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问题研究论文

中国—东盟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问题研究论文

中国—东盟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问题研究

蒋 巍,蓝彩箫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摘 要] 中国—东盟贩卖人口犯罪呈智能化、集团化发展,手段不断翻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伪善性。中国—东盟需完善控制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法律衔接,完善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合作机制,加强事先预防和事后保护,形成控制跨国贩卖人口的措施体系,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参与,才能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

[关键词] 中国—东盟;贩卖人口;法律体系;合作

贩卖人口(Human Trafficking),又被称为“现代的奴役”。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法律概念,从纵深角度而言,侵犯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权利和尊严的理解不断在变化,贩卖人口的外延也随之变化。联合国2000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简称“Trafficking Protocol”,即《人口贩运议定书》)第三条对“人口贩运”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定义①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并无官方的统一简称,学者多称其为“Trafficking Protocol”(“人口贩运议定书”,本文采用这种简称)、“Palermo Protocol”(巴勒莫议定书,因在意大利城市巴勒莫缔结而得名),还有学者称其为“The 2000 Protocol”(二零零零年议定书)。 。截至2018年8月,已有168个国家立法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② 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18。 。

一、中国—东盟贩卖人口犯罪现状

(一)内涵厘定:法律概念缺乏统一标准

“贩卖人口”因地区不同而表述不太一样,中国大陆刑法主要表述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部分著作中也可以看到“人口贩运”或者“贩运人口”的表述。中国香港、澳门由于历史原因沿用的是“贩卖人口”的说法,中国台湾地区使用“人口贩运”的说法,这些与《人口贩运议定书》中“贩运人口”的概念是一致的。在国外,各国的相关法律定义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比如:2008年泰国的《反人口贩卖法》并没有对“贩运人口”作出直接规定,而是在第4条中通过对“剥削”“强迫劳动和提供服务”“犯罪集团”“儿童”“基金”“委员会”等的解释加以阐述。2016年老挝制定的《反人口拐卖法》第2条规定:人口拐卖指的是通过劝说、介绍、欺诈、付款或给予好处、引诱、煽动或滥用权利,通过威胁或其他形式,诸如通过逼迫、债奴、暗中收养孩童、隐形订婚、隐形结婚等形式而为别人怀孕、强迫行乞、生产、展示和出版色情材料,或是其他形式的劳动剥削,诸如性虐待、奴役、卖淫、非自愿性卖淫、贩卖人体器官,以及其他形式的与国家良好文化传统相悖的非法行为,或是为了其他目的以赚取利益所进行的招募、诱拐、移动、运输或是转移、窝藏或或收购人口的行为[1]。2012年,我国专家在国家反拐行动计划评估工作专家研讨会上提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人口拐卖法,但目前尚未制定出台。在反拐方面,我国出台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完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拐卖人口犯罪行为。

(二)刑事司法合作现状

各国在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上的合作意识逐渐增强,很多国家都认识到打击跨国犯罪需要国与国之间通力合作,每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双边的非传统安全合作,推动完善地区的安全合作构架。中国公安部先后与越南、柬埔寨、泰国、菲律宾、老挝、缅甸、印度尼西亚等国警务部门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均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确定为合作的重要领域。2004年4月,中国公安部与越南公安部在越南河内召开了“中越边境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第一次会议”,对双方如何加强打击跨国拐卖犯罪进行了专门协商。同年6月,中国和越南举办了“中越反对跨国拐卖联合宣传活动”,两国公安部门还在泰国曼谷举办了“中越打拐执法联合培训班”。同年7月,越南刑事警察代表团访华,双方就打击跨国拐卖犯罪以及其他有组织犯罪进行了深入探讨。2005年9月,中国公安部首次和缅甸当局举行了高级别官方会晤,商讨合作打击跨境人口贩卖。2009年,中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了打拐合作。2010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和越南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预防和打击拐买人口犯罪的协定》。中越两国公安部建立了打拐工作定期会晤机制,并在两国边境地区建立4个“打击跨国拐卖犯罪执法合作联络官办公室”,不断加强合作,并多次在边境地区开展联合打拐专项行动[2]。2017年12月28日,澜湄执法安全合作中心启动,该中心在中国—东盟执法合作中发挥了统筹协调的作用。2019年4月24日,该中心就“跨境人口拐卖”和协调开展“加强边境管控打击跨境人口拐卖”联合行动进行专题研究,对澜湄流域打击跨境人口拐卖的法律基础,行动期间执法部门的宣传、管理、打击、处置,信息共享,执法能力建设等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最后达成重要共识,对实践中的案例指导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中国—东盟贩卖人口犯罪的特点

