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引进到赎回:新中国初期的中苏合资企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资企业论文,新中国论文,初期论文,中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K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3815(2013)-03-0044-10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苏两国签订协定成立的四大合资企业。目下,对合资企业这一研究对象的探讨,主要散见于相关论著或篇目的陈述之中,专论者寥寥可数。杨奎松认为,中苏合办企业是中共中央最先提出的请求,并非肇始于“斯大林的压力”,合资企业的取消之所以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更多的是毛泽东“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在起作用”①。师哲则认为,中苏合办企业是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表现,表明苏联“承袭了沙皇政府的老政策”,所以斯大林去世后赫鲁晓夫“主动提出取消”②。沈志华对中苏合资企业的建立背景、过程及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认为合资企业的创办“对双方都有利”,尤其“对中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带动作用”③。除上述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外,有国外学者注意到毛泽东访苏期间中苏双方的潜在矛盾对合资企业命运终结的影响。德国学者迪特·海茵茨希在查阅大量苏联和美国档案文献的基础上,证实了中苏双方在有关合资企业的谈判过程中出现过矛盾和摩擦,中方“不得不接受协定中规定的某些义务”,从而使中方“在产品和利润的分配方面接受了对他们不利的条件”;斯大林逝世后,赫鲁晓夫认为合资企业“不仅伤害民族尊严,而且也侵犯别国的物质资源”,因此公司被撤销④。
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档案和资料,旨在对中苏合资企业从1950年创办(中苏造船公司除外,于1951年7月创建)至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后宣告终结的基本过程进行系统梳理,同时分析导致中苏合资企业由“合办”到中国“独办”的演化进程的复杂动因。本文认为,中苏合资企业的引进反映了中苏双方的共同意愿,尽管在创办伊始即蕴含破裂的内生趋势,但合资企业总体上仍对中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发挥了极大的带动作用。从合资企业被引进到赎回的历史过程看,《中苏贷款协定的议定书》和《补充协定》的签订,以及新任苏共高层对合资的否定和保留态度,是导致其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
一、“一边倒”:落后的经济形势与对苏经济依赖
中苏合资企业的引进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冷战时期意识形态的两极对立为新中国制定“一边倒”的外交战略和实行中苏合资提供了外部条件,新中国经济困难急需苏联援助成为合资的内部动因,而50年代初处于磨合期的中苏关系又为合资的前景增添了诸多未知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进入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对立为特征的冷战时期。出于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的考量,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作出向社会主义苏联“一边倒”的重大决策。然而,由于旧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滞后以及长达几十年的战争破坏,新中国成为社会主义阵营中经济发展最为落后的国家之一。到1950年初,在工业生产中,因战争而遭到的破坏在电力工业达50%,钢铁工业达90%⑤。农业生产同样落后,1949年粮食平均亩产137斤,棉花21斤⑥。此外,因大面积受灾,农业总产量仅4200亿斤,为战前平均水平的75%,粮食减产150亿斤以上,灾民达4000万人⑦。交通运输业也面临同样困境,1949年的现代化运输货物周转量只有229.6亿吨公里,仅及1936年的52.7%⑧。在这种情况下,新政府所面临的财政困难是可想而知的,1949年财政赤字即达财政总支出的46.4%⑨。刘少奇在1951年7月的一个报告中即承认“中国经济还不能真正独立”⑩。因此,虽然当时联合国尚未通过对华实施经济封锁的决议,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联系尚未中断,但鉴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和中共“一边倒”外交路线的制定,新中国可以依靠的经济援助只能来自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苏联。