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技术的社会控制_风险社会论文

风险技术的社会控制_风险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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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一般指“朝阳工业”,即知识密集、能源和材料消耗低、效率高、开发周期短,对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深远和广泛意义的一类新技术或尖端技术。然而,高新技术同时也是高风险的技术,包含着巨大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是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之一,以致于社会学家建议将现代社会称为风险社会(risk-society)。[1](P29—32)在分析导致现代社会风险增长的原因时,高新技术作为重要的风险源正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一、现代科学技术的风险负荷及其成因

“风险”一词早在17世纪的英文中就已经出现,它可能来自于西班牙的航海术语,意思是指遇上危险或触礁。对此,吉登斯曾做过这样的解释:风险概念“看来最初是在两个背景下出现的:它起源于探险家们前往前所未知的地区的时候,还起源于早期重商主义资本家们的活动”。[2](P75)随着西方现代社会的演进,风险概念也逐渐从最初对地理空间的探索转移到对时间的探索,这种以时间序列为依据来作出估计的风险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3](P109—110)

现代风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潜藏着对人类社会的各种威胁,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重要根源。科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是自觉、能动的,包含着有目的的实际行为,而行为这个概念并不是孤立的,它是指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并且体现着多方面的社会关系。斯托克斯曾提出科学研究的二维象限模式。[4](P75)

从表1中可见,第1象限代表单纯由求知欲引导而不考虑应用目标的基础研究,称为玻尔象限,玻尔等理论物理学家对原子结构的探索是求知风格的典型;第Ⅳ象限代表只以实用为目标而不追求科学解释的研究,称为爱迪生象限;第Ⅱ象限代表既寻求拓展知识又考虑应用目的的基础研究,称为巴斯德象限,其特点是介于基础研究与纯应用研究之间:它不同于应用研究,因为研究者不受具体实用目标的约束,仍能按自己设计的方案进行研究,也不同于“自由”的基础研究,因为它是与任务相关的“有倾向性”的研究;第Ⅲ象限则是既不揭示自然奥秘、也不面向市场开发的研究,主要是强化研究者的研究技能,并对已有经验进行分析与综合。

表1

研究目的 实用

否是

求知 是 Ⅰ纯基础研究Ⅱ应用激发的基础研

(玻尔)究(巴斯德)

否 Ⅲ技能训练与经 Ⅳ纯应用研究(爱迪

验整理 生)

与古代和近代自然科学相比,现代自然科学的第Ⅳ、第Ⅱ象限性质更加突出,纯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交叉渗透、并肩合作的趋势越来越强,由应用激发的有导向的研究越来越居于主导地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科研活动的组织方式来看,科研行为的主体表现出明显的团体化趋势。科学研究在过去只是有钱人资助的私人活动,自17世纪以后才成为一种职业。今天的科学作为一种直接的生产力,是由企业和政府来资助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已经摆脱了以探索宇宙奥秘为唯一目的的传统格局,也就不再是“为科学而科学”的纯粹智力和精神活动;同时,科学的高度发达和超越国界,使得每一个科学突破都不是孤立的现象,它可能影响到整个人类的命运。基金制的普及以及大学关键科研设备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占资源的社会化趋势;以课题制为主的管理体制,决定了研究主体的以团体为主的课题组形式,从而,从课题申请到管理实施直至成果评估的整个创造过程,都打上了鲜明的社会化印记。第二、从科研活动的具体内容来看,当代自然科学发展本身的特点也恰恰在于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内在关联与相互作用。“今天所有对自然奥秘的认识与探究已经是一种对自然的操纵”,是通过实验主动积极地对事物进程进行的实际干预。人们经常发现,在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中会出现令人惊异的应用上的特征,而在应用研究的范围内又发生了理论上的突破;有的应用研究本身就包括了基础研究,有的基础研究则可能是应用研究的结果。医学、计算机科学及当代生物学中,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都已成为同一研究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而不是两个极端。在最有发展活力的学科领域,以传统的方式对知识的创新与知识的应用作出明确区分已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事实上,基础研究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已经是一种行动了。如果大家想到为此而建造的巨大仪器以及社会在其中所起的协同作用。”[5](P6)在科学发展的这种新的历史背景下,应用往往是已经进入了规划并从一开始就是可预知的。

