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经济关系规范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学术讨论会摘录_市场经济论文

理顺经济关系规范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学术讨论会摘录_市场经济论文

理顺经济关系规范经济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座谈会发言摘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座谈会论文,摘编论文,经济秩序论文,新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今年经济工作任务时明确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经济关系,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规范、新秩序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基本保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最易于发生的莫过于无序状态,人们因此渴望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但如何在扬弃旧秩序中发育新秩序,在巩固和创造新秩序中改造旧秩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我们特开辟“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问题的探讨”专栏,作为开篇,今天出刊的是几天前在我们组织的有关座谈会上几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要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内容非常广泛,欢迎广大作者和读者就某一专题,发表您的高见。

经济有序发展有赖于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经济的有序发展有赖于一个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理顺各种经济关系。比如,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资本的平均利润率高于利息率,而利息率应高于通货膨胀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资金投资于实物产业,并在产业之间合理流动。而前几年,由于出现通货膨胀,使以上三者关系发生扭曲,造成社会上大量游资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冲击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致使有的从事实物产业经营的企业由于利润低而得不到发展资金,甚至还将自有资金挪用于“炒房地产”、“炒股”、“炒期货”。资金向高利润的地方流动本来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情况,但在经济关系不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误导资源配置。因此,如果各种经济关系不理顺,就会在经济运行中产生,即使从微观主体来说是合理的行为,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却造成资源的低效率和秩序混乱现象。

要实现经济有序运行,就要为经济的健康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环境。国家要实施恰当的、稳妥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宏观经济政策。现代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而是有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的。中外经验表明,严重的通货膨胀必然使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损害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非法追逐暴利的寻租行为,更助长各种腐败现象滋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严重的通货膨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天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大敌,必须坚决治理,使社会各项经济活动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下有序运行。

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必须深化改革。我们都还记得,80年代中后期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带来的“私倒”、“官倒”,使经济活动混乱不堪。1991年以来,随着生产资料双轨价大部分并为单轨价,这个问题大体解决了。这两年因为严重通胀,出现了利率双轨制,而且价差很大,因此金融领域出现非法集资、表外业务、超规模贷款、贴水吸存等一系列违规操作,秩序混乱。这些问题,只有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实现利率市场化以后,才能根本解决。

同时,经济转入良性循环,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治理,也有赖于改革的深化,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不难想象,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过改革,真正成为有活力的市场主体,有效率的竞争者,亏损补贴和银行的贷款就将大大减少,还能消化各种外在的涨价因素,这自然都大大减轻了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压力。

用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命所系。而竞争秩序只能建立在完备的法律的基础之上。

市场竞争主要是价格的竞争。价格既要反应价值规律,又要反应供求关系的变化。为此,要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不仅各种消费品的价格,而且所有生产要素的价格,都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的《价格法》,就是力求把价格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各种商品的交换价格。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证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维护市场的稳定,对于少量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原材料及服务价格,国家将规定浮动比例,或运用国家储备和风险基金,实行调节,平抑市价。

反对对市场的垄断,是实行平等竞争的一项重要要求。特别是在生产集中和社会化高度发展的情况下,防止少数大企业垄断市场,坐享垄断利润,强化市场竞争,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因此,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反垄断法。如美国的法律规定,一个行业的企业不能少于三家,一家企业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德国政府设有反卡特尔局,专司反垄断事宜。随着我国市场的发育和外商的增多,为了促进竞争,保护民族工业,制定反垄断法应当尽快提上日程。

市场竞争机制是靠利益机制驱动的。合理的利润应受法律保护。但是,过高的利润率即暴利则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调节。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在经济高速增长、供求关系剧烈变化时期,容易出现一些商品在局部地区短时间内获得暴利。为了制止暴利行为,去年国务院和一些地方政府颁布了反暴利的行政法规,对制止乱涨价、滥收费,抑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在逐步完善这些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反暴利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近两年来,国务院或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对若干种重要商品的提价实行监审的规定等,同时加大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动员广大消费者对市场进行监督。仅在去年,国务院就组织了两次物价大检查,主要是就市场物价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增强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秩序还比较混乱,市场法规也不够健健全。运用法律促进统一、完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还有许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建设市场经济新秩序与反腐倡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建设市场经济新秩序的严重障碍。腐败现象大多数与经济活动有关。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腐败现象,常见的是通过权钱交易,取得某种特权,不必通过平等竞争,就能获取超额利润。这里既有用私款谋私利和用公款谋私利的情况,也有用公款谋“小集体”的私利的情况,但不管什么情况,都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都是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不发达、双重体制并存是孳生腐败的土壤。有人认为,腐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随改革开放而伴生的。现象上似乎如此,实际上并非这样。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有一个廉洁的社会环境,腐败现象的存在是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严重障碍,必须尽快铲除腐败生存的土壤。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来看,一般说,市场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腐败严重;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腐败现象相对就要少一些,更隐蔽一些。这是因为:其一,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有序,要求市场上的行为主体都要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绝大多数企业或自然人都会共同反对少数犯规的企业行为;其二,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也会渐渐地形成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企业大了,信誉成为企业在市场上能否立住脚的关键,再搞破坏信誉的事,风险太大,于是它就要考虑这样做值得不值得,这样,企业的自我约束性也就增强了;其三,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这些国家的法制也更健全、更完备,更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经济秩序。

我国腐败现象在某些方面较为严重,还由于双重体制并存。如:寻租现象;如公有制经济还未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负盈不负亏,产权主体缺位;有些领导或企业负责人做什么事成了是成绩,败了不负责任,就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集体行贿等不正常现象。