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发布)的2018年《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从各次区域的主要剥削形式和受害者的情况,发现在世界不同地区出现了不同的贩运模式以及不同形式的剥削。虽然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以外形式的发生率要低得多,但它们仍然显示出一些地理上的特殊性,中国—东盟人口贩卖亦呈现一些明显的特点。

周涛(2009)在研究消费者对移动支付采纳的影响因素时,指出感知价值和信任对消费者的采纳意愿的直接影响最大。朱阁(2010)表明感知价值受感知利得和感知利失的共同影响,感知利得包括功能价值和社会价值,感知利失包括感知成本和感知费用。滕佳东,陈晓颖(2014),刘勇,叶婷燕(2014)等认为感知利得越大,用户越愿意使用移动支付业务,感知利得的影响因素中,感知有用性与感知易用性影响最大。曹媛媛(2009),滕佳东(2014)等将感知风险作为用户使用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指出安全风险和财务风险对用户使用意愿有负的影响。

(一)呈智能化、集团化发展

一要提高中国与东盟各国对贩卖人口的单边控制能力。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前提之一是各种互助条约和执法合作机制,但这些是建立在各国国内法基础上的。执法合作成效如何,最后还是要落实到各国的国家能力和法治水平上,具体体现在立法水平、司法环境、执法能力等因素上,也就是说各国对于犯罪的单边控制会极大地影响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成效。从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言,其与联合国的《人口贩卖议定书》对于贩卖的定义在外延上是不一致的,主要在于拐卖成年男性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此有人呼吁中国的立法应该适当放宽保护的对象,这样才更加有利于跟东盟其他各国甚至全球的有效衔接,能更加有力地打击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如前所述,被拐卖的受害者有很大一部分是被强迫从事苦力劳动的,这一点中国的刑法修正案进行了修订,确定了这种行为的定罪量刑。另外,在贩卖人口过程中可能出现人贩子与官员勾结的腐败行为,新加坡治理这方面的问题是比较成功的,东盟各国可以借鉴和学习来完善本国的法律体系。当然,东盟各国控制犯罪的单边控制能力也需要世界组织机构的指导。

(二)手段不断翻新

二要完善对跨国婚姻中介市场的法律规制。在法律衔接上完善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建立良好的跨国婚姻市场秩序和中介机构操作程序,对于防范和打击包括人口贩卖在内的刑事犯罪,促进不同国家公民之间的婚姻自由,保障婚姻真实性具有重大意义。仅仅在有关规范中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简单取缔出现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实际上远远不能适应规制跨国婚姻的需要,也不利于婚姻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7]。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对跨国婚姻中介市场的规制和中介者职业操守的管理,制定细致的市场准入条件、政府监管措施和详细明确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缔结国家间或者区域间关于跨境婚姻保护的条约和协定,加强国际合作,由国家直接采取行动打击有关犯罪[8]

在东南亚,最常见的是以婚介为名实施人口贩卖。随着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日益密切,跨国婚姻随之增多,婚介所也不断涌现,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婚介所不止做国内业务,也开始涉足涉外婚姻业务。但一些不法婚介所名为婚姻介绍,实为拐卖妇女,应当严厉打击以欺骗为名的婚姻介绍及买卖。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第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以及2017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对区分跨国拐卖和正常的跨国婚姻作了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该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5]

在梅赛德斯-奔驰S级(222车型)中,车辆所有的照明均采用LED(发光二极管)技术,是全球第一款没有安装白炽灯的车辆。该款车型将静态全LED大灯作为标准装备,带智能照明系统(ILS)的动态全LED大灯作为选装装备提供,尽管如此,智能照明系统还是广泛应用在上市车辆中,包括:动态转角照明灯、转角照明灯、自适应远光灯辅助系统增强版、扩展的雾灯功能、高速公路照明。本文介绍该车型LED大灯(图1)的基本功能。

但现在,我发现我错了,却不知错在哪里。错在我当初的选择吗?错在我没有教学能力吗?错在我的教学水平越来越低吗?