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两个月时间里,中方主要领导人同苏联驻华大使罗申进行了多次会谈,集中反映新中国正面临的困难,希望苏联给予援助。朱德希望苏联提供大功率拖拉机和其他农机设备,帮助新疆地区顺利开展春播(11)。刘少奇表示愿意提供政治、经济、军事及文化等各方面的材料,以使苏联同志熟悉中国的情况(12)。董必武讲述了国民党特务对北京石景山发电厂的破坏活动,郭沫若则谈到了科学院大量仪器和资料被国民党运往台湾的情况(13)。陈云和周恩来除详细介绍经济方面的严重情况外,非常希望苏联专家帮助进行人民政府正在制订的1950年国民经济恢复和生产计划尤其是帮助搞好以前处于隔离状态的各原料产地和工业区之间的经济联系(14)。总之,中方迫切希望罗申能将这些情况转达苏共高层,从而为毛泽东访苏解决经济援助、实现经济合作问题作了铺垫。
因此,随着新中国成立初期中苏两国沟通和合作的渐次深化,双方开始逐渐消解长期以来形成的革命和文化理念的隔阂,彼此间的信任和亲密也与日增长。在此背景下,应双方的共同要求,1949年12月至次年2月,毛泽东实现了个人对苏联的首次访问,解决了中苏之间在经贸、军事、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事宜。但毛泽东与莫斯科之间的猜忌和分歧也依然存在,这在合资企业的引进过程中得到充分印证和体现。
二、“引进来”:中苏合资格局的初步形成及其隐忧的初现端倪
中苏合资企业主要指1950年3月27日签订协定的中苏金属公司、中苏石油公司和中苏民航公司,以及1951年7月28日签订协定的中苏造船公司(15)。在整个50年代的中苏经济关系中,开办合资企业是一件非常引人注目的事情。尽管后来毛泽东在与苏联大使的谈话中多次表露对合资企业的不满,似乎这是苏联强加给中国的(16)。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不过,在毛泽东访苏期间,苏联的确提出了十分苛刻的附加条件。
苏联对于与中国开办合资企业等事宜很有兴趣。早在1939年9月,苏联就与当时的国民党政府签订《组设哈密、阿拉木图间定期飞航合约》,同意共同出资组建中苏航空公司,经营中苏间的旅客、货物及邮件运输业务,期限10年。1949年又提出关于在新疆合作开采石油和有色金属的建议。在1950年初周恩来到达莫斯科之前,苏方已经起草了苏中航运、苏中金属和石油公司的议定书。但同时也要看到,新中国领导人对于中苏合资同样是积极的。早在米高扬秘密访问西柏坡期间,任弼时就提到组设中苏经济联合体和租让企业的问题(17)。6月刘少奇访苏期间,曾就创办合资企业事宜与斯大林商谈,这是后来创办合资企业的雏形。1950年1月2日,刘少奇致电正在苏联访问的毛泽东:“此次由彭德怀同志带来苏联与国民党政府议定在新疆设立金属与石油两股份公司协定草案,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与苏联政府亦议定大体同样的协定草案,以便利用苏联资本,开发新疆富源,发展新疆生产”,“但我们如果不主动表示要苏联来办,苏联是不会要求我们办这种事业的”。刘少奇认为该事可行,并与在京主要领导人商议后提议毛泽东“向苏联负责方面提出这个问题谈一谈”。(18)应该说,中苏合办企业乃双方的共同要求,是双方基于自身利益作出的理性选择。
毛泽东访问苏联的首要目的是废除旧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签订新约,同时解决中苏之间经贸、军事、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事宜。1950年1月20日,周恩来作为谈判主角抵达莫斯科。当日,莫洛托夫等苏联领导人将苏方单独拟定的合资企业的决议草案呈交斯大林审定,两天后苏共中央批准了这些草案。2月3日,中苏双方代表首先进行中苏石油公司协定预备性会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字后,毛泽东、周恩来启程回国,由李富春、王稼祥、叶季壮等人组成新的代表团与苏联继续谈判各单项经济贸易协定。3月5日,周恩来以中央名义起草致李富春、王稼祥的电报,告知对苏联提出的关于在新疆创办有色金属公司、石油公司协定草案“大体均可同意”,并对协定名称和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19日,周恩来又起草致李富春、王稼祥的电报,指出“苏方既已同意我们对中苏在新疆的两个经济合作协定的修改意见,即无问题,可连同民航协定一起签字,然后再送北京批准”。(19)27日,双方在莫斯科签订《中苏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协定》、《中苏关于在新疆创办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中苏关于建立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的协定》(20)。4月21日和6月3日,中苏双方政府分别批准了协定,这标志着合资格局的初步形成。
但在毛泽东访苏期间,一些不愉快的琐事影响到合资企业的命运。1950年初,中苏双方在贷款问题上达成协议,苏方同意以1%年息向新中国贷款3亿美元,分14年还清。对于如此的优惠条件,毛泽东感到非常满意。然而情况很快发生变化,当苏方收到中方有关旅大和中长铁路的协定草案后,对其中要求苏联立即放弃在旅大和中长铁路权利的条款感到非常意外和惊讶,随即提出若干补充协定,其中就包含贷款协定的议定书,主要内容是:“鉴于苏联缺乏战略原料(钨、锑、铅、锡)而陷于紧迫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满足苏联政府愿望,并宣布同意在近10-12年内以每年商品周转协定的方式,把全部剩余的钨、锑、铅、锡单独卖给苏联。”(21)
