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利益论文,结构论文,公平正义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我们认为,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结构则是和谐社会基本支撑。全会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认为,而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社会利益结构变革之中的不公现象,这种不公现象得不到根本改变,就有可能导致混乱无序,进而影响社会的政治稳定,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调整和完善我国社会利益结构,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结构,在社会利益分配过程中体现公平与正义,从而实现社会发展的动态平衡。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巨大变革,已经从计划体制下的总体性社会向异质性社会转变。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利益结构不断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型,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社会转型较为剧烈,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的社会利益结构的变革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处理不当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利益结构在分化重组中两极分化日益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已经由计划体制下的单一结构,逐渐分化重组为多元的社会利益结构。在这分化与重组过程中,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出现了一定意义上的“两极分化”。据统计,东西部地区总体收入差距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的新增幅度为85.6%,城乡之间差距新增幅度为83%。[1] 按照中国社科院的调查,城乡财富拥有比例是96∶4;农民财富拥有额仅为城市人口的1/72,用百分比显示是1.388%。[2] 在这过程中,一部人利用国家的政策和自己的能力也先富了起来,其社会地位不断上升,成为新的社会阶层;而传统上的农民、工人以及西部地区由于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与能力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在市场机制面前、在体制改革面前显得不适应,从而困难重重,经济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一些地区、一些人的经济收入不仅没有增长,而且呈下降之势,成为社会的绝对贫困阶层,社会利益结构分化日益加剧。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的一份调查显示,中国最贫困的20%家庭收入仅占全民所得的4.27%,最富裕的20%的家庭收入却占社会收入的50.24%。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李培林的调查也说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贫富差距呈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城镇家庭20%的最高收入户与20%的最低收入户年人均收入差距,从1990年的4.2倍增加到1998年的9.6倍,而且由于中国在过渡期中存在着大量的隐性收入,实际的贫富差距情况可能比调查数据所反映的还要严重得多。据世界银行估算,80年代初中国的基尼系数只有0.22,1995年为0.38,2000年达0.458。李强认为到2004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不低于0.5。[3] 可见,我国的贫富分化的形势比较严峻。这种贫富差距引发的社会问题突出表现在“社会结构的紧张”和“公正失衡”,也就是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很多人或社会公众将贫富差别归结于“社会不公”。[4]
2、社会利益结构中的资源重新积聚与失衡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社会的资源主要集中在国家手中,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成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20世纪80年代,以农村承包责任为开端的各项社会改革,使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口都是改革的受益者。而且在这过程中,体制外的一些经济实体得到较快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快速发展,乡镇经济和村级经济得到发展壮大。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私营经济以代表的非公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社会活力日益增强。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这过程中,社会财富开始重新积聚在少数人手中。主要表现在:市场机制、巨大的收入差距、贪污受贿、大规模瓜分国有资产,造成收入和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量的农村中的资源不断流向城市社会;企业兼并重组使各种生产要素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企业之中。这一切都改变着中国的资源配置格局。这种资源的重新积聚,使社会群体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差距越拉越大,以农村为代表的社会边缘地来越来越凋敝,并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低层社会形成。[5]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既得利益集团。而且这些既得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力量严重失衡。强势群体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不断挤压着弱势群体,并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大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巩固和扩大其社会利益。而弱势群体则由于自身的资源弱势,一方面不能与强势群体在市场中进行竞争,与此同时,其对社会政策的影响的能力也不断削弱。再加上当前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成为利益最容易受损的群体。这就导致了当前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力量严重失衡,力量失衡的博弈必然导致群体间的财富掠夺。这种失衡的社会结构必然影响到人们群体的社会公平感,形成不满情绪。
3、社会利益结构的定型化与断裂并存
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结构已经开始分化,但是那时社会阶层之间的边界还没有定型,各社会群体之间的流动比较频繁。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阶层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明显,社会下层群体向上流动的比率下降,社会结构相对固定化。在阶层结构定型化的社会中,社会的主要阶层开始处于不断地再生产自身的过程中。尤其是社会上层的门槛的加高,机会结构开始在阶层或群体的内部锁闭,部分阶层的社会流动明显减少甚至凝固化的迹象。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指出:“1980年以来,在处于较为优势地位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先进阶层中,代际继承性明显增强,代内流动明显减弱,表现在多进少出的趋势;而处于经济社会地位较低阶层的子女,要进入较高阶层,其门槛明显增高,两者间的社会流动障碍在强化。”[6] 当然,由于改革的过程还没有完结,社会转型的过程仍在进行,特别是中国正在面临着快速城市化的过程,社会流动仍然是相当频繁的,社会利益结构仍在不断分化与重组过程当中。但尽管如此,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相比,社会流动的基本趋势是越来越趋于常规化,社会结构趋于定型化。这各相对封闭的社会阶层的再生产机制,必然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断裂,社会阶层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困难。这又必然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社会排斥,影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
4、社会利益结构分化和重组中的不公现象较严重