3.以出国旅游为名的贩卖行为

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投资、贸易、招商也随之增多,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正常的招商引资项目去做一些违规违法的事。如,不法分子利用自媒体等途径发布到东南亚国家就业的广告,以高额工资为诱饵,诱惑务工人员到境外工作,在被骗人到达目的地之后,再以各种理由没收甚至销毁其身份证明、护照等,当受害人发现被骗后已无法摆脱他人的掌控,只能任人摆布。一般以招工为名的诱骗会有性别区分,到了国外之后会被分流到不同的行业。从概率上而言,女性会被沦落为性奴。根据UNODC发布的2018年《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被贩卖的受害人中以性剥削为目的占59%,其次是进行强迫劳动占34%,但实际上在东南亚国家强迫劳动的贩运要高于性剥削的贩运① 数据来源: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18。 。2016年,东亚和太平洋发现的贩运受害者中男性占33%,在印度尼西亚、老挝、泰国男性更多② 数据来源: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18。 。

贸易经济的发展促推了旅游行业的春天,而这也滋生着拐卖的犯罪行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旅游业在蓬勃发展,有些不法分子以国外旅游为名,将受害人骗至国外,然后再实施贩卖。近年来,以出国旅游为名的贩卖逐渐增多。

(三)犯罪主体变化

在UNODC的报告中,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实施贩卖人口的罪犯中有68%是男性,而32%是女性③ 数据来源: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18。 。因此,认为只有男性会实行拐卖行为的传统的观念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一个犯罪集团里需要分工合作,有些角色由女性来完成更具有隐蔽性和引诱力,因为女性天生具备亲和力。比如:2012年3月19日,越南南定省警方逮捕了6名嫌犯,并指控他们将21名妇女及儿童(最小的只有14岁)拐卖至中国充当性奴隶。这个犯罪团伙许诺安排受害者到中国工作,但实际上是将每位受害者以1000至1 500万越南盾的价格拐卖至中国。团伙主犯叫吴氏雄庄,今年22岁,她也曾是受害人,于2008年被拐骗到中国[6]。可见,贩卖人口犯罪中,犯罪的主体有一部分是女性,这部分女性有些曾经遭受过贩卖,她们以双重身份进行贩卖行为时更具有隐蔽性。因为此类犯罪分子熟悉边情,在贩卖妇女入境时轻车熟路。

四、中国—东盟贩卖人口防治

在联合国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下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完善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合作机制。贩卖人口是全球性的犯罪行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打击跨国贩卖人口上的执法合作很重要。2009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DODC)首次公开发布了《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这是关于人口贩卖最权威的报告,分析了全球各国、各区域人口贩卖的特点,总结了侦破的成效,结合图形数字形象生动地展示了全球贩卖人口的情况以及治理的成效。其中有一些欧洲或者其他地区的成功案例对中国—东盟联合打击跨国贩卖人口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此外,中国与东盟建立的重要区域机制——大湄公河次级区域打击人口贩运的合作机制,对执法合作起着重要指导作用。联合国开发计划部署牵头下运作的“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拐项目(UNIAP)”,也促进了中国—东盟联合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合作。中国—东盟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区域之间的合作,一定能更加有效地共同防范人口贩卖。

