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_商业秘密论文

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_商业秘密论文

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咨询服务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虚拟参考咨询环境下,开展信息服务时怎样才能不侵犯著作权呢?这是图书馆参考馆员在提供信息服务时所不可回避的问题。那么,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中有哪些情况会触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呢?怎样去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呢?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

1 虚拟参考咨询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1.1 复制权的问题

参考馆员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时收集的资料有可能是本馆未数字化的资料、本馆购买的数字资源、网上搜索到的数字信息等等,不管是哪种信息都要以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这就遇到了图书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即一种对文献的复制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权利:①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不仅会涉及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而且更会涉及作者财产权利,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②对于未发表的作品,除上述这些权利外还会涉及作者的发表权;③对于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采集会涉及作者的人身权;④对于已经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采集会涉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⑤对于翻译作品,还涉及国外作者的各项权利。

1.2 署名权的问题

在提供资料时,如果没有严格按照版权法的要求注明文献的出处,则有构成侵害版权人署名权的可能。有些从网上下载的信息没有出处,没有署名,如果使用,有可能侵权,或有连带责任。在对信息内容做频繁的摘录和引用时,如果无法严格按照版权法的要求随时注明是“某某的作品”及“出自何处”,侵害署名权就有可能发生。

1.3 隐私权的问题

向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出于服务的目的,了解到的用户的作品材料,如立项的内容、生产阶段的问题、研究范围等,还包括用户的自然情况,如姓名、email地址、电话号码、研究领域、兴趣爱好等,这些都是用户的隐私权。虚拟参考咨询服务的隐私问题包括:①日志文件(Log Program):用户的地址、访问站点的具体时间、访问的内容以及访问的结果;②用户登记的个人信息;③用户信息的Cookie文件:可将用户访问信息返回服务器;④电子邮件信息:虚拟参考咨询服务最常用方法。不经用户同意及确认,将用户所提供的资料公开或用其他目的,如商业用途等,就是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1.4 商业秘密的问题

在收集和提供咨询服务时,有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如专有技术、经营秘密等。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活动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等。明知或应知可能会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有关法律将这种未直接侵权的行为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待。

1.5 超文本链接的问题

链接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时,当被链网站含有侵权材料时,由于设链者客观上使侵权范围扩大化,因此负有连带责任。如文字链接(Hyperfext reference)时,未表明出处;图像链接(Image link)时,用户不知道图像来源。内链包括深度链接和视框链接,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度链接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的内容页,被链对象网站上某一网页的内容就会自动显示在用户电脑屏幕上。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网站的标记,用户点击链接标记后,浏览器地址栏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设链者的域名,并且和设链者的网页融为一体,使人产生该内容是设链者提供的错觉。视框链接(Frame link)可以将其他网站的网页信息呈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自己网页的内容依然存在,当用户进入视框链接的网页时,浏览器上的网址仍然是设链者网页的网址,而不是被链接网页的网址。用户不知道自己在视框内看到了其他网站的资料。

1.6 信息网络传播过程的版权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类:上网、网上、下网。上网是指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上载到网上使用。网上是指将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包括网页的编排、设计)擅自转载到别的网站使用。下网是指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如电子文献传递本身是一种复制行为。电子文献传递方式主要有E-mail(电子邮件)方式和Ftp(File Transfer Protocol)文件传输协议方式。电子邮件方式是将文献作为附件发送到用户的电子邮箱。Fpt传递方式使用户能在两个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传输文件。如咨询人员将文献上载到对方匿名ftp服务器上,那么,这种传递实质上是一种网络传播行为。如内容服务时,参考馆员起的角色是作品的传播者,以网络提供者(ICP)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论之较为合适。参考咨询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持,其信息源主要包含光盘和联机数据库、数字图书馆、因特网搜索站点和因特网信息服务站。而这些数字资源大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若使用不当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作品传播权、作者著作权等。再如参考馆员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将没有获得版权人授权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出去,如图书馆主页上粘贴信息,在BBS上留言以及提供链接、浏览和缓存等。

2 虚拟参考咨询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保护

2.1 宣传版权,提高意识

图书馆参考咨询馆员要加强对版权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参考咨询人员和用户的法律意识。图书馆可以通过培训、讲座和BBS讨论等方式来向咨询人员和用户传授咨询过程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使其了解知识产权法规知识,增强馆员、用户法制观念,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人为因素。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制环境,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2.2 信息资源数字化应参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是部分内容数字化,应不构成侵权。在订购数据库时要将复制的合理使用的条款加入合同。在网上提供下载和阅览服务的同时,要尊重作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权。可以将不属于版权保护期的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和相关使用。如将版权作品数字化并通过网络传播,必须征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版权使用费。如版权人拒绝图书馆将馆藏作品数字化,只有待作品版权保护期满后,才能将其数字化。如自建数据库时,要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数字化,控制传播范围。