这个协定清楚地表明苏联急于以贷款换取战略物资。据赫鲁晓夫回忆,斯大林曾问,谁知道中国在什么地方有金矿和钻石矿。贝利亚回答说,中国的宝藏多得很,只是毛泽东瞒着我们不讲。如果苏联给他一笔贷款,他就得给我们一些东西作为偿还。(22)尽管以上战略物资中国具有一定储藏量,然而生产极为落后,自给略有剩余。所以,苏联提出的条件令中方颇感为难。据此,周恩来在谈判中提出免除铅、减少锡和锑的供货。(23)尽管反复谈判之后,苏方勉强接受了中国的请求,但这个补充协定的提出显然已使毛泽东感觉到苏方盛气凌人的处事态度,更何况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就主要生产铅、钨、锡等战略物资,这个议定书自然就容易触碰到中共领导人敏感的神经。1950年2月9日,当刘少奇汇报说,中央开会讨论了中苏条约等文件后认为贷款议定书中“鉴于苏联因为战略原料(钨、锑、锡)之不足而处在一种被限制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照顾苏联愿望”数句可以删去时,毛泽东却复电称:“借款议定书前言数句,意即为中国对苏联之报酬,不宜删去。”(24)
此外,在毛泽东访苏期间,双方代表关于修约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和会谈。1950年2月10日,中方收到莫洛托夫递交的一份新协定草案,其中规定在苏联远东边疆区、中亚各共和国的领土以及在中国的新疆和“满洲”的领土上,不许第三国或其公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工商业投资和组织从事活动,也不得向他国提供租让权。这就是所谓的《补充协定》(即《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是当时既未公布也未发布信息的秘密协定之一。
据当事人师哲回忆,在1950年1月22日中苏领导人会谈时,“斯大林还提出不允许第三国居民进入和在中国东北、新疆地区居留的问题……周总理随即反问道:‘东北住有很多朝鲜民族的居民,他们算不算第三国公民?更不用说外来的蒙古人了’……在这个问题上曾出现不愉快的气氛,因为苏方提出的这个问题,干涉了我国的内政”(25)。1958年7月22日,毛泽东在同苏联驻华大使尤金的谈话中说:“在斯大林的压力下,搞了东北和新疆两处势力范围、四个合营企业。”(26)实际上,苏方企图把合营企业变为独立于中国主权之外的经济实体。确实很凑巧的是,新建立的四大合资企业正好集中在我国的东北和西北,苏联禁止西方国家参与并进入这些地区,这很难不引起中共领导人的怀疑和不满。
由上可见,合资企业的创办是中苏双方的共同意愿,符合双方的各自利益。然而,苏联为了采取补救措施来维护其在亚洲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提出了十分苛刻的附加条件,这一点使毛泽东深感不快。毛泽东尽管对《补充协定》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但后来他常把东北和新疆称为苏联的两个“殖民地”或势力范围的说法,表明他接受这个协定并非心甘情愿。(27)不难看出,合资企业从一开始即蕴含着被赎回的可能,只是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特别是合资企业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才加强了中苏之间的合作关系,巩固和发展了中苏同盟的经济基础。
三、“平权合股”与走向辉煌的中苏合资企业
中苏双方对合办企业的共同意愿及其实践,有效地推动了合资企业的建立及之后的经营管理。尽管双方在合办初期即存在矛盾和隔阂,但显然没有突破同盟关系的范畴。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推动下,随着“平权合股”原则的确立,中苏合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渐呈繁荣之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颇为显著,对新中国经济尤其是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协定,中苏双方股份各占50%,公司的开支和利润由中苏双方平分,公司领导职务亦由双方按期轮换,即实行“平权合股”原则。不仅如此,苏联还自愿将其有权出口的50%产品作为关税缴纳给中国政府,并承诺若合资企业赢利,则赢利的20%作为税款仍归中方。对比国民党政府时期的若干中苏协定条款,在公司的实际管理权和交纳关税方面都有了很大改进。(28)据参加谈判工作并担任翻译的伍修权回忆,会谈中双方都“强调了两国之间的真诚合作,互相不占便宜,不使对方受到损失,我国保持独立而不依赖,苏联尽力帮助而不剥削”(29)。
事实上,合资企业的创办对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955年2月苏联驻华使馆向国内提交的一份关于四大合资企业的详细情况报告(30),反映了其运营的基本状况。
按照协定,中苏金属公司是为了在中国新疆地区勘探、开采和加工有色稀有金属而成立的。公司股份资本最初为2800万卢布,后来双方政府交换照会,协商并同意将公司股本增加到1亿卢布,每方资本各一半。公司职工共8921人,其中苏方人员400人,主要经营开采稀有金属矿床、生产精矿和云母半成品以及生产铅和锌精矿的两类企业。如表1所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量逐年增长。