2.以出国务工为名进行拐卖

(一)完善中国—东盟控制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法律衔接

中国—东盟贩卖人口犯罪呈现出有组织的智能化团伙作案的趋势。2018年,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公安机关与福建、浙江、江西、河南、广西、安徽、贵州等地公安机关成功侦破部督“2018·6·2”拐卖外籍妇女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2人,解救被拐柬埔寨籍妇女103人。犯罪集团通过地下钱庄、境外的临时银行卡等进行交易,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职业化、网络化的特点。该犯罪集团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团伙,以拐骗、招募、中转、接送、出入境、介绍、贩卖等“一条龙”的模式作案,犯罪活动波及中国、柬埔寨、越南三个国家[3]。可见,犯罪集团分工细密,有人专门负责实施拐骗、胁迫,有人负责控制、藏匿、贩运,有人负责行销,有人负责融资洗钱,整个过程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正在向职业化的方向发展[4]

1.以婚介为名实施人口贩卖

(二)完善中国—东盟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合作机制

针对中国—东盟贩卖人口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打击过程中遇到的调查难、取证难、嫌疑人抓捕难、法律制度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在进行防治时应当发动各方力量,调动社会资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形成控制跨国贩卖人口的措施体系

1.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根据前文构建的县域乡村旅游公路选线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准则层的权重值从高到低的排序为旅游资源价值、沿线可视景观美感度、设施配置合理性、交通便捷度。12个指标中,综合权重最高的是景观层次与协调性,其次是旅游资源等级、旅游资源多样性,权重值最低的是公路等级(图5)。

《联合国反人口贩运议定书》指出:“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打击国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必须在原住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综合性国际做法,包括预防这种贩运、惩治贩运者和保护这种贩运活动被害人的措施”①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行为的补充协议书》,http://www.Un.org/Chinese/esa/women/protoli.htm. 。从预防角度而言,在控制跨国拐卖人口犯罪中,非政府组织通过向受害人提供协助和保护、宣传法律法规、收集研究信息等方面表现出了极强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较有影响的是BCPAT0(中止对儿童性侵害组织)② BCPAT0,Break off Child sexual Assault Organization,中止对儿童性侵害组织,总部设在曼谷。 。犯罪分子贩卖人口的目的是经济利益,因此资金流的管控很重要,而跟资金管理相关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在此就显得举足轻重。比如,世界银行等各大银行的配合,对中国与东盟共同打击人口贩卖具有重大的意义。就受害人的保护而言,非政府组织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心理方面的引导或者法律方面的援助。

香港的肉和菜基本上都是依靠内地来供应,在这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都做了很多工作,现在供港食品的安全率达到了99.999%,这在全世界都是很难得的。如果这方面能应用到国家的内销方面,也可以对内地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所帮助。

2.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多管齐下,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管控防治主要依靠法律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首先,各国要认识到跨国贩卖人口活动的巨大危害,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重视。其次,刑侦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涉外拐卖人口犯罪的活动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再次,加强对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和涉外劳务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最后,建立跨国犯罪信息联络员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打击行动,提高工作成效。

(四)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

一是充分利用大数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跨国贩卖人口也出现了网络化的趋势,而传统的侦查模式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虽然人口贩运分子利用“暗网”等互联网技术扩宽犯罪的渠道,通过频繁地改变运输路线躲避执法部门的追踪,但是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跟踪不同地点的数据中的微妙趋势来获取信息[9]。此外,各科技信息公司也可以进行有力反击,如微软公司、Splunk公司和Recorder Future公司共同建立的GEN平台,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人口贩子遗留下来的数字“碎屑”来帮助执法部门找到受害者,进而阻止人口贩运活动的发生,同时还可以通过分析收集来的数据摸清人口贩卖的模式,进而研究人口贩卖的全球趋势[10]。另外,DNA和人脸技术识别系统的完善,也加强了公安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决心。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跌倒检测算法的精确度和实时性,本文使用深度学习模型代替阈值法或传统机器学习分类算法,提出了一种基于长短期记忆LSTM(Long Short-Term Memory)循环神经网络RNN(Recurrent Neural Network)的跌倒检测算法。模型包含输入层、非线性激活层、两层级联的LSTM隐藏层以及Softmax分类器。算法首先利用滑动时间窗获取传感器数据,原始数据经过简单的预处理便可直接作为模型的输入。神经网络通过对训练数据集迭代的学习寻找出合适的数据特征,并最终输出其对输入数据类别的判断(跌倒或非跌倒),实现端到端的处理。

