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种本质论”的合理性分析_本质主义论文

“新物种本质论”的合理性分析_本质主义论文

“新物种本质主义”的合理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本质论文,主义论文,新物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2

       受到多元化生物物种分类学的影响,也可能受到哲学上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思潮的影响,一些生物学家和生物哲学家在20世纪下半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物种反本质主义”,如“物种个体论(Species Individualism)”、“多元实在论(Pluralistic Realism)”、“混杂实在论(Promiscuous Realism)”等,或者否认物种作为类的存在以进一步否认其本质的存在,或者就直接否认物种类本质的存在。针对这种状况,另外一些生物学家和生物哲学家给予质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新物种本质主义”,以复活“物种本质主义”,典型的有“自我平衡属性簇理论(Homeostatic Property Cluster,简称HPC)”、“关系本质主义(Relational Essentialism)”、“内在生物本质主义(Intrinsic Biological Essentialism,简称INBE)”等。这些“新物种本质主义”的内涵怎样?有没有合理性?应该不应该复活它们?本文试图结合生物学分类的最新发展以及国内外关于这一论题的最新论述,对此作一深入分析。

       一、应该走向“自我平衡属性簇”吗?

       波依德(R.Boyd)认为,生物物种是一个自然类,只不过这一自然类是一种“自我平衡属性簇”(简称HPC)。所谓“HPC类”指的是该类所有成员共有一簇“共同发生(co-occurring)”的相似性,这样的相似性是一个HPC类“共享表型特征”(Boyd,1991,p.142),如家犬的所有成员都有着相似的尾巴、耳朵以及四肢等表型特征,而且这些特征总是“共同发生的”。

       对于“HPC类”的这样一簇属性,波依德认为,它们对于HPC类成员来说,不必是内在的,也不必是充分必要的,它只要足够稳定以保证归纳上成功就行。他认为,HPC类发挥传统本质主义自然种类的归纳和说明作用,但不同之处在于它不要求本质属性是内在的,或者本质属性对于类的成员同一性(identifying)是充分必要的。(cf.Boyd,1999,pp.141-186)这是其一。

       其二,波义德认为,一个“HPC类”所有成员的相似性可以通过类的某种“自我平衡机制(homeostatic mechanisms)”来解释。这样的“自我平衡机制”可以是“基因流(gene flow)”,也可以是其他的如杂种繁殖、共同的祖先或共同的发育机制等。(Boyd,1991,p.142)进一步地,这样的“自我平衡机制”也像“属性簇”一样是可以发生变化的。

       波依德的HPC理论合理吗?威尔逊(R.A.Wilson)对此持肯定态度。他认为,HPC理论不仅能够解释生物种的“内在异质性(intrinsic heterogeneity)”,而且还可以体现生物种的“解释整体性(explanatory integrity)”,应该接受。(cf.Wilson,pp.189-216)

       考察HPC理论,它确实承诺了物种自然类并非由整齐划一的成员所组成,同一类成员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因此它能够解释物种成员的“内在异质性”。而且,这一理论还要求自然类必须具有一些综合特征,以便人们用这些特征对自然类的异质性进行解释和预言,因此它还体现了“解释的整体性”。这两方面使得它相比于“传统物种本质主义”具有优势:通过“共享的相似属性簇”,规避了“传统物种本质主义”所面临的“‘某一属性之于有机体之属于某一物种是否是充分必要的’责难”,而且还可以通过“自我平衡机制”,给出HPC类成员的那些相关典型特征的因果解释和预言。鉴此,我国学者张存建就说:“相比之下,HPC既可以解释自然种类的稳定存在,又可以用自我平衡机制解释自然种类之间的差异,它不仅为解释‘NKT(Natural Kind Terms)是严格指示词’开辟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努力方向,也为接受自然种类实在论创造了条件。”(张存建,第22-23页)

       不过,必须注意,HPC理论也受到一些人的批判。克拉格(A.Kluge)认为,与最初传统的本质主义类似,HPC不能解释生物种历时进化这一现象(cf Kluge,p.234):克瑞弗(C.Craver)认为,HPC相对集中于生物物种所有成员共有的一簇性质,并以此决定某个对象属于某个自然种类,忽视了生物种内的个体多态性(cf Craver,pp.575-594);马古斯(P.D.Magus)认为,自然种类并非都是HPC,自然种类对于HPC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cf Magus,pp.471-477)。