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的腐败现象,我认为,很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要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铲除其孳生的土壤。

当然,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即使建立起了市场经济新秩序,腐败也不可能一下子都根除,因为只要货币仍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就会有腐败。但我们可以相信,新的经济秩序建立后,像目前个别地方出现的严重的寻租现象是可以消除的。为此,就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建设活而有序的市场流通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改变以计划方式配置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市场体系,使市场机制的作用有了一定程度的发挥。其具体表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市场流通体系获得发育,并初具规模;地区封锁和行政分割的局面有所实破,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正在逐步加强;大部分商品价格的放开,使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初步建立;市场的运行正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面迈进。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旧的经济体制和管理方式造成的阻碍市场发育和市场功能发挥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市场形成、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加强对各类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第一,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从大量微观经济活动管理中摆脱出来,集中全力,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围绕打破市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培育和扩大各类市场规模和范围,形成以大、中城市为依托,以各类大型商品集散地为枢纽,各要素市场齐备的统一开放市场体系。

第二,建立有效的市场价格调控制度。实行地方行政首长控制物价目标责任制。控制物价总水平,保持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科学合理地规范生产者、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围绕再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强化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乱涨价、乱收费的力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建立协调、高效、多层次的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这主要包括: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建立自律管理机制,使市场内部经营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系统,发挥消费者协会、新闻舆论等公众组织的监督职能,形成群众性、经常性的公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依法监管。同时,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工商、物价、计量、质量监督、公、检、法、司等执法机构的作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抓紧建立和完善市场法律和法规体系。这主要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资格、权力和义务的法律;调节市场主体关系,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上述法律都应具备适应现阶段市场发育的特点和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内生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至少包括“内生秩序”和“规范秩序”两个方面:“内生秩序”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之中,通过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及自律而产生;“规范秩序”来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外部,主要通过法制的力量使市场经济活动趋于有序。建立健全法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法制规范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有序”,忽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生秩序”,势必延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进程。

收入分配的“内生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当前改革和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实际上是收入分配内生秩序紊乱的表现和反映。比如,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偏高,表层的原因是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不足,深层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在分配中没有将更多的利润进一步转化为资本,从而使国有企业积累功能弱化;再如,居民储蓄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储蓄快速增加的表层原因是个人货币收入增长加快,深层的原因在于低工资分配制度使居民消费结构畸形化。因为在低工资分配制度中,住房并不是商品,而是作为福利待遇近乎无偿分配。

对于当前收入分配秩序的紊乱,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二是收入差距扩大。这两个问题说到底都属于收入分配秩序非正常运行的结果。

收入分配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本身是一个系统或整体。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收入分配系统主要包括财政分配和劳动报酬分配两个子系统,财政分配强调统收统支,劳动报酬分配采取货币化工资和实物化福利二元方式。在体制转轨中,收入分配系统日趋扩大,不仅包括企业分配和财政分配两个子系统,而且包括税收分配、租息红利分配、工资分配及补贴分配和社会保障分配等分系统。收入分配的“内生秩序”,实际上来自收入分配系统中子系统和分系统之间及各自内部的相互协调。当前收入分配秩序的紊乱,根源在于收入分配系统中要素之间的不协调。比如,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聚财”的主渠道,还肩负着协调企业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特殊使命。当前,财政分配的“捉襟见肘”与国有企业自主分配的“规模萎缩”之所以并存,就税收分配而言,一是税种选择过分偏重于流转税,二是纳税主体过分倚重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而不仅仅是“国有”财政。

发达国家规范经济秩序的主要经验及启迪

发达国家规范经济秩序的基本手段就是立法,通过建设有效的法律基础结构而对经济活动与经济组织进行有效管理。为了使法律的执行落到实处,以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为标准,针对各种具体的经济活动,发达国家制定了很多相应的规则、细则,并依此规范各方面的经济秩序。

发达国家规范经济秩序最基本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反对垄断、鼓励竞争。这一点几乎在所有发达国家都是作为核心内容提出来的,因为它是建立有效的经济秩序的基础。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主要是通过消费者保护法而得到体现的,因为在这一法律体系内,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有详细规定的,特别是像欺骗性销售、虚假广告宣传、从价格上谋取暴利及其他一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是被严禁的。三是规范“新兴”市场行为。“新兴”市场主要包括商品交易所、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在这方面,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指定了一个或几个政府机构对此进行有力的监督和管理,以限制投机交易行为的发生及其不利影响的扩展。

从发达国家规范经济秩序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大致可以得到这样几点启示:第一,提高整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是规范经济秩序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市场经济在相当程度上的发展,就根本谈不上经济秩序及规范秩序的问题。第二,法律手段对于规范经济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注意更充分地利用这一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基础结构。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体制的、人为的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一方面,法律对于某些人而言,起不到应有的制衡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公众而言,进入成本又很高,这样也使一些现行法律变得意义不大,因为它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提醒我们在建立法律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健全与改革执法机制。第三,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反对垄断、鼓励竞争的法律。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那么,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没有这条法律的建立与实施,就不可能建立起有序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四,取消地区间的贸易保护及对限制市场进入的政策规定,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及市场自由进入的发展。第五,与实施反对垄断、鼓励竞争政策相配合,政府应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建议将目前执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尽快修订成为“消费者保护法”。第六,政府应大力加强“信息工程”建设,促进广泛的信息传播。因为它对于推进竞争性宏观环境的形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而对规范经济秩序,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的发展将使整个社会经济的运作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提高社会、经济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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