职能,包袱沉重,不良贷款得不到合理消化解决。在监管方面,应着力营造一个使商业银行能够良性发展的宽松环境,必须进行适当的“松绑卸包袱”,在建立金融业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中短期规划,逐年冲销坏帐。适当补充银行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力改善银行的财务状况,以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后劲。
(三)制度创新
我国的金融监管有时之所以成为“救火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金融风险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风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形成机制和外化形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风险是一种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发生的外化结果是金融挤兑,引发支付危机,致使金融机构倒闭,进而发生兼并、收购的产权重组,加速金融资本的集中。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风险主要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一种制度性风险,企业组织制度、产权关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协调不适应,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合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资金供给制依然没有彻底打破。其直接结果导致了我国的金融风险主要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特有的制度性风险。这种制度性风险的外化,最终结果不是全面性的支付危机,而是导致通货膨胀压力的逐步积累。因此,在我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而要紧紧抓住制度性风险的生成因素,防范和控制这类整体性的金融风险。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引发金融危机的“火源”。不搞制度创新,金融风险就防不胜防,中央银行的监管就变成“消除队”了。防范和控制这类风险,一是要从根本上改革国有企业刚怀依赖国有分行的企业金融制度。二是要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关键是确立金融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理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理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