由于建设初期产品流转税和地质勘探费用投入较大,且冲销成本逐年增加,导致矿石中金属含量逐年下降。特别是1953年9月后人民币对卢布的比价提高了26%,而苏联购买产品是按卢布支付的,这就使以人民币计算的产品出厂价格相应降低,导致1953年公司亏损686.8万卢布,1954年亏损额增加到1446.7万卢布。不过,若不考虑汇率变动因素,这种亏损应是正常的。从产值上看,公司总产值连年递增,1951年至1953年的产值分别为1501.46万卢布、2589.48万卢布和3883.31万卢布。因此,苏联使馆的报告称,公司目前已具备可靠的原料基地以及继续发展生产的美好前景。
中苏石油公司的设立旨在勘探、开采和提炼各种工业用油。公司协定总资本最初为4600万卢布,后经换文增至2亿卢布。截至1954年7月15日,公司职工共计5603人,其中苏方357人。在苏联的帮助下,中苏石油公司发展迅速。到1952年中期,采油点已由独山子一处扩展到南疆和北疆等十几个地区,炼油能力迅速提高,日产原油达200吨。(31)公司1951年至1954年生产情况(含计划)如表2所示:
不难看出,石油公司产量不但逐年增加,而且增幅较大,所以公司经营是赢利的。据统计,公司1951年加工石油2500吨,获利52万卢布;1952年和1953年的石油加工量分别增至52000吨和70100吨,分获利润66.4万卢布和239.5万卢布。另据《人民日报》报道,在石油勘探方面,公司1953年钻井产量比1951年增加6倍,勘探面积达到1951年的10倍,原油开采量也增长18倍以上。公司还培养出了2000多名优秀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2)总体上看,公司已经建立了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足以保证新疆石油工业的进一步发展。
中苏民航公司股本为4200万卢布。截至1954年初,公司职工共896人,其中苏方236人,经营航线包括北京—伊尔库茨克、北京—赤塔、北京—阿拉木图,以及1953年12月正式运营的乌鲁木齐—喀什新航线。公司1953年完成全年飞行计划104%,运输吨公里完成全年计划120%,运输生产率超过计划15.3%。(33)航空公司还帮助中方培养了场站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截至1953年底,公司共从中国公民中培训出244名专业人员(34)。随着中方专业人员的增加,公司中的苏方员工逐渐减少,他们被公司培养的中国干部所取代。其中部分航空干部后来调到中国民航工作,以弥补其缺乏干部和经验之不足。
中苏造船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建设和修理海船及其他水上工具。公司协定股本1.4亿卢布(35)。截至1954年7月1日,公司共有职工8078人,其中苏方78人。公司1952年就完成了生产计划额为4960万卢布的94%以及中方数额为180万卢布的订货,另造总载重量为1.1万吨的船只54艘。公司1953年计划定额为5000万卢布,最终完成105.6%。公司还成功建造了1200匹马力柴油机双螺旋桨拖船以及19艘总载重量为1万吨的船只。
当然,中苏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也确有一些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和分歧。首先是在卢布与人民币比值上,中方谈判代表伍修权认为,苏联在这里要占我们的便宜,他们把卢布算得很高,而把我们人民币的价格压得比较低。由于中方有求于对方,因而只能做出让步,最后达成妥协。比值实际上是在相对不平等的条件下确定的。其次是苏方在中苏金属公司的投资及计价问题上表现得非常苛刻,以至自认外行的中方当事人也认为如此计算中国太吃亏,要求中央政府定夺(36)。此外,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矛盾,苏联提供给公司的设备和材料往往不考虑实际需要,如苏方给阿尔泰矿山管理局运来的在当地条件下不能用的两套T-45型传送带和一台电力机车,以及1953年7月运来的一台J-505型电铲,因没有自动装卸卡车而不能用,造成大量的物资积压和双方管理人员不合,使苏中冶金股份公司本来就很困难的财务状况更加困难(37)。
不过,上述行为大多不是由苏联政府所为,因而不能得出合资企业的创办不可取。实际上,这些企业从效益上讲是非常突出的。在1949年底的中苏合营企业中,除四个中苏合资企业外,大部分已在1950年间移交给中国,到1950年底还有38个(38)。据表三显示,截至1950年底,中苏合资企业在整个国营工业企业中经济效益是最好的,其平均产值大大超过国家公营和公私合营企业(39)。另外,按企业资产计算,除中苏航空公司外的3家股份公司共有资产4.4亿卢布,合人民币约5.86亿元(40)。而1950年至1952年全国新增工业固定资产仅为19.3亿元(41),足见中苏合资企业在整个工业生产中的重要性。
整体来说,中苏合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是成功的,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迅速提升,业绩辉煌,奠定了合资企业在整个50年代初期经济恢复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苏双方在初创时期的分歧和矛盾,巩固和加强了中苏同盟的经济基础。然而这种成功并没能持续多久,合资企业即被赎回了。