       克拉格和马古斯的批判有一定道理。对于克瑞弗的批判,张存建认为差强人意,因为,由HPC可以解释生物种类的内在异质性,但不可否认博义德(即前文的“波义德”)已经意识到生物种的个体多态性。解释生物种的个体多态性对于生物学而言固然至关重要,但HPC旨在界定生物种类,并不针对解释生物种内的个体多态性。(参见张存建,第22页)

       对HPC理论给出系统评价的是艾瑞舍夫斯基(M.Ereshefsky)。他认为,尽管HPC有其优点,但是,它并没有为物种本质主义的复活提供合适的理由:

       第一,HPC理论以相似性作为区分物种的标准,与占主流的生物分类学如支序分类学(cladism taxonomy)和进化分类学(evolutionary taxonomy)相冲突,因为后两者是以历史性作为生物分类标准的,如此,HPC理论与生物学分类理论不一致。

       第二,要通过HPC类的“自我平衡机制”来解释某一HPC类所有成员共有的一簇共同发生的相似性特征,首先就要找到“自我平衡机制”;而要找到“自我平衡机制”,即一个HPC类的本质,就需要找到那些可以产生类的共变(covarying)相似性;而要找到这些类的共变相似性,就需要找到哪些相似性是由该类的“自我平衡机制”所产生。如此,就又回到了原来的问题:哪一个“自我平衡机制”可以作为某个HPC类的本质,来解释其所有成员共变的相似性呢?这样一来,HPC理论并没有为同一性分类本质提供非循环的意义。(cf.Ereshefsky,pp.675-676)

       艾瑞舍夫斯基的上述评价值得注意。综观HPC理论,虽然它为了避免“传统物种本质主义”所受到的责难,而弱化物种共有属性以及本质属性的一元性和不变性,有一定道理,但是,由此走向物种共有特征的多元性共存以及本质属性的多元性和可变性,而主张“属性簇”和“自我平衡机制”,绝对弱化了“传统物种本质主义”,导致HPC类本质的不确定以及“自我平衡机制”不能完成对“HPC类”典型特征的因果解释。可以说,如此弱的、相对的物种本质主义是不恰当的,无法担负起复兴物种本质主义的重任。

       二、应该走向“关系本质主义”吗?

       所谓“关系本质主义”,就是把物种的本质归结为各种各样的外在的历史和关系。它得到许多生物学家以及生物哲学家的支持。比如索伯就认为:“生物学家并不认为物种是根据形态学的或遗传学的类似性来定义的”,老虎“并不是根据一系列特性来界定”(Sober,p.186),“两个有机体是同种的缘由是彼此的历史连接而非它们的相似性”。(ibid,p.150)斯特林和格里菲斯(K.Sterelny and P.Griffiths)认为:“使得特定有机体是鸭嘴兽的本质属性……是历史的和关系的”(Sterelny & Griffiths,p.186),“几乎达成一致的是物种由它们的历史来鉴定”。(ibid,p.8)奥克萨(S.Okasha)更进一步,他通过考察当代物种的表现型分类法概念(phenetic concept)、杂种繁殖概念(interbreeding concept)、生态学种的概念(ecological species concepts)等,指出:“所有的现代物种概念,除了表现型分类法外,将某一有机体归于某一物种而不是另外一种物种的是关系,而不是有机体的内在属性。”(Okasha,p.201)

       拉波特(J.LaPorte)对“关系本质主义”进行了概括。他认为,物种的本质起源于地球上生命种系树中的特殊位置,或者反映了有机体中的关系,或者反映了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或者起源于某个特殊祖先,或者成为某个杂种繁殖的种群的部分,或者占据一个特殊的生态位,因此,物种的这种“关系本质主义”反映的是一种历史的本质。(cf.LaPorte)

       真的如此吗?戴维特(M.Devitt)对此加以反驳。他认为,对于任何“物种本质主义”,都必须回答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为什么某一有机体是某一物种的成员?二是,依据什么,某一群体被认为是一个亚种、一个物种或一个属等等?(cf.Devitt,p.349)①他进一步认为,对于“关系本质主义”之生物学种的概念、生态学种的概念和系统发生学种的概念,虽然都能很好地回答“物种范畴难题”,但是前两个概念与“物种分类难题”没有关系,后一个概念与“物种分类难题”虽然有关,但是对这一难题的回答是非常之差的。它们只提供了“什么才算作一个物种的关系的说明”,而没有提供“什么才算作某个物种群体中的一员的关系的说明”。对于什么构成了物种的本质,“关系本质主义”没有提供,它不是真正的物种本质主义。(ibid,pp.344-382)