二要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性。司法实践中很多被拐卖的儿童是依靠社会大众的关注度,通过自媒体导侦而及时发现相关线索的。如中国阿里巴巴集团的“团圆”打拐公益项目将高德LBS定位技术接入支付宝、钱盾、国家应急广播中心、百度搜索、腾讯客户端、今日头条、OFO共享单车等21个APP,实时向失踪地周边群众以及6 000多名打拐民警精准推送失踪信息。自2016年5月15日该项目上线以来,截至2017年5月15日,一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共发布失踪儿童信息317条,找回1 274人[11]。这是集科技和民众力量所取得的成效,在中国—东盟联合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上,科技无疑会促推双边的合作,谁掌握了先进科技,谁就掌握了主动权。

在经济和法治都极其发达的今天,在中国和东盟通力合作共同繁荣的今天,贩卖人口这种野蛮的传统的被认为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依然只增不减,中国—东盟对此类恶行的防范治理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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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晶.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8.

[3]李玉坤.湖南宁乡破获拐卖柬埔寨妇女案,犯罪集团在地下钱庄交易[EB/OL].(2019-06-21)[2019-07-10].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9/06/21/594033.html.

[4]蓝彩箫.侦查视野下广西边境拐卖儿童犯罪问题探析[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50.

[5]汤瑜.公安部揭秘跨境婚姻诈骗:任何涉外婚姻中介机构都是非法[[EB/OL].(2019-07-02)[2019-07-10].http://www.sohu.com/a/324275938_120004308.

[6]Phuong Thuy thu Hoa.Hammatuy gai que bi ban ranuocngoai[DB/OL].(2012-03-25)[2019-07-28].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full/10.1002/advs.201500437.

[7]Kim,Jane.Trafficked:Domestic Violence,Exploitation in Marriage,and the Foreign-Bride Industry.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of Law,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EB/OL].(2012-12-18)[2019-07-20].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720789.

[8]Maclean,Douglas.Commercial Marriage Trafficking:Uncovering a Growing New Form of Transnational Human Trafficking,and Shaping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pond[EB/OL].(2013-07-05)[2019-07-10].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abs/10.1080/12259276.1999.11665849?src=recsys.

[9]See Renata Konrad,Andrew C.Trapp.Data Science Can Help Us Fight Human Trafficking,Scientific American[EB/OL].(2017-07-30)[2019-07-26].https://www.scientificamerican.com/article/data-science-can-help-us-fight-human-trafficking/.

[10]大数据:全球打击人口贩运组织“新武器”[EB/OL].(2017-08-23)[2019-07-10].http://mini.East day.com/a/17082 024814255.html.

[11]阿里巴巴“团圆”打拐成绩震惊海外 96.74%找回率传递“中国经验”[EB/OL].(2017-08-03)[2019-05-10].http://i.wshang.com/Post/Default/Index/pid/252406.html.

Research on China-ASEAN Cross-border Human Trafficking Crimes

JIANG Wei,LAN Cai-xiao
(Guangxi Police College,Nanning530023,China)

[Abstract] China-ASEAN cross-border human trafficking crimes presents intelligent and collectivized development with renovated approaches,concealment and hypocrisy.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need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controlling cross-border human trafficking crimes and cooperative mechanism for cracking down on cross-border human trafficking crimes,strengthen in-advance prevention and later-on protection,develop measure system for controlling cross-border human trafficking crimes so as to effectively control crimes of these kinds.

[Key words] China-ASEAN;human trafficking;law system;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048(2019)05-0043-05

DOI: 10.19736/j.cnki.gxjcxyxb.2019.0508

收稿日期: 2019-08-05

基金项目: 2017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2017KY0874)

作者简介: 蒋巍(1981— ),男,广西桂林人,广西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蓝彩箫(1987— ),女,广西南宁人,广西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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