因此,尽管作为日常经验常规化的传统技术也有其潜在的风险,但现代科学技术产生社会风险的机制和水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6](P173—183)把科学技术与社会风险联系起来,从概念上说,首先涉及对风险的本质的认识,即风险是未知因素的外在表现;其次还涉及对科学技术及其社会性质的特定理解。按照社会建构论的观点,科学技术与其社会后果是统一的,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后果与影响是内在于科技自身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风险性不是外在于科学技术的社会特征,而是科学技术的内在属性之一。[7](P26—41)换言之,科学技术是风险负荷的。对此,培罗指出,现代社会中,“在研究的广博领域,科学超越了其界限并且将社会及生物的生活条件用作为一个实验室,一方面新的知识借助于理论与实验得以有效产生,另一方面却又发生了科学与社会之间的位移,人们可以将此位移尽最大可能的浓缩为一句话:研究上的风险将变成社会风险”。[8](P83)

科学技术的社会风险部分是由于科学技术本身的不完善而引发的,另一方面,将科学知识应用于技术开发需要有一定的条件,许多相关因素在技术开发的实验设计中被忽略,况且,系统在任何外部条件下并不都是兼容的,各种技术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关系的数量有时会呈指数型增长,从而也使得社会性风险迅速提高。由于科学知识及其技术应用具有“反身性”(reflexivity),越来越多的新技术被用于处理其他技术所产生的危害,比如,运用水的净化技术去消除由另一些技术过程所产生的化学废物。于是,有人乐观地认为,依靠科学可以处理科技风险,科学能将我们从科学产生的罪恶中拯救出来,较低级的技术产生的问题可借助于技术的高级化加以改善。对此,德国社会学家U.施曼克则指出,经过修正的技术本身仍然是风险的生产者,技术水平的升级不仅不会消除风险,反而会带来风险水平的相应升级。[9](P21)

二、应对风险的管理战略

正像不加限制地发展和使用核技术会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一样,不加限制地开发和应用新技术,后果也不堪设想。技术风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主要包括两类风险,即技术开发的风险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它们给社会带来的结果是不同的。第一种风险,关系到技术研究者的成败和其职业身价——科学家都清楚,不冒风险就不能进步。第二种风险是技术的实验风险,指技术应用后直接面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风险,研究人员在着手进行研究之前就应该预测到这些风险。有些技术风险其实潜藏在人类行为和社会组织中,与技术本身并无必然的联系,如生化武器、网络犯罪,这些风险以技术为载体,需要用伦理、法律加以规范和限制。另一些风险则与技术有直接的关系,即技术的实施风险,如长期使用手机可能会导致某种辐射性疾病,这就需要通过改变手机的技术设计和提高公众意识(科学使用)来降低。

技术开发的风险主要由影响技术发展的各种因素决定,除了技术自身因素外,还要系统地考虑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政策和文化等社会需求因素。而技术实施风险产生的原因,首先是技术观的扭曲,它导致了技术发展走上歧途——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的道路。人类这种在局部上的胜利往往意味着在总体上的失败,如许多高技术产品垃圾,无法用传统技术进行处置,因为当初在进行技术开发时根本没有考虑技术应用后的负面影响。

当然,对技术风险的疑惑和恐惧有时并不完全是这些风险的实际危害造成的。已经有学者注意到,许多人为1000年后可能会泄漏储存的强放射性核废料而不安,但却对每年杀死成千上万人的开车、饮酒、吸烟等现象熟视无睹。一些风险,比如臭氧层破坏、核冬天或温室效应等,尽管是低概率的和遥远的,却仍然长期威胁着人类。显然,对技术风险的关注受到时间和地点的影响。那些享受了并仍在享受着发达的科技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国家,如今更加在乎科技带来的社会性风险;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仍然面临着包括饥谨和瘟疫在内的最古老的苦难危胁的国家,很难有效地把技术风险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尽管如此,由于科学技术本质上是一项涉及未知的事业,它的风险与它的益处一样难以准确预测,因而与那些熟知的社会风险相比,科技风险引起的惶恐则更经常、更普遍和更严重。[10](P4)

技术评价是技术完善的基础和降低实施风险的前提。在美国,技术评价已成为制度化的经常性工作。国会下属的技术评价办公室(OTA)创立于1972年,其主要任务是对重大的新技术进行技术评价,为国会提供高层次的技术评价报告,让决策者对重大的新技术有较多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制定正确的技术政策。OTA技术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对技术或技术发展计划的影响进行评价;分析技术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及产生原因;对于正在实施的技术或技术发展计划,考察其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提醒国会注意一些新技术和技术的新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法国、荷兰、丹麦、德国和英国等国家对技术评价的理念深感兴趣,在20世纪80年代也成立了类似的机构。