       “关系本质主义者”意识到了其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了吗?答案是肯定的。早在戴维特之前,奥克萨就指出,克里普克和普特南的“潜在结构概念”(又叫“根本性的微观结构属性”)起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能够使自然类使用者语义地指称物种的表观特征,这些特征是可信的物种指示者;二是能够因果地解释这些表面特征。因此,这一潜在结构概念,既是物种分类的标准,也解释了物种的其他特征为何是那样的。但是,如果我们将体现关系属性的物种概念应用于物种的分类和解释之中,那么它只能起到上述的语义作用——确定种名的指称或者把某一个体归于某一物种,而不能起到因果的解释的作用——即解释为什么某一物种具有某些形态特征。(cf.Okasha,pp.202-204)

       既然如此,奥克萨就应该反对“关系本质主义”,而不是持有相反的观点。原来,他认为:“生物学的分类不像化学,并不关注因果普遍性,而是关注并确定在进化过程中起着基本作用的这些单元。”(ibid,p.209)“按照进化理论,杂交繁殖的概念、生态学的概念以及谱系概念都是有意义的,因为严格的基因流动以及生态位的存在有助于解释生物多样性的起源和保持;并且,生命树分枝,是系统发生学种概念努力反映的,明显地是自然选择进化的产物。”(ibid,p.209)由此,他认为,生物学物种分类不需要关注因果解释,“克里普克和普特南有一半是正确的”。(ibid,p.202)

       真是这样的吗?戴维特给予了反驳。他认为,与物种形态学、生理学和行为有关的生物普遍性,需要结构解释,而这依赖于物种本质的内在根本属性。(cf.Devitt,pp.351-355)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要想回答“物种分类难题”,就必须走向INBE,用物种的内在根本属性来展现物种的本质,而不是单单走向“关系本质主义”。(ibid,pp.344-382)

       艾瑞舍夫斯基不同意戴维特的看法。他认为,“关系本质主义”可以回答“物种分类难题”。如对于“为什么某一生物个体O是物种S中的一员——特征问题(the trait question)”的回答,从生物学物种概念出发,可以归为“因为S是一个成员间可以交配繁殖的物种,O具有某些‘内在的生殖机制’,使得O可以和S中的其他成员交配繁殖”。而对于“究竟是哪种‘内在的生殖机制’使得O成为S中的一员”,艾瑞舍夫斯基认为,应该是存在于有机体组成的群体中的这些“内在的生殖机制”,其中的群体是在单一的世系中通过血缘关系连接在一起。这样一来,在分类单元的同一性上,关系要优先于内在属性。(cf.Ereshefsky,pp.680-682)

       既然艾瑞舍夫斯基认为“‘关系本质主义’能够回答‘物种分类难题’”,那么,顺理成章地,他就应该赞同“关系本质主义”。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他承认,“物种分类难题”对于物种本质主义是重要的,物种本质主义有一个核心目标,就是能够解释“物种分类难题”,即“对于类的成员为什么具有这类成员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否则,我们就放弃了“真实本质”与“名义本质”的区别。在此基础上,他进而认为,“作为物种同一性条件的关系”在解释物种成员的典型特征上虽然能够起到解释作用,但是,这样的解释作用是弱的,甚至处于非中心地位,因此,这样的“关系本质主义”不能满足物种本质主义的核心目标,不是本质主义,不能用来复活生物本质主义,就此而言,奥克萨是错的。(ibid,pp.682-683)

       应该说,艾瑞舍夫斯基的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上,能否解释“物种分类难题”确实是物种本质主义的核心目标,不仅如此,对“关系本质主义能够解释‘物种分类难题’”加以绝对的否认,也失之偏颇。在这一点上,恰当的态度还是:“关系本质主义”对“物种分类难题”的解释是弱的,因此不能承担起复兴物种本质主义的重任。

       三、走向“内在生物本质主义”是可能的、现实的

       从上面的论述可见,走向INBE是应该的。进一步的问题是,走向INBE可能吗?杜马斯代(T.Dumsday)认为是可能的,他这样论证:

       1.“有机体”是一个真实的、尽管非常一般的自然类,其理由在于生物具有相应的特性,与非生物相区别。

       2.该类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只是凭借内在属性而成为其中一员,因为上述有机体所具有的特性只有在假设其具有内在属性的前提下才具备。

