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高考中重要的语言文字标准--与陈文魁先生商榷_高考论文

语文高考中重要的语言文字标准--与陈文魁先生商榷_高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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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奎老师《语言文字规范,高考语文难以承受之重》一文(《语文建设》2007年第7~8期),主要根据前几年的全国高考语文试卷对几个异形词的选取和个别成语运用题的设置不够审慎,而认为“高考语文试题难以承受语言文字规范这一任务”。我们同意陈文“对尚未加以整理的异形词高考应当避开”的看法,而对从中引出并在全文力主的上述观点却不敢苟同。我们认为,语文高考理应包括语言文字规范的内容,承担语言文字规范的任务是语文教学的天职。

这里首先需要对“语言文字规范”作点说明。语言文字指的无疑是现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作为一种语言,包括语音、词汇和语法等要素;规范汉字作为一种文字,包括音、形、义三个要素。作为现代汉字,就其整体而言还有标点符号这个重要的构件(它配合文字一起记录语言)。对所有这些要素与构件,到目前为止大体上已经有了基本的既定的规范。普通话方面的规范大家都很熟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词汇的规范),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其实,普通话的名称本身就含着规范。而规范汉字,是对通用汉字的形、音、义,及其整体的字量、字序和相关的标点符号加以整理的结晶。而且,对所有这些,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方案、规定、规则、字表、用法及相关说明等法规,[1]此外还组织编写了综合体现语言文字规范成果的《现代汉语词典》。这就是物化的具体的规范了。

对“语言文字规范”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我们就不难发现语文高考从来没有也不可能避开语言文字规范,相反,历年来指导语文高考命题的考试大纲总是具体而明确地体现它的内容与要求。综观这些年来的考纲,虽多有修订,但关于“语言知识和语言表达”部分的考点,从未改变:“识记现代汉语普通话常用字的字音”“识记现代常用汉字的字形”“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正确使用词语(包括熟语)”“辨析并修改病句”。识记的字音和字形、辨析并修改的病句,正确与否的标准是什么?标点符号和词语的使用,怎样才称得上正确?所依据的不都是上述规范吗?无法也无须一一举例,关于字音和字形的命题,其语料的采集、正确项和干扰项的设置,依据的就是那些规范的字表和词表,即《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等,还有就是《现代汉语词典》。可以说,避开了规范,上述考点就失去了考测的凭借,就没有了评判的标准,也就说不上考试的效度和信度,最为尴尬的是连命题也无从下手!其实,依据规范命制相关高考题目,无论有无自觉的认识,命题的实际过程都是准此遵行的。顾之川先生在讨论《现代汉语词典》的规范作用时就说过:“《现代汉语词典》在各类考试中的规范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据我所知,全国语文高考试卷在命制的过程中,命题专家也是拿《现代汉语词典》作为现代汉语字形、字音和词义的标准的”。[2]据我们所知,许多省市这几年的语文自主高考命题也都是如此。比如,福建、江西、四川、湖南就针对本省方言方音现象分别命制过指向普通话语音规范的题目。江西的命题专家认为“语言知识”大题的所有考点,“归纳起来就是现代汉语、汉字的基本规范……进行汉语、汉字基本规范的教学,是语文教学的天职,这是命制该题的一个依据和思路”。[3]

的确,语文高考作为对基础教育阶段语文教学目标完成情况和学生语文实际水平的一种检测,承担语言文字规范的任务,不是考纲的随意规定,也不是命题专家的主观偏好,而是语文教学天然的实际和肩负的天职。语文教学从小学启蒙开始,学拼音、认汉字,那就是在学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到了初中、高中,还要继续积累现代汉语的字、词、句,积累现代汉语书面语的语感,也都是内含着规范的。如果说高考的相关命题避开了规范会无从下手,那么,平时的语文教学避开了规范又何尝不是如此?我们的语文教学教的是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无论你是否自觉,都要按规范去操作,否则,就不称职,就会乱套!但奇怪的是,对语文教学的这种客观实际和其中显而易见的道理,长期以来,人们视而不见,更少有人正面阐述,充斥在耳的反倒是对规范教学的一再否定、一再淡化,以致处在一线辛勤耕耘的语文教师们无所适从。而其他国家就不是这样的。胡明扬先生曾就语法规范的教学说过:“从其他国家的母语语法教学来看,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总是第一位的。中学生掌握的母语往往是某种方言的口头语言,跟规范化的民族语言有一定差异,所以语法教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推广语言文字的规范,担负起民族语言规范化的重任……可是过去的(指我们的——笔者)语法教学长期忽略了这方面的内容。”[4]所以,语文高考承担起语言文字规范的任务,既是语文教学实际的反映,又有助于纠偏,对中小学语文教学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这个导向作用的重要性。关于语文教学的根本职能,过去说是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现在说是提高他们的语文素养,无论是什么,对语言文字规范的把握(包括语感和理性两种状态的),都是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能力(除文言阅读能力)主要就是对规范语文的运用能力,素养主要也是这种能力及与之相关的一些修养。无法想象,不能规范地用字、用词或用句,那会是怎样的语文能力或语文素养。前几年社会诟病中学语文教学质量低、学生语文能力差,大都就是因为这方面的问题。再者,基础教育阶段受到的语言文字训练(包括考试环节)不规范,势必带来日后社会语言生活的混乱,酿成无法弥补的后患。陈文也承认:“语言文字需要规范,语文规范化工作同国家的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和高新科技的发展、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紧密相关。”而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想从根本上见效,就必须从娃娃抓起,从教育教学尤其是中小学语文教学入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明文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整个“教育教学”如此,专司语言文字教学的语文学科呢?这个法也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为了贯彻这些规定,教育部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大会报告强调:“要充分发挥语文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5]怎么发挥?怎么提高?众所周知,语文高考对语文教学的强制性导向作用极其重要,也极有显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教学“指挥棒”的语文高考承担起语言文字规范的任务责莫“重”焉!

正因为责任重大,语文高考涉及规范的命题就尤其需要稳妥慎重,这不但有关高考的公平、公正,也有关规范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这里的关键是选材要稳妥慎重。选材一定要以国家正式颁布施行的规范为依据,拟议中的、整理中的甚至试行中的都不足为据。现行高中语文教材(如人教版)附有几个重要的规范标准,是作为教学内容安排的,以之为选材依据,使导向规范与导向教材、教学合二为一,更当无懈可击。因为规范标准已经国家颁布施行且被语文教材所采纳,说明已成社会共识,约定俗成地进入了语言体系,又是学生需要掌握的,命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就都有保证了。至于陈文所列举的那种异形词,未经整理规范,按上述原则,就不宜作为语料,问题很容易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板子不应该打在语文高考对语言文字规范任务的承担上,这只能说明人们对语文高考这项天职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积极的态度是引以为鉴,杜绝后患;但因此而呼吁语文高考放下自己的天职,那就无异于因噎废食,大谬而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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