对于技术的风险管理,有两大战略:预防和减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1年曾发表题为“让新技术为人类发展服务”的《人类发展报告》,特别强调了技术与发展之间的“伙伴关系”。报告第三章就“管理技术变革的风险”分为七个主题进行探讨:评估风险行业潜在的代价和利益,促成选择;公众舆论的作用;采取预防措施;建立管理风险的能力;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对付风险挑战的国家战略;风险管理的全球合作。技术预见恰好满足了这种需要。技术预见的任务是,通过识别技术发展的各种可能性,预见影响技术发展的各种因素和技术发展的各种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从而实施相应的政策,确保选定的技术按照人们期望的方向发展。在这方面,日本的经验树立了典范:参加日本技术预见活动的专家既有来自科技界的,但更多的是来自产业界、经济界、管理界、商业界、教育界、文化界以及自由职业者等。[11](P17)

技术预见需要集合不同专家的判断。美国是技术预见的先驱者,20世纪50年代,美国兰德公司发展了一种新的专家调查法——德尔菲法。这种方法以不记名的方式征询专家对开发和实施某项技术的看法,然后将调查结果整理后再反馈给各位专家,让他们重新考虑后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并特别要求那些持极端看法的专家详细说明自己的理由。经过几次循环往复的调查和反馈,大多数专家的意见趋于集中,从而使调查者从中获取凝聚了众多专家集体智慧的预见信息。通过技术领域的专家(供给方)、技术的使用者(需求方)和其他人士之间的沟通,最终达成开发和实施某项技术的方案。

技术预见对于技术风险的管理有指导意义。技术预见本身是为了最小化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最大化知识创造活动的收益,因而可以减少技术开发的风险。同时,它把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口、政策与文化等社会因素结合起来,展开深层次和综合性的研究,对技术发展的前进方向进行一体化研究和科学决策,从而有利于减少技术进步的负面效应。此外,作为技术的跟随者,它不会招致技术领先者使用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相反,却可以综合分析这些风险在其他国家是如何发展的,以便建立低成本的风险管理体制。

虽然技术预见可以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但不能代替决策。因为影响未来科技发展的因素有许多,在技术风险管理决策中,不仅需要考虑科技自身的发展,还要考虑本国的科技能力和经济实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技术的需求等诸多方面。只有正确处理好预见与决策的关系,才能有效地利用技术预见的结果。

还应该看到,不正确的预见结论会诱导政府作出错误决策。以对新技术变革的态度为例,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在尽力营造公众对不同技术风险的感受。反对新技术的人通常会忽视现存技术的风险而夸大新技术的风险;支持新技术的人往往不会愿意考虑更新的替代技术,而倾向于夸大替代技术的风险。德国的法规严禁实验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病原体作为宿主,并将重组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等实验列入严格禁止范围,其各类审批手续也十分严格。德国研究机构和制药工业对1991年1月1日颁布生效的基因技术法怨声载道。基因技术法导致以生物技术为基础的产品生产和试验大大减少,生物技术工业的投资被削减,国内公司被迫将目光投向国外市场。在许多方面,美国则成为德国这一僵局的主要受益者。[12](P11)于是,不仅德国公司不愿在本国投资,外国公司更不愿在德国投资。德国生物工程领域的新一代科学家由于研究不断受挫,纷纷在国外寻找工作。而美国的生物技术法规几经修改,范围被极大放宽,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法规。比较而言,美国的法规是行之有效的,重组奶牛生长激素和重组番茄产品曾经引起一些争论,但最终得到相关法规的批准。

即使我们考虑到所有的技术风险,还是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决策,因为我们面临的风险和利益不同、处理风险和利益的能力也不同。比如,没有食品短缺和营养不良问题的欧洲消费者,更注意基因改良食品对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而发展中国家营养不良的农业地区可能会更关注基因改良作物的高产量与高营养价值。即使是两个需要从基因改良作物中获取营养价值的发展中国家,其选择也会不一样,其中一个可能会更好地驾驭风险。[13](P22—35)

另外,某些技术领域的原始性创新也可能因为技术预见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一些地方主义者和本位主义者可能会利用技术预见的研究结果制造舆论,结果反而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技术预见应尽量减少个人因素、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的影响,力求过程公开、结果客观公正。还需要指出的是,如何评价技术预见所取得的成效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迄今为止,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所有的技术预见都是为最终采取防范措施服务的,任何只有预见而没有措施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进行技术预见之后,必须提出并实施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措施,减少技术开发和实施的风险,让技术更加完美和人性化、更好地服务于人类。

三、对传统风险治理体制的反思及建议

“风险社会”的来临给人类社会传统的风险治理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现代风险已经在本质上和特征上与传统风险有了根本的差异,因此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的风险治理体制,建立符合风险社会要求的新机制。