四、“赎回去”:中苏合资企业的终结
如果说合资企业经营上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驱散了初创时的不祥阴影,那么,随着斯大林的逝世和苏共新任高层的接替执政,中苏之间的这种合作再也不能维持下去了。以1954年10月赫鲁晓夫访华和相关公报的发布为标志,中苏合资企业宣告终结,之前属于各中苏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完全成为中国的国营企业。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五周年,中国邀请了部分国家首脑率领代表团参加这一盛事。中国领导人认为,在苏联代表团访问北京以前或者访问期间,“在高层次签订经济援助协议,以及向中国交还大连、旅顺港和中长铁路的协议,在政治上是至关重要的”(42)。当时,赫鲁晓夫虽已升任苏共中央第一书记,但苏共领导层仍动荡未稳。要在苏共党内巩固其领导地位,他当然需要毛泽东和中共的支持。为此,在出访前几天,赫鲁晓夫亲自审查了包括合资企业在内的苏中经济关系问题,并决定届时在中国宣布发展苏中关系的若干“重大计划”。当然,这一主张会遇到一些阻力,如时任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的伏罗希洛夫、苏联外贸部副部长的戈瓦尔等人均不以为然。鉴于此,赫鲁晓夫不得不在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上试图说服伏罗希洛夫等人。他指出:“我们将要失去同中国建立和巩固友谊的历史机遇,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庆祝自己的五周年之际请求我们帮助克服长期落后状态的这个重要时期,我们在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即将来临的五年不能采取最重要的措施的话。”(43)赫鲁晓夫表示,没有这些,苏联这个高级代表团的北京之行,在隆重的庆祝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以及同毛泽东的会谈,就没有意义了。他的这些意见最终获得通过。
解决了国内的意见分歧后,1954年9月27日,赫鲁晓夫率苏联代表团启程访华,于29日到达北京。10月3日,中苏两国举行最高级会谈,苏方在会谈中表示,将把四大中苏合资企业中的苏联股份,自1955年起全部移交给中国。作为赫鲁晓夫主动作出的友好表示之一,这一主张自然得到了中方领导人的欢迎和认可。12日,中苏双方发表联合公报,声称这四个公司的创办,正值“年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时期”,“各股份公司在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事业中,已起了积极的作用,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自己的经济以后,正在顺利地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中国的经济部门已经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并且能够自己管理属于各股份公司的业务。于是,中苏就各中苏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自1955年1月1日起全部移交给中国达成了协议,“现在属于各中苏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完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44)
对于赫鲁晓夫的表现,毛泽东感到相当满意。两年之后,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对斯大林大加指责,而毛泽东尽管责怪其不该全盘否定斯大林,但他对赫鲁晓夫还是表示了好感,说赫鲁晓夫这个人“不死板”,把新疆的几个合资企业还给了我们,所以“我们感谢他”(45)。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报的发表违背了双方在合资企业创建时所承诺的合办期限(46)。这种转变的背后凸显了赫鲁晓夫等苏共新任高层在合资问题上与斯大林的不同态度。米高扬在1956年2月召开的苏共二十大上的讲话就反映了这个问题(47)。赫鲁晓夫回忆说:“斯大林曾同中国签定了一个在新疆联合开矿的协定。斯大林这样做是错误的。我甚至可以说这对中国人来说则是个耻辱。好多世纪以来,法国人、英国人和美国人都剥削过中国,现在苏联人也步其后尘了。斯大林的这个做法是不好的。”(48)原苏联外贸部副部长康斯坦丁·伊万诺维奇·科瓦利也透露说,合营公司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并对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在党政最高级领导人眼中,这些公司却被看作资本主义残余”(49)。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对合资的否定、保留态度,以至由此所致的独办结局,是建立在新任苏共高层对50年代初双边关系非乐观估计的基础上的。其实,赫鲁晓夫对斯大林晚期的中苏发展前景颇感担忧。他回忆说:“自我第一次认识毛泽东起,我就认定并告诉我们的同志,他绝不会听从于国际共运内部超过他自己的党之上的任何别的共产党,他绝不会容忍这样的事。