       3.当一个一般的自然类的同一性条件完全由内在属性组成,这个一般类的更多特定的子类的同一性条件一定至少部分地包含内在属性;因为如果它们不这样,那么它们实际上就不是一般类的成员,因为它们没有与它共同的定义的属性——这些子类的同一性条件将完全与这个一般类的同一性条件不同,结果就是它完全不再是一个子类。

       4.因此,如果一般类“有机体”有子类,那么这些子类一定有同一性条件,它至少部分地含有内在属性。

       5.一般类“有机体”有亚类。

       6.因此,这些亚类一定有同一性条件,它至少部分地含有内在属性。(Dumsday,pp.487-488)

       考察杜马斯代的上述论证,从逻辑上看,是成立的。不过,他预设了先有大类(有机体)后有子类(物种),这一点在进化论中并不能完全确定。而且,在他的上述论证中,他是用有机体的功能或外在表现特性,如组织性、自我平衡性等,来论证有机体确实部分地含有内在属性,但是,他并没有明确这样的内在属性究竟是什么。当然,如果我们深究这样的外在表现特征背后的原因,还是可以归于生物的内在属性的。就此而言,说“生物物种成员部分地含有内在属性,而且这样的内在属性为所有成员所共有”,总体上看,还是恰当的。

       既然走向INBE是可能的,那么对于物种,其内在本质属性又是什么呢?不难想象,这样的本质属性应该是诸如“基因”的东西,因为分子生物学以及DNA分类学的进展,集中地展现了这一点。

       但是,上述结论受到关系本质主义者的普遍否定。斯特林和格里菲斯认为:“没有内在的基因型的属性作为物种成员的本质。”(Sterelny & Griffiths,p.186)奥克萨认为:“物种内基因改变是相当广阔的——突变、基因重组和随机变异一道,使得在有性生殖的物种成员能够展现的可能的基因型的系列上,改变几乎没有限制。对于‘给定物种所有成员所共有的某些共同的基因属性,并且所有其他物种成员所缺乏的基因属性’这一点,并不正确。相反,关系近的物种典型地共有大部分它们的基因,并且在每一物种内有许多基因改变”,“物种能以某种方式由它的DNA定义并没有生物学事实基础,尽管许多非生物学家看来相信它”。(Okasha,pp.196-197)

       “关系本质主义者”的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基因或DNA作为物种的本质”是否定不了的。

       第一,从分子生物学的发展看,物种中的所有成员,是有某些内在的本质属性的,因为物种的所有成员是共有某些表现型的;而按照“中心法则”,表现型是由基因型决定的,如此,该物种中的所有成员都拥有某种基因型,即都拥有某种内在的基因属性。②

       第二,从生物技术的应用看,各种具有新的性状特征的转基因生物的产生,就是基于对应于此特征的目的基因内在结构的确定,以及从第一宿主生物成功地将目的基因转移到第二宿主生物之中,使其拥有目的基因,并因此具有相应的性状或功能。这一过程的实现支持INBE。

       第三,从生物物种分类学的进展看,基因(DNA)分类学的提出,也支持INBE。2002年,图兹(D.Tautz)等首先提出DNA分类的概念,试图以DNA序列为基础建立物种识别体系。(cf.Tautz,p.479)2003年,哈尔伯特(P.D.N.Herbert)等通过对动物界包括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11个门10000多个物种的线粒体细胞色素COⅠ(C氧化酶亚基Ⅰ)的基因序列进行分析,根据物种种内和种间遗传距离的差异,提出可以用生物体DNA中一段小的保守片段来代表物种,这就是“DNA条形码(DNA barcode)”概念。它可以作为分类方法,通过使用有机体中短的基因(遗传)标志DNA,去鉴别该有机体是否属于特定的物种。(cf.Hebert,Cywinska and Ball,pp.313-321)之后,2005年,克雷斯(W.J.Kress)等使用“DNA条形码”去鉴别开花的作物。(cf.Kress,Wurdack,Zimmer,et al.,pp.8369-8374)2007年,拓本奈特(P.Taberlet)等提出理想的“DNA条形码”的标准:种内各个体基因片段序列几乎是相同的,不存在差异,而种间个体基因片段序列有足够的差异;基因片段应该足够短以便于DNA提取和PCR扩增等。(cf.Taberlet,Coissac,Pompanon,et al.,e14)