传统的风险治理机制的重点在于对客观风险和灾难的防范、预警和事后处理,对主观层面的问题较少涉及。而现代风险因其“隐形”特征对社会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对人们主观“风险认知”——包括人们对风险的辨识、计算和评估等——的冲击之上。因此,在建立现代风险治理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人们的主观“风险认知”因素,对于后者的研究是良好决策的前提。

以往的风险治理体制强调科学知识和专家系统的重要性,科学家及其他专家的知识成为人们安全感的重要基础。[14](P76)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由于现代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专家在面临新风险时往往也难以对其做出准确的说明与预测,这将大大动摇人们对于“专家系统”的基本信任,加大了风险治理的难度。现代科技风险扩散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公众对了解可能影响他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有强烈的愿望。事实证明,危机发生时的恐慌及其造成的严重损失,多是人们掌握的知识不够和信息交流不畅所致。因此,风险控制和管理中公众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不仅在相关政策制订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信息的反馈,在实际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中更离不开公众的支持和配合。

鉴于现代风险的高度复杂性(超出了任何单一专家系统可以解释和控制的范围)和广泛影响性(波及每一个社会成员),新的风险社会应该建构一种双向沟通的“新合作风险治理”(new collaborative risk governance)模式[15](P11—28),在政府、企业、社区、非营利组织之间构筑起共同治理风险的网络联系和信任关系,建立起资源、信息交流与互补的平台。风险技术控制和管理因此成为一项包括自然科学家、政府决策者、社会科学家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综合系统工程。

全球化风险的原因,除了前文已提到的以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还在于被刺激了的全球消费的增长。世界消费在21世纪初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由消费巨增所带来的环境压力无情地伤害着穷人,然而富人污染产生的垃圾对自身造成的压力也同样巨大。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使某些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急剧增加,像印度东北、泰国、韩国和中国东南等工业地区酸沉积度达到很高的数值。如果不采取紧急的、创新性的地区和全球行动,形势会进一步恶化。

科学技术不仅同消费市场有关,而且或多或少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某种形式的“公共事业”。如果政府想要把盲目发展科学技术所可能造成的危险降到最低限度,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公众控制”和“公众干预”。政府对科学技术及其影响的调控从“管得越少就越好”到“管得越多越有必要”的转变,是政府职能的一个战略性的转变。“公众控制”只能通过国家一级的制度化行动来体现,这固然是科学技术本身发展规律的新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因为,一个民主的政府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最大的需求,它代表的是本国全体公民的利益和价值观,它应该成为唯一能够反映整个社会的集体智慧和共同弱点的机构。政府这种调控的制度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存的政府机构要承担“额外”的科学技术及其影响的调控职能,这种职能是设立该机构之初所没有考虑到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适应需要而建立新的专门的组织机构。

需要指出,采用制度化的方式来处理和管理科学技术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影响,是政府的一种特殊的调控方式。现在看来,这种方式相对来说还是行之有效的,因为很少有重大的科技问题能从政府相关机构的眼皮下滑过。然而,依照制度化的方式来调控并不能在任何时候使所有的人都满意。比如,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从各自的角度或立场出发对政府的科技调控政策和措施表示强烈的异议,这些角度或立场主要涉及既得利益者和可得利益者的利益,具体说来无外乎成本和利润之间的损益比、某些特权的得失等等。可是与政府政策和科技及影响相关的成本核算,不仅涉及到经济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法律范围的问题,还牵涉政治和道德领域的问题,以致作为这些异议或争议的最终仲裁者——国家司法系统,尤其是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不得不勉强去调解许多往往是不可调解的种种利益问题。[6](P111)

这也表明“风险”不仅是一种事实判断,而且更是一种文化概念,那种认为依靠人类的“工具理性”就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想法显然过于简化了,在风险治理的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价值方面社会文化因素,而不是以简单的因果思维或工程思维来进行决策。

较为典型的是,在风险社会语境中,对科技伦理的理解发生了重大的转换,这种转换的实质就在于对基于人类整体和未来的根本利益具有普世意义的科技伦理价值的呼唤。这一方向总体上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在朝向这一目标努力的进程中,科技伦理的建构面临巨大的困境,它构成了科技伦理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障碍,其表现是,具有普世意义的科技伦理价值观难以引申出实际生活中具体的行为准则。应该说,普世的伦理原则得到不同文化的认可、多元文化形成价值共识,这在理论上一般没有太大的争论。问题在于,很难从中引申出各种文化或各个国家、民族、集团的具体行为准则:一方面,普世伦理在具体的文化氛围中的理解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另一方面,一旦普世原则与具体的现实直接利益要求不一致,前者总是让位于后者,在国家或集团利益面前软弱无力、不堪一击。例如,在核武器给人类带来的巨大威胁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的时候,仍有国家和集团把核技术用于核武器开发,从而加剧了世界动荡和人类风险。由此也引发了另一困难,即以普世原则为价值基础的全球规则与体制无法建立,即便已经确立的最低层次的规则和约定也无法得到有效遵行。气候变暖、温室效应、臭氧空洞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初,各国政府在日本集会就这一问题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美国政府一直迟迟不肯执行京都议定书。