2.3 坚持非赢利性原则

无论是本馆尚未数字化资料,还是本馆购买的数字资源,甚至是从网上搜索到的资料,只要虚拟参考咨询服务是作为一种非赢利性的服务,其服务对象仅限于特定的范围,而且目的是学习、教学或科研,对其信息资源的利用应届于合理使用范围。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应遵循对版权作品不良市场影响最小原则,采取建立完善的用户身份证系统,注明出处,发布版权声明和保护版权管理信息完整等措施。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中只要把数字作品的传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只进行馆际传播和局域网传播,而不向公众传播,就不会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对于某些出于营利性、商业性目的的用户则应该予以劝阻,并向其阐明图书馆的公益性服务立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应予拒绝,以捍卫虚拟参考咨询服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4 超文本链接时要把握的尺度

设链时,提倡使用正当链接,也就是使用外链方式直接链接到他人的网站首页,注意保护被链网页的完整性,最好少用容易引起侵权纠纷的内链方式。在网页中设链要慎用加框链接,如果必须使用,应事先取得被链接者的许可,避免发生版权纠纷。对于其他网站不正当链接,可采取ASP技术,使其他网站的任何链接必须首先链接到首页后才能进一步链接,以保证网站网页的完整性。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中所提供的链接服务若涉及侵权作品,在收到著作权人要求停止链接时,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立即移除,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只要在版权人提出侵权通知及时采取移除措施,也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2.5 把握好合法下载的界限

在网上提供下载和阅览图书服务的同时,要尊重作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权,必要时要在提供过程中予以说明。合法下载的范围包括:①对公有信息的下载。如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超过地域制约的作品、无版权归属的作品、作者放弃著作权和作者愿意无偿奉献于社会供他人使用的作品等。②“合理使用”下载。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教学等而进行的下载。③网上默示许可情况的下载和用脱线浏览器下载。默示许可是指作者在BBS留言簿或论坛上发表自己的作品,若无特别声明,应当认为作者愿意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即作者默许他人对其作品的转发、链接和下载的情况。

2.6 慎重应对搜索结果的处理

参考馆员在提供咨询结果反馈时,可能会引用受版权保护的文献内容,要注意控制答案所附作品的数量、发表状态、传播范围等。对于资料的使用,如果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不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可自由使用;对那些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即他人拥有版权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支付一定的报酬。否则,就会构成对版权或与之相关的邻接权的侵权。对于网络数据库,在使用时应遵守其相关版权说明和使用规定,并保证非商业性、非赢利性的使用目的。如果属于非公开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向用户公开。技术咨询如果涉及提供有效期内专利技术要征得许可。尽量避免向用户提供涉及他人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技术的咨询服务。对于版权人声明不允许复制的作品和网站上郑重声明版权所有,不得随意下载的作品,为了避免侵权,咨询服务时应放弃全文推送,只向用户通报该作品的线索或出处,指引用户到原始网站或亲自到图书馆浏览该文献。

2.7 注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专著的书名或期刊上的文章题目一般不受版权法的保护,编制书目索引是为了揭示文献和方便查找原文,并不涉及侵权问题。文摘是以浓缩形式复述原作,不会对原作的版权造成侵害,但使用时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对他人文摘的直接复制。编辑专题资料汇编、综述或信息刊物时就很容易侵权,因为参考馆员在编制专题资料时,要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对于在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二、三次文献还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建数据库时要求取材的合法性和编排方式的独创性,这样使用起来才不会产生侵权,并要注意对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进行著作权的保护。

2.8 充分利用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根据国际惯例和商业秘密一般的理论,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①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专业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②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即可熟悉或掌握的技术、技巧,或者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特别优秀而维持的用户渠道等。③未被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

2.9 声明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立场

在知识产权法保护欠缺的领域,版权声明也能很好地起到保护产权的作用。通过与用户充分交流或采取在网页上发布有关法律问题的声明等形式,如在虚拟参考咨询台的显要位置明确服务条款、版权声明、回答问题范围以及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使用户清楚地知道参考咨询服务的范围,对于可能导致侵权的问题予以拒绝并给予用户合理的解释和真诚的歉意。提供文献必须明确标识著录项,并明确声明所提供文献只供参考。从而尽可能地创造一个合法、守法的网络咨询环境。

2.10 保护自我资源版权

将每一个咨询问题汇集、整理成保存形式的FAQ知识库,是虚拟参考咨询馆员的直接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且在组织编排过程中一般都有较大的智力创造成分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从而构成了著作权对数据库实施版权保护的条件。当然,在公开其他用户的问题时要过滤掉有关用户个人身份的信息。对于网络课程、自建数据库等内容,是图书馆自身的作品,应行使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依照知识产权法实施版权保护。对于自我版权的保护,还应该对版权加以有效的保护。

2.11 运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

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如数字标识技术、数字安全和加密技术、存储技术等,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①在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在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④建立认证制度,从而确立用户与作者的信任关系,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应注意到相关法律问题,并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另一方面也使我们越来越关注用户的权益,在我们的服务中尽量保证各种法律赋予用户的权利。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无疑是图书馆参考咨询员或者其他网络内容提供者稳步前进的航标灯。

收稿日期:20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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