要是斯大林多活几年,我们和中国的争吵还会早些时候出现,而且会采取关系完全破裂的形式”,“斯大林对毛泽东始终是很不满的。他给毛泽东加了一个头衔,根据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恰如其分地形容了他。斯大林常称毛泽东是‘麦淇淋式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掌握政权后不久,他和斯大林的关系就在贸易、工业合作和意识形态等领域变得紧张起来了”(50)。1953年2月,在苏共的官方档案中还有这样的记载:“从当时中央的组织形式上,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地位并不比别的人民民主国家高……这似乎表明在很长时间里苏共中央一直认为不值得把中国的地位提高到人民民主国家应享有的高度。”此外,1959年9月,苏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齐姆亚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政治经济和国际形势》的报告中也列举了1950年至1953年期间,莫斯科方面的一些“消极”行动阻碍了苏中关系在全面平等、互助和信任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齐姆亚宁认为,这些消极因素恰好反映在苏联与中国共同签署的一系列双边协议中,如关于禁止外国人进入“满洲”和新疆地区的协议,建立苏中联合股份公司以及其他这类文件。
一方面认为合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的残余,有可能导致两国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又对中苏两国发展前景颇感担忧。在赫鲁晓夫执政地位尚未巩固之际,其主动将合资企业移交给中国独办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作为斯大林时期即已结成的盟友,毛泽东对此期间两国关系的现状多少也是抱有成见的。如对于斯大林逝世后苏联由谁接班的问题,毛泽东就不太关注。师哲曾向毛泽东提议支持莫洛托夫,因为其老练、稳重,又和列宁同时代。但毛泽东的回答是:“谁上来都行。只要他们安定下来,我们的事就好办了!”(51)更为明显的是,由于莫斯科一度坚持不信任中共,毛泽东也开始怀疑苏联可能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赫鲁晓夫访华期间,毛泽东坦率地排除了中国经济将成为苏联——东欧经济体系一部分的这种可能性,“没有这个必要,这对中国的发展建设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相反,可能麻烦很多,纠缠不清,还会妨碍建设的进展”(52)。可见,赫鲁晓夫对双边政治亲密度的上述悲观估计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管怎样,如果没有斯大林的突然逝世及苏联国内为争夺最高领导权而出现的复杂政治形势,以及赫鲁晓夫对合资企业和双边关系发展的否定和保留态度,合资企业可能将会持续更久,最起码不会在短短四年左右时间就宣告终结。
五、余论:制度培育与经济增长的前景
在50年代的中苏经济关系中,合资企业的引进是一件颇为引人注目的事情。在合资企业的创建时期,这种合作反映了中苏双方的共同意愿,符合双方的各自利益。然而,苏方在协定问题上提出的十分苛刻的附加条件,使合资企业自创办伊始即蕴含破裂的内生趋势。合资企业创办后,经营上的极大成功一方面弱化了初创时的潜在矛盾,延缓了其终结的内在趋势;另一方面加强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巩固和发展了中苏同盟的经济基础。只是斯大林的逝世和苏共新任高层的接替执政,特别是赫鲁晓夫和斯大林在合资问题上的对立和分歧,使得在创建之初就已笼罩的不祥阴影很快就转换成以苏方主动提出由“合办”变为“独办”为主要内容的实际行动。
“一个植物学家要获得对植物的全面知识,就必须从种子开始,通过它的发芽、开花至枯萎的全过程来了解它。”(53)因此,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中苏合资企业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更加深刻认识吸收引进外资等现代经济运行方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制定了大力引进外资、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这对新中国经济恢复和发展所起的作用不言自明。但这一贯穿于整个50年代前中期的经济发展战略随着中苏关系的恶化和冷战格局的变幻而发生改变。毛泽东开始过分强调自力更生的作用和利用外资的不利方面,结果造成自我封闭。到“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外资引进工作几乎陷于停顿,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逐渐恢复。历史在经过一个巨大的迂回后又回到起点。因此,从长时段的历史发展脉络看,在政府主导一切的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共产党人运用商业方法,资本主义方法的表现”(54)无疑彰显了其特有的历史意义和纪念价值。