技术的风险很大程度上仍在于利益的分裂。技术的发展方向、应用领域、利用方式固然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但各个独立主体的现实利益和目的是新技术选择与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当现实生活中的利益还存在根本的分裂时,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就可能出现有利于个别主体而对人类主体不利的现象。例如,市场主体在市场供求关系中依据自身的利益需要对技术进行自主选择。这种选择一方面使技术经由经济可行性的过滤;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具有对立性,对技术的伦理评价也各不相同,由此导致了关于“促进什么样的技术创新、新技术应用于哪些领域、怎样应用新技术”等等,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具有质的差异。再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和对立在不同层次上表现出来:个人与群体(集团)层次的分裂与对立,小集团与大集团层次的分裂与对立,个人、集团与整个人类层次上的分裂与对立。第三个层次的分裂是在现代社会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的,导致了对特定科技活动伦理评价的深刻差异。每一现实的利益主体应用技术时首先考虑的是各自现实的私人利益,当它受到根本威胁时,公共利益不会成为伦理思考的出发点。比如,在国家现实利益受到威胁或影响的时候,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就不是国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当代科技伦理建构过程中,各种文化虽对普世的伦理原则可以达成共识却无法引申出共同的行为准则,为什么各国政府拥有共同的科技意识与伦理呼吁却无法建立真正切实有效的以普世原则为价值基础的全球规则与体制。

与利益紧密相联的因素涉及另一关键问题——科学技术权力。开发什么样的技术、应用于哪些领域、怎样应用这些技术,这些问题并不总是由科学技术的特点和科技工作者决定的,而是常常取决于掌握科学技术权力的人的目的或利益选择。现实的大部分情形中,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与科学技术权力是分离的,谁掌握了科学技术权力(决策权、使用权)谁就决定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很多时候,科学权力掌握在国家或者社会集团手中,他们进行相关决策时,首先考虑的是国家或集团的利益需要。风险社会中科技伦理困境形成的一个直接原因,就在于科学技术权力的不平等,表现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在国家或社会内部表现为国家与社会集团之间、各个社会集团之间、国家和社会集团与个人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掌握权力的主体决定了科技活动是否实施,而不具备决定权的主体同时也要承担风险后果。科学权力的不平等导致了很难从普遍原理出发引申出共同的行动准则,不同主体的道德责任又各不相同。因此,追求科学权力的相对公平就成为解决当前科技伦理困境的重要路径之一。[17](P61—67)[18](P41—44)

风险总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责任应归谁?或者说,我们难道生活在一个“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社会里吗?这是时代政治冲突的主要问题。有风险就需要控制,风险越大就越需要控制。然而,“世界风险社会”的概念使我们认识到人为的风险只有有限的可控性。主要问题是在人为不确定背景下,如何采取行动来防范风险。[19](P18—33)人们在处理这些风险的过程中总是想方设法回避责任问题。迷宫式的公共机构和一些公司就是这样安排的,即恰恰是那些必须承担责任的人员可以获准离职以便摆脱责任。贝克认为,这就是风险判定中最突出的方面,也就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其含义在于,第一次现代化所提出的用以明确责任和分摊费用的一切方法手段,如今在风险全球化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即人们可以向一个又一个主管机构求助并要求它们负责,而这些机构则会为自己开脱,并说“我们与此毫无关系”,或者“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一个次要的参与者”。在这种过程中,是根本无法查明谁该负责的。

在风险社会中,旧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这必然要求并引发社会结构深层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的变革与角色的转换。建立全球风险防范体系,最终以承担风险的基本单元为基础形成全球公民社会,这是贝克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实现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如何实现生态民主与保持社会正义等都还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难题。

现代风险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国界,传统的以国家为单位的风险治理机制已日益不能适应“世界风险社会”对风险治理的要求,建立风险治理的国际合作机制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在充分考虑文化价值差异的前提下,协商建立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风险治理基本原则,同时明确国际风险治理的责任分担原则,在公平、合理、有效的前提下开展防范治理风险的国际合作,这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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