       由上面的论述可知,作为生物个体和物种,其基因是可变的,但是,作为当下稳定存在的物种来说,还是有共同的内在基因片段序列——“DNA条形码”作为其标志的。虽然现在还不能说“DNA条形码”就是物种的本质,但是,这一概念的提出及其应用,向我们展现了“一种理想的‘DNA条形码’是能够作为物种的本质的”。“理想的‘DNA条形码’”是物种演化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是历史的凝聚和浓缩,体现了物种本质的历史性、根本性、决定性和整体性,不仅能够回答“物种范畴难题”,而且还能够回答“物种单元难题”,不仅能够解释其他物种概念所能够解释的问题,而且还能够解释其他物种概念所不能解释的问题,可以而且能够单独完全作为物种的本质。③

       这样一来,那些否定INBE的关系主义者,或者没有看到分子生物学和转基因技术的最新进展,把物种的本质归于“属性簇”或“关系”,是不恰当的;或者虽然看到了基因在物种本质定义中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DNA条形码”及其所昭示的DNA的相对不变性和鉴别物种的现实性,从而片面夸大基因的变动性,怀疑乃至否认它作为物种本质的可能,也是错误的。事实上,走向INBE是现实的。

       然而,上述结论受到艾瑞舍夫斯基的否认。他认为,在生物学中,是引用其他的特征来解释物种成员具有某一特征的,而没有预设所引用的特征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是物种的本质;相信这样的内在属性是物种本质,并不是生物学理论的一部分,INBE与生物分类学的理论与现实不一致,没有必要复活INBE。(cf.Ereshefsky,pp.679-680)

       艾瑞舍夫斯基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首先,从历史上看,很多生物学家和哲学家是从本质的角度去理解物种的概念以及物种的分类的,也往往会把物种成员某一特征作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物种的本质;其次,DNA分类学的发展以及“DNA条形码”用于物种的鉴定表明,某些生物学家已经把某种DNA序列作为物种的本质,并且相信这样的内在属性就是物种的本质,由此INBE已经成为生物学理论的一部分,与生物分类学的理论与现实的发展相一致。

       总之,INBE与分子生物学以及物种分类的进展相一致,不仅能够解释“物种范畴难题”,而且还能够解释“物种分类难题”,是合理的;那种借INBE与物种分类学现实的不符而否定INBE,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走向INBE既是应该的,也是可能的、现实的,这是复活物种本质主义的必由之路。

       四、主要结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无论是HPC,还是“关系本质主义”,或者是INBE,都是对“反物种本质主义”的反抗,都在努力复活着某种物种本质主义。在此,有几点值得我们坚持:

       第一,物种成员共有的属性是多样的,但它们共有的本质属性不是多样的。抹杀物种成员“共有属性”与“共有本质属性”之间的差别谈物种本质主义,只可能像HPC那样走向绝对化的“弱的和相对的物种本质主义”,从而失去物种本质主义所应有的内涵和承诺。

       第二,物种成员共有的本质属性只可能是内在的,而不可能是外在的历史的或关系,因为后者不能回答或者是相当差地回答“物种分类难题”。可以说,“能够回答‘物种分类难题’”是物种本质主义的必要条件,必须坚持,否则,不能算作真正的本质主义。

       第三,真正的本质主义是内在的、深刻的、微观的,一般也是很难去认识的。鉴此,不能用“科学认识到的,我们才知道;科学没有认识到的或者不能完全认识到的,我们就不知道”的“科学主义”态度去对待它。对待INBE,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应该从最前沿的生物分类学以及生物学理论中挖掘内在本质主义的哲学内涵,否则,只可能像奥克萨那样囿于现实的物种分类及其“因果解释”局限,走向“关系本质主义”,或者像艾瑞舍夫斯基那样,以“内在生物本质主义”与生物学理论与实现不一致,就断言其对生物学工作没有作用而否定它,从而最终走向“物种本质取消主义(the eliminativism of species essential)”。

       注释:

       ①对于这两个难题,迈尔将第一个称为“物种分类难题(the taxon problem)”,将第二个称为“物种范畴难题(the category problem)”;我国有学者将第一个称为“物种单元难题”,第二个称为“物种阶元难题”。本文统一以“物种分类难题”和“物种范畴难题”称呼它们。

       ②虽然现在大家普遍接受的是一种互动规范,即认为生物特征是基因型和环境因素共同影响的,对于有些生物,环境因素也可以通过影响DNA对蛋白质的合成产生影响,但是,这并没有否认“中心法则”,一般而言,“表现型是由基因型决定的”仍是正确的。

       ③关于这一主题,在笔者的另一篇拙作“物种‘内在生物本质主义’:走向温和还是激进?”中将会详细论述。

标签:;  ;  ;  ;  ;  ;  ;  ;  ;  

“新物种本质论”的合理性分析_本质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