合资企业建立四年左右即被赎回的事实表明,日益政治化的经济生活和激增的政府干预往往导致许多无法预料的后果。这种转变无疑违背了中共最初接受苏联经济援助以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建立初步工业化基础的初衷。诚如恩格斯所言:“从马克思的观点看,迄今为止的整个历史,就重大事件来说,都是不知不觉地完成的……要么历史事件的参与者所希望的完全不是已成之事,要么这已成之事又引起完全不同的未预见到的后果。”(55)历史在这里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制度需要培育。传统的经济合作模式没有涉及经济发展问题上最重要的、真正具有本质性的方面,特别是没有涉及实现经济自由、经济繁荣和安全的制度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两国间的任何友好条约都不可能是牢固的,因为它不是建立在经济互利、相互承担义务和相互需要的坚实基础之上。
①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2),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93页。
②师哲口述,李海文整理:《中苏关系见证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第59、60页。
③沈志华、李丹慧:《战后中苏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来自中俄双方的档案文献》,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0、142页。
④[德]迪特·海茵茨希著,张文武、李丹琳等译:《中苏走向联盟的艰难历程》,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642、646页。
⑤沈志华、李丹慧:《战后中苏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来自中俄双方的档案文献》,第122页。
⑥赵德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纲要》,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6页。
⑦《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年,第29、38、82页。
⑧彭敏主编:《当代中国的基本建设》(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页。
⑨《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第119页。
⑩《中国经济发展五十年大事记》,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第35页。
(11)罗申与朱德谈话记录(1949年10月24日),АВПРФ,ф.100,оп.42,п.288,д.19,ππ.34—36。
(12)罗申与刘少奇谈话记录(1949年10月25日),АВПРФ,ф.100,оп.42,п.288,д.19,лл.37—43。
(13)罗申与董必武,罗申与郭沫若谈话记录(1949年10月28日),АВПРФ,ф.100,оп.42,п.288,д.19,лл.69—71,63—65。
(14)罗申与陈云谈话记录(1949年10月28日)、罗申与周恩来谈话记录(1949年11月15日),АВПРФ,ф.100,оп.42,п.288,д.19,лл.58—62,81—95。
(15)这些协定参见《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业卷),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89年,第88—97页;《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790—794页。
(16)参见师哲:《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447页。
(17)А.М.Ледовский,Секретная Миссия А.И.Микояна в Китй.Январь-Февраль 1949г.,Проблемы ДальнеоBосmокa,1995г.,№3,лл.99—100。
(18)《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75—276页。
(19)《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27、29页。
(20)其中,中苏石油公司、中苏金属公司分别于9月15日和9月29日宣告成立;中苏民航公司于7月1日正式成立,8月1日正式开航;中苏造船公司则迟至次年7月28日才正式成立。
(21)转引自[德]迪特·海茵茨希著,张文武、李丹琳等译:《中苏走向联盟的艰难历程》,第618—619页。两天后,中方提出了修订草案,将供货期限延长为14年,前4年以易货方式提供(参见沈志华、李丹慧:《战后中苏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来自中俄双方的档案文献》,第202页)。
(22)[苏]赫鲁晓夫著,张岱云、王长荣等译:《赫鲁晓夫回忆录》,东方出版社,1988年,第661页。
