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应该由常态变为例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常态论文,出口退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出口退税率从1994年以来已经进行了10多次调整,而最近几年更是一再下调,基于这种情况,本文拟探讨出口退税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已经由利大于弊转化为弊大于利
出口退税政策在改革开放以来对鼓励外贸出口以及优化经济结构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和弊端,已经超过了该项政策所能带来的益处。这些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造成出口企业与内销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公共产品应当是由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产品或劳务,这种产品应当满足维系整个社会群体的共同需要。那么,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产品需要而筹集的税收也就应当用于维系整个社会群体的共同需要。如果将筹集的税收返还给出口企业,就相当于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一种本应维系社会整体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显然,只有出口企业才能够享用的这部分“公共产品”违背了受益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这两个公共物品的基本标志,从而出口退税政策使出口企业无偿占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内销企业则根本无法得到公平的对待。这种情况由于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出口退税率较高,造成出口企业与内销企业之间的不公平超过了内销企业的承受度。
(二)导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不公平
首先,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就地从东部出口,从而这些企业无偿占有的出口退税额就多,对于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便造成了机会不平等。其次,西部企业生产的产品仍然需要从东部地区出口,从而由东部地区出口企业享有了本应由西部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继续扩大了东西部企业的不公平。总之,出口退税政策无法发挥好公平的公共产品作用,导致了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发展更不公平。
(三)导致出口企业创新动力下降
对企业来说,出口退税制度有很多深层次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企业创汇不创利。由于出口退税率过高,很多出口产品的价格很低(有的甚至是低于产品的成本),这无疑是加大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企业创汇不创新。过高的出口退税率,让出口企业片面依靠政策的扶持,以低价产品打开国际市场,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相对于竞争日益激烈的国内市场,出口企业只需要保持原有的技术,就可以照样生存。由于产品的低附加值和对国际市场研究的被动,近几年来,国际贸易争端也就愈演愈烈。
(四)出口过多助长外汇储备过多
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项出口鼓励措施。20世纪90年代以来,除1993年外,我国始终保持净出口国的地位,特别是近几年出口增长把进口增长远远地甩在了后面。顺差引发的贸易摩擦在国别范围、商品范围上逐渐扩大,并显现出升级的趋势,困扰着正常贸易往来。快速增长的贸易顺差明显带来了外汇储备的激增、加大人民币升值压力等后果。2006年中国外贸顺差达到1774.7亿美元,较2005年增长74%。同年,中国外汇储备较上年增长30.22%,达到1.06万亿美元,超过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2007年的外贸顺差估计进一步超过2006年,在1900亿美元~2000亿美元左右。[1]
(五)出口过多会助长国内价格上升
出口退税刺激出口,出口增大贸易顺差,人民币升值预期不减,从而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央行放出基础货币进行对冲,货币供应量加大;此外,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后,为保持汇率基本稳定,央行需要通过投放人民币以买入外汇,而基础货币投放又以乘数效应扩大广义货币供给,从而导致国内流动性过剩,助长国内价格上升。
(六)导致出口骗税现象严重
最近几年,出口骗税问题不断加剧,骗税活动呈现多元化趋势,手段多样,范围比较广。骗税分子往往以虚报出口货物或出口价格的办法骗取退税款,所涉及货物往往是出口退税率较高的货物,使得该类货物出口数量大量虚增。这种普遍存在的骗税现象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干扰了出口贸易管理秩序,不利于出口企业出口贸易的公平竞争。而出口退税管理的制度缺陷正是骗税行为产生的温床,因此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怀疑的。
二、发达国家的税制决定它们的出口退税与我们的出口退税有本质的不同
(一)美国
目前,美国税收实行的是由联邦、州和地方(县、市)分别立法和征管,联邦以所得税、州以销售税、地方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由于美国没有增值税制度,因此也没有出口退税政策,其鼓励出口的政策往往是出口补贴。2002年商品劳务税占税收比重为17.6%,直接税占44.4%。2003年工业占GDP比重为22.27%。[2]
(二)德国
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德国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且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即适用零税率原则。出口商品免税必须提供正式的证明材料,并得到边境、海关管理机构的确认。德国现阶段增值税率为16%,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商品劳务税占税收比重为29.2%,直接税占28%。2004年工业占GDP比重为29.1%。[3]
(三)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1954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积累了丰富经验。法国把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日常管理,征税和退税都由同一部门进行,较好地避免了少征多退的问题。设有滞退金制度,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的要向企业缴纳滞退金。法国的税务机关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10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法国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商品、劳务和技术的出口,免缴增值税,同时可以退还进项税。法国现阶段增值税率为19.6%,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商品劳务税占税收比重为25.4%,直接税占23.9%。2004年工业占GDP比重为21.75%。[2]
(四)日本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5%的消费税(相当于增值税),出口产品则为零税率。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商品劳务税占税收比重为20.1%,直接税占30%。2003年工业占GDP比重为30.54%。[2]
综合以上四个发达国家的基本税收情况,下面将着重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与这些国家存在的本质不同。
第一,我国与以上发达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我国2004年工业占GDP比重为45.97%,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工业比重,表明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而我国还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
第二,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不同。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以上发达国家中除法国比我国高以外,其他都比我国要低,其中日本为5%,美国为0。
第三,间接税占税收比重不同。发达国家直接税比重可以占到2/3以上,商品劳务税所占比重很低。而我国则是实行于1994年确立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近年来虽然所得税比重有所上升,但仅占五分之一多一点,离真正双主体税制还有距离。
第四,退税率与退税额不同。我国出口退税总额自1994年以来逐年增加,占税收收入比重自1999年起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06年,出口退税额度达到4 284.9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为11.39%,这说明出口退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支出的一大负担(见表1)。
第五,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地区差异、管理能力以及管理对象都存在不同。从地区差异上看,我国幅员辽阔,西部地区比东部地区更为落后;从管理能力上看,发达国家对出口商品免税的审核相当严格,有一套成熟的检查体系以及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防止骗税发生,这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管理所欠缺的;从管理对象上看,我们的企业素质仍然比较低,缺乏市场经济中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三、结论
我国通过近几年来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短期内达到了给人民币升值压力降温和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图的目的。但是这毕竟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不能将其视为一项综合的政策工具。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我国现阶段出口退税政策的种种弊端,发现发达国家的税制决定它们的出口退税与我们有本质不同,因此该政策不适合我国应用。这些不同包括:发展阶段不同,增值税税率不同,税制结构不同,退税率与退税额不同,地区差异、管理能力以及管理对象不同。因此,本文建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应该由常态变为例外,即基本取消出口退税政策,仅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一些有助于提高我国经济安全与节能减排的企业、一些小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支持,同时大幅降低出口退税率至不高于5%,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