总体上讲,我国社会利益结构的变革还是比较平稳和公正的。然而在这过程之中,也出现了无序与不公正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一些人不法致富、权钱交易以及贫富分化。尤其引起人们不满的是各种利益群体间最大的差别不是占有社会资源的数量方面(尽管这些差别也相当大),而是占有社会资源的方式、获取利益的途径存在着重大分异,即机会的不平等以及起点的不公。而且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政府自身利益在不断膨胀。我国的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分配机制扭曲为以权力、人情关系为本位进行分配所致,在权力市场化作用下由资源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其后果严重性超过国民收入的分配所造成的差距,分配不平等问题特别突出;一些人利用不法致富,而且这些不法致富者为了使自己的收入合法化或得到保护,千方百计贿赂官员,形成“官黑联手”;政府自身的利益不断膨胀,部门利益严重,“三乱”现象突出;在权力分配过程中出现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丑恶现象。这些不公正现象的结果必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社会的良性运作,引起社会底层的不满。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如长期得不到改善、腐败问题和贫富分化得不到有效遏制,可能导致社会的动乱,危及国家政治秩序。
二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利益结构变迁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公平问题。社会公平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人们越来越关注“蛋糕”做大之后都由谁来分配,都被谁分割去了,更关注“蛋糕”的分配过程,也就是社会公正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当前,我国的社会改革不再是人们普遍受益的改革,而主要是通过利益结构的调整来促进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国家已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今后的社会利益的调整与分配主要是通过市场的调节来实现。而市场经济的强调自由竞争的,强调优胜劣汰。不同的利益群体具有不同的条件,在竞争的过程中,一些利益群体的利益必然要受损。然而这些损失既有自致性的竞争损失,又有非自致性的竞争损失。所谓自致性的竞争损失是指由于自己的能力、方法、勤奋程度等原因造成的竞争损失,而非自致性的竞争损失则是由于外在因素造成的竞争损失。[ 7]引起受损群体不满的是非自致性的竞争损失,且这种损失没有得到补偿。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这种非自致性的竞争损失没有获得社会的补偿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使社会结构呈金字塔形,从而引起社会不满,这种社会结构是极不稳定的社会结构模式。因此,我国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与重建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建立一个既体现公平正义,又做到利益均衡的现代化的社会结构,我们称之为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结构。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结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和基本支撑。而所谓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结构,就是指在利益的调整与分配的过程中体现公平与正义,并追求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均衡的一种橄榄形的现代社会结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首先,这种社会利益结构是建立在公平正义之上的。这里讲的公平与正义,既指结果的公平与正义,也指程序的公平与正义,既指集体的正义,又指个体的正义。我们过去比较强调结果的公平与正义和集体的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与个体的正义。就现代民主法治化国家而言则更看重后者,更强调以个体的基本人权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为正义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就是个体正义的优先性。但是我们又不能过分地强调起点公平而忽视结果的公平。因为起点的公平是一种理论上的机会平等,是通过程序正义的保障,把每个人摆在相对于程序的平等起跑线上,是一种抽象形式的平等。这是国家立法和执行法律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非常不同。如果只注重起点公平而忽视了结果的公平,必然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这就需要国家关注结果公平,通过适当的社会政策来调整社会分配,照顾和增长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社会福利。
其次,这种利益结构追求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这种社会结构应保持着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均衡,避免社会两极严重分化,强调社会中间阶层是社会的主体,防止一些利益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掠夺另一些群体的利益,而应该是社会各利益群体的相互妥协,相互促进,达到多赢的局面。国家制度的安排与政策选择应是社会各阶层相互谈判而达成的共识,而不是偏向一些利益群体而漠视另一些群体。也就是如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分配不以牺牲社会中境遇最差的成员福利为代价。在这里,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分配所采纳的一套评判标准。关于公正的标准是由社会成员通过某些对话机制所达成的,而不是天赋或由世间的某个人所决定的。公开的讨论以及民主的决策是这些对话机制的重要内容。它是民主讨论和妥协的结果。[8]
第三,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这是在现代社会分层中所应遵循的最为重要的公正规则,也是判断社会结构公正与否的最为重要的标准。社会流动状况的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分层中公正状况的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作为公民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任何阶层特别是具有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来排斥其他阶层的社会成员进入本阶层,以达到维护本阶层特有利益的目的。而且,一个人,只要是具备了某种能力,就应当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相应的社会位置。社会流动的机制不是遵循先赋性原则,而是遵循后致性原则。也就是,这种社会流动应该是以社会职位空缺为导向、以自致性原则为根据、以机会平等为提前,同时对弱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建立起以后致性因素起主导性因素的社会流动机制,减少制度性安排以及先赋性因素对职业地位获得的影响,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这种社会利益结构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结构。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由各个阶层共同组成的社会有机体。在这种公平正义的社会结构中,社会各阶层在分工的同时,各个阶层、群体之间相互依赖,保持着一种合作、良性互动关系。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通过合作来获得一种“共赢”而不是“共损”的状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按照罗尔斯的解释,这种互惠互利是指,“所有参与合作的人都必须以某种适宜的方式(依一种合适的比较基准来判断,该方式是适宜的)来共享利益,或分担共同的负担。”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应当表现为: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阶层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处在相似位置的社会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协调的状态。[ 9]社会各阶层之间普遍认可这种社会结构,各社会阶层之间和谐相处。
三
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创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结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条件呢?我们认为应该切实注重以下几点:
1、创建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提高社会阶层流动率
合理的社会流动可以缓解由于社会结构分化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竞争,推进社会发展。在现代社会,社会流动应该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之上,因为市场是承认个人能力和个人努力的,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既为社会流动提供平台,也为之提供渠道,这种渠道就是职业。在现代社会,职业的获得主要应该通过市场,个人职业地位的提升也应该通过市场竞争,使有能力的人占据相应的职业地位。个人能力的获得有多种方式和途径,其中最重要的是正规的学校教育。我国要不断建立起以后致性因素起主导性因素的社会流动机制,减少制度性安排以及先赋性因素对职业地位获得的影响。要不断改变各种不公平的制度性安排,比如改革户籍制度,并最终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创造自由而开放的政策条件。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教育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教育的政策支持,消除教育贫困,强化大众教育取向,并使教育程度与职业的获取密切相关,打破优势阶层对优势职业的垄断局面,使教育成为社会流动的机制,成为改变人的社会位置的重要途径。
2、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收入,形成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序社会
“劣币追逐良币”现象是引起社会混乱,道德败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一直认为,政府不对非法收入进行严厉打击,就是放纵人们做坏事,就是引导人们不遵纪守法。而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政府一些部门不择手段牟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则起了“模范带头作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都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又有什么理由要求老百姓遵纪守法呢?这种现象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比较突出,由此引起的不满较为强烈。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一是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打击和治理部分掌握权力及掌握公共资源的公务员个人或小群体利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重典治乱,使贪污受贿的成本要远远大于其非法收入,真正对各种腐败行为形成威慑。二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社会的权力,因为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源头,另一方面要使各种决策充分民主化、科学化,全面形成对权力的行使过程的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全面实施公务员个人收入与财产的申报与公开制度,使公务员的财产处于人们的监督之下。四是加大对其他形式的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当前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较为突出,尤其是各种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以及一些严重的欺行霸市问题,应集中力量全面整治。
3、加快发展社会中间阶层,形成橄榄型的现代化社会结构
橄榄型社会结构被实践证明是现代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社会中间阶层是社会的主体,他们对社会主导价值观有较强的认同感,也是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型消费群体,是社会变迁中缓冲社会矛盾的稳定力量。而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仍不合理,呈金字塔形,社会中间阶层规模太小,而处于社会较低层和最底层的社会群体规模太大,而且还存在一些社会上层的利益群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而不断掠夺中间阶层和社会底层的利益的现象,从而既不利于中间阶层实力的增强,也不利于社会底层向中间阶层发展,从而影响中间阶层规模的壮大,并由此造成了社会不稳定。为了扩大我国中间阶层的规模,首先,我国要加快产业结构变迁,加快发展容易形成中间阶层的第三产业。其次,加快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大学是培养社会中间阶层的机器,是培养人们创业的能力和传播社会主导规范或中间阶层的规范的阵地。最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造就一批既具有经济实力,又具有文化素养的精英人才,从而壮大中间阶层的队伍。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社会底层群体的基本利益
社会发展需要充分的自由竞争,应按其所贡献的大小获取利益。然而在竞争过程中,必然有人要失败,我们不能因为其失败而剥夺其生存的权利。与此同时,有些人由于先天的缺陷而不具有任何竞争能力,不能为社会作任何贡献,也不能因其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而不给予任何救助。国家和社会满足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必然要义。社会保障的目的不是对普通人的施舍,也不是某些利益集团争得的利益,而是保护个人生产力和尊严所必不可少的保证。[10] 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使他们对社会拥有归宿感和认同感,不会认为被社会抛弃而产生反社会情绪,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首先应建立全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不能为了保护某些群体的利益而忽视另外一些群体的利益;其次要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支出机制,最好按国际惯例将社会保障费改税,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范围,对于支出要严格把关,防止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而出现资金的空洞;第三,加快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财政制度,通过国家第二次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来实现社会公平,避免出现贫富差距太大;第四,应积极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鼓励富起来的个人和地区帮助贫困的人和地区,达到共同发展。
5、完善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现代化的社会利益结构应是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利益均衡的结构模式。也就是要尽量避免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要做到这些,就要完善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国家的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时考虑各方利益,并使之均衡。如果国家在协调社会阶层的利益矛盾时完全偏向某些群体而漠视其他群体的利益,那么社会各阶层之间合作的可能性就会消失,冲突和对抗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在我国这样一个强国家的社会里,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往往通过国家的政策来实现,国家的政策将影响我国的利益结构。要使我国的制度安排和政策的选择照顾各方的利益,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加快民主政治的建设,完善我国的利益表达和维护的机制,使各个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的渠道和实现的途径,使他们的声音传到政策制定者手中,并通过社会舆论对其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其制定政策时不完全偏向某些群体而忽视甚至牺牲另一些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心声要有渠道表达。在我国现实中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形成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利益表达功能以及新闻媒体反映民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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