(23)转引自沈志华:《新中国建立初期苏联对华经济援助的基本情况(上)——来自中国和俄国的档案材料》,《俄罗斯研究》2001年第1期。
(24)《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484、487—488页。
(25)师哲:《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第446页。
(26)《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86页。
(27)沈志华、李丹慧:《战后中苏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来自中俄双方的档案文献》,第28、29页。
(28)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第1331—1333页;薛衔天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45-194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390—394、404—405、412—427页。
(29)伍修权:《回忆与怀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248页。
(30)АBПРФ,ф.0100,оп.47,п.53,д.384。除特别注明外,以下关于中苏合资企业的材料均出自于此。
(31)《中苏石油公司党的工作报告》(1952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档案号0—4—95。
(32)《中苏石油股份公司三年来有很大的发展》,《人民日报》1953年10月6日。
(33)《中苏民航公司提前超额完成全年计划》,《人民日报》1953年12月30日。
(34)沈志华、李丹慧:《战后中苏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来自中俄双方的档案文献》,第144页。
(35)《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第791页。
(36)《中苏金属公司党委会致新疆分局的报告》(1952年8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档案号0—4—95。
(37)《瓦日诺夫给苏共中央的报告》(1954年2月25日),俄罗斯当代文献保管中心藏,档案号4—9—1933。
(38)《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第276页。
(39)平均产值经笔者计算而得。其中,中苏合资企业为413.26亿元,国家公营企业为162.75亿元,公私合营企业为131.60亿元。
(40)沈志华、李丹慧:《战后中苏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来自中俄双方的档案文献》,第145页。
(41)《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业卷),第266页。
(42)[苏]康·伊·戈瓦尔著,王水明译:《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及援华方案的签约》,《纵横》1998年第7期。
(43)费德林关于苏联代表团前往中国参加国庆事宜致葛罗米柯的报告(1954年9月23日),АВПРФ,ф.0100,оп.47,п.383,пор.40,лл.10—19.
(44)《中苏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人民日报》1954年10月12日。
(45)何明、罗锋编著:《中苏关系重大事件述实》,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3页。
(46)石油、金属公司30年,造船公司25年,民航公司10年。
(47)《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33页。
(48)[苏]赫鲁晓夫著,张岱云、王长荣等译:《赫鲁晓夫回忆录》,第660—661页。
(49)[苏]康·伊·科瓦利著,李玉贞、杜华译:《关于苏联援助中国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会谈》,《中共党史研究》1990年第3期。
(50)[苏]赫鲁晓夫著,张岱云、王长荣等译:《赫鲁晓夫回忆录》,第659、660页。
(51)师哲著,师秋朗整理:《峰与谷——师哲回忆录》,红旗出版社,1992年,第103页。
(52)师哲:《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第580页。
(53)[德]赫尔德:《人类历史哲学观念》,何兆武主编,刘鑫等译:《历史理论与史学理论——近现代西方史学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3页。
(54)《列宁论新经济政策》,